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篇题为秘密的演讲稿 能讲三分钟左右 谢谢急求
我演讲的题目是《一生只有一次》这个题目可能会令大家困惑,很多事,我们这一生可以做无数次,怎么会只有一次呢
各位,你错了。
你做任何事,都只有一次机会,当你在这一次失败时,这一次就永远失败了,即使下一次你努力去做,成功了,但是那失败的一次,已然浪费了你是、许多时间,耗费你宝贵的生命。
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这一次,只能是这一次,下一次,即使你踏进去了,但是时光与河流都流逝了,河流早已改变。
所以,相对于我们的生命来说,我们尝试任何事,这一次,一生中只有一次,弥足珍贵,不容荒废。
即使我们如此年轻,但这一次,依然坚硬地“唯一”着。
谢谢大家。
我没有秘密演讲稿150字
你们是否觉得爸爸妈妈是神?为什么他们明明出去了还知道我们看电视
以前我也这样觉得,还认为家里装了监控器呢。
不知你们是否发现,爸爸妈妈回家时总会摸摸电视机后面,然后他们就知道我们是否看电视了。
那是因为电视开了很长时间,后面发热了。
自从发现了这个秘密,我总会拿一个风扇在电视后面吹,这样电视就不会发热了,那我们就可以安心看电视了。
你们不妨试试。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中学生应该有自己的秘密吗演讲稿谢谢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的
领导人讲话不看发言稿的秘密
考试作弊,由来已久。
自从我国隋唐时代出现科举制度开始,考试作弊就层出不穷。
古代参加科举的考生中,有些学子——主要是不学无术之徒,但也不排除热中功名而又有真才实学者,他们挖空心思,想出一些别出心裁的作弊方法,造出一些令人叹为观止的作弊工具。
譬如,有人在一粒米上能写下八个字,一部书仅用一小撮米粒就能记录完整。
这样的作弊工具是很难查出来的,所以往往会有人阴谋得逞。
更绝的是,在一次古玩拍卖会上,拍卖方就曾展出一方价值一万多元的古代书生用来擦汗的大蓝手绢,上面就用蝇头小楷写下了完整的四书五经。
据专家考证,这是古代的书生考试用的作弊工具。
针对各种作弊现象,古代封建统治者也有一套完整的反作弊策略。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反作弊的手段就非常多。
中国科举1300年,实际上是跟作弊斗争了1300年。
古代科举考试反作弊的手段主要有:第一,所院制;第二,严惩的制度,清朝时,就有一品大员因参与考试作弊而被问斩菜市口;第三,考官的选聘制度;第四,考官的回避制度;第五,誊录制、糊名制。
这里要详细说一下誊录和糊名制度。
在中国古代当然不会有电子眼、电子狗,但是这个誊录和糊名制度也很好。
举例来说,真正的清朝考卷,是用红笔写的。
因为这个真正的考卷交上去以后,有人会打通关节,告诉考官,考生写什么字,或者考生的字体考官认得,这样就能够作弊。
所以主考要求重新找一个人把考卷重抄一遍,这叫誊录制。
糊名就像现在的考卷,要把名字封住。
糊名、誊录工作量相当大,但依旧用了很多年,因为它在当时是很有效果的一种制度。
明朝时更严格,尤其是状元的卷子。
上面有皇帝的亲笔御批,然后盖上弥封关防,就是加上国家的大印。
而且后边同时跟着三省六部共九个官员的大印。
当时的部委不像现在那么多,它只有几个部委,这几个部委的一把手都要盖上印。
大家可想而知这个考试在当时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情。
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了庄重,防止作弊。
时至今日,在高考制度取代科举制度并大行其道的时代,作弊手段也与时俱进,并结合起了高科技,令人惊叹不已。
但还是可以说,只要他有作弊的手段,我们就有防备的办法。
现在考生的作弊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夹带。
这种方法历史悠久,高科技含量较低,而且风险高,比较容易被逮到,作弊者往往会偷鸡不成蚀把米,现在已经比较少人用了。
第二种,手机短信作弊。
这种方法是现在最狠的。
就是有组织的,由学校或者由考试的专门公司组织一批人用手机将答案群发。
作案者先混进考场,把卷子弄出来。
之后,组织者就马上组织相关的老师去答题。
老师们弄好答案后,就马上用手机群发给付了高额费用订短信的考生。
这个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作弊,后果也非常严重。
尽管他们做得天衣无缝,但还是百密一疏。
近年来用此法作弊的人常被破获。
但还是有人前赴后继地干这种勾当,原因很简单,就是利润高啊,一场高考下来,这种短信公司就能在短短的两三天内赚到好几十万
对付他们也比较简单。
监考人员只需在监考的时候,把一种跟平常的手机大小差不多的手机探测狗,装在兜里就可以了。
如果谁的手机响了,或谁的手机有信号了,监考人员马上就能知道。
另外也可以在一个楼道安装一个手机屏蔽仪,所有的手机都没有信号了。
手机短信作弊这一条就这样断了。
第三种,比较特殊,一般针对的是女生。
她们预先将准备好的相关应试资料藏在长发里,甚至有人写在大腿或肚皮上,用裙子或衣服的下摆盖住,考试时拉开裙子或衣服下摆,便可以看到答案或资料。
更绝的是,有的女生竟然发挥丰胸的绝对优势,把答案写在了自己的胸部,答案的录下率与她们胸部的丰满程度成正比。
难怪现在有那么多的女生去隆胸,原来还有此等妙用
男生不得不自叹弗如。
考试时,这类考生往往着暴露的低胸装,稍稍拉开胸围便可以将答案一览无余,这才是真正的胸怀有墨,成竹在胸啊。
这种情况下,最好有女老师在场,否则有哪个男老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检查她们的胸部和大腿
有谁愿意去背负这个色狼之名
第四种,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就是用笔作弊。
笔,原本是读书人的武器,地位等同于士兵身上的枪。
考试如同上战场,谁敢不带
所以考生自带笔就很正常了。
但这也给一些心术不正者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有些厂家特意制做了折叠笔,在折叠部分写上高考相关科目的资料,折起来就可以逃过检查,拉开就可以看到答案。
还有一个地区生产出了那么一种笔,网上有销售,特别热销。
据说这种笔把字写在手上,别人看不见,而这个笔的后头是荧光的,一照写在手上的隐形公式就看清楚了。
这些方法看似高明,其实很容易破解。
只要考场禁止私自带笔,一律用考场统一发放的笔,那些人就傻眼了。
第五种,无线耳机作弊,这种情况只能依靠监考员特别认真地注意考生有没有异常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网上卖题,网上枪手贿赂。
现在虽然说是高科技的手段和传统手段结合在一起,但是作弊还是防不胜防。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我们现在用高科技来防止作弊,除了有手机屏蔽器,电子眼,还有有指纹输入法验证考生身份——考生必须得打个指模才能进考场。
目前通行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准考证、考场公告栏、试室大门、课桌上面都贴上考生的照片,并要求考生都带上身份证一起使用。
只要监考人员严格检查核对,就可以很有效地防止枪手了。
为了将反高考作弊进行到底,一直以来,国家、社会都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在这些方面,新闻有很多相关的报道。
北京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为了防止高考作弊,就特意建了一个高考网络巡考大厅作为考场管理的指挥部。
大厅里的网络电子巡考系统主要是借助安装在各考场的电子拍摄系统和网络传输,最终实现考试中心对各考场总体情况的远程监控。
在考试中心监控大厅里,能随意切换的监视屏监控画面40秒换一个考场,两个63英寸的监视屏和十个19英寸电视大小的监视屏显示着学生的一举一动,画面同时还显示学校名称和班级名称。
在这里,工作人员利用这个系统可以跟全区26个考点主考进行对话,在需要的情况下,指挥部还可以借助系统与各考点监考人员及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利用网络巡考系统,工作人员只要轻点鼠标,考场内每一名考生的一举一动就可尽收眼底。
通过这个电子巡考的系统,工作人员只能是真实地记录下考场中每一个考生的情况,如果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可以及时跟考点校联系,但是考场的监考人员一个都不能少。
网络电子巡考系统的镜头是360度的,它都能够清楚地看到某一个位子上的某一个考生是在答题还是做其它的事情。
但是设计者又不让它能够聚焦。
本来巡查系统是可以聚焦的,可以把考生一直拉到监考人员的跟前来,能清楚地看到。
但是出于试卷的保密,怕中间出现泄密的问题,就不让它能够聚焦。
这套系统一共前后花了五百万。
但是以往的数据显示,在海淀区基本上作弊的行为是少之又少,那为什么还要启动这么一套昂贵的系统
很简单,就是要将反高考作弊进行到底
给所有考生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这套系统还不光是为高考设计的,而是为了整个国家教育考试设计的。
国家教育考试具体到分三大块,一个是普通高考,一个是成人高考,一个是高等教育的自学考试。
像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都是社会上的考生,教育起来难度比较大,所以有的时候就需要有这么一套系统,而且这套系统能记录下所有在考场上的情况,将来如果监考员和考生之间有了纠纷,就调出录像带来,大家都可以看。
另外,在试卷保密方面,海淀区也做足了工夫。
在海淀区900平方米的保密大楼里面,有被称作目前北京设施最为先进的试卷保密室。
在试卷存放区域,墙柜一体式特制的试卷保密柜砸不烂搬不走。
这个柜子是墙柜一体的,它不是单独的一个柜子,而且这个保密柜是双层密码,双层门,每层门有不同的密码,每层门都是两块钢板之间加的防火材料。
在保密室的门口还安装有门禁可视系统,这个门禁可视系统绝对是只认证不认人。
估计进银行的地下室存储钞票的地方大概也就这样了。
保密室里最少有五个人值班,有两个警察,有三个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每年6月7日早上,高考试卷就从这里发送到海淀区658个考场。
这两年北京海淀区的高考试卷是印刷厂直接把试卷送到保密室的。
这里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在早晨五点多就开始接收了试卷。
试卷一箱一箱地装在密封车里,都是密封好的,交到工作人员手里,由他们开封,然后验数。
那些检查人员只能看到哪个是语文试卷,哪个是英语试卷。
试卷都是装在一个牛皮纸袋里,整个牛皮纸袋外面都贴着封条,这个封条一点破损都不能有。
然后工作人员按考点校分发完试卷了以后,就装进保密柜了。
第二天一早,考点校大概六点多钟到那儿把卷子取走。
考点校到那儿取卷子的时候,同样,必须配备警察,这是国家规定的。
当工作人员把卷子拉到了考点,就要马上打电话向招生考试中心报平安。
由此可见,现在虽然手段更先进一些了,但是工作人员的责任和难度更大。
如果工作人员参与了泄密,肯定要坐牢,因为按保密局的规定,高考试卷是绝密级文件。
在古代,泄露科举试题是重罪。
纵使是一品大员,也要拉到菜市口问斩。
当然,在今天没有那么残酷。
但我国的《刑法》还是做了明确量刑的。
国家秘密分为很多等级,比如说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不同等级。
一般来说,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所以对泄密者的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大的。
此外还有教师法,制定了保护国家秘密的相应法律。
总之,我们有很多法律来约束这种行为的。
对于考生作弊,现在一般的来说,学校会马上取消他的考试资格。
把作弊考生送到监狱里,倒不会,但是面临着很多实际的问题,比如说,参加考试的考生,就因为某一科作弊,就断送了整个十年寒窗的前程。
还有一点,一般人都不知道,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考前的检查是相当细致的,比如为了搞好对考场的检查,他们到了考场以后,除了检查桌椅、墙壁是不是按要求去做,他们还会要求这个学校的工作人员把房顶上的日光灯都打开,听听镇流器有多大的声音。
直到八号夜里之前,他们把试卷安全送到阅卷点,才稍稍松口气。
可以说他们这些日子总得提心吊胆地度过每一分每一秒。
他们身上背负的责任应该说是非常重的,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一点点闪失,都要背上法律的责任。
原来监考人员比高考学生的压力还要大
除此之外,新闻还介绍说,辽宁省营口市投入40万购进了一种手机屏蔽器;山东省投入更大,用1500万专款在全省所有考场都装上了电子眼,一些地区甚至采用指纹输入办法来验证考生身份等等。
尽管还是有个别人能在高考作弊成功,但毕竟是极少数,所以说花这个钱是值得的,为的是给考生提供一个公正的高考环境。
虽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从国家的反高考作弊的手段来看,我们还是可以感觉到,方法总比困难多。
我们的国家有能力将反有中国特色的高考作弊进行到底。
高考作弊不是中国特有的产物,外国也有,但他们的考试很少作弊。
因为国外有很多学校,上学是不需要考的,或者说考试是宽松的,不会很严格,他们也不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所以他们的压力和手段显然比我们要弱一点。
但是即使这样,也还是有人作弊的。
他们作弊有两个特点:一个是高科技含量高一点,一个是傻乎乎的多一点。
他们一般只用很小很小的、可以戴在耳朵上的小耳脉。
再有一个就是上课的时候,他们你抄抄我,我抄抄你。
他们倒不会像咱们这么严重地去作弊,更不会这么兴师动众地去反作弊。
看来,我们中国的高考作弊和反作弊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让老外也不能望其项背。
现在,我们用高科技来打击现场作弊,这种高科技主要起的是什么作用呢
第一,是心理震慑作用,有的时候管用不管用倒是另一回事。
但监考人员就告诉你,本系统有某种先进的装置,大家心里就会特别害怕。
这样,除了对考生起震慑作用以外,更多的要依靠监考人员在真正的现场去抓那些细节,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就是咱们刚才说的网络巡视,还有咱们的保密大楼,这些东西起不起作用
这要一分为二来看待。
国家花了几百万做这么一个系统,有没有用
肯定有用,就是震慑,心理的震慑和现场的监控。
用高科技,可以治标,但是不能治本,有一句话叫做“人心正,则天下无贼”,如果要是没有贼,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提高诚信,提高社会整个道德标准。
高考不仅仅是考个人的文化知识,实际上也在考这个人的综合素质,考生不仅要面对一次考试,还要摆正怎么面对接下来的为人处事的态度。
用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这样的高考,完全取决于考生自身的心理素质。
说到底,真正高考作弊是很少的。
这种正规的国家级的考试,考生应该连想作弊都不要想。
考生只要在平时拿出实力来奋斗,就会应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格言。
勇敢地向前走去,勤奋的考生一定能够成功
话又说回来,如果考生就算只有那么一点点作弊的小心态,也会哆嗦,一哆里哆嗦,就会影响到正常的发挥。
反而得不偿失。
但无论反作弊手段再怎么高明,都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若要根治这个千年顽疾,还要从根本入手,探究人为什么会作弊。
在古代,参加科举考试,是书生获取功名,出人头地的唯一途径,谁也不想成为一事无成的孔乙己。
于是,他们便会使出各种作弊的奇招。
现在的中国,大家都想在千军万马中杀过高考这个独木桥,家长对孩子望子成龙的这种心情非常重。
这就说明社会上又给它这么一个压力,但是更多的是考生,现在考生普遍有这么两种心态,一种就是虚荣,别人都考好了,这一个班我没考好,一看自己不行了,就想点什么邪的招吧,想点什么歪的招吧。
还有一个不平衡的心态,就是说我孩子这么好,这么玩命学习,张三家的二小子,根本不好好学习,他作了弊就能考上,我们的好孩子为什么不作弊
这是整个学生和家长的心态。
还有一个就是书本上讲的情景反应。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如果说考场的纪律不严明,大家都带着手机进去,我为什么不带
于是便铤而走险了。
这便是道德问题了。
而在国外往往没有这种升学压力和思想包袱,再加上他们的教育制度比较健全,道德教育也比较到位,便很少出现这么严重的作弊现象。
为此,我们可以知道,要想将反高考作弊进行到底,光靠国家、社会的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靠大家改变这种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观念,并加强考试道德教育,以八荣八耻来规范自己的思想道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考作弊。
请大家都行动起来,真真正正地将反有中国特色的高考作弊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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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读完了《永远的西瓜小丑》这本书后,我深有感悟,从这里让我知道了一个人可以为自己最要好的朋友“献身”,《永远的西瓜小丑》读后感。
这个人就是西瓜小丑,他可以放弃所有一切,来救自己的绿鹦鹉,这样的人怎能不令我敬佩呢?事情是这样的。
有一个马戏团因为觉得是西瓜小丑夺走了他们的孩子,让孩子们不来看他们的马戏,所以决定赶走西瓜小丑。
但是西瓜小丑却丝毫没有放弃自己的马戏,他帮笑猫们一起排练节目,例如,三宝蹦“球”(球就是球球老老鼠)。
二丫“飞树”,以及小白与菲娜的华尔兹……一系列节目让孩子们倍感喜欢,却让那些马戏团的人们恨之入骨。
所以他们想到了一个办法,让西瓜小丑离开翠湖公园。
他们把绿鹦鹉给抓住了,让西瓜小丑去救绿鹦鹉,然后用自己换取绿鹦鹉。
光这样还不够,并且还与西瓜小丑打官司,最后因为西瓜小丑是自己辨护,没能成功,就这样被法官判了“勾魂罪”和“偷心罪”,还让西瓜小丑永远都不能出现在有孩子的地方,让西瓜小丑沦落到了一个小岛上,读后感《《永远的西瓜小丑》读后感》()。
◆分享好文◆因为楠木林已经没有人了,所以马戏团的人就开始大肆破坏楠木林,不让任何孩子去那里了。
正因为西瓜小丑不再出现在孩子们的眼里,所以孩子们的儿童节过的是极其不好。
就在这时,绿毛龟拯救了大家,它是一个有法力的龟,它令笑猫去把孩子们引到那个西瓜小丑现在居住的小岛上,经过他们的努力,孩子们又看见了西瓜小丑的表演,这是他们暑假最高兴的一天,他们最后把西瓜小丑谁的都领上了表演台,为他们那些精彩的表演而发奖。
这时的那些马戏团的人肯定十分痛心,因为他们罪有应得
像西瓜小丑这种的人,我是倍感敬佩啊
他们是多么的爱自己的朋友,尽管自己受到了伤害,他也永不放弃自己的朋友与自己的理想,最后站上了属于自己以及孩子们的领奖台,我真为他们感到高兴。
是啊,如果我们能把自己的快乐分享给其他人,那么你一定会得到别人的祝福,伤害你的人也就会得到报应,所以我们要明白给予,因为“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 〔《永远的西瓜小丑》读后感〕随文赠言:【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荀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