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解释:【悬赏广告】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条文理解】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悬赏广告多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日本民法典》第529条、《意大利民法典》1989条、《瑞士债法典》第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也有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
但在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经常发生,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悬赏广告纠纷较多,且有不断上升趋势。
悬赏广告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悬赏广告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另外,悬赏广告因其于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且完成行为人为不特定的一人或者多人,与一般合同行为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往往更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
我国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一定数量的悬赏广告案件,虽然近来多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及社会各界对悬赏广告的认识差异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极不相同,社会的反映也众说纷纭,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态度。
因此,本解释就悬赏广告作了一般规定,以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类型 悬赏广告是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大致而言,悬赏广告就是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的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悬赏人做出悬赏广告;二是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三是完成特定行为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因此,悬赏广‘告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行为链结,由三个相互递进的行为构成。
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是一种允诺,它是悬赏广告产生的前提,是一种静态的存在,可以称之为存在型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使悬赏人的允诺条件在事实_[已经实现,此时悬赏广告由于相对人的参与正趋于有效,此时可称为生效型悬赏广告;相对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则悬赏广告的整个过程已经结束,此时的悬赏广告可以称为实效型悬赏广告。
从国内实践来看,悬赏广告种类很多,除了通常的遗失物悬赏广告以外,还出现了较多的特殊领域的悬赏广告,如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寻求线索的刑事悬赏,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而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的悬赏,还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的证据悬赏,以及报刊杂志的创意大赛等悬赏,企业的商标创意悬赏等等。
尽管悬赏广告的形式多样,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对人性悬赏广告,二是对世性悬赏广告。
对人性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某个特定主体所作出的悬赏广告,尽管该特定主体在悬赏广告时并不为悬赏人所知悉,但悬赏广告相对人却是确定的。
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遗失物悬赏广告,再如,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也属于此类。
其典型特征是:悬赏广告的相对方是特定的,并且相对方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可见遗失物的拾得人是确定的并且依法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但其依法仍然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如《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再如,犯罪案件的证人就是知悉犯罪情况的特定人,且依法负有提供线索和作证的义务。
对人性悬赏广告对于当事人相对明确,且较为简单,在处理时一般不会过于复杂。
对世性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悬赏广告。
有奖征文、创意大赛等就是典型的对世性悬赏广告。
其典型特征是:悬赏广告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且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
如现在各大网站流行的原创作品大赛,网站作出大赛广告,约定获奖作品给予奖励或者提供出版机会,参加作品大赛的人是不特定的,谁愿意参加都可以,而最终能够获奖的作品也是不确定的。
参加不参加作品大赛纯属个人意愿和爱好,参赛人无法定参赛的义务。
此类悬赏广告由于相对人不特定且往往是数量众多,因此其最终能否符合悬赏广告约定的给付报酬的条件,需要经特别的程序才能确定,而不仅仅依靠相对人行为完成而确定,形成的纠纷案件较复杂。
如前几年某著名网站举办的一次创意大赛,最终结果是特等奖和一等奖多数空缺,结果引发了参赛者对评奖规则的争议,并形成了诉讼案件。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事关悬赏广告案件认定和处理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
目前,学理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
“契约说”又称之为要约说,这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人对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作出的悬赏意思表示是一个要约,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是一个承诺,行为完成时,则契约成立。
相对人在契约成立时,即有报酬之请求权。
“契约说”是悬赏广告最为传统的观点。
依此观点,悬赏广告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和契约的一般规定,悬赏广告也要求订立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合意,即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
所以,法官在处理悬赏广告案件时,就必须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契约论”提出挑战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有没有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的权利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是否享有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按照通常的契约理论,显然不能认定于此上述两种情形时,合同已经成立,并产生合同法上的债权和债务。
因为按照合同成立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之间应当具有合致,而相对人完成行为是根本不知存在要约,则其完成行为不能认定为承诺。
同样,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合同主体必须适格,即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
换言之,悬赏广告人为意思表示并非要求相对方之承诺,其效力之发生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
悬赏广告的单独行为说,可以很好地解决契约说面临的两大挑战: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均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自作出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其后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只是作为取得报酬的一个条件,而不是一种承诺。
所以,完成行为人主观认识和行为能力则不在报酬支付的考虑因素之内。
同样,单独行为说也存在自身的问题,其不能说明悬赏广告的撤回、撤销以及因撤销所生之损害赔偿问题。
按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一经发布就使悬赏人受到其在悬赏广告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不能任意撤销。
但各国和地区多规定了悬赏广告的撤回或者撤销制度。
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悬赏广告可以有条件的撤回;《意大利民法典》第1990条第1款规定:“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基于正当原因,允诺得被撤回。
”《瑞士债法典》第8条第2款规定:“悬赏者在行为完成之前撤回悬赏的,除其能够证明他人根本不能完成该行为的外,应当赔偿他人善意地为完成悬赏广告产生的费用。
但赔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报酬的数额。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正后的第165条也规定:悬赏广告得于行为完成前撤回之,“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撤回时,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额为限”。
《日本民法典》第530条第(1)项规定:“广告人于完成其指定行为者期间,可以用与前广告同样的方法,撤销其广告。
”此处悬赏广告的撤回,在合同法上与要约之撤回实有相似之处。
但究竟是采用契约说还是单独行为说,实属理论上之争议,而观各国和地区悬赏广告之制度设计,处理结果大致相同。
“契约说”通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不知道悬赏广告存在之人完成悬赏行为之报酬请求权作特别规定后,仍然得到充分之支持,此与采单独行为说无异。
同样,采用“单独行为说”的,也对悬赏广告之撤回或者撤销制度予以规定,肯定悬赏广告人之悬赏自由。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争论,严格言之,是一个法律学方法论上的问题”。
“对具体问题之解决,并不因为采用何说而异,仅是说明方法不同而已”“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
”近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正案对悬赏广告规定进行了修改,其意在正式采用“契约说”,以免理论争论影响法律适用。
台湾学界对该次修正有很大争论,王泽鉴先生对此有不同见解。
苏永钦先生的认识可能更有意思,他认为,“由于悬赏广告可以用契约方式作成,也可以采用单独行为方式创设行为人(广告人)一方的给付报酬义务,两者皆不违反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则立法者究应以何者为‘典型’,决定的关键就在该社会中悬赏广告的实务以何者为多,一般人以何种态度看待此类广告。
”所以,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悬赏广告修正案“不论以契约还是单独行为作为悬赏广告的主要类型都不要紧,本次修改的贡献,不在‘正确’选择了契约作为主要类型,而在把主次类型分得比较清楚。
” 本司法解释将悬赏广告规定其中,在悬赏广告的性质上当然可以解释为采用了“契约说”。
由于此处只是对悬赏广告作了原则性规定,以期使悬赏广告能够取得普遍效力的法律依据,但规定过于简单,法官处理各类悬赏广告案件时必须充分进行解释,准确把握悬赏广告制度全部内涵和体系结构,以避免简单采契约说而忽视特别情形的规制。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及效力 悬赏广告之成立,按“契约说”,即须有要约和承诺,成立悬赏广告合同。
悬赏广告是不要式合同、不要物合同、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
具体而言: 1.悬赏广告之要约 悬赏广告的要约,就是悬赏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1)悬赏人。
从悬赏广告实践来看,悬赏人的范围很广,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无特别限制。
法人中既有民事主体的公司、企业,也有事业法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法人也成为悬赏广告的主体。
近年广泛引发社会关注的悬赏广告案件,多数与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有关,如犯罪线索悬赏、执行悬赏、交通违法悬赏等等,都曾引发社会热议。
悬赏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布悬赏广告的,可以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处理。
对于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悬赏广告所产生的报酬支付债务如何来承担,通说认为应当按照继承法之规定处理,由继承人承受其权利义务;如果属于法人的,则应纳人法人清算程序处理,仍由该公司享有权利,并以其财产承担债务。
(2)以公开方式发布悬赏广告。
悬赏应当以公开形式予以声明,即以“广告形式”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
以“广告形式”其意在要求悬赏应当以针对不特定人而声明,而不仅限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方式。
既可以在报刊上登载,也可以在广播电视上播放;既可以在公开场合进行张贴,也可以当街喊叫;既可以是文字方式,也可以是语言方式。
不特定人,以属于多数为已足,一定范围之人,亦无不可。
(3)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完成一定行为是悬赏广告要约的实体内容之一,它是悬赏人和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一定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对悬赏人有利益的行为,也可以是对悬赏人不利益的行为,既可以涉及公利的行为,也可以涉及私利的行为,既可以是只有特定人能够完成的行为,也可以是多数人都能完成的行为。
完成一定行为,悬赏广告中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行为之完成应当在期限内,超出期限的,不能产生悬赏广告中完成一定行为的效果。
该行为应以合法行为为限,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均不能成为悬赏广告之“行为”。
即使完成了该行为,也不能产生悬赏广告之效力。
所以,本条解释规定“但悬赏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意即悬赏广告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不能产生悬赏广告的效力,应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对于在悬赏声明之前已经完成一定“行为”的,是否可以按照悬赏广告而取得报酬请求权,应当细究悬赏之本意,即看悬赏人意在促使完成一定行为还是重点在于一定行为,如果属于前者,在悬赏前已经完成的行为不符合悬赏要求,如果属于后者,在悬赏前已经完成的行为符合悬赏的要求。
比如,刑事犯罪的亲属为及早破案而发布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给予报酬,在发布悬赏广告之前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破案的线索,而正由于该线索,使公安机关顺利破案,悬赏人其意在能有线索帮助破案,而不在于是否在悬赏后提供破案线索,因此应当认定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悬赏广告要求。
2.悬赏广告的承诺 悬赏广告的承诺与一般合同的承诺不同。
一般的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并须向要约人作出,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悬赏广告的承诺,是以完成一定行为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完成一定行为时承诺生效。
此即悬赏人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之本意。
当然通常情况下,悬赏广告的承诺应当以行为人知道有悬赏广告存在为前提,即完成行为以对悬赏广告要约之承诺为目的。
但这只是通常情况,对于特殊的两种情况,应当特别对待:一是对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人完成一定行为的,不能以行为人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为由使其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对此有两种解释:扩大承诺范围,悬赏广告的承诺以完成行为即为成立,不以知道悬赏广告为必要;将不知悬赏广告存在之情形设为特例,准用悬赏广告承诺的法律效果,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两种解释方法其结果相同,均无不可。
对此各国法律均设特别规定。
二是无行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为的,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承诺人应当是适格的合同主体,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为的,原则上不能当然作为承诺,在处理上,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有关规则,由法定代理人追认而确定其生效,当然也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尽管如此,可能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理论上权利保护不足,但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情形很少见,加之法定代理人追认制度,似可解决好这一问题。
3.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有两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二是行为结果的归属。
(1)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悬赏广告最主要的法律效果。
悬赏广告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是完成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会对支付报酬的数额有明确约定,如“如有提供破案重要线索者,支付酬金五十万元”,或者“评为一等奖之作品,获得奖金一万元”,“请拾到者归还,失主愿以五千元重谢”等。
悬赏广告有明确约定的,支付报酬时则以约定为准。
也有一些悬赏广告对支付报酬的数额没有具体约定,只是说“请予归还遗失物,失主愿重金酬谢”。
重金酬谢,只是说明要给予酬谢,但酬谢的数额并不明确。
加之我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归还的报酬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还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但一般应当符合:下不低于完成行为人为此付出的费用等成本,上不高于悬赏广告人因此而获得的最高利益。
如归还遗失物的,不能低于拾得人的保管费用、返还费用,不宜高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
总之,应以生活之常识、常理,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报酬的数额。
(2)完成悬赏广告行为所产生的成果的归属。
一般的完成悬赏广告行为都会产生成果,有的成果不能独立存在,如提供线索破案,结果是破案,但不能作为独立价值而确定其归属;有的成果则可能成为法律上承认的独立价值的财产,如文稿、商标、专利等等。
那么这些完成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后,这些完成行为之成果该如何确定其归属Z参考各国立法例,原则上这些成果的归属应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处理。
悬赏广告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行为人所有。
四、悬赏广告的适用范围 悬赏广告在两种情况下效力受到限制:一是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完成负有特定合同义务的人;二是对于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
(一)对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 根据悬赏广告人与相对人的合同约定,该合同相对人对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负有合同义务的,则该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同时也是其履行与悬赏广告人合同义务的行为,这就产生同一行为满足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此种情形,应当采用特别约定优先的原则,该合同相对人只能按照其与悬赏广告人之间单独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不适用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比如,游泳场馆按照其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负有在顾客游泳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的救助义务,不能因为其进行的救助行为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一致,而要求取得报酬。
(二)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 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负有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定义务的情形相对较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一致,也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着履行好职责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悬赏广告也应当完成其职责。
如果允许悬赏广告适用于国家机关人员履行公职的行为,其结果会导致公权力行使如同交易,不利于维护公权机关的形象,同样,如果允许适用悬赏广告,也与公权力之性质相违背。
公安机关就负有犯罪侦查和维护治安的职责,破案是其法定义务,不得推辞。
如《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诸如制止犯罪、追捕逃犯、捉拿盗贼、寻找价值重大的遗失物、解救人质等都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警察完成以上工作即使是在非公职期间,仍然属于其法定职责,仍然不能按照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报酬。
国家质检部门就应当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检查监督,海事救捞局对遇险渔民的救助也是法定职责等等。
当然一般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之外,按照悬赏广告要求完成一般的民事行为的,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也有权享有民事权利,在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后可享有报酬请求权。
2.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完成某行为的义务的人,完成该行为时也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如犯罪受害人对提供破案线索的悬赏广告,如果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线索的,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再比如,窃贼偷了人家的东西,失主寻物悬赏广告,窃贼归还该物的,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还有因其在先行为而产生了完成某一行为的义务的,即使完成了该行为,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报酬,如带未成年人去游泳,未成年人出现溺水,该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其救助行为而向未成年人的家属要求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
悬赏广告适用的上述例外情形,为一般通例。
现实中也经常见到如犯罪受害人家属奖赏破案的警察的情况,奖赏负有法定或者合同义务的人的情形。
此种奖赏原则上属于道德层面,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除非当事人在悬赏广告中明确确定不适用上述例外,一般不宜支持支付报酬的请求。
五、悬赏广告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实践中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如何确定报酬请求权问题,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般可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数人先后分别完成该行为的,除非悬赏广告中有特别约定,一般应由先完成该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后完成行为人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2.数人共同完成该行为或者同时分别完成该行为的,由该数个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每人有权获得报酬的相等部分。
(二)悬赏广告的撤回问题 允许悬赏人于一定条件下撤回悬赏广告,是各国和地区通行的做法。
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到行为实施时为止,悬赏广告可以被撤回。
只有在撤回被以与悬赏广告相同的主要公告,或者以特别的通知进行撤回时,撤回才有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5条第1项规定:“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前撤回时,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额为限。
” 悬赏广告的撤回,在时间上各国和地区规定并不一致。
德国以行为实施前为必要,而瑞士、我国台湾地区则以行为完成前为必要。
按契约说,承诺成立前,要约可以撤回,我国《合同法》对此有规定。
所以,悬赏广告原则上应以行为完成前为时间上的限制。
如果行为已经完成,则悬赏广告已经完成生效,即不能再撤回要约,只能是撤销悬赏广告,其后果也是合同违反而非违反要约。
悬赏广告撤回,在形式上应当以不低于悬赏广告方式。
撤回悬赏广告应当采用与悬赏广告相同或者优于悬赏广告方式的形式,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如果不能符合此项要件,则悬赏广告的撤回不产生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仍然有效。
但对于明知已经撤回的行为人,该撤回有效。
悬赏广告撤回,在法律效果上,按照撤回的情况而有不同。
如果是在行为实施前撤回的,由于行为并未发生,悬赏广告失效后,不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如果撤回于行为完成前进行,悬赏广告失效后,依悬赏广告实施一定行为的人,因悬赏广告被撤回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悬赏广告人给予赔偿,赔偿额以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额为限。
如果悬赏广告人能够证明,该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物权法的法律谚语格言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关于物业方面的名言
物业管理师诚信宣言 在我国物业管理走过了 20 多年艰难发展历程的今天,我们满怀着喜悦的心情跨进了全国第一批物业管理师的队伍。
在全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作为首批物业管理师既承担着带领团队依法经营、开拓创新的光荣使命,更肩负着引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向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的历史重任。
为此,我们郑重宣言: 一、模范遵守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主动并善于化解物业管理相关各方的矛盾, 为创建和谐社区贡献力量。
二、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经营,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兑现承诺。
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带头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做好物业管理项目承接验收和交接工作,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树立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带领团队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专业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在管理和服务中严格遵守职业纪律、组织纪律、劳动纪律和财务制度,塑造物业管理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 坚持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专业 学习,注重知识更新,带头学习和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 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
六、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行业进步,推动行业发展。
积极参加物业管理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不断推动和深化物业服务企业改革,以建设小康和和谐社会为目标, 以市场和业主的合理需求为导向, 引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也赋予了我们带领团队勇于开拓、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的重任,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开创“规范、诚信、和谐、发展”的物业管理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关诚信的课文,作者和课文里的名言名句多点谢谢
一、何为诚信诚信是什么
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
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
二、诚信:从传统走向现代诚,是先秦儒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以后成为中国伦理思想史的重要范畴。
直到孔子时期,“诚”还未形成为理论概念。
孟子时不但已经形成为理论概念,而且位置十分重要。
他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
”在这里,诚不但是天道本体的最高范畴,也是做人的规律和诀窍。
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
他说;“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
”在《礼记·中庸》里,“诚”成为礼的核心范畴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至诚如神,有了诚笃的品德和态度,就可以贯通多种仁义道德,成己成人,甚至能够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只化育而与天地参,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大学》把“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诚”成为圣贤们体察天意,修身养性和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
宋代周敦颐进一步认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
”把包括诚实在内的“诚”看作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基础和各种善行的开端。
程颐更为直截了当地说:“吾未见不诚而能为善也”其见解入木三分。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批判地继承了“诚”这个范畴,肯定诚实是社会公德中的一个重要规范。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诚实之主要的道德要求逐渐明晰为:忠诚、正直、老实。
忠诚的主旨是对祖国、对人民、对正义事业的忠诚。
当然,这种忠诚不是盲目和狭隘的“愚忠”,而是认同于崇高的理想,为实现理想而不懈追求和努力奋斗,从而表现出乐于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
正直,是指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坦率。
老实,则特指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信,也是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范畴。
“信”的含义与“诚”、“实”相近。
从字形上分析,信字从人从言,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
隋国大夫季梁说:“忠于民而信于神”,“祝史正辞,信也。
”后来,由于私有经济和私有观念的发展,原有的纯朴的社会被逐渐破坏。
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得不订立誓约。
但誓约和诺言的遵守,仍然要靠天地鬼神的威慑力量维持。
春秋时期,经儒家的提倡,“信”始摆脱宗教色彩,成为纯粹的道德规范。
孔子认为,“信”是“仁”的体现,他要求人们“敬事而信”。
他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孔子和孟子都将“信”作为朋友相交的重要原则,强调“朋友信之”,“朋友有信”。
而历代当权者大都将“信”作为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
《左传·文公4年》中说:“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
”《吕氏春秋·贵信》对社会生活中的信与不信之后果,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
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
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
交友不信,则离散忧怨,不能相亲。
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不贞。
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唯信乎
”汉代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
并对“信”作了较详尽的论述:“竭遇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
他认为“信”要求诚实,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朱熹提出“仁包五常”,把“信”看作是“仁”的作用和表现,主要是交友之道。
他说:“以实之谓信”,其说与孔子、孟子基本相同。
在儒家那里,诚与信往往是作为一个概念来使用的。
“信,诚也”,“诚”与“信”的意思十分接近。
由此看来,传统伦理将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认为诚实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
总之,是一种个人生活的准则。
三、与诚信有关的故事1、曾子杀猪曾子的妻子到市场上去,她的儿子要跟着一起去,一边走,一边哭。
妈妈对他说:“你回去,等我回来以后,杀猪给你吃。
”妻子从市场回来了,曾子要捉猪来杀,他的妻子拦住他说:“那不过是跟小孩子说着玩的。
”曾子说:“决不可以跟小孩子说着玩。
小孩本来不懂事,要照父母的样子学,听父母的教导。
现在你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
做妈妈的骗孩子,孩子不相信妈妈的话,那是不可能把孩子教好的。
”曾子于是把猪给杀了。
2、郭沫若与芭蕉花 郭沫若小时候很淘气,但是很孝顺。
有一次,他的妈妈得了一种“晕病”,郭沫若听说芭蕉花可以治这种病。
这种花卖得很贵,并且难得一开,于是他就和哥哥一起跑到一座花园内找这种花,恰好那座花园里的芭蕉开了一朵大黄花,郭沫若和哥哥把花偷偷地摘下来送给了妈妈。
妈妈虽然知道郭沫若这样做是孝顺她,可是儿子的行为很让他伤心。
从此,郭沫若再也不偷拿别人的东西了。
四、诚信的作用从哲学的意义上说,“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于社会抑或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
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
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明训,这些话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
但国家的领导者依靠什么去团结人民呢
靠的是明智的政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民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
对于一个社会单位(如一个企业)、一项社会事业(如一个行业、一项职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业之本。
“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
很难设想,一个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企业,在现代法治社会会有长期立足之地。
一项社会事业也只有依靠诚信立业,才能顺利发展。
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
人生立于世间数十年,必须不断学习,以获得知识、增进知识,知识既是个人谋生的工具,也是个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
但是,要真正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光靠“知识”工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去指导,否则,知识也可能成为滋生罪恶的工具。
“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
个人以诚立身,就会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可以说,“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它不仅对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导正社会风俗、医治社会精神疾病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涵养,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培养有知识、有作为、讲道德、守法纪的一代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立国、立业之本,也是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法宝。
五、如何恪守诚信我们青少年要做到恪守诚信,就要对自己讲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言必有信,一诺千金。
答应他人的事,一定要做到。
同他人约定见面,一定要准时赴约。
上学或参加各种活动,一定要准时赶到。
要知道,许诺是非常慎重的行为,对不应办或办不到的事情,不能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就要努力兑现。
如果我们失信于人,就等于贬低了自己。
如果我们在履行诺言过程中情况有变,以至无法兑现自己的诺言,就要向对方如实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
这与言而无信是完全不同两件事,所以说树立诚信要从点点滴滴做起。
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恪守诚信的传统美德,还要把“江湖义气”与恪守诚信区别开来,认清“江湖义气”的实质和危害,不被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习俗所污染,做到恪守诚信。
文字[\\\/c]诚信,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又是治理国家必须遵守的规范,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
做人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尊严;经商同样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市场。
(一)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就是说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
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信是被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重要道德规范。
古代圣贤哲人对诚信有诸多阐述。
比如:孔子的“信则人任焉”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民以诚而立”;孟子论诚信 “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墨子曰“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老子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也极重诚信 :“真者,精诚之至也。
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庄子把“本真”看做是精诚之极至,不精不诚,就不能感动人,这就把诚信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韩非子则认为“巧诈不如拙诚”。
总之,古代的圣贤哲人把诚信作为一项崇高的美德加以颂扬,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
从古到今,人们这么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没有诚信,也就不可能有道德。
所以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
(二)诚信是法律规范的道德诚信原则逐步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始自罗马法,后来被法制史中重要的民法所继承和发展,比如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如《瑞士民法典》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诚实信用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诚实信用”是并非一般的道德准则。
在诚实信用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因此,诚实信用又是支撑社会的法律的支点,是法律规范的道德。
(三)诚信是治国之计诚信为政,可以取信于民,从而政通人和。
倘若言而无信、掩人耳目、弄虚作假,社会就无从安定。
古有“欺君之罪”, “欺君”不仅是冒犯尊严,而且会误导决策,祸国殃民。
“欺民”亦不可,所以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说。
中国古代有商鞅立木树信的佳话,也有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的烽火戏诸侯。
中国古代思想家更是把“诚信”作为统治天下的主要手段之一。
唐代魏征把诚信说成是“国之大纲”,可见“诚信”之重要。
当前党和国家提出的“以德治国”,是诚信为政的体现,也是对我国优秀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落实“以德治国”,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精神品质,是对优良传统的继承,也是时代的要求。
(四)诚信是行业立身之本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是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基础。
讲信誉、守信用是我们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和要求,也是外人对我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
如果一个从业人员不能诚实守信,那么他所代表的社会团体或是经济实体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任,无法与社会进行经济交往,或是对社会缺乏号召力和响应力。
因此,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也是任何一个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作为职业道德,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其基本作用是树立良好的信誉,树立起值得他人信赖的行业形象。
它体现了社会承认一个行业在以往职业活动中的价值,从而影响到该行业在未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无信不立”,对一个行业来说,同样只有守信用、讲品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行业品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曾子杀猪 曾子是孔子的学生。
有一次,曾子的妻子准备去赶集,由于孩子哭闹不已,曾子妻许诺孩子回来后杀猪给他吃。
曾子妻从集市上回来后,曾子便捉猪来杀,妻子阻止说:“我不过是跟孩子闹着玩的。
”曾子说:“和孩子是不可说着玩的。
小孩子不懂事,凡事跟着父母学,听父母的教导。
现在你哄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啊”。
于是曾子把猪杀了。
曾子深深懂得,诚实守信,说话算话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若失言不杀猪,那么家中的猪保住了,但却在一个纯洁的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韩信报恩 汉朝的开国功臣韩信,处幼时家里很贫穷,常常衣食无着,他跟着哥哥嫂嫂住在一起,靠吃剩饭剩菜过日子。
小韩信白天帮哥哥干活,晚上刻苦读书,刻薄的嫂嫂还是非常讨厌他读书,认为读书耗费了灯油,又没有用处。
于是韩信只好流落街头,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
有一位为别人当用人的老婆婆很同情他,支持他读书,还每天给他饭吃。
面对老婆婆的一片诚心,韩信很感激,他对老人说:“我长大了一定要报答你。
”老婆婆笑着说:“等你长大后我就入土了。
” 后来韩信成为著名的将领,被刘邦封为楚王,他仍然惦记着这位曾经给他帮助的老人。
他于是找到这位老人,将老人接到自己的宫殿里,像对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对待她。
中国古代诚信故事皇甫绩守信求责 皇甫绩是隋朝有名的大臣。
他三岁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母亲一个人难以维持家里的生活,就带着他回到娘家住。
外公见皇甫绩聪明伶俐,又没了父亲,怪可怜的,因此格外疼爱他。
外公叫韦孝宽,韦家是当地有名的大户人家,家里很富裕。
由于家里上学的孩子多,外公就请了个教书先生,办了个自家学堂,当时叫私塾。
皇甫绩;就和表兄弟们都在自家的学堂里上学。
外公是个很严厉的老人,尤其是对他的孙辈们,更是严加管教。
私塾开学的时候,就立下规矩,谁要是无故不完成作业,就按照家法重打二十大板。
有一天,上午上完课后,皇甫绩和他的几个表兄躲在一个已经废弃的小屋子里下棋。
一贪玩,不知不觉就到了下午上课的时间。
大家都忘记做教师上午留的作业。
第二天,这件事被外公知道了,他把几个孙子叫到书房里,狠狠地训斥了一顿。
然后按照规矩,每人重打二十大板。
外公看皇甫绩年龄最小,平时又很乖巧,再加上没有爸爸,不忍心打他。
于是,就把他叫到一边,慈祥地对他说:“你还小,这次我就不罚你了。
不过,以后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
不做功课,不学好本领,将来怎么能成大事
” 皇甫绩和表兄们相处得很好,小哥哥们都很爱护他。
看到小皇甫绩没有被罚,心里都很高兴。
可是,小皇甫绩心里很难过,他想:我和哥哥们犯了一样的错误,耽误了功课。
外公没有责罚我,这是心疼我。
可是我自己不能放纵自己,应该也按照私垫的规矩,被重打二十大板。
于是,皇甫绩就找到表兄们,求他们代外公责打自己二十大板。
表兄们一听,都扑哧一声笑了出来。
皇甫绩一本正经地说:“这是私塾里的规矩,我们都向外公保证过触犯规矩甘愿受罚,不然的话就不遵守诺言。
你们都按规矩受罚了,我也不能例外。
” 表兄们都被皇甫绩这种信守学堂的规矩,诚心改过的精神感动了。
于是,就拿出戒尺打了皇甫绩二十大板。
后来皇甫绩在朝廷里做了大官,但是这种从小养成的信守诺言、勇于承认错误的品德一直没有丢,这使得他在文武百官中享有很高的声望。
以真诚为骨 其实做文章也和做人一样,要以诚信为本。
一位老作家写道:“写文章以天地为心,以真诚为骨。
”他把真诚无散和为他写作的准则,他把自己内心的真实感受呈现在读者面前,但求无愧于读者,更无愧于自己的良心。
现在有些人为了赚稿费,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就弄虚作假,胡编乱造地写一些文章。
这其实是在欺骗读者,同时也是对自己的欺骗。
晏殊信誉的树立 北宋词人晏殊,素以诚实著称。
在他十四岁时,有人把他作为神童举荐给皇帝。
皇帝召见了他,并要他与一千多名进士同时参加考试。
结果晏殊发现考试是自己十天前刚练习过的,就如实向真宗报告,并请求改换其他题目。
宋真宗非常赞赏晏殊的诚实品质,便赐给他“同进士出身”。
晏殊当职时,正值天下太平。
于是,京城的大小官员便经常到郊外游玩或在城内的酒楼茶馆举行各种宴会。
晏殊家贫,无钱出去吃喝玩乐,只好在家里和兄弟们读写文章。
有一天,真宗提升晏殊为辅佐太子读书的东宫官。
大臣们惊讶异常,不明白真宗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
真宗说:“近来群臣经常游玩饮宴,只有晏殊闭门读书,如此自重谨慎,正是东宫官合适的人选。
”晏殊谢恩后说:“我其实也是个喜欢游玩饮宴的人,只是家贫而已。
若我有钱,也早就参与宴游了。
”这两件事,使晏殊在群臣面前树立起了信誉,而宋真宗也更加信任他了。
立木为信与烽火戏诸候的对比 春秋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主持变法。
当时处于战争频繁、人心惶惶之际,为了树立威信,推进改革,商鞅下令在都城南门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当众许下诺言: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金十两。
围观的人不相信如此轻而易举的事能得到如此高的赏赐,结果没人肯出手一试。
于是,商鞅将赏金提高到50金。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终于有人站起将木头扛到了北门。
商鞅立即赏了他五十金。
商鞅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威信,而商鞅接下来的变法就很快在秦国推广开了。
新法使秦国渐渐强盛,最终统一了中国。
而同样在商鞅“立木为信”的地方,在早它400年以前,却曾发生过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烽火戏诸侯”的闹剧。
周幽王有个宠妃叫褒姒,为博取她的一笑,周幽王下令在都城附近20多座烽火台上点起烽火——烽火是边关报警的信号,只有在外敌入侵需召诸侯来救援的时候才能点燃。
结果诸侯们见到烽火,率领兵将们匆匆赶到,弄明白这是君王为博妻一笑的花招后又愤然离去。
褒姒看到平日威仪赫赫的诸侯们手足无措的样子,终于开心一笑。
五年后,酉夷太戎大举攻周,幽王烽火再燃而诸侯未到——谁也不愿再上第二次当了。
结果幽王被逼自刎而褒姒也被俘虏。
一个“立木取信”,一诺千金;一个帝王无信,戏玩“狼来了”的游戏。
结果前者变法成功,国强势壮;后者自取其辱,身死国亡。
可见,“信”对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郁离子》中记载了一个因失信而丧生的故事 济阳有个商人过河时船沉了,他抓住一根大麻杆大声呼救。
有个渔夫闻声而致。
商人急忙喊:“我是济阳最大的富翁,你若能救我,给你100两金子”。
待被救上岸后,商人却翻脸不认帐了。
他只给了渔夫10两金子。
渔夫责怪他不守信,出尔反尔。
富翁说:“你一个打渔的,一生都挣不了几个钱,突然得十两金子还不满足吗
”淦夫只得怏怏而去。
不料想后来那富翁又一次在原地翻船了。
有人欲救,那个曾被他骗过的淦夫说:“他就是那个说话不算数的人
”于是商人淹死了。
商人两次翻船而遇同一淦夫是偶然的,但商人的不得好报却是在意料之中的。
因为一个人若不守信,便会失去别人对他的信任。
所以,一旦他处于困境,便没有人再愿意出手相救。
失信于人者,一旦遭难,只有坐以待毙。
季布“一诺千金”使他免遭祸殃 秦末有个叫季布的人,一向说话算数,信誉非常高,许多人都同他建立起了浓厚的友情。
当时甚至流传着这样的谚语:“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 (这就是成语“一诺千斤”的由来)后来,他得罪了汉高祖刘邦,被悬赏捉拿。
结果他的旧日的朋友不仅不被重金所惑,而且冒着灭九族的危险来保护他,缍使他免遭祸殃。
一个人诚实有信,自然得道多助,能获得大家的尊重和友谊。
反过来,如果贪图一时的安逸或小便宜,而失信于朋友,表面上是得到了“实惠”。
但为了这点实惠他毁了自己的声誉而声誉相比于物质是重要得多的。
所以,失信于朋友,无异于失去了西瓜捡芝麻,得不偿失的。
李勉葬银 李勉是唐朝人,从小喜欢读书,并且注意按照书上的要求去做。
时间长了,就成了习惯,培养出了诚信儒雅的君子风度。
他虽然家境贫寒,但是从不贪取不义之财。
有一次,他出外学习,住在一家旅馆里。
正好遇到一个准备进京赶考的书生,也住在那里。
两人一见如故,于是经常在一起谈论古今,讨论学问,成了好朋友。
有一天,这位书生突然生病,卧床不起。
李勉连忙为他请来郎中,并且按照郎中的吩咐帮他煎药,照看着他按时服药。
一连好多天,李勉都细心照顾着病人的起居饮食等日常生活。
可是,那位书生的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一天天地恶化下去了。
看着日渐虚弱的朋友,李勉非常着急,经常到附近的百姓家里寻找民间药方,并且常常一个人跑到山上去挖药店里买不到的草药。
一天傍晚,李勉挖药回来,先到朋友的房间,看见书生气色似乎好了一些。
他心中一阵欢喜,关切地凑到床前问:“哥哥,感觉可好一些
” 书生说:“我想,我剩下的时间不多了,这可能是回光返照,临终前兄弟还有一事相求。
” 李勉连忙安慰道:“哥哥别胡思乱想,今天你的气色不是好多了么
只要静心休养,不久就会好的。
哥哥不必客气,有事请讲。
” 书生说:“把我床下的小木箱拿出来,帮我打开。
” 李勉按照吩咐做了。
书生指着里面一个包袱说:“这些日子,多亏你无微不至的照顾。
这是一百两银子,本是赶考用的盘缠,现在用不着了。
我死后,麻烦你用部分银子替我筹办棺木,将我安葬,其余的都奉送给你,算我的一点心意,请千万要收下,不然的话兄弟我到九泉之下也不会安宁的。
” 李勉为了使书生安心,只好答应收下银子。
第二天清晨,书生真的去世了。
李勉遵照他的遗愿,买来棺木,精心为他料理后事。
剩下了许多银子,李勉一点也没有动用,而是仔细包好,悄悄地坦在棺木下面。
不久,书生的家属接下李勉报丧的书信后赶到客栈。
他们移出棺木后,发现了陪葬的银子。
都很吃惊。
了解到银子的来历后,大家都被李勉的诚实守信不贪财的高尚品行所感动。
后来李勉在朝廷做了大官,他仍然廉洁自律,诚信自守,深受百姓的爱戴,在文武百官中也是德高望重。
梁国志教子 梁国志是清朝乾隆年间人,他从小就聪明好学。
可是他家里很穷,父亲想让他放弃学业,做些小生意来养家糊口。
梁国志为此苦苦哀求父亲,让他再读几年书。
街坊邻居见了,也觉得梁国志不读书太可惜了,就帮着说情,有的还愿意帮他出学费。
父亲也盼着将来儿子能有些出息,家里日子就好过了。
于是就答应让他继续学习。
村子里的乡亲们都是忠厚老实的人,心肠很好;虽然都不富裕,还是经常帮助贫困的梁家。
全村的人都盼望着梁国志将来能出息,好给他们村子争争光。
小国志知道,自己一定不能幸负乡亲们的期望,学习也就更加努力了。
由于梁国志从小就在这样一个和谐友好的环境下成长,他从小就形成了善良、诚实、正直的品格。
公元1741年,年仅十七岁的梁国志就中了举人;二十四岁那年,他又中了头名的状元。
梁国志在朝廷当了官以后,不忘家乡父老,经常用自己的俸银为乡亲们办事。
无论在哪里当官司,他都替老百姓着想,受到老百姓的好评。
梁国志不但学问高,人品好,而且还擅长书画,谁要是得到的书画作品,都当做宝贝收藏起来。
他的儿子受他的感染,很小的时候就对书画产生了兴趣,吵着让梁国志教他画画儿。
一天,儿子又拿着画笔来找父亲,还弄得满脸都是墨汁。
梁国志见了就想笑,帮儿子擦了擦脸,然后语重心长地对儿子说:“学作画之前,要先学会做人,没有人格的永远也不会成为优秀的书画家。
” 儿子抬起幼稚的小脸,很疑惑地问爸爸:“画画儿就画画儿呗,和做人有什么关系
” 梁国志说:“一个真正的画家,是用心在画,而不是用笔在画。
如果你是一个诚实、正直的君子,你的画也就会充满正气,让人一看就觉得充满灵气。
” 儿子眨眨眼睛,好像还不是很懂,于是梁国志就讲了宋朝有大奸臣秦桧的例子。
他说:“秦桧其实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人,他的书法相当好,可他是历史上有名的奸臣,品行十分恶劣。
他死了以后,人们一听到他的名字就咬牙切齿地骂他,没有人愿意收藏他当时留下的书法作品,都认为留着他的字会带来灾难,他的作品不是被撕毁后仍到粪坑里就是让人用火烧掉。
他的字现在留下的已经很少了,人们讨厌他的字其实是讨厌他这个人。
” 儿子点点头,好像听明白。
梁国志又说:“诚信是做人的第一步,不说谎话、讲信用的人,才会挺起胸脯光明磊落地作人。
” 儿子听了,牢记父亲的教导,一生坚守诚信的品格,后来他真的成了当时很受人尊敬的著名画家
买卖合同对标的物是如何规定的
尽管当事人可用于买卖的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也不限于现存的物,但可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也不是无限制的。
依据《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有以下限制: 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出卖人应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有处分权,这是现代各国买卖合同中的一般原则,它起源于罗马法“任何人都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的私法格言。
出卖人有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二是出卖人有权处分,这是指出卖人虽然对出卖的物不享有所有权,但其依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卖该标的物,否则就难以实现买卖合同的目的。
出卖的标的物,不属于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的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即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即使出卖他人之物,出卖人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买卖合同来说,若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则出卖人不能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时,应负违约责任,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若确认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无效,则出卖人仅负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则只能请求出卖人赔偿信赖利益。
可见,对于出卖人出卖其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确认其有效,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
可流通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将来物,如尚未建成的房屋、尚未出生的动物、生长中的农作物等。
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须经特别许可,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或限定的主体间进行流通,否则,可能因内容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而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买卖标的物,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以及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土地所有权等,不得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 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需要收购的,须经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的,须经省级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3)伪劣产品。
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凡属伪劣产品,均不得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主要指国家规定并由商标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5)迷信、淫秽、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标的物须为有体物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有体物。
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
例如,知识产权的转让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
关于法治的名句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7、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8、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9、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12、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13、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14、诚信塑造美丽人生 法治铸就平安中国。
1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6、好的习惯比好的法律更有价值。
17、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18、保护恶就是侵害善。
19、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1、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
22、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2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9、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30、有损害即有赔偿。
31、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3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35、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36、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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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