煤场管理员岗位职责
曹妃甸的港区自然条件非常好,岛前西南及南侧水深条件良好,距岸600米处即为渤海湾主潮流通道的深槽海域。
曹妃甸的总体开发建设,分近期和远期进行。
主要工程包括: 1、利用曹妃甸天然港址优势,建设4个25万吨级矿石码头、2个30万吨级原油码头、16个5至10万吨级煤炭码头、1个10万吨级LNG码头。
2、依托进口矿石码头,结合首钢集团整体搬迁,由首钢集团、唐钢联合在曹妃甸建设1500万吨精品钢材生产基地,一期工程800万吨、工程总投资635亿元。
产品以汽车、家电、建筑、造船、压力容器等国家长期依赖进口的精品版材为主。
3、依托进口原油码头,建设1500万吨的华北原油储备基地。
同时,利用进口原油,建设1000万吨级炼油、100万吨级乙烯炼化一体化工程,总投资273亿元。
国家对曹妃甸的规划还是不错的,去那里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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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管道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产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发电厂日耗煤量怎么算
日耗煤量是根据皮带运输量直接累计的。
如果你需要大致估算一个电厂的耗煤量,可以如下:(需注意单位的统一)耗煤量= 装机容量 × 设计发电标煤耗 \\\/ 实际用煤热值;
帮我回答一些小学语文的问题,一小时内回答,我另外给他加分
按季节顺序写,例:你如果是夏天来烟台洗海澡的话,那就去开发区的金沙滩吧
海滩没有一块小石头,特别的干净
水质也很棒
海里没有淤泥,全是细小的沙子,很棒
如果是观海,那么晚上去虹口宾馆外的广场上,夏天的晚上有很多人,以及滑冰很棒的小孩子在滑旱冰,身手特敏捷
很对一对一对的恋人在广场上漫步,灯管特漂亮,彩色的灯光,还有探照灯。
最重要的:四周吹着海风,弥漫着大海的味道
如果是白天,那就顺着这个广场一直走就可以了,漫步海边,是件很惬意的事
以至往西走,可以走到烟台山公园,公园的顶部观海效果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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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年鉴如何填写
燃料分场党支部2011作总结燃料分场党支部2011年在厂党委和厂部的正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委和我厂2011年总体工作目标开展了各项工作。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了厂首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实现我厂“危机教育一流年”的目标的顺利实现,党支部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全体党员自觉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克服困难迎难而上,为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一个团队必须有榜样的力量,在全分场167名职工中,45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必将有着不可忽视的巨大能量。
因此,利用常规的“三会一课”制度,及时把厂党委每月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布置和宣传,时刻保证了全体党员紧跟企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大干一百天,建设美好家园”活动、“双增双节,盈利攻坚”活动、“创岗建区”活动“党员公开承诺”活动和党员义务劳动。
支部在全年开展的特色工作方面有,节日走访困难职工期间,不仅走访了主动上报的困难职工,而且对没有主动上报的困难职工和分场的骨干职工和特殊职工也进行了一并走访,送去了集体的关心和温暖,保证了各层面的职工在节日期间的思想稳定工作。
在3、4号机组C类检修期间,为了保证分场的各项检修进度,在全体检修人员紧张地投入到设备检修时,运行一班的同志在党员班长陶先印的带领下,主动组织班组的全体党员,利用休班时间,回收和整理了更换下的1000多米旧皮带,保证了各项检修的顺利进行。
6月1日分场职工孙跃刚在下班途中因发生车祸,导致小腿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因家庭困难,家属找到分场寻求帮助,分场经过研究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动员分场全体管理人员和部分班组长,筹借了1万元现金送到家属手中,使得手术顺利进行,解决了燃眉之急。
二、加大设备改造和维护力度,确保输煤系统稳定运行:1、对9、11段皮带机、1号、2号斗轮机悬臂皮带机的输送带全部更换;进行9、11段皮带机跑偏调整(双向可逆皮带机),调整调偏托辊架距离,增加调偏托辊(新型)数量,调整传动滚筒、包角滚筒、该向滚筒;更换清扫器,对头部护罩、尾车落料装置进行改造。
解决了漏煤严重及输送带磨损带边问题。
2、对1、2号碎煤机进行了彻底检修,更换了碎煤机筛板,更换了碎煤机环锤,对筛煤机与碎煤机连接处密封设计不合理,漏泄严重,本次进行了碎煤机软连接密封改造,解决漏泄问题,并延长软连接使用寿命。
3、对1、2号筛煤机进行了检修,对11根轴及减速机进行了全面的开箱解体检修,更换了3根新筛轴、37片新筛片20个轴承,对5套传动装置进行改造,调整减速器基础,解决烧损电动机及减速器打齿的故障。
4、输煤系统皮带机落煤管、导料槽、无动力除尘器、清扫器、托辊等附属设施进行了检修,落煤管、导料槽、无动力除尘器内部的防磨板、迎煤板进行全面检查、焊接加固,并做影像资料,制定检查周期,解决因掉落的防磨板、迎煤板刮伤输送带,保证了正常的接卸煤工作。
5、提前做好季节性预防工作,如防汛沙袋、煤场苫盖、冬季门窗封堵、暖汽检修等,切实做好春秋检、防汛、防寒防冻工作三、工会工作取得成效(一)、发挥工会组织的特点,开展家访谈心活动。
全年家访32人次,各级管理人员谈心41人次,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24人次,9名职工的亲人去世,5名职工的亲人或本人患病治疗,我们分工会组织人员到场看望并送去了慰问,全年共支出各种慰问金约5620元。
(二)、积极开展厂部组织的各项活动1、在1月31日春节前夕,分场党政领导看望了分场18名困难职工,为他们送去了节日的问候和慰问。
2、在厂部和厂工会主办的钳工技能竞赛中,分场派出了金善志、李强、白雪峰三名检修人员参加竞赛,经过三名同志的努力拼搏,都取得了好成绩,同时分场获得了优秀组织奖。
3、在“三、八”节期间,分场组织部分职工与发电分场共同合作,参加了厂工会组织的健美操竞赛,体现了分场全体女职工的团结奉献精神。
4、4月7日在厂工会举办的职工拔河比赛中,经过10名选派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
5、4月12日,分场组织18名职工,响应厂部号召进行了无偿鲜血。
6、5月4日,在厂工会、团委组织的“庆五一 迎五四”长跑接力赛中取得第二名的好成绩。
7、在全国“安全月”到来之际,分场组织了30多名职工参加了厂部组织的安全月宣誓活动和签字仪式,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8、6月16日,组织全分场职工参加了我厂在市委广场举办的庆祝建党90周年合唱演出会,并为合唱演出制作了6个踢蹬。
9、6月18日,根据厂工会安排,排出4名同志参加了辽源市举办的“健走日”活动。
10、7月22日,分场排出3名同志参加了我厂举办的钓鱼比赛,11、9月15日,在我厂举办的第二届职工田径运动会上,我分场取得了优秀组织奖。
12、11月6日,在我厂举办的羽毛球比赛中,我分场选派了3名同志参加了比赛,其中白雪峰取得了男子乙组冠军。
13、根据厂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通知竞赛,分场工会自年初就着手在运行班组间开展了值间竞赛,在检修班组间开展了机组检修劳动竞赛和修旧利废竞赛,收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经过全年评比,运行排名为第一名运行二班,第二名运行一班,第三名运行五班,检修排名为第一名机械检修一班,第二名机械检修二班。
四、坚持做好民主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燃料分场在全年共召开了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45次,在研究和落实各阶段工作、思想引领、讨论人员调动、分场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保证了厂部关于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工作的要求。
五、存在的不足虽然党支部做了大量的工作,保持了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但按照厂党委的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个别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差,对自己要求不严。
二是支部基础工作还不够标准,不规范,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职工队伍素质还需加强,还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
四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人员思想和设备还有很多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燃料分场党支部201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