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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官员廉政的句子

时间:2018-07-23 19:23

形容廉洁的句子

形容廉洁的句子解答可以写句子:他是以为非常廉洁的官员,官那么大,生活依然十分朴素。

古代官员廉政的思想基础是什么意思

中国廉政建设,就是国权通过自我约束我调节,同时行使上述双重职能。

前项职行使,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当然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性。

后项职能的行使,则会表现出更多的共同规律。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方法途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

认真总结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尽管历史条件和根本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仍然不失其积极的意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廉政的导向原则与具体的廉政规定紧密结合。

就廉政的导向原则而言,主要包括:关于治国理政的原则理念,关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取向,关于官吏政行为的原则要求,关于官吏从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等等。

这些原则理念、原则取向、原则要求、原则规范,实际上明确了廉政建设的方向,规定了廉政建设的目标。

为了保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不仅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的导向原则,而且十分注重将这些原则不断细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规定,演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措施,力图以具体规定体现廉政原则,以具体措施实现廉政导向。

主要表现为:一是约束内容具体。

即有关的规定要求和禁止事项,内容非常明确而具体。

如《管子》主张君主必须逗明陈其制地,以便逗百官守其法地。

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权索民(逗擅国权以深索于民地)、枉法求民(逗枉法以求于民地)、装穷藏富(逗饰于贫穷地)、卖官分禄(逗仕人则与分其禄地)、贿赂公行(逗说人以货财地)、家产多于同僚(逗家富于其列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地),等等。

规范内容之具体可见一斑。

二是制约对象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而具体。

传统的官职规范针对各类官职的不同职务范围和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职务规范要求。

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此即分别为针对司空、内史、廷尉、属邦等职官而提出的具体职务规范。

此类法律约束和惩罚的对象,均明确指向担任某一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类特定政治行为的官吏,约束对象十分具体。

三是规范标准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数量化的具体标准。

以《秦律》为例:传递公文,有具体的时效要求,急件立即传送,逗不急者日毕地,不得耽搁过夜;任用官吏,有具体时段要求,超过两个月不及时补任缺位官职,主管令丞以逗不从令地论处;主管官有牲畜,有具体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适龄母牛产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当受罚;不同等级官吏出差,有沿途供应公费饭食的不同具体标准,有的每餐可供逗稗米半斗、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地,有的只供逗粝米半斗地。

诸如此类的要求和规定,十分明确而具体。

四是考课程序具体。

即对有关各项考课的主持机构和实施时间以及考课的对象、内容、方式、重点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考课的效果。

五是奖惩规定具体。

即具体明确地规定奖廉惩贪的标准与尺度。

如关于官吏贪赃,《唐律》将其分为逗监临主司受财地、逗受财为人请求地、逗行贿地、逗受贿地四种情形,且又有逗枉法地与逗不枉法地的区别。

不仅明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惩治尺度。

监临主司受财,逗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地;逗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地。

六是防范措施具体。

即对各类防范措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明清时代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考场作弊行为,明确了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夹带、具保以防冒替、锁院巡视以防传递、誊录以防辨识笔迹、弥封对读以防割卷换卷,等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各项廉政制度的劝导激励和强制规诫作用,有利于保证廉政建设效果。

此种结合,应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断强化制度建设。

此种制度建设,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和明显的时代特征。

在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制度形态本身发展不成熟的问题。

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制度主题不明确。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并未建立公然名曰逗廉政制度地的廉政制度。

二是制度形态不规范。

历代王朝所采取的许多廉政举措,有的只是偶尔为之的行为,有的则属相沿成习的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成文的、明显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形态。

三是制度体系不完善。

专门针对廉政建设需要的全面、系统、综合、独立、特定的廉政制度体系,一直未能确立。

有关廉政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的相关制度法规之中。

上述主题不明确、形态不规范、体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态方面的发展特性。

此种特性,也是同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

传统廉政建设,不仅重视成文制度的建设,同时也依赖于各类相关习俗惯例的形式。

汉代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的习俗惯例,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

根据有关史料,汉代官吏供职期间,除逗休沐地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与家人团聚之外,平时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与家人同住。

家人不入官舍,是当时为官清廉的一种表现。

例如西汉太守何并,逗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地;东汉大司徒司直王良,逗在位恭俭,妻子不入官舍地。

前者系指地方长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后者为中央部门的官员家人不入该衙署的官舍。

就成文制度而言,当时似无官员家人不得进入官舍的严格禁令,亦无如若家人进入官舍则该当何罪的具体规定。

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只是作为部分清官廉吏自觉遵行且受到赞扬提倡的一种习俗惯例而存在。

这种习俗惯例的廉政意义,一方面在于减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证官吏在执行公务时免受家人干扰。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官吏妻子不入官舍,逗在保证为政清廉方面的意义,实际比节约开支的经济意义要大得多地。

上述例证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习俗惯例,两者结合共同强化对官吏政治行为的约束,显然更加有利于收取廉政成效。

此即成为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条基本经验。

成文制度具有强制性,但规范内容不可能包罗万象。

习俗惯例则更多的是借重社会舆论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来实施规范,且规范内容可以为成文制度补缺封漏。

一些相沿成习的惯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发展成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同时发挥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的作用,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特色和基本经验。

自秦汉时代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自上而下构筑了一整套相对独立于行政体系的专职监察体系,使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实现了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分离,加强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

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历代专门的监察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统也依然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在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两者结合共同推进廉政建设方面,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主要做法是: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继续发挥行政机构的廉政职能。

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监察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构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历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有关监察机构的监察内容、监察范围及监察对象,赋予了其相应的监察职权。

如汉代刺史逗以六条问事地,隋代司隶台亦有逗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地等六察职权,唐代肃政台除了监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逗风俗廉察地的名义,逗以四十八条察州县地。

二是增强监察权威。

为了强化监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方面专门作出一些特殊规定。

如汉代规定,监察官员可以秩轻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礼遇,可以同时拥有弹劾、考课、举荐、司法等多种权力。

汉唐等王朝均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升迁可以速于其他官员。

三是慎重监察人选。

汉代时称,御史之官逗任重职大,非庸材所能堪地。

唐代任用高层监察官员时,不仅考虑候选人员的品质条件,而且还有其本人任职资历方面的要求,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可荐用,以图保证监察官员的实际任职能力。

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

为了强化监察效能,同时又防范监察机构坐大失控,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往往设置了不止一个系列的监察机构,各监察机构之间实行互相监督。

所谓逗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地,即说明了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以及各监察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各监察机构在行使自己的监察职权的同时,亦受到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督责。

监察体系中的这种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多有重叠的状况,就是出于为防止监察失效和监察失控而对监察复加以监察的意图。

继续发挥行政体系的廉政职能。

在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之后,行政系统依然继续承担着相应的廉政职责。

主要表现为:一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职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对其部属下级的廉政情况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课及奖惩之权。

二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部属下级的贪赃枉法行为须因失职失察而负连带责任。

汉代曾规定:逗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地,负有监察之责的主官逗刺史地和该长吏的上级行政主官逗二千石地,均以逗纵避为罪地。

三是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权。

西汉文帝时,曾派遣行政系统的逗丞相史地巡行郡国逗出刺地,其起因就是属于监察系统的逗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地。

丞相史逗出刺地的职责,不仅是为了配合监察御史共同加强对地方郡国的监察,而且也是为了同时逗并督查御史地。

既要解决因御史逗失其职地而对郡国监察不力的问题,又要解决因御史逗不奉法地而加强对御史本身的监察问题。

在廉政建设进程中,同时发挥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两个系统的作用,有利于从体制上保证和强化廉政的效用。

一方面,以监察机构对行政机构实施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权支持强化了监察权、督察制约了监察权。

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依靠法制规范、强调道德导向,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经验。

前文已经论及,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独立成熟的制度形态,有关廉政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自先秦时代明确提出逗以法治吏地思想以来,有关廉政的法制规范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向:一是廉政法制规范专门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很早就提出了专门针对官吏的法制规范。

《秦律》之中专有《为吏之道》,并针对廷尉、内史、司空等具体官职分别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职务规范要求。

《晋律》将官吏犯罪的类型加以归类,制定了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刑律《违制律》。

至隋唐时期,内容更加详细完备的《职制律》诞生,传统廉政法制规范的专门化程度达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规范具体化的发展趋向。

针对官吏政治行为的廉政法制规范,呈现出越来越繁多、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具体的发展趋向。

传世的《唐律》(连同《疏议》)共有律文502条,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条款就有近两百条。

不仅条文增多、析分细密,且针对性很强,规范要求非常具体。

如针对当时常见的谎报政绩、沽名钓誉、弄虚作假、妄报灾情等官场弊端,《唐律》规定:逗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

有赃重者,坐赃论地。

逗诸部内有旱涝霜雹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地。

禁止的行为和惩罚的标准,都很具体,且符合官吏政治行为的特点。

三是廉政法制规范严酷化的发展趋向。

为了遏制官吏贪赃行为,历代王朝都制定了相应的惩治规定。

汉代有所谓逗十金法地,逗臧值十金,则至重罪地。

《唐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逗盗所监临财物者地,逗三十匹绞地;官吏受贿,逗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地,逗十五匹绞地。

《大明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至四十贯者绞;官吏犯赃枉法,至八十贯者绞;官吏恐吓取财,即使未遂不得财,亦须杖刑。

就法制规范而言,惩治官吏贪赃的有关规定总体不断趋于严酷。

四是廉政法制规范民事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早期封建社会提出的官吏行为规范,主要是从调节君臣关系的目的出发,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极强。

随着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节官民关系的规范内容开始增多。

在相关的廉政法制规范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务方面的内容。

例如《大明律》关于官吏犯罪行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赃枉法、恐吓取财、私用民力、赋役不均、收粮违限、虐待罪囚、越职受民诉讼、滥权逮捕监禁、检核灾荒不实、故违不理民状,等等。

上述罪名均与官吏治理民事时的行为有关。

五是廉政法制规范预防化的发展趋向。

廉政法制规范,既包括重在惩治既往的惩罚性规范,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预防性规范。

逗治地与逗防地的结合,正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一个特点。

例如,自秦汉时期起,即已规定官吏任职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籍贯回避或亲属回避。

其后历代王朝也大多实行了类似规定,甚至发展得更为细密严格。

有关回避的制度规定,就是廉政法制规范由事后惩罚性向事前预防性延伸的结果。

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制度规范,实行回避对于防范官吏结党营私、防范官吏徇情枉法,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上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向,突出说明了法制规范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历代统治者在依靠法制规范推进廉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道德劝导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一是强调道德要求,即国家政权明确对官吏提出从政道德的约束要求。

二是明确道德规范,即具体制定官吏从事政治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三是树立道德楷模,即通过奖励彰扬清官廉吏树立廉洁从政的榜样。

四是强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和自我行为检束。

总之,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强化自我约束、实行自我调节的主要方式,也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积累的基本经验。

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许可以启迪今人的政治思路。

传统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许可以鉴照当代政治文明的进程。

形容清廉的句子有哪些

天道、大公无私、等量齐观、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一、天公地道白话释义:形容十分公平合理:多劳多得,是~的事儿。

出处:《东欧女豪杰》第三回:“如今人人的脑袋里头既都有了一个社会平等,政治自由,是个天公地道的思想。

”朝代:清作者:岭南羽衣女士二、大公无私白话释义:处理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出处:《汉书·贾谊传》:“国而忘家,公而忘私。

”朝代:东汉作者:班固译文:为了国可以牺牲家,为了公事可以忘了私事。

三、等量齐观白话释义:指对有差别的事物,同等看待。

出处:《蕙风词话》:“意境可以稍变,然而乌可等量齐观也。

”朝代:清作者:况周颐译文:心意境界可以变化,然而不可以同等看待。

四、一视同仁白话释义:不分厚薄,同样看待。

出处:《原人》:“是故圣人一视而同仁,笃近而举远。

”朝代:唐作者:韩愈译文:圣人的话应该都要不分厚薄,同样看待,对关系近的厚道,对关系远的举荐。

五、不偏不倚白话释义:原是朱熹对儒家中庸之道的“中”的解释。

后泛指不偏袒任何一方。

出处:《中庸章句》题下注:“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

”朝代:宋作者:朱熹译文:领悟中庸之道的人,应该是不偏袒任何一方,应为无过无不及。

形容官员的成语有哪些

是的。

儒家先秦诸子百家之一,其人是。

儒家在先秦时期子地位平等,秦始皇焚书坑儒儒家受到重创, 在汉武帝为维护专制统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施思想钳制后兴起。

儒学、儒家、儒教这些概念要分清。

古代如何奖励廉政的官员

御赐:立牌坊、扁额,对联,御题诗等:如:有官贫至无官日;离任荣于到任时。

中国历史上最廉洁七名官员,看完让多少官员汗颜

官员,真的有廉洁的吗

我看未必。

... ...先不说“千里来做官,为的吃喝穿”,“官”字本身就不是廉洁象征,恰恰是贪婪的象征。

“官”字第一表意就是贪、是贪图权利的意思,故而会有“无官不贪”之说。

贪图权利,是贪婪的根本属性,无权怎获利,权是“官”的第一标底物,而“官”是权的代称。

人类社会的发展,最大的标志和意义就是获取权利的途径,公开掠夺的叫做“官”,私下或强行掠夺的叫做强盗——没有商量的余地。

... ...因此,政治的目的就是洗白了的强盗。

您说,还有不贪的廉洁官员吗

——无论则么比较而言,也是贪~。

一生清正廉洁,为民做主的官员有哪些?

一生清正廉洁,做主的清官  1、西门豹(生卒年不详)国时期(今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一带)人。

魏文侯时任邺令,是著名的政治家、水利家,曾立下赫赫功勋。

初到邺城 (今河北临漳县、河南安阳市一带) 时,看到这里人烟稀少,田地荒芜萧条,一片冷清,百业待兴,于是立志改善现状。

后来趁河伯娶妻的机会,惩治了地方恶霸势力,随后颁布律令,禁止巫风。

教育了广大的百姓。

原先出走人家也回到了自己的家园。

同时,他又亲自率人勘测水源,发动百姓在漳河开围挖掘了12渠,使大片田地成为旱涝保收的良田。

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还实行“寓兵于农、藏粮于民”的政策,很快就使邺城民富兵强,成为战国时期魏国的东北重镇。

  2、赵广汉,字子都,西汉涿郡蠡吾县(今河北博野县)人,一代名臣。

执法不避权贵,生活的年代大致在汉昭帝后期及汉宣帝前期(公元前73年前后)。

《汉书》说:“广汉为人强力,天性慧于孝职。

”他嫉恶如仇,以强有力的手腕治理地方治安,处置豪门权贵,深受百姓爱戴。

而赵广汉最终遭朝廷腰斩处死的结局,更为其不平凡的经历增添了一层迷离的色彩。

  3、黄霸(前130年—前51年),字次公,汉族,淮阳阳夏(今河南太康)人,西汉大臣,事汉武帝、汉昭帝和汉宣帝三朝。

  黄霸自幼攻读法律之学,少有大志。

汉武帝末年,捐官出仕,先后任河南太守丞、廷尉正、扬州刺史、颍川太守等地方官职。

汉宣帝五凤三年(前55年),出任丞相,总揽朝纲社稷。

甘露三年(前51年),黄霸去世,谥号定侯。

黄霸善于治理郡县,为官清廉、外宽内明,文治有方,政绩突出,后世常将黄霸与龚遂作为“循吏”的代表,并称为“龚黄”。

  4、徐有功(640—702)名宏敏,字有功,唐洛州偃师(今偃师市缑氏镇)人,徐有功是国子监博士徐文远的孙子。

青年时期举明经及第。

历经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

长期在司法任上,是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

《新唐史》对他有“虽十岁未见其比”之赞誉。

他死后武则天追赠他为大理寺卿。

唐中宗李显登位后加赠他为越州都督(一品)头衔,并特下制书表彰:“节操贞敬,器怀亮直,徇古人之志业,实一代之贤良”和“卓然守法、虽死不移。

无屈挠之心,有忠烈之议。

”  5、狄仁杰(630年-700年11月15日),字怀英,并州太原(今山西太原)人,唐代、武周政治家。

  狄仁杰早年考中明经科,历任汴州判佐、并州都督府法曹、大理丞、侍御史、度支郎中、宁州刺史、冬官侍郎、文昌右丞、豫州刺史、复州刺史、洛州司马,以不畏权贵著称。

天授二年(691年)九月,狄仁杰担任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成为宰相。

但不久就被来俊臣诬陷下狱,平反后贬为彭泽县令,契丹之乱时被起复。

  神功元年(697年),狄仁杰再次拜相,任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纳言、右肃政台御史大夫。

他犯颜直谏,力劝武则天立庐陵王李显为太子,使得唐朝社稷得以延续。

  久视元年(700年),狄仁杰进封内史,并于同年病逝,追赠文昌右相,谥号文惠,后又追赠司空、梁国公。

  6、包拯(999年5月28日-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东)人,北宋名臣,以清廉公正闻名于世。

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包拯登进士第。

累迁监察御史,建议练兵选将、充实边备。

历任三司户部判官,京东、陕西、河北路转运使。

入朝担任三司户部副使,请求朝廷准许解盐通商买卖。

改知谏院,多次论劾权幸大臣。

授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移知瀛、扬诸州,再召入朝,历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职。

嘉祐六年(1061年),任枢密副使。

曾任天章阁待制,人称“包待制”,后为龙图阁直学士,故后人亦称“包龙图”,卒赠礼部尚书,谥孝肃。

有《包孝肃公奏议》传世。

  包拯廉洁公正、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且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

后世将他奉为神明崇拜,认为他是文曲星转世,由于民间传其黑面形象,亦被称为“包青天”、“包黑炭”。

  7、房玄龄(579年-648年8月18日),名乔,字玄龄,以字行于世,今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相公庄街道房庄村人,房彦谦之子,唐初名相。

  房玄龄18岁时本州举进士,授羽骑尉。

房玄龄在渭北投秦王李世民后,为秦王参谋划策,典管书记,是秦王得力的谋士之一。

  武德九年,他参与玄武门之变,与杜如晦、长孙无忌、尉迟敬德、侯君集五人并功第一。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房玄龄为中书令;贞观三年二月为尚书左仆射;贞观十一年封梁国公;贞观十六年七月进位司空,仍综理朝政。

贞观二十二年七月廿四癸卯日,房玄龄病逝,谥文昭。

  永徽三年,玄龄次子遗爱与其妻高阳公主被指谋反,遗爱被处死,公主赐自尽,诸子被发配流放到岭表。

玄龄嗣子遗直也被连累,被贬为铜陵尉。

房玄龄配享太庙的待遇也因而被停止。

  因房玄龄善谋,而杜如晦处事果断,因此人称“房谋杜断”。

后世以他和杜如晦为良相的典范,合称“房、杜”。

《新唐书》本传对房的评价是“玄龄当国,夙夜勤强,任公竭节,不欲一物失所。

无媢忌,闻人善,若己有之。

明达吏治,而缘饰以文雅,议法处令,务为宽平。

不以己长望人,取人不求备,虽卑贱皆得尽所能。

或以事被让,必稽颡请罪,畏惕,视若无所容”。

  8、海瑞(1514年-1587年),字汝贤,号刚峰,海南琼山(今海口市)人。

明朝著名清官。

海瑞一生,经历了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朝。

  1549年(嘉靖二十八年)海瑞参加乡试中举,初任福建南平教渝,后升浙江淳安和江西兴国知县,推行清丈、平赋税,并屡平冤假错案,打击贪官污吏,深得民心。

得到提升,历任州判官、户部主事、兵部主事、尚宝丞、两京左右通政、右佥都御史等职。

他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力主严惩贪官污吏,禁止循私受贿,并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遂有“海青天”之誉。

  1587年(万历十五年),海瑞病死于南京官邸。

赠太子太保,谥忠介。

海瑞死后,关于他的传说故事,民间广为流传。

  9、于谦(1398年5月13日-1457年2月16日),字廷益,号节庵,汉族,明朝名臣、民族英雄,祖籍考城(今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浙江杭州府钱塘县(今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

  永乐十九年(1421年),于谦登辛丑科进士,宣德初授御史,曾随宣宗镇压汉王朱高煦之叛。

平叛后,身为御史的于谦因数落朱高煦有功,被宣宗升任巡按江西,颂声满道。

宣德五年(1430年),以兵部右侍郎巡抚河南、山西。

正统十一年(1446年),因进京觐见时不向王振献媚送礼,遭其党羽诬陷,下狱论死,后因两省百姓官吏乃至藩王力请复任。

正统十四年(1449年)土木堡之变,明英宗被瓦剌俘获,他力排南迁之议,坚请固守,进兵部尚书。

代宗立,整饬兵备,部署要害,亲自督战,率师二十二万,列阵北京九门外,破瓦剌之军。

加少保,总督军务。

也先挟英宗逼和,他以社稷为重,君为轻,不许。

也先(额森)以无隙可乘,被迫释放英宗。

英宗既归,仍以和议难恃,择京军精锐分十团营操练,又遣兵出关屯守,边境以安。

其时朝野多事,乃独运征调,悉合机宜,号令明审,片纸行万里外无不惕息。

他忧国忘身,口不言功,自奉俭约,所居仅蔽风雨,但性固刚直,颇遭众忌。

  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复辟,石亨等诬其谋立襄王之子,被杀。

成化初,复官赐祭,弘治二年(1489年),谥肃愍。

万历中,改谥忠肃。

有《于忠肃集》。

《明史》称赞其“忠心义烈,与日月争光”。

于谦与岳飞、张煌言并称“西湖三杰”。

  10、于成龙(1617年9月26日—1684年5月31日) 字北溟,号于山,清代山西永宁州(今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人。

  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于成龙被任命为罗成县知县,在任上明确保甲制度,百姓安居乐业,全力耕作土地。

1667年(清康熙六年),于成龙升任四川合州知州。

后迁任湖广黄冈的知州,历任代理武昌知府,福建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和总督、加兵部尚书、大学士等职。

康熙二十年入京觐见。

后升任江南江西总督。

  康熙二十三年,朝廷命令于成龙兼管两地巡抚的政事,不久便在任上去世。

被康熙帝追赠为太子太保。

  于成龙在20余年的宦海生涯中,三次被举“卓异”,以卓著的政绩和廉洁刻苦的一生,深得百姓爱戴,被康熙帝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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