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合同案件由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
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两层含义:(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具体可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院对哪些基层法院拥有涉外案件管辖权
具体名单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认 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 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 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 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死刑核准权:死 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2 )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 的所有一审案件;庭外处理权;调节指导权。
(3)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第一、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 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 省级人民检察分院、省辖市级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 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 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 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涉外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吗?
可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约定。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可以选择仲裁。
法院的民事庭有几个 分别是处理什么案件
民事审判一庭(一)负责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二)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三)负责牵头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四)负责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二庭(一)负责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二)负责审理合同、证券、票据及破产案件;(三)负责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四)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
民事审判三庭(一)负责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二)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三)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四)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
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外民商事案件诉辖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人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