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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活动主持词

时间:2019-12-14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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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主持人的开场白

直接开门见山主持再这种场合和综艺节目不一样绝对不可以喧宾夺主法理是很严肃的事情,直接切入主题,会让别人觉得你这个人逻辑明确

模拟法庭的宣传稿怎么写急

首先要明白宣传稿的主要目的是宣传活动,精要简短但却能够吸引人。

范例高考宣传稿:高考决战演讲:用汗水诠释辉煌09.03.14 知不足 高考决战演讲:用汗水诠释辉煌。

大学梦,是人生梦的起点,没有经历过大学的人生是有缺憾的,大学是真正塑造我们思维的一个非常重要时期。

我们要抢占人生的制高点,创造无悔无怨的人生

我们只有秉着坚定不移的人生信念,牢牢把握住自己人生的主动权,积极地迎战高考,未来才会属于我们,2009年的辉煌才会属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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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写的是模拟法庭的宣传稿的话,你要找找与模拟法庭相关的资料,然后就是抓住最吸引人的地方作为宣传亮点咯。

加油

收集一份开模拟法庭时的开场台词

班主任:主持人:组织者:时间:地点:人物:审判长 审判员 公诉人 辨护人 书记员 被告 证人 监护人 法警 旁听人员 一、主题班会目的1. 通过本次主题活动使学生掌握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其将来依法从事职业活动打下基础。

2.在学生参与活动过程中,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

二、模拟法庭审判程序1.书记员宣布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

2.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3.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5.审判长:“提被告人王五到庭”6.审判长:(敲法锤)“模拟法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7.审判员依次核实情况。

8.公诉人宣读起诉书9.法庭调查———询问阶段10.综合法庭辩论阶段。

11.最后陈述。

12.合议庭和议。

13.宣判判决书。

14.法庭教育阶段。

15.闭庭。

三、模拟法庭过程书:本庭现在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一案,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2.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五、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王五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

王五:我叫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是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王五:收到,2005年8月20日。

审:姜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安东、徐洋、张杜宇组成,由陈安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健担任法庭记录;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五委托,姜堰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五: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姜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姜检刑诉(2005)第99号,被告人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2005年8月3日因本案被姜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姜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姜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5月31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

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

2005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

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郑妍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五予以惩处。

此致,姜堰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陈佳慧。

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五: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李四是否认识

王五:认识李四,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五:是李四和张三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们,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头晕眼花,我为求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他们为什么堵你

王五: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5月31日我和李四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李四给摔倒了,但没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那6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五:6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郑妍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堵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五,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我,李四没打我,接着张三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李四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你继续讲下去

王五: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全身都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当时你的同学郑妍在什么地方,李四在什么地方

王五: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

李四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五:没有。

公: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五:朝天。

公:你当天是不是用弹簧刀刺张三的

王五:是。

公: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五: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五: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五: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五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五进行发问

辩:有的。

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五: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五: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五: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五: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就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李四上后)李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四:我叫李四,今年16岁,是本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金北小区。

审: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如何

李四:我与王五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李四,你把6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四:好的。

那天下午我和张三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王五和他的同班同学郑妍,就给表哥说起三天前,王五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王五一拳头,表哥让我打王五,我没有打他。

后来王五和表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五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三天前,就是5月31日,你和王五为什么争吵

李四:因为一点儿小事,王五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

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五

李四: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五欺负我。

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你有没有打王五

李四:没有。

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有的。

证人,张三再次对王五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李四:看到的。

辩: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四:我看到张三在打王五,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对证人李四的证词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异议。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证人郑妍,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郑妍: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郑妍:我叫郑妍,同被告人王五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市同一个小区里,6月3日下午我和王五去新华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五,还问他要钱赔什么医药费,后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

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

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五就被带走了。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五,证人甲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请证人郑妍退庭。

审:(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姜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市公刑法字(2005)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17岁,本市光明街道人 分析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18页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姜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28号、第29号 被检验者:王五,男,16岁,本市新民小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五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 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五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20页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提取笔录:2005年6月3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五),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五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五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李四带回调查。

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五指纹。

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2005年5月6日。

(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

侦查三卷第6页审:被告人王五、你对公诉人宣读的笔录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你用的是这把弹簧刀吗

王五:太远了,我看不清。

审:法警把作案工具传给辩认。

王五:(放近后)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被告人王五的户籍证明: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三单元402号,非农。

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五: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监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监: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姜堰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王五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王五自行辩护。

王五: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5年6月3日下午,张三和李四在路上遇到王五与郑妍两人时,张三开始殴打王五,强迫王五交出不存在的医药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

当王五反抗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五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

后来张三虽然被王五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王五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五在2005年6月3日与同学郑妍一起去书店,中途被张三和李四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

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五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

王五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王五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王五在6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呼吸困难、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

当时其行为对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

王五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

通观全案过程,王五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当时王五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五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

谢谢

辩护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五敲诈钱物而对王五实施殴打。

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

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五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五的生命受到威胁,王五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

王五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被告人王五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

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有的。

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五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五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

因为,王五四、主题班会活动心得本次模拟法庭活动非常成功。

同学们将法庭审判和被告人的心态演绎得逼真动人,整个过程紧张有序,法庭辩论精彩纷呈,最后被告的悔恨催人泪下。

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不仅在许多方面得到了锻炼,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汲取案例中被告的教训,学好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优秀高中生。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了,可学生们依然沉浸在剧情之中,这种由学生参与编剧,由学生担任主角,用学生周围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作教材,模拟开庭的教学形式,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学生积极主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

活动中,同学们通过亲身体验和感受法庭的审理、旁听过程,不仅使学生能够更加生动直观地学习法律,正确理解抽象的法律知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互相协作的能力,模拟法庭的活动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它的作用远非模拟活动本身,它将对学生终生有用。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

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

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

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

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

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喜寿2010年1月7日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

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

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

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

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

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

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

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

交通费中到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

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

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

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第一,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

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

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

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

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

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

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

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

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

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

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

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

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

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模拟法庭中审判员的职责是什么

审陪审的材料; 参加案件;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初来乍到,急求一个有关青少年暑期法制主题活动的主持稿开场白

各位同学大家好.为了加强大家的法制意识,我们特组织大家来进行快乐轻松的效率学习,相信这次活动定能使大家度过一个轻松愉快的周假期!并希望你们疳今天在这的所学应用到生活中去,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臊

模拟法庭 英文怎么说

Moot court \\\/ mock court \\\/ mock trial一、模拟法庭的含义(一)“模拟法庭”的英文语源“模拟法庭”是外来词语,美国的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作品一般译为“模拟法庭”。

[1] (p 92-93)英文中与“模拟法庭”对应的常用词有三个:moot court,mock court,mock trial,而尤以‘moot court’最为常用,它是“模拟法庭”的首选词。

通常认为,‘mock court’是‘moot court’的同义词,也为常用词。

[2] (P555-556)‘mock trial’,直译为“模拟审判”,虽然和‘moot court’属同义词,但它还主要指代理律师为了确定案件策略、评估诉讼价值和风险以及案件的优劣势而举行的一次庭前“模拟审判”,来自相关陪审员备选库的人被雇用为模拟陪审员坐庭,他们会在听讼后作出模拟裁决,然后,模拟陪审员会被询问关于辩论、开庭技巧以及其他的问题,因为这些人不知道何方当事人要雇他们作陪审员,他们直率的观点对制定庭审策略很有用。

[3] (P 1019)作为一个教学法,‘mock trial’不如‘moot court’和‘mock court’常用。

香港城市大学(HKCU, )法学院法学本科课程‘mooting’,其课程内容和模拟法庭无二,可译成“模拟法庭”。

但,此用法,只在HKCU见到,它也不是常用词。

(二)模拟法庭的含义1、英文中对“模拟法庭”的定义(1)权威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moot court’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

‘mock trial’指:为训练学生(或者律师)的庭审代理技能而组织的虚拟审判。

[3] (P 1025)(2)著名词典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of Law中,‘moot court’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

[4](3)Legal Studies Dictionary 中,‘mock court(trial)’是指:通过虚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案,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因它是虚拟的审理,模拟法庭(审判)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P555-556) 2、国内对“模拟法庭”的定义国内分别从“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角度进行定义:(1)“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

[5] (2)“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

[6](3)“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确定教学目的,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从而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

[7]3、模拟法庭的含义综上,模拟法庭的含义如下:(1)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教学法,同时也是一门法学实践性课程。

(2)模拟法庭主要用来培训法律学生,有时也用作律师培训的手段。

(3)模拟法庭通常由学生亲自扮演角色表演,但也可由教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表演,学生通过观摩而达到教学目的。

例如据《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5日报道,为介绍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9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和两名御用大律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为学生主演了一场模拟审判,英国总检察长、司法部长戈德史密斯爵士亲自主持点评。

这也属模拟法庭教学的范畴。

(4)模拟法庭的案件系模拟或者虚构而来。

也就是说,案件既有可能是模拟现实中的真实案例,也有可能是纯粹虚构的案例。

(5)模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训练辩论、庭审技能,同时学习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司法制度等知识。

(6)通常模拟上诉审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对案件进行更深入、全面的把握。

(7)模拟法庭的判决无法律约束力。

这是因为模拟法庭的案件是模拟或者虚构而来,其法庭亦非合法成立。

二、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一)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类型1、必修课模式。

除了HKCU,香港大学法学院()开设的moot court课程,也是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

美国大多数法学院juris doctor(D&J)课程中,‘moot court’是一门必修课,一般在一年级开设。

1971年时,前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第一夫人希拉里在耶鲁大学学习时,曾在耶鲁模拟审判比赛中互为搭档。

[8]2、选修课模式。

例如,清华大学()把法律实务课(包括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列为法学本科的专业限选课;北京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没有专称的“模拟法庭”课程,有一门“法律实务”,也是限制选修课。

3、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例如,烟台大学()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课,虽然单独设课,但是没有相应的学分,它是“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教学方式是“与上课同时进行”,这种模式,其课程性质与其所依附的课程相同,一般为必修课。

原作者:吴西彬 *来 源:河南教育科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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