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关于禁毒的格言
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珍惜自我,健康选择。
亲近音乐,远离毒品。
无毒世界我们能做到。
爱生命,不吸毒。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远离白色粉末,拥抱七彩生活。
铲除毒品,造福人民。
毒莫沾,沾必悔。
禁毒靠大家,利民利国家。
炎黄子孙当自强,拒毒禁毒为中华。
警民同心,共战毒品。
急需要罪犯改造格言
铁窗外的天空依旧明净 风雨后的世界仍然精彩
如何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解释:【悬赏广告】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条文理解】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悬赏广告多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日本民法典》第529条、《意大利民法典》1989条、《瑞士债法典》第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也有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
但在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经常发生,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悬赏广告纠纷较多,且有不断上升趋势。
悬赏广告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悬赏广告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另外,悬赏广告因其于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且完成行为人为不特定的一人或者多人,与一般合同行为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往往更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
我国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一定数量的悬赏广告案件,虽然近来多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及社会各界对悬赏广告的认识差异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极不相同,社会的反映也众说纷纭,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态度。
因此,本解释就悬赏广告作了一般规定,以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类型 悬赏广告是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大致而言,悬赏广告就是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的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悬赏人做出悬赏广告;二是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三是完成特定行为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因此,悬赏广‘告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行为链结,由三个相互递进的行为构成。
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是一种允诺,它是悬赏广告产生的前提,是一种静态的存在,可以称之为存在型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使悬赏人的允诺条件在事实_[已经实现,此时悬赏广告由于相对人的参与正趋于有效,此时可称为生效型悬赏广告;相对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则悬赏广告的整个过程已经结束,此时的悬赏广告可以称为实效型悬赏广告。
从国内实践来看,悬赏广告种类很多,除了通常的遗失物悬赏广告以外,还出现了较多的特殊领域的悬赏广告,如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寻求线索的刑事悬赏,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而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的悬赏,还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的证据悬赏,以及报刊杂志的创意大赛等悬赏,企业的商标创意悬赏等等。
尽管悬赏广告的形式多样,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对人性悬赏广告,二是对世性悬赏广告。
对人性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某个特定主体所作出的悬赏广告,尽管该特定主体在悬赏广告时并不为悬赏人所知悉,但悬赏广告相对人却是确定的。
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遗失物悬赏广告,再如,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也属于此类。
其典型特征是:悬赏广告的相对方是特定的,并且相对方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可见遗失物的拾得人是确定的并且依法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但其依法仍然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如《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再如,犯罪案件的证人就是知悉犯罪情况的特定人,且依法负有提供线索和作证的义务。
对人性悬赏广告对于当事人相对明确,且较为简单,在处理时一般不会过于复杂。
对世性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悬赏广告。
有奖征文、创意大赛等就是典型的对世性悬赏广告。
其典型特征是:悬赏广告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且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
如现在各大网站流行的原创作品大赛,网站作出大赛广告,约定获奖作品给予奖励或者提供出版机会,参加作品大赛的人是不特定的,谁愿意参加都可以,而最终能够获奖的作品也是不确定的。
参加不参加作品大赛纯属个人意愿和爱好,参赛人无法定参赛的义务。
此类悬赏广告由于相对人不特定且往往是数量众多,因此其最终能否符合悬赏广告约定的给付报酬的条件,需要经特别的程序才能确定,而不仅仅依靠相对人行为完成而确定,形成的纠纷案件较复杂。
如前几年某著名网站举办的一次创意大赛,最终结果是特等奖和一等奖多数空缺,结果引发了参赛者对评奖规则的争议,并形成了诉讼案件。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事关悬赏广告案件认定和处理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
目前,学理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
“契约说”又称之为要约说,这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人对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作出的悬赏意思表示是一个要约,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是一个承诺,行为完成时,则契约成立。
相对人在契约成立时,即有报酬之请求权。
“契约说”是悬赏广告最为传统的观点。
依此观点,悬赏广告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和契约的一般规定,悬赏广告也要求订立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合意,即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
所以,法官在处理悬赏广告案件时,就必须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契约论”提出挑战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有没有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的权利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是否享有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按照通常的契约理论,显然不能认定于此上述两种情形时,合同已经成立,并产生合同法上的债权和债务。
因为按照合同成立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之间应当具有合致,而相对人完成行为是根本不知存在要约,则其完成行为不能认定为承诺。
同样,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合同主体必须适格,即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
换言之,悬赏广告人为意思表示并非要求相对方之承诺,其效力之发生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
悬赏广告的单独行为说,可以很好地解决契约说面临的两大挑战: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均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自作出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其后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只是作为取得报酬的一个条件,而不是一种承诺。
所以,完成行为人主观认识和行为能力则不在报酬支付的考虑因素之内。
同样,单独行为说也存在自身的问题,其不能说明悬赏广告的撤回、撤销以及因撤销所生之损害赔偿问题。
按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一经发布就使悬赏人受到其在悬赏广告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不能任意撤销。
但各国和地区多规定了悬赏广告的撤回或者撤销制度。
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悬赏广告可以有条件的撤回;《意大利民法典》第1990条第1款规定:“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基于正当原因,允诺得被撤回。
”《瑞士债法典》第8条第2款规定:“悬赏者在行为完成之前撤回悬赏的,除其能够证明他人根本不能完成该行为的外,应当赔偿他人善意地为完成悬赏广告产生的费用。
但赔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报酬的数额。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正后的第165条也规定:悬赏广告得于行为完成前撤回之,“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撤回时,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额为限”。
《日本民法典》第530条第(1)项规定:“广告人于完成其指定行为者期间,可以用与前广告同样的方法,撤销其广告。
”此处悬赏广告的撤回,在合同法上与要约之撤回实有相似之处。
但究竟是采用契约说还是单独行为说,实属理论上之争议,而观各国和地区悬赏广告之制度设计,处理结果大致相同。
“契约说”通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不知道悬赏广告存在之人完成悬赏行为之报酬请求权作特别规定后,仍然得到充分之支持,此与采单独行为说无异。
同样,采用“单独行为说”的,也对悬赏广告之撤回或者撤销制度予以规定,肯定悬赏广告人之悬赏自由。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争论,严格言之,是一个法律学方法论上的问题”。
“对具体问题之解决,并不因为采用何说而异,仅是说明方法不同而已”“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
”近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正案对悬赏广告规定进行了修改,其意在正式采用“契约说”,以免理论争论影响法律适用。
台湾学界对该次修正有很大争论,王泽鉴先生对此有不同见解。
苏永钦先生的认识可能更有意思,他认为,“由于悬赏广告可以用契约方式作成,也可以采用单独行为方式创设行为人(广告人)一方的给付报酬义务,两者皆不违反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则立法者究应以何者为‘典型’,决定的关键就在该社会中悬赏广告的实务以何者为多,一般人以何种态度看待此类广告。
”所以,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悬赏广告修正案“不论以契约还是单独行为作为悬赏广告的主要类型都不要紧,本次修改的贡献,不在‘正确’选择了契约作为主要类型,而在把主次类型分得比较清楚。
” 本司法解释将悬赏广告规定其中,在悬赏广告的性质上当然可以解释为采用了“契约说”。
由于此处只是对悬赏广告作了原则性规定,以期使悬赏广告能够取得普遍效力的法律依据,但规定过于简单,法官处理各类悬赏广告案件时必须充分进行解释,准确把握悬赏广告制度全部内涵和体系结构,以避免简单采契约说而忽视特别情形的规制。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及效力 悬赏广告之成立,按“契约说”,即须有要约和承诺,成立悬赏广告合同。
悬赏广告是不要式合同、不要物合同、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
具体而言: 1.悬赏广告之要约 悬赏广告的要约,就是悬赏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1)悬赏人。
从悬赏广告实践来看,悬赏人的范围很广,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无特别限制。
法人中既有民事主体的公司、企业,也有事业法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法人也成为悬赏广告的主体。
近年广泛引发社会关注的悬赏广告案件,多数与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有关,如犯罪线索悬赏、执行悬赏、交通违法悬赏等等,都曾引发社会热议。
悬赏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布悬赏广告的,可以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处理。
对于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悬赏广告所产生的报酬支付债务如何来承担,通说认为应当按照继承法之规定处理,由继承人承受其权利义务;如果属于法人的,则应纳人法人清算程序处理,仍由该公司享有权利,并以其财产承担债务。
(2)以公开方式发布悬赏广告。
悬赏应当以公开形式予以声明,即以“广告形式”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
以“广告形式”其意在要求悬赏应当以针对不特定人而声明,而不仅限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方式。
既可以在报刊上登载,也可以在广播电视上播放;既可以在公开场合进行张贴,也可以当街喊叫;既可以是文字方式,也可以是语言方式。
不特定人,以属于多数为已足,一定范围之人,亦无不可。
(3)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完成一定行为是悬赏广告要约的实体内容之一,它是悬赏人和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一定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对悬赏人有利益的行为,也可以是对悬赏人不利益的行为,既可以涉及公利的行为,也可以涉及私利的行为,既可以是只有特定人能够完成的行为,也可以是多数人都能完成的行为。
完成一定行为,悬赏广告中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行为之完成应当在期限内,超出期限的,不能产生悬赏广告中完成一定行为的效果。
该行为应以合法行为为限,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均不能成为悬赏广告之“行为”。
即使完成了该行为,也不能产生悬赏广告之效力。
所以,本条解释规定“但悬赏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意即悬赏广告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不能产生悬赏广告的效力,应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对于在悬赏声明之前已经完成一定“行为”的,是否可以按照悬赏广告而取得报酬请求权,应当细究悬赏之本意,即看悬赏人意在促使完成一定行为还是重点在于一定行为,如果属于前者,在悬赏前已经完成的行为不符合悬赏要求,如果属于后者,在悬赏前已经完成的行为符合悬赏的要求。
比如,刑事犯罪的亲属为及早破案而发布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给予报酬,在发布悬赏广告之前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破案的线索,而正由于该线索,使公安机关顺利破案,悬赏人其意在能有线索帮助破案,而不在于是否在悬赏后提供破案线索,因此应当认定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悬赏广告要求。
2.悬赏广告的承诺 悬赏广告的承诺与一般合同的承诺不同。
一般的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并须向要约人作出,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悬赏广告的承诺,是以完成一定行为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完成一定行为时承诺生效。
此即悬赏人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之本意。
当然通常情况下,悬赏广告的承诺应当以行为人知道有悬赏广告存在为前提,即完成行为以对悬赏广告要约之承诺为目的。
但这只是通常情况,对于特殊的两种情况,应当特别对待:一是对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人完成一定行为的,不能以行为人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为由使其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对此有两种解释:扩大承诺范围,悬赏广告的承诺以完成行为即为成立,不以知道悬赏广告为必要;将不知悬赏广告存在之情形设为特例,准用悬赏广告承诺的法律效果,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两种解释方法其结果相同,均无不可。
对此各国法律均设特别规定。
二是无行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为的,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承诺人应当是适格的合同主体,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为的,原则上不能当然作为承诺,在处理上,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有关规则,由法定代理人追认而确定其生效,当然也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尽管如此,可能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理论上权利保护不足,但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情形很少见,加之法定代理人追认制度,似可解决好这一问题。
3.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有两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二是行为结果的归属。
(1)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悬赏广告最主要的法律效果。
悬赏广告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是完成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会对支付报酬的数额有明确约定,如“如有提供破案重要线索者,支付酬金五十万元”,或者“评为一等奖之作品,获得奖金一万元”,“请拾到者归还,失主愿以五千元重谢”等。
悬赏广告有明确约定的,支付报酬时则以约定为准。
也有一些悬赏广告对支付报酬的数额没有具体约定,只是说“请予归还遗失物,失主愿重金酬谢”。
重金酬谢,只是说明要给予酬谢,但酬谢的数额并不明确。
加之我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归还的报酬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还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但一般应当符合:下不低于完成行为人为此付出的费用等成本,上不高于悬赏广告人因此而获得的最高利益。
如归还遗失物的,不能低于拾得人的保管费用、返还费用,不宜高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
总之,应以生活之常识、常理,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报酬的数额。
(2)完成悬赏广告行为所产生的成果的归属。
一般的完成悬赏广告行为都会产生成果,有的成果不能独立存在,如提供线索破案,结果是破案,但不能作为独立价值而确定其归属;有的成果则可能成为法律上承认的独立价值的财产,如文稿、商标、专利等等。
那么这些完成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后,这些完成行为之成果该如何确定其归属Z参考各国立法例,原则上这些成果的归属应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处理。
悬赏广告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行为人所有。
四、悬赏广告的适用范围 悬赏广告在两种情况下效力受到限制:一是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完成负有特定合同义务的人;二是对于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
(一)对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 根据悬赏广告人与相对人的合同约定,该合同相对人对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负有合同义务的,则该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同时也是其履行与悬赏广告人合同义务的行为,这就产生同一行为满足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此种情形,应当采用特别约定优先的原则,该合同相对人只能按照其与悬赏广告人之间单独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不适用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比如,游泳场馆按照其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负有在顾客游泳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的救助义务,不能因为其进行的救助行为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一致,而要求取得报酬。
(二)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 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负有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定义务的情形相对较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一致,也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着履行好职责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悬赏广告也应当完成其职责。
如果允许悬赏广告适用于国家机关人员履行公职的行为,其结果会导致公权力行使如同交易,不利于维护公权机关的形象,同样,如果允许适用悬赏广告,也与公权力之性质相违背。
公安机关就负有犯罪侦查和维护治安的职责,破案是其法定义务,不得推辞。
如《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诸如制止犯罪、追捕逃犯、捉拿盗贼、寻找价值重大的遗失物、解救人质等都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警察完成以上工作即使是在非公职期间,仍然属于其法定职责,仍然不能按照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报酬。
国家质检部门就应当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检查监督,海事救捞局对遇险渔民的救助也是法定职责等等。
当然一般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之外,按照悬赏广告要求完成一般的民事行为的,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也有权享有民事权利,在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后可享有报酬请求权。
2.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完成某行为的义务的人,完成该行为时也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如犯罪受害人对提供破案线索的悬赏广告,如果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线索的,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再比如,窃贼偷了人家的东西,失主寻物悬赏广告,窃贼归还该物的,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还有因其在先行为而产生了完成某一行为的义务的,即使完成了该行为,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报酬,如带未成年人去游泳,未成年人出现溺水,该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其救助行为而向未成年人的家属要求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
悬赏广告适用的上述例外情形,为一般通例。
现实中也经常见到如犯罪受害人家属奖赏破案的警察的情况,奖赏负有法定或者合同义务的人的情形。
此种奖赏原则上属于道德层面,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除非当事人在悬赏广告中明确确定不适用上述例外,一般不宜支持支付报酬的请求。
五、悬赏广告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实践中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如何确定报酬请求权问题,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般可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数人先后分别完成该行为的,除非悬赏广告中有特别约定,一般应由先完成该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后完成行为人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2.数人共同完成该行为或者同时分别完成该行为的,由该数个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每人有权获得报酬的相等部分。
(二)悬赏广告的撤回问题 允许悬赏人于一定条件下撤回悬赏广告,是各国和地区通行的做法。
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到行为实施时为止,悬赏广告可以被撤回。
只有在撤回被以与悬赏广告相同的主要公告,或者以特别的通知进行撤回时,撤回才有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5条第1项规定:“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前撤回时,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额为限。
” 悬赏广告的撤回,在时间上各国和地区规定并不一致。
德国以行为实施前为必要,而瑞士、我国台湾地区则以行为完成前为必要。
按契约说,承诺成立前,要约可以撤回,我国《合同法》对此有规定。
所以,悬赏广告原则上应以行为完成前为时间上的限制。
如果行为已经完成,则悬赏广告已经完成生效,即不能再撤回要约,只能是撤销悬赏广告,其后果也是合同违反而非违反要约。
悬赏广告撤回,在形式上应当以不低于悬赏广告方式。
撤回悬赏广告应当采用与悬赏广告相同或者优于悬赏广告方式的形式,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如果不能符合此项要件,则悬赏广告的撤回不产生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仍然有效。
但对于明知已经撤回的行为人,该撤回有效。
悬赏广告撤回,在法律效果上,按照撤回的情况而有不同。
如果是在行为实施前撤回的,由于行为并未发生,悬赏广告失效后,不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如果撤回于行为完成前进行,悬赏广告失效后,依悬赏广告实施一定行为的人,因悬赏广告被撤回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悬赏广告人给予赔偿,赔偿额以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额为限。
如果悬赏广告人能够证明,该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