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关于民法的格言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关于友谊的格言有哪些(二十句)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这二十四个字我们耳熟能详,却又有几个人正真能懂意思富强(国家) 民主自由(人类进步的象征 ) 文明和谐(社会 )自由平等(人)公正公开(法院)法制社会(派出所)爱国人士(人)社会敬业(社会)诚信为本(人 社会)与人友善(人) 我们踏上社会正真遇到的不就是这些吗
检察院 格言
检察院格言检察院格言1、无私奉献做党的忠诚卫士,廉洁自律当群众的贴心人。
2、廉洁善长久,贪欲罪加身。
3、监督是良医,从政人不可讳疾忌医;批评为良药,决策者当听逆耳忠言。
4、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5、讲学习不作庸官,讲政治不做昏官,讲正气不做贪官,讲务实不做浮官,讲创新不做懒官。
6、常修为政之德,常听百姓之声。
7、廉洁自守能提升生命价值,放纵私欲是自毁锦绣人生。
8、为检清正廉洁,应看名利淡如水;执法公正严明,当视人民为父母。
9、一身正气办事,两袖清风做人。
10、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11、为官当自律,甘心清贫,不触“高压线”;做人须正己,诚信守法,勿打“擦边球”。
12、清风扶正气,廉字值千金。
13、群众来找我,实际上是来找党和政府。
14、为官一任不清廉,辱没人格万人嫌。
15、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16、群众信任我,实质上是信赖党和政府。
17、劲松立险处,正气显人格。
18、世上万物皆有度,无度则乱;天下百姓都盼廉,廉则利民。
19、清廉是进步的阶梯,腐败是灭亡的快车。
20、位不在高,廉洁则名;权不在重,为民则通。
21、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22、鱼为诱饵吞钩,人因贪婪囹圄。
23、用权好比双刃剑,为人民则福,图私利则祸;立身当如自洁莲,出淤泥不染,濯清涟不妖。
24、勤廉为民,心廉自安,持廉守正。
25、劝君为官一身清,留得身后政声明。
26、人人廉政,腐败必亡;人人自律,党风自强。
27、冰炭不能同器,水火不能相容,廉腐不能共存。
28、群众检察心连心共建平安好社区。
29、不贪不沾,一生平安。
30、慎交友,勤务政,笃诚信,去虚妄。
31、廉不慕贵,勤不攀利,松柏气节,云海胸怀。
32、酒色财气四堵墙,魑魅魍魉里边藏;清贫廉洁真自在,奉公守法乐逍遥。
33、秉公执法威自显,善听民言检更廉。
34、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35、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36、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
37、民心似海,应珍惜点滴之水;权重如山,勿滥用半捧之土。
38、清水肥水,拿薪水都要廉洁从政;大官小官,凡做官就应清白为民。
39、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40、莲因洁而尊,人因莲而正。
41、执政守住清贫,为官以勤为先。
42、给花园扎上栅栏,可以防侵扰;给良心扎上栅栏,可以拒腐蚀。
43、讲勤公忠廉,养浩然正气。
44、珍爱现在,拒腐防变。
45、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46、别做晚上睡不着觉的事情,那样会伤神折寿,得不偿失。
47、律己廉为首,立世德在先。
48、立志言为本,修身行为先。
49、做人诚信为本,从检勤廉为先。
50、守受一时之寂寞,毋取万古之凄凉。
51、依法办案,攀得起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守得住清贫寂寞。
52、廉则年如一日,好过;贪则日似一年,难熬。
53、不为权势之压摧眉折腰,不为非分之念流于污浊,不为庸俗之情有悖原则,不为得失之果丧失追求。
54、勤政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政从一分一厘拒之。
55、以廉为矛,可破人情网,以正为盾,可过金钱关。
56、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57、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58、两袖清风,不沾肥田三分露;一身正气,更喜悬崖百丈冰。
59、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
60、知愧柞,恤民思清廉。
61、养廉贵在自律,立德贵在践行,执法贵在从严,为民贵在忠诚。
62、廉乃做官之本,律为作人之道。
63、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64、廉洁从政两袖清风昭后世,贪图钱财一朝失足愧对今生。
65、管住口是前提,管住手是关键,管住心是根本。
66、如果你失去了金钱,则失之甚少;如果你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
67、从检当立公仆志,执法应怀爱民心。
68、贪不遏,必害人害己;欲不止,必迷心毁身。
69、蚁穴失察必崩大堤,小贿不拒定成巨贪。
70、慎初以防吃喝,慎独远离玩乐,慎交以保身正,慎微永保清廉。
71、手莫长,心莫贪,尽职尽责做好官。
72、一身正气、光明磊落,风吹浪打何所惧;两袖清风,廉洁无私,半夜敲门心不惊。
73、无偏袒,无私心,只认一个公理;不欺下,不媚上,唯凭一片丹心。
74、履行职责公平正义,淡泊名利清正廉洁。
75、廉者靠勤劳智慧倡树丰碑,贪者用金钱权力自掘坟墓。
76、法眼明察秋毫,莫贪点滴分文;利剑断是非,勿存半点侥幸。
77、做人要堂堂正正,从政要清清白白,工作要勤勤恳恳。
78、廉政事业重如山,个人名利淡如水。
79、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80、立检以公为本,倡廉以慎为要。
81、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
82、毛毛细雨湿衣裳,点点私心毁名节。
83、清风凉自林谷出,句子大全廉洁源从自律来。
84、廉洁奉公,家事国事皆为心头之事;贪污受贿,风声雨声尽是警笛之声。
85、守忠诚,素心傲骨,一生清廉亦得百世流芳;忘原则,贪权逐利,飞蛾扑火徒留千古骂名。
86、欲壑难平,谨记知足常乐;奢侈无度,务必艰苦奋斗。
87、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情,情则无进。
88、人生最大的财富不是腰缠万贯,也不是拥有国姿天香,而是拥有一个身心健康的体魄。
89、公正执法,持之以恒;履行监督,一丝不苟。
90、廉者,思无邪勤者,事有成。
91、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
92、志存高远,功业全凭实干。
心守清廉,名誉尤重小节。
93、一句“您好”,一句“请坐”,是我与群众零距离沟通的开始。
94、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95、慎始勿被蝇头小利所惑,慎终,勿让正气名节不保。
96、守得住清贫胜似福,耐得住寂寞持亮节,抗得住诱惑保平安。
97、事权财权人权,贪权是腐败之源;公开公正公平,公心乃廉政之基。
那段经典话的完整版是什么
就那个“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供词……”
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
受害人是18岁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车上并被强暴。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
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写下供述,米兰达照做了。
很快,案情变得清楚明了,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为50年。
\ 岂料,判决下来后,米兰达硬是不服判决,开始不断上诉,经过百般曲折,最终居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 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
否则,所得证词无效。
\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
”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
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
\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起源于十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沉默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拒绝开口,它至少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述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
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 沉默权是人们作为人而理应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
确立沉默权后,破案不能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法,尤其是技术侦查手段。
\ 沉默权的确立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无疑也将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公正进行。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法院要进行文化建设,要怎么弄,怎么布置法院文化墙,法院文化长廊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一项特殊制度,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依法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
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有利于人民法院降低执行成本,减少执行对抗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收,是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具体体现。
然而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往往是以牺牲公平与正义为代价,压制一方当事人妥协让步,让另一方当事人从中得到实惠,或者成为法院提高案件执行率、规避案件执行期限规定而常采用的手段,负向功能渐显,推广和普及困难重重,甚至褒贬不一。
本文仅从执行和解的社会价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期待对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和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有所裨益。
\\r 一、执行和解与社会主流价值一脉相承\\r 马克思有句名言:“对和谐之美的追求是人类的本能”。
和谐社会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人类共同努力能够达成的愿景。
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从此成为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没有和谐的社会环境,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也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文明,这是社会发展的“硬道理”。
目前,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在全国政法系统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更是构建和谐司法的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的执行和解制度,是对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落实,既体现了能动司法特性,创新执行工作管理模式,探索案件执行方式,又能有效化解案件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所带来的社会效果较明显,符合当前社会价值观取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推广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r 二、执行和解的困惑\\r 1、“缺位”的法律规范\\r 执行和解为何不如诉讼调解开展顺畅
原因固然复杂,认为其中最为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范上的欠缺,实践中指导性不强,操作起来往往无据可依。
目前,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有一些散见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处置问题,第267条 规定了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 、108条第(4)项 和120条 ,分别就委托代为执行和解、结案方式和执行异议的处理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无疑对推动执行和解工作有积极意义。
但可以说,这些执行和解制度立法规定较原则,内容较简单,操作性不太强,譬如和解协议的达成、和解协议的审查、和解协议有无效认定与撤消程序、和解协议的担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以及执行和解的结案处理等问题,没有进行更为明了的细化规定,在应用中无所适从;又如对民事执行和解的法律性质未作出规定,是私法行为
是诉讼行为
还是两行为并存或者一行为两性质
在法理上未予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争议,在影响到对该制度的法律效力认识同时,影响到执行和解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
\\r 2、“对接”程序的困扰\\r 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变更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重新达成的一种新的合约。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对赋予了执行内容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裁判文书如何处置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①裁定中止执行;②裁定终结执行;③裁定暂缓执行;④决定停止执行;⑤不予裁定或决定,若债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法院则以“报告”方式结案,否则法院继续执行原裁判文书所确立的内容,不影响已进入流程的执行程序,只是存在执行时间推延问题。
可见,无任是达成或撤消和解协议,对原执行程序有的采取裁定或决定方式,而有的则不然,存在明显的适用混乱问题。
客观上,我国法律未尚将执行和解作为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法定事由,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因故需撤消和解协议,如果不对原执行程序进行了断或恢复,又会损害到执行和解制度本身,毕竟执行和解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
在这问题上,一是对和解协议案件是否要制作裁定书、制作什么裁定书缺乏统一认识;二是没有形成统一法律规范,无章可循,适用混乱,不利于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
一般情况下,不少执行人员习惯采取“行为默认”暂缓执行而不是法律意义程序上的暂缓执行,不制作裁定书或决定书,若被执行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和约,则自动恢复原执行程序,也无须制作恢复执行裁定;若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则将协议作为附件存于执行案卷之中即作结案处理。
这种做法的最大优点是灵活便捷,且不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而最大缺点是缺乏法律制度应有的严肃性,对当事人的威慑力很小。
笔者认为,从规范执行角度考虑,对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原裁判文书,制作中止执行裁定,如被执行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全部履行和解协议而导致裁定中止执行原因消除,裁定恢复执行,这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全面执行了和解协议内容,也不必撤销原中止执行裁定,可视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裁定即为失效,将和解协议及履行结果依据一并存卷,做到法律严肃性与宽容性并举,灵活便捷与节约司法资源兼收。
\\r 3、“意思自治”的障碍\\r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强调执行和解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如何准确理解“意思自治”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无相关解释,但可以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如《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据此,不难对“意思自治”作以下理解: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地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而司法实践却表现不尽然:一是意思不准表达。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学识、阅历、经验、法律知识等存在差异,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规范,如对权利放弃、和解标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生效条件等内容表达含混,不能客观、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思,使协议内容存在歧义;二是意思随意表达。
和解协议无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只受道德上的约束,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之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并随时提出反悔而不被追究相应责任,履行的随意性决定了表达的随意性;三是意思恶意表达。
有的被执行人借和解之名,获渔翁之利,利用对方迫切兑现权益心态,迫使对方放弃部分债权、宽延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变更被执行主体等,把和解当作渡执行难关的权宜之计,以拖延法院强制执行时间或者逃避履行债务;四是意思受制表达。
个别执行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受关系案、人情案或金钱案的影响,诱使、强迫当事人同意其事先拟定的执行方案,压制权利人降低执行标的额度、或以物抵债、或延长履行期限。
对义务人不考虑其履行能力,以强制执行相威胁,逼迫签字同意和解,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受到压制,等等。
这些都不同程度地违背或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自治”,成为实践中推行执行和解制度的重要障碍。
\\r 4、“和而不解”的窘境\\r 对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是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价值取向,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平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对执行和解,首先要重视“和”,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其次要重视“解”,让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得以履行,帮助权利人实现权益。
“和”与“解”是辩证统一关系,“和”是手段,“解”是目的,“和”可促“解”,“解”有利“和”。
然而,在执行实践中,重“和”轻“解”现象较为普遍,这与“解”所存在的客观性相关联,即“解”需要付出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笔者认为,造成“和而不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被执行人恶意和解,把和解当作对抗执行的手段,以逃避履行债务,“和”本身就是假象,“解”成为空中楼阁;二是和解协议缺乏履行前提和基础,如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序良俗,这类“和”是以牺牲法律、道德规范为代价,违背了社会价值观,“解”成为无本之木;三是和解协议内容约定不明,对条文的理解各执一词,产生歧义,“和”含糊不清,解”成为雾里看花;四是和解协议本身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当事人约束力十分有限,他们可以随时反悔且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因而对“和”毫无顾忌,让“解”成为随心所欲;五是执行人员片面追求案件执结率而盲目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无原则地让权利人放弃权益,也不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忽视履行的可行性。
“和”是口和而心不和,“解”成为强人所难。
\\r 5、“尴尬”地位的执行机关\\r 执行和解的启动主体是法院、当事人还是第三人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执行机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形成过程。
可见,现行法律完全把和解协议形成过程纯化为当事人自已的事,而与执行机关无干系。
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执行机关往往为减轻执行压力或者提高案件执结率,会采取各种手段敦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就是说大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或多或少地渗透了执行机关意志,如为规避超期执行而主动启动和解程序,为提高案件执行率而想方设法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为降低执行难度而不厌其烦地做债权人工作以达到使其放弃部分权益目的,也有来自债务人对执行机关的请求,希望在执行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自身履行压力或达逃避债务目的,还有来自债权人的请求,企图通过执行机关的“运作”,帮助实现利益最大化等等,可见,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表现确实反差不小。
可以说,大多案件和解协议的形成,都离不开执行机关的启动、组织和引导,执行员充当了如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员”角色,和解协议形成过程多能显现执行机关的“身影”,但在和解协议最终表现形式上,执行机关意志又撤身于外,见不到执行机关参与的迹象,形成当事人自动和解的表象,让执行机关处于“尴尬”地位,使法理与事实处于矛盾之中,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所带来的后果也不容忽视,不但会助长执行机关以执行压和解的肆意行为,还会影响到和解功能的发挥,影响到和解协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
\\r 三、创新执行和解路径\\r 如何做好案件执行和解工作
这是一个十分沉重而复杂的话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探索、总结和提高。
当前,有的学者就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提出了许多主张和建议,如实行审查和责任告知制度、明确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对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审查等,这些毋庸置疑对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有积极意义。
笔者认为,要建立公正、高效、完善的和解协议制度,关健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r 1、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执行和解制度的作用虽明显,但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为过于原则、过于简单和指导性不强,难于满足执行工作实践需求。
笔者认为,走精细化、科学化和立体化管理之路,才是执行和解工作的最好出路,重视执行和解制度建设,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执行和解规范,细化执行和解内容,约束执行和解行为,统一执行制度标准,把执行和解这项工作全面推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r 2、确认协议效力。
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对此观点,笔者不予苟同:其一,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形成过程、协议内容并非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恰恰相反,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和解协议却违背了法律规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固然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其二,和解协议多以权利人放弃权益为代价,譬如权利人放弃部分债权以换取债务人按约履行,一旦债务人违约,权利人为何要继续承担放弃权益的代价
这显然对权利人不公。
笔者认为,在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前提下,对债权人违约的,法院确认协议有效,促其履约;对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享有选择权,不因和解协议让债务人从中谋取好处或让权利人扩大损失。
\\r 3、引入违约罚则。
导致案件“和而不解”、和解协议履行率低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现有和解协议制度本身,一是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自动履行;二是对违反和解协议方无惩罚机制做保障,如权利人对已放弃的权益随时反悔进而收回,义务人恶意和解逃避履行债务等,现行法律制度对其感到茫然,很难有所作为。
一方面当事人对和解协议“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法律形成挑衅,损害了法律严肃性;另一方面事实上会造成司法资源不同程度浪费,不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笔者认为,如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案件“和而不解”的,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行以“罚”保“履”,如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增加当事人违约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而不解”现象发生。
\\r 4、法院主持和解。
现行执行和解制度,突出了当事人的主动地位而忽视了执行机关在和解协议形成过程的作用。
其弊端显然:一是造成和解协议的结案率低。
当事人双方本身存在利益之争,往往对抗情绪强烈,缺乏正常沟通基础,如此环境之下,又有多少当事人能主动启动和解协议
二是和解协议的履行性差。
由于缺乏专业指导,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多或少、或这或那存在问题,如违反法律法规、意思表达不完整、条文理解上有歧义等,直接影响到和解协议能否有效履行问题,建议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角色进行“互换”,即由当事人自身和解转换为法院主持和解,突出人民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主导地位。
角色“互换”后,还将带来新的积极变化,如增加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可信度,提高和解协议结案率,提升和解协议的制作质量以及减少案件“执行难”问题等,值得在司法实践中尝试。
\\r 5、改进考核方法。
从执行工作管理角度,考核方法直接影响到案件和解质量和案件执行进展。
有的法院把执行和解当作一种结案方式,甚至凭一纸和解协议就可报结案件“束之高阁”,以提高结案率和执行案件数量,为结案而和解。
案件虽然结了可事情并没有了,偏离了人民法院“执法为民”指导思想,其直接后果是损害到权利人的利益兑现。
笔者认为,对和解协议的考核,应以实际执行效果作为考核指标,淡化对结案率与结案数的考核,以建立良性执行工作考核机制推动和解协议的健康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