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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安全酗酒演讲稿

时间:2014-10-29 11:05

求个关于禁止饮酒的演讲稿

饮酒的危害 生活中,经常饮用的酒有啤酒、葡萄酒及白酒。

各种酒的来,酿造工艺及含量即酒精度数各不相同。

酒精度数通常是指酒中所含乙醇量的百分比(按容量计)如北京啤酒含乙醇5.4%,葡萄酒含乙醇约11-16%,通常称11-16度,白酒含乙醇38-60%,其中含乙醇38%的又称为低度白酒。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第七条是“如饮酒应限量”,并有一段文字说明过量饮酒的害处。

少量饮低度酒并不一定有害,但过量饮酒甚至酗酒肯定是有百害而无一益。

那么究竟可以饮什么酒?又如何限制饮酒的量呢? 流行病学研究中的大量数据提示,如果每天饮酒量不超过24克乙醇,即相当于540毫升啤酒,200毫升果酒,60毫升40度的白酒则危险性降低。

长期饮酒可以导致体内多种营养素缺乏。

酒是纯热能食物之一。

在体内可分解产生能量。

但不含任何营养素,过量饮酒第一减少了其它含有多种重要营养素(如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食物的摄入.其次,可使食欲下降,摄入食物减少,以及长期过量饮酒损伤肠黏膜,影响肠对营养素的吸收,以上都可导致多种营养素缺乏。

酒中乙醇对肌体的组织器官有直接毒害作用,对乙醇最敏感的器官是肝脏。

连续过量饮酒能损伤肝细胞,干扰肝脏的正常代谢,进而可致酒精性肝炎及肝硬化。

过量饮酒影响脂肪代谢。

乙醇减慢脂肪酸氧化,可能有利于膳食脂质的储存,肝脏脂肪合成增多,使血清中甘油三酯含量增高,发生甘油三酯血症的可能性增大。

此外人群流行病学研究表明长期过量饮酒会增加高血压,脑卒中危险。

酗酒还可引发暴力事故等,对个人健康及社会治安都有害。

最近人们常常谈到果酒的有益作用。

法国有一项报告发现某些饮酒地区的冠心病较其它地区少。

但是,心脏病危险性的减少不能全都归因于红酒中的某些成分,因为在法国红酒消费量高的地区,蔬菜和水果的消费量也多,而蔬菜和水果的抗氧化能力较高。

这些资料表明是饮果酒者的生活方式(如吸烟较少,蔬菜,水果消费量高等)导致了心血管病的危险性减少。

关于高中生酗酒迟到抽烟通宵的演讲稿怎么写。

呵呵,真是有趣,这个嘛,你先说,学校出现了高中生干嘛干嘛的现象,再说危害什么的,重点说危害和怎样杜绝、对待,然后可以加一点自己的见解,高中生,我可是初二的哦,败给我吧

呵呵

关于安全的演讲稿 提纲+资料 满意加高分 急~

人才至上 人品是本--欲成大事要拘小节 笔者曾认识一位无论是琴棋书画还是专业水平、业务知识都相当不错的人,尽管那时不太时兴用“人才”之类的词来表扬一个人,但该仁兄隔三差五地总会因某一些方面成绩显著而受到领导的表扬。

可很遗憾的是,这位仁兄有才却无品,平日里鹤立鸡群般地自我感觉好极了,大家伙看他的确都有几把刷子也就认了,可他却变本加大厉地动不动便叫同事是“猪”,是粪坑里没有思想的蛆虫。

于是很快,在他的周围形成一个“默契”的圈子,凡是他开口,无论大事小事,一律给软钉子,结果,领导只好给了他一句“有才无德“的评语让他下岗了事。

人才的人品问题,自古以来就是权衡一个人是否真正是才,是否担当得起“才”这个称谓的原则问题。

一个人的才能是一个智慧知识能力的集中表现,一个人没有相关的“才能”,就不能胜任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专业的工作,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可是,还有一个道理却和这道理一样重要,在我国哪怕是一个“才高八斗”的人,他倘若轻视人品的自我修养和塑造,他绝对成不了“才”。

人品与人才的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借势。

好人品与好人才对于一个人的事业成功,对于一个人是否为社会所用,有着同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举个例子吧,我国著名的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是众人眼熟耳详的人才,可是他要是没有几十年风里来雨里去,默默无闻搞研究的人品,他能有今天的成功吗

相比之下,我们现在的某些“人才”,某些以“才子”自居的人,动不动就显出“我是XX,我怕谁”的生猛模样;动不动说这个人是阿斗,那个人是阿Q;更有甚者,赌博、嫖妓、酗酒无所不为。

试想,这样的“人才”能不让人敬而远之吗

新时代的文明,为我们这个世界带来了许多新的人才标准,而20世纪“个人英雄时代”中那种“一篇文章,扬名天下”,“一种技术吃遍天下”的事也早已成了昨日黄花。

网络的兴起,使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更加依赖群体的力量,在未来的企业和未来的创业者中,越是想成大事者,越要拘小节。

况且,一个人的人品,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就是支撑“才能”的基础,没有了这个价值和基础,也就不会体现出人才的真正价值。

自我保护的演讲稿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关于尊干爱兵演讲稿

尊干爱兵--革命处理内部关系的态度目的要求:通习了解我军尊干爱兵的优良传引导官兵懂得尊干爱兵是我军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密切官兵关系、增进战友情谊、增强部队凝聚力的重要前提。

军官要切实端正对战士的根本态度,自觉尊重、关心、爱护士兵,坚决防止和纠正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等现象;战士要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共同营造健康纯洁的内部关系。

尊干爱兵是我军的光荣传统,是我军性质和宗旨在军队内部关系上的具体体现。

在我们这支队伍里,不管你来自何方,哪个民族,也不管你年龄大小,职务高低,都是为了共同的理想而聚集,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奋斗,相互之间是一种纯洁的、平等的、高尚的新型同志关系。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

在军队中存在多种内部关系,有兵兵关系、官官关系、官兵关系、上下关系、友邻关系、新老关系,等等。

在这些关系中,官兵关系体现军队的性质,是军队成员的道德品质、道德修养在人际交往中的集中体现。

官兵关系处于各种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对其它关系起到决定和示范作用。

因此,我军历来十分重视官兵关系,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尊干爱兵都是处理我军内部关系的基本准则。

(一)尊干爱兵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和政治本色 尊干爱兵,就是官兵政治平等,军官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士兵,依法带兵,文明带兵;士兵尊重军官,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军官做好工作,形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思想基础和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红军时期,在人民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首歌谣:当兵就要当红军,处处工农来欢迎。

官长士兵都一样,没有人来压迫人。

这正是我军官兵关系的生动写照。

1、尊干爱兵是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我军在创建初期就开始在内部建立新型的官兵关系。

三湾改编明确指出,反对军阀作风,实行军队内部的民主制度。

规定军官不许打骂士兵,废除肉刑,士兵有开会说话的权利和自由。

在井冈山斗争时期,官兵之间实行了政治上和生活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古田会议决议》从理论上阐述了红军内部关系的原则,首次从官兵平等角度对军官和士兵双方提出了不同的道德要求,第一次完整表达了尊干爱兵的具体内容。

《决议》指出:官长特别是和士兵接近的连以上官长,应当随时看视伤病员,送茶水给他们吃,晚上替他们盖被子。

士兵要尊重官长,自觉接受管理,遵守纪律。

尊干爱兵就是肃清封建主义、军阀主义,根除打骂现象,实行有领导的民主,建立自觉的纪律,官兵团结互助,同甘共苦,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爱护,团结奋斗。

朱德一条扁担的故事,就是当时军官以身作则,官兵同甘共苦的生动体现。

抗日战争时期,官兵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度难关,使尊干爱兵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丰富。

1942年,八路军政治部在《关于巩固部队政治工作指示》中指出:在部队中应强调关心战士与爱护战士,提倡干部与战士同生死共患难,更多地照顾到战士的切身利益,经常注意对其困难的解决,并不断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和鼓励。

1944年底,党中央、中央军委指示全军每个部队都要进行尊干爱兵运动。

1945年,朱德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解放区战场》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我们在带兵方面的新发展、新创造,就是尊干爱兵活动的开展。

尊干爱兵就是说士兵要尊重干部,干部要爱护士兵。

这一活动,大大地加强了部队的团结,提高了官兵的积极性,使军队各方面的工作有了飞跃的进步。

从此,尊干爱兵作为我军思想政治建设和政治工作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不断发扬光大。

解放战争时期,尊干爱兵工作在战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其主要标志是我军开展的团结互助和新式整军运动,王克勤就是当时著名的团结互助模范。

他当班长期间,用他在两种不同军队的亲身感受和体验,教育启发新战士的觉悟,创造性地实行了思想、技术、体力的三大互助活动。

他处处关心同志,亲自为新战士端水洗脸洗脚,并带出了一个紧密团结、屡建战功的战斗模范班。

在这个时期,我军官兵之间、新老战士之间的团结互助蔚然成风。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军继承和发扬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不断充实新内容,取得新发展,并通过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使这项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为了解决新时期官兵关系出现的新问题,1986年,中央军委根据新的情况做出了八个不准的规定,即:不准打骂士兵、不准接受士兵礼物、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对士兵罚款、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看淫秽物品、不准弄虚作假。

这对于继承和发扬尊干爱兵传统,协调军队内部的关系,巩固官兵之间、上下之间的团结,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军各部队总结出了许多新经验、新方法,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典型事迹和模范个人,把尊干爱兵工作推向新高潮。

爱兵模范苏宁就是突出的代表之一。

1991年4月21日,沈阳军区某炮团正在进行手榴弹投掷训练。

一名战士挥臂过猛,碰撞在堑壕石岩的手榴弹滚落下来,已拉开弦的手榴弹即将爆炸,苏宁冲上去奋力推开战友。

轰的一声,战友得救了,而苏宁却倒在血泊之中。

苏宁,这位年轻的团参谋长,为了战士的生命安全,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以自己的行动奏响了新时代爱兵的最强音。

2、尊干爱兵是加强新时期部队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全面而深刻的伟大变革时期,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发展,我军面临着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的各项艰巨任务。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弘扬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更加需要坚强的官兵团结。

历史的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偏离了这一传统,部队军阀习气就会抬头,官兵关系就会紧张,部队的战斗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就会削弱。

尊干爱兵是新时期保持人民军队本色的基本要求。

尊干爱兵是由我军性质决定的,是我军同一切剥削阶级军队的一个根本区别。

在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各种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会渗透进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不良倾向也会有所滋长。

这些倾向会影响部队的建设,淡化一些官兵的尊干爱兵观念,影响官兵关系。

现在,我们一些干部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对士兵缺乏基本的感情,有的甚至把官兵平等、互爱、互助的关系看成庸俗的金钱物质关系,就是一种具体的表现。

这是与我军性质相背离的。

因此,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和平时期同战争年代相比,我军的地位和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军队的任务和官兵的成份也发生了变化,但人民军队的性质没有变,根本宗旨没有变,尊干爱兵的传统美德不能丢,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新型的人民军队。

江主席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爱护士兵的教育和工作极为重要,只能加强和改进,而决不可以忽视和削弱。

江主席的重要指示,为我们正确处理官兵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在继承我军尊干爱兵的传统美德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方法新经验,使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

尊干爱兵是凝聚军心稳定部队的重要因素。

部队稳定的首要条件在于军心的稳定,而军心稳定的基础在于融洽的官兵关系。

官兵关系好,大家心齐气顺,团结一致,部队稳定就有了坚实基础。

如果官兵关系紧张,相互之间矛盾重重,不仅完不成教育训练等各项任务,还容易导致官兵冲突甚至严重的对立,引发事故案件。

我军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军队不同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能达到军队内部真正团结。

尊干爱兵就是达到这种团结的坚强基础。

首先,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政治基础。

我军是在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军队,党指挥枪是我军的根本原则。

我党的政治主张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官兵的根本利益。

因此,广大官兵都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领导把官兵统一在共同的政治方向、政治理想和政治信念上,官兵一旦形成了这样的政治基础,官兵之间的团结就是真正的团结,尊干爱兵就体现了官兵之间有共同的政治方向和目标。

其次,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思想基础。

我军的成员在战争年代大多来自农民、工人和其他阶层的劳动人民,和平时期我军的成份大多是青年学生,要使他们在军队中形成一种真正的团结,不加强思想教育,不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官兵的头脑是不行的。

尊干爱兵正是在马列主义、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一种内部关系,通过尊干爱兵的教育和活动,形成军队内部团结的坚强思想基础。

第三,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道德基础。

尊干爱兵是调节军队内部关系的一种重要道德规范,它要求官兵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这种道德规范根源于劳动人民在实践中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传统美德之中,也是在批判地继承历史上名将用仁爱方式来调整军队内部关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指导下形成的。

第四,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利益基础。

我军自建立以来,官兵之间就有着共同的利益。

战争年代,这种共同利益达到了空前一致,和平时期,官兵的价值观念虽然呈现出多元化,但根本利益始终是一致的,其他利益都是受这种根本利益的支配,官兵能正确认识这一点,就能产生增强官兵团结的巨大动力。

第五,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的感情基础。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官兵之间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结下了牢固的友谊和信任,这种友谊和信任,为我军内部形成同志式关系、战友般情谊,奠定了深厚的感情基础,使尊干爱兵成为官兵的自觉行动。

3、尊干爱兵是我军强大战斗力的根本保证 同志说过: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而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

我军之所以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在艰苦的岁月里始终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和必胜的坚定信念,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主要是靠全体官兵团结一致,形成了无坚不摧、战无不胜的强大战斗力。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有助于激发官兵主人翁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士兵的聪明才智。

开展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实行官兵平等,能充分调动和挖掘广大官兵的智慧,群策群力,圆满完成作战和其它各项任务。

我军的许多战略战术的灵活运用,都来源于军队基层的革命实践,许多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原则,都是官兵的发明创造。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能够减少内耗,产生巨大的协同力,保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稳定。

部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群体的力量并不是个体的简单组合,群体成员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团结一心,就能产生巨大的力量。

我军官兵之间的团结互助,各部队之间的团结协作,就是催生部队战斗力的无尽源泉。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有助于增强部队的凝聚力。

我军是在长期艰苦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封建军阀、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对派都不能阻挡我军的前进步伐,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军官兵同生死、共患难,军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凝聚出了任何力量都无法征服的英雄气概和革命斗志。

正如毛主席说的:红军的物质生活如此菲薄,战斗如此频繁,仍能维持不败,除党的作用外,就是靠实行军队内部的民主。

只有官兵共同努力,巩固和发展我军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新型官兵关系,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才能在新的形势下不断发扬光大,才能确保在未来战争中打得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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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王心斋把学和乐视为一物,的确是极好的见解.当然,学习不仅仅限制于读书,不过读书也确是人生一大乐趣.正因如此,古往今来,有多少学者或是读书人嗜书成癖,我也是小小的一条“驻书虫”.  读 古人把读书者分为三类:苦读、痴读和闲读.比起点墨成冰而心目如磐的苦读,还有头悬梁锥刺股的痴读 ,我更多的时候是在闲读——茶余饭后,书摊站前,随手展卷,目走如行.不求甚解,只求一得.  当然,精读一些书也十分必要.“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只有学而思,才可免于迷惘和危殆.做些摘抄,或是开动脑筋细细回味一番,从而从先哲的著作中汲取智慧.事后思来,都是极有乐趣之举.  读书是一种乐趣,要享受这种乐趣也需讲究些意境 .  白天的紧张与劳累忘却了,处事的烦恼与愁绪也消失了.没有寒暄与打扰,独自神游于字里行间——刀光剑影,风雪飘飞,艺术的美妙,人生的感叹——都奔凑到眼前.待读得会心之处,击掌而笑,与古人交谈;或临窗而立,看星月移动,听树影婆娑之声,更是乐在其中.  温馨朦胧的春夜,烟云缭绕的夏夜,潇洒倜傥的秋夜,静谧严峻的冬夜,都赋予夜读丰富多彩的乐意,而风雨雷电又平添了无数的趣味.  书是传播思想的,能启发人的思维,也能成为束缚人的框框,所以读书既能入,又要能出.在看《庄子》时得一佳句:“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 .”我想,这里的“得意”,既指书中之意,又指自得其意,自得其乐.在读书中,我实在是得到了许多难以形容的乐趣,也得到了知识和智慧.这些只是我读书的一点点感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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