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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新闻发布会主持词

时间:2019-12-14 07:28

商务接待是什么

旧时定义: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

但偏偏就是这帮人,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波,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

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回内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

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

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

只不过除了有钱,确实也找不到更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

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

  定义: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其中包括:  个体户营业执照(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注册要求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编辑本段]个体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

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2)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编辑本段]个体户相关法律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

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

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

  以上来自于资料,下面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现在做个体很不好做了,首先一般纳税人不好办下来,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很多大公司,大企业,都不愿意合作。

然后,货源也是个问题,中间的票税是个很难算的问题,再加上各个局(税务局之类的)都是一帮子土匪,尤其是做烟酒行业的,过年过节,那些国家老鼠就要挨家挨户的转。

曾经有个朋友看见过,国庆节期间,某市**局科长带着2个人,1天中搜刮了1车烟酒。

  还有,做个体户要面对很多困难。

所以,中国的个体户在不断的减少中。

至于如何做好一个个体:  第一点—诚信。

做生意,人家都说无奸不商,商人是以利润来衡量一切的,但要做好生意,一定要保持一个良好的诚信度。

  第二点—勤奋(不怕苦)既然是个体,肯定要有好多事要亲自去做,所以一定要勤奋,就算是雇了人,但好多事也要自己亲自去做。

  第三点—学习。

一般个体户都是子承父业的了,自己创业的只是一部分,创业容易守业难,所以最关键的是学校

2011下半年到 2012时事政治(初中的)

参加测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测试费55元(含证书工本费)。

同时,可自愿购买普通话培训测试指导用书——售价为16.8元。

【 - 大纲】:(教育部国家语委发教语用[2003]2号文件)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制定本大纲。

  一、测试的名称、性质、方式  本测试定名为“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

  普通话水平测试测查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本大纲规定测试的内容、范围、题型及评分系统。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口试方式进行。

  二、测试内容和范围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包括普通话语音、词汇和语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范围是国家测试机构编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

  三、试卷构成和评分  试卷包括5个组成部分,满分为100分。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不含轻声、儿化音节),限时3.5分钟,共1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读音的标准程度。

  2.要求:  (1)100个音节中,70%选自《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表一”,30%选自“表二”。

  (2)100个音节中,每个声母出现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每个韵母出现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4个声调出现次数大致均衡。

  (3)音节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要素连续出现。

  3.评分:  (1)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1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05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二)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限时2.5分钟,共2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和变调、轻声、儿化读音的标准程度。

  2.要求:  (1)词语的70%选自《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表一”,30%选自“表二”。

  (2)声母、韵母、声调出现的次数与读单音节字词的要求相同。

  (3)上声与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3个,上声与非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4个,轻声不少于3个,儿化不少于4个(应为不同的儿化韵母)。

  (4)词语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要素连续出现。

  3.评分:  (1)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2分。

  (2)语音缺陷,每个音节扣0.1分。

  (3)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三)选择判断[注],限时3分钟,共10分。

  1.词语判断(10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词语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列举10组普通话与方言意义相对应但说法不同的词语,由应试人判断并读出普通话的词语。

  (3)评分:判断错误,每组扣0.25分。

  2.量词、名词搭配(10组)  (1)目的: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量词和名词搭配的规范程度。

  (2)要求: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列举10个名词和若干量词,由应试人搭配并读出符合普通话规范的10组名量短语。

  (3)评分:搭配错误,每组扣0.5分。

  3.语序或表达形式判断(5组)  (1)目的: 测查应试人掌握普通话语法的规范程度。

  (2)要求: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列举5组普通话和方言意义相对应,但语序或表达习惯不同的短语或短句,由应试人判断并读出符合普通话语法规范的表达形式。

  (3)评分:判断错误,每组扣0.5分。

  选择判断合计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含1分钟),扣1分。

答题时语音错误,每个音节扣0.1分,如判断错误已经扣分,不重复扣分。

  (四)朗读短文(1篇,400个音节),限时4分钟,共3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使用普通话朗读书面作品的水平。

在测查声母、韵母、声调读音标准程度的同时,重点测查连读音变、停连、语调以及流畅程度。

  2.要求:  (1)短文从中选取。

  (2)评分以朗读作品的前400个音节(不含标点符号和括注的音节)为限。

  3.评分:  (1)每错1个音节,扣0.1分;漏读或增读1个音节,扣0.1分。

  (2)声母或韵母的系统性语音缺陷,视程度扣0.5分、1分。

  (3)语调偏误,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4)停连不当,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5)朗读不流畅(包括回读),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

  (6)超时扣1分。

  (五)命题说话,限时3分钟,共30分。

  1.目的:测查应试人在无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水平,重点测查语音标准程度、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和自然流畅程度。

  2.要求:  (1)说话话题从中选取,由应试人从给定的两个话题中选定1个话题,连续说一段话。

  (2)应试人单向说话。

如发现应试人有明显背稿、离题、说话难以继续等表现时,主试人应及时提示或引导。

  3.评分:  (1)语音标准程度,共20分。

分六档:  一档:语音标准,或极少有失误。

扣0分、0.5分、1分。

  二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显。

扣1.5分、2分。

  三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较明显;或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有方音但不明显。

扣3分、4分。

  四档: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方音比较明显。

扣5分、6分。

  五档:语音错误超过15次,方音明显。

扣7分、8分、9分。

  六档:语音错误多,方音重。

扣10分、11分、12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共5分。

分三档:  一档:词汇、语法规范。

扣0分。

  二档:词汇、语法偶有不规范的情况。

扣0.5分、1分。

  三档:词汇、语法屡有不规范的情况。

扣2分、3分。

  (3)自然流畅程度,共5分。

分三档:  一档:语言自然流畅。

扣0分。

  二档:语言基本流畅,口语化较差,有背稿子的表现。

扣0.5分、1分。

  三档:语言不连贯,语调生硬。

扣2分、3分。

  说话不足3分钟,酌情扣分:缺时1分钟以内(含1分钟),扣1分、2分、3分;缺时1分钟以上,扣4分、5分、6分;说话不满30秒(含30秒),本测试项成绩计为0分。

  四、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确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的是确定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依据。

测试机构根据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确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

其中:  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  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  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 92分,为二级甲等;  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  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 80分,为三级甲等;  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测试对象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免测“选择判断”测试项。

如免测此项,“命题说话”测试项的分值由30分调整为40分。

评分档次不变,具体分值调整如下:  (1)语音标准程度的分值,由20分调整为25分。

  一档:扣0分、1分、2分。

  二档:扣3分、4分。

  三档: 扣5分、6分。

  四档: 扣7分、8分。

  五档: 扣9分、10分、11分。

  六档: 扣12分、13分、14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的分值,由5分调整为10分。

  一档:扣0分。

  二档:扣1分、2分。

  三档:扣3分、4分。

  (3)自然流畅程度,仍为5分,各档分值不变。

关于教师资格一、考试简介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和(以下简称)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被聘为教师。

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它们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报考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学历为不合格学历;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本科院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四、报考地点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

不过有些省份还需要考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学科专业素质,教育方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教学法。

具体考试内容详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

六、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七、申请认定  ①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②考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的申请能力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是否适合做教师是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能为人师表,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等内容都是准备执教的人应当具备的素养。

为此,鉴定要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专门进行面试(答辩)、试讲和心理测试。

八、教师资格证的使用范围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负责印制,在全国相应的学校通用。

取得教师资格者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学校和机构中任教。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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