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各个市区 方言征集活动
用方言打这些字很累的 大哥
二战阵亡将领:中国篇
资料实在是收集不全,尤其是关于战役方面,就把有代表性的少将以上的名单转上来吧,也是对为中华民族之解放而捐躯的英烈们的缅怀吧,在中华民族面临危难存亡之际,大家都是中国人
国民党抗日殉国将领名单 姓名 职衔 殉国时间 地点(师级以上) 佟麟阁上将(追授),29军副军长 1937、7、28 北京南苑 赵登禹上将(追授),132师师长 1937、7、28 北京南苑 郝梦龄上将,9军军长 1937、10、16 山西忻口 刘家麒中将,54师师长 1937、10、16 山西忻口 吴克仁中将,67军军长 1937、11、9 上海松江 高志航空军少将,驱逐司令 1937、11、21 河南周家口 夏国章中将,172师副师长 1937、11、21 浙江湖州 吴国璋中将,75师副师长 1937、11、26 浙江湖州 饶国华上将,145师师长 1937、11、30 安徽广德(自杀) 肖山令中将,宪兵副司令 1937、12、12 江苏南京 姚中英少将,156师参谋长 1937、12、12 江苏南京 司徒非少将,160师参谋长 1937、12、12 江苏南京 刘震东中将,第五战区第二路游击司令 1938、2、22 山东莒县 王铭章上将(追授),122师师长 1938、3、17 山东藤县 邹绍孟少将,124师参谋长 1938、3、17 山东藤县 赵渭滨少将,122师参谋长 1938、3、17 山东藤县 范庭兰少将,豫北别动队第五总队总队长 1938、3、28 河南修武 刘桂五少将,骑兵第六师师长 1938、4、22 内蒙黄油干子 周元中将,173师副师长 1938、5、9 山东蒙城 李必蕃中将,23师师长 1938、5、14 山东菏泽(自杀) 黄启东少将,23师参谋长 1938、5、14 山东菏泽(自杀) 方叔洪中将,114师师长 1938、6 山东冯家场 付忠贵少将,鲁北游击司令 1938、9、23 山东 冯安邦中将,42军军长 1938、11、3 湖北襄阳 林英灿少将,152师副师长 1938、1、13 广东清远 李国良中将,军训部辎重总监 1939、3、7 陕西西安 张谞行中将,第一战区副参谋长 1939、3、7 陕西西安 王禹九少将,79军参谋处长 1939、3、26 江西高安 陈安保中将,29军军长 1939、5、6 江西龙里 张唐聚五少将,东北游击司令 1939、5、18 河北平台山 韩炳宸少将,山东第十三区保安副司令1939、1、9 山东莱阳 马玉仁中将,江苏第一路游击司令 1940、1、3 江苏望乡台 丁炳权中将,197师师长 1940、1、25 江西武宁 郑作民中将,2军副军长 1940、2、3 广西昆仑 钟毅中将,173师师长 1940、5、9 湖北苍台(自杀) 张自忠上将(追授),33集团军总司令 1940 、5、16 湖北南瓜店(最高级别将领) 张敬少将,33集团军高参 1940、5、16 湖北南瓜店 戴民权中将,豫南游击第五纵队司令 1940、5 河南遂平 王竣中将,新27师师长 1941、5、9 山西台寨 梁希贤少将,新27师副师长 1941、5、9 山西台寨(自杀) 陈文杞少将,新27师参谋长 1941、5、9 山西台寨 唐淮源上将,3军军长 1941、5、12 山西县山 寸性奇中将,12师师长 1941、5、13 山西毛家湾 金崇印少将,17军参谋长 1941、9、16 山西横水镇 石作衡中将,70师师长 1941、9、6 山西绛县 赖传湘中将,190师副师长 1941、9、24 湖南梁家段 朱实夫少将,新3师副师长 1941、9、25 甘肃 李翰卿中将,57师步兵指挥官 1941、9、27 江西上高 武士敏中将,98军军长 1941、9、29 山西东峪 朱士勤中将,暂30师师长 1942、5、4 山东潘庄 郭子斌少将,暂30师副师长 1942、5、4 山东潘庄 戴安澜中将,200师师长 1942、5、26 缅甸茅邦村 王凤山少将,暂45师师长 1942、6、23 山西张翁村 胡义宾少将,96师副师长 1942、7 缅甸埋通 张庆澍少将,鲁苏战区高参 1942、8 山东唐王山 周 复中将,鲁苏战区政治部主任 1943、2、21 山东城顶山 张少舫少将,113师参谋长 1943、2、21 山东城顶山 高道先少将,山东铁道破坏总队长 1943、5 山东 江春炎少将,114师参谋长 1943、7、4 山东邹县 彭士量中将,暂5师师长 1943、11、15 湖北石门 许国璋中将,150师师长 1943、11、21 湖北诹市(自杀) 孙明瑾中将,预10师师长 1943、12、1 湖南常德 卢广伟少将,骑8师副师长 1944、5、5 安徽颖上 李家钰上将,36集团军总司令 1944、5、21 河南秦家坡 陈绍堂少将,104师步兵指挥官 1944、5、21 河南秦家坡 周鼎铭少将,36集团军副官处长 1944、5、21 河南秦家坡 王剑岳少将,8师副师长 1944、6、10 河南灵宝 王甲本中将,79军军长 1944、9、7 湖南东安 阚维雍中将,131师师长 1944、11、10 广西桂林(自杀) 陈济恒中将,桂林防守司令部参谋长 1944、11、10 广西桂林(自杀) 吕旃蒙少将,31军参谋长 1944、11、10 广西桂林 齐学启中将,38师副师长 1945、5、13 缅甸仰光 胡旭盱少将,第三战区第一突击队司令 1945、6 浙江孝丰 在历时八年的抗战中,国民党军队在正面战场组织了22次大规模战役,1117次重要战斗,小规模战斗达3.8万多次,消灭日军累计233万人(据国民党自己公布的是518万人)。
国民党军队官兵伤亡3,211,419人,因伤病死亡、残废、逃亡者达1,380,957人,损失飞机2,468架,伤亡驾驶员4,768人。
共产党领导的武装伤亡60万人,国民政府征补兵员1,213万人,各省征集壮丁1,405万人 自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三年,从中央军校毕业了大约二万五千名军官,这些军官中有一万名牺牲在一九三七年七月至十一月. 在大型会战中,国民党官兵象山海关保卫战那样整连、整营、整团地为国捐躯者,屡见不鲜。
在一九三七年淞沪抗战中,国民党官兵每小时的死伤数以千计,主力各师补充兵源达四、五次之多,原有下级军官和士兵伤亡达三分之二,旅、团长伤亡竟达半数以上。
其牺牲的壮烈,在中华民族和世界各民族抗敌御侮的历史上鲜有其例。
上海五行仓库八百壮士“中国不会亡”的壮烈歌声震撼全球。
多年来认为中国人是不善战斗和易受恫吓的英国人士,也惊于他们的骁勇善战和坚毅不拔了。
英军史摩莱少将说:“他从没有看过比中国的敢死队最后保卫闸北更为壮烈的事了 。
”
戴震的简介
戴震(1724—1777),字东原,安徽休宁隆阜人。
清代乾隆年间百科全书式的著名学者、大思想家。
戴震出身于贫寒的负贩家庭,一生颠沛奔波于大江南北,讲学著述,50岁入四库全书馆校理古籍,精于考据、训诂,在天文、数学、物理、地志、经籍考析等领域都有很高的学术造诣,为我国古代文献的整理作出了贡献。
尤其可贵的是,戴震治学,“志在闻道”,他“论治以富民为本”,不懈地探索“古今治乱之源”,以思想家的大无畏勇气,严厉审视被统治者僵化的官方理学,尖锐地批判“后儒以理杀人”,提出了“体民之情、遂民之欲”、主张“平恕”、“舍名份而论是非”的哲学思想,成为中国早期启蒙思想的先驱,“启导了十九世纪的—线曙光”。
戴震的《孟子字义疏证》等哲学著作,引入西方近代科学分析方法,充分利用自然科学成果,提出新的“理”论,被称为“八百年来中国思想界一大革命”,“发二千年所未发”,集中体现了徽州文化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
戴震故里安徽休宁隆阜村(今属黄山市屯溪区),紧傍徽商重镇屯溪,在新安江上游横江、率水交汇之地,以黄山、齐云山为屏峰,由于地势平展,水陆交通方便,历来是一个富庶的商贸集聚地。
据说当年商贸帆船,常在横江边的这个村庄码头靠拢上岸,“拢埠”之名渐渐就被叫作“隆阜”村名了。
隆阜村由于人多田少,和徽州许多地方一样,明清时期外出经商者不在少数,从村里曹家花园、保和堂、七门厅等等徽州古民居遗迹中,我们还可以隐隐感受到当年徽商发家之后的繁荣景象。
隆阜是徽州的一个千年古村落。
村头六七棵千年古樟,至今枝叶繁茂、遮天蔽日,原先还有戴氏总祠堂荆墩祠,其祠堂构筑宏僻,祠前竖有“剡水钟灵”石坊,水口林坡地上建有精巧巍峨的云起亭,村口还有一座“礼门”石坊、村中主要街道还有多座街门防盗。
据说从隆阜通往屯溪的田野石板板路上,曾有过十几座石头牌坊。
隆阜也是一个文风昌盛的文化古村。
这里戴氏、曹氏、汪氏等徽州族姓在村中生息繁衍,兴文重教是优良传统。
历代出高官、出巨贾、出大儒。
清代著名画家戴本孝就是隆阜人,早期国民党元老戴传贤祖籍也是隆阜。
年代这里的省立女中等学校教育全国知名,受到黄炎培等教育名家的称赞,而隆阜的扫盲文化活动还被陶行知大力倡扬。
陶行知先生专门向隆阜中学赠送了购得的长城砖。
戴震的先祖从唐代由歙县篁墩到隆阜住居,出了一些仕宦人物,到了戴震以上几代,便已渐渐式微,戴震故居在隆阜村西三门里,戴震在著作中称之为南北河之间的“游艺塾”,黄炎培题字称之为“戴东原先生读书处”。
故居房子已在道光年间毁于兵火,现在作为隆阜小学,仅存故居院墙石门、“古欢园”石碑,1924年纪念戴震诞辰200周年之际,戴氏后裔戴琴泉等购下村中摇碧楼建立“隆阜东原私立图书馆”,征集保存了大量戴震著作资料。
戴震后裔目前大多分布在北京、南京、辽宁、上海、广东等地以及港、台地区,美、日、加、欧等国,他们大多从事农、工科实业,对东原学术的弘扬和东原故乡的文化事业都非常关心,戴龙荪、戴桔荪等后裔努力资助家乡《戴震全集》的出版、戴震纪念馆的维修,他们情系故土、为弘扬东原思想无私奉献的精神,受到了各界人士的敬仰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有权管化妆品宣传画内容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修订草案送审稿编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第八条(原料管理) 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
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 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由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不属于前款所述范围的新原料,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应当在新原料使用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新原料备案技术要求,将新原料的有关资料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应当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批准或者取消备案,并通知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
第十条(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 新原料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产品管理方式)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和进口。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特殊化妆品注册)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产品名称;(四)产品配方;(五)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六)产品检验报告;(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及安全评估人员相关证明文件;(八)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九)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进口化妆品还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专为我国市场生产、无法提交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实验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技术审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提交审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资料;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现场核查和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十五条(审查批准)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注册证有效期)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转让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化妆品强制性标准、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要求的;(三)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涉及产品安全性内容发生改变的;(四)存在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情形的。
第十七条(普通化妆品备案)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包括:(一)备案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产品名称;(四)产品全成分;(五)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六)产品检验报告;(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及安全评估人员相关证明文件;(八)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九)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进口化妆品还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专为我国市场生产、无法提交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实验数据资料。
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评估)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化学或者毒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十九条(申请人、备案人)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负责。
向我国境内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和将产品投放市场,配合境外企业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和备案信息公开)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略修订稿说明编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
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
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
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
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
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二是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法律责任比较粗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没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原料和功效宣称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缺乏行业自律要求和社会参与渠道,难以适应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实际需要。
三是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
2008年和2013年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分别将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质量、卫生实施统一监管。
现行《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的管理体制早已与实际不一致。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条例》修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从国情出发,立足化妆品特点和行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简政放权,适当减少事先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科学设计原料、产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倡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作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送审稿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送审稿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对于现行的新原料审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首次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5项行政许可,取消其中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缩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并按照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全生命周期设计了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目录管理与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原料管理制度。
1.原料实行目录管理。
参考国际经验,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由总局分别制定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第八条)。
2.新原料实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
现行《条例》规定所有新原料均应当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
送审稿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原料报总局备案即可。
同时,明确企业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新原料使用及安全状况(第九条、第十条)。
(二)以安全性评价和功效宣称为核心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1.根据产品安全风险调整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的名称与范围。
考虑到原来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与按照产品风险分类管理不完全吻合,将其分别修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在延续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同时,将特殊化妆品由原来的9类减为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管理。
送审稿规定总局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2.增设安全评估要求。
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3.规范功效宣称管理。
出于营销的需要,化妆品通常都进行功效宣称,但现行《条例》缺乏相关管理规定。
由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此进行严格规范。
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三)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目前,化妆品注册管理实行注册证持有人与实际生产者可以分离的制度,产品注册证上注明“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注册证持有人,可以没有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企业”是产品加工地,须为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送审稿对此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国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和备案人不再作资格限定,放宽至自然人和研究机构,并规定产品注册证可以转让(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同时,明确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不良反应监测(第五十三条)、缺陷产品召回(第三十八条)等方面的义务。
生产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二十三条);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四)以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以生产许可证和GMP为抓手加强生产管理。
一是落实总局“三定”规定,将原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与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整合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二是确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替代原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
GMP的具体内容与卫生规范基本一致,但将重点提高企业管理、过程控制等“软件”要求。
三是强化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出厂放行工作(第二十九条)。
四是严格企业自我管理义务,要求建立GMP执行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生产条件不再符合GMP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
2.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
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纳入经营者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形成监管全覆盖。
3.以风险评估为依托完善上市后管理。
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立不符合要求产品不予延续注册(第十六条)等产品退出机制,增设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五)以强化检查抽验为主、多种措施并举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职权,规范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和结果处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境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职权(第五十六条)。
二是完善监督抽检制度(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第五十七条)。
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有奖举报和专家咨询制度作用,提高监管实效(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
二是法律责任设置全面涵盖各种违法情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三是丰富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
四是完善处罚制度,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第六十五条),对经营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未违反条例规定的,设置了免责条款(第七十条)。
四、几个重点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化妆品定义中是否包含口腔护理用品。
职能调整前,质检总局将牙膏作为化妆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检验管理。
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
为保持工作衔接,并参考国际惯例,《条例》修订时明确化妆品定义包含口腔护理用品。
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生产企业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一是口腔护理用品的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都比较成熟,近年来一直发展良好;二是目前国家对口腔护理用品并不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产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三是牙膏等产品一直允许宣称防龋、抑菌等医疗术语,原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许多国产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药。
这些方面均与化妆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第三条)。
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
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标签管理。
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禁止进口产品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
主要理由: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其他国家明文禁止进口化妆品加贴标签。
参考国际惯例,送审稿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什么时候开始普及高中
教育部昨日表示,我国仍坚持九年义务教育,但支持有些地方根据自身状况所做出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做法. 教育投入仍然不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3月30日说,正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将在今年8月公布,但九年义务教育是否改为12年仍是未知数.“九年义务教育是否可能改成12年?目前有这样的意向,但还没有定论.”他指出,提案的方向有两个,一是向上普及高中教育,另一个则是往下,多增加一年学前教育.孙云晓还说,中国还有27个县仍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教育投入经费仍然不足. 教育部3月31日表示不会实行12年义务教育,因为这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国力.教育部同时表示,支持有些地方根据自身财力等状况所做出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做法.不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不等于普及12年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点就是免费教育,目前国家目前尚没有这个财力.目前义务教育的重点是巩固九年义务教育. 珠海开了全国先河 知情人士说,即便学前教育没能列入12年的免费教育范畴,江苏省也可能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和整顿. 据了解,珠海市政府早在2007年8月1日就宣布,从2007年秋季起,珠海市将对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实行12年免费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书杂费全免,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持有“低保证”的特困家庭普高和中职学生免交课本资料费. 观点PK 12年义务教育该不该搞?该怎么搞? 赞成学前教育“义务”者说 政府有责做强幼儿教育 有专家指出,公办幼儿园凤毛麟角,政府投入过少,导致幼儿教育乱象丛生,尤其高收费问题,幼儿园教育与免费教育的小学反差实在太大:娃娃上省示范幼儿园,按每年10个月收,家长要缴学费近5000元.幼儿教育很关键,但目前幼儿教育却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而且最不被重视.政府有责任将幼儿教育做强,而只有将幼儿教育列入义务教育,才有做强的资本.一些专家建议,要尽早修正“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的做法,尽快出台“幼儿教育法”,理顺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将公办园作为办园主体. 赞成高中教育“义务”者说 免费上高中更体现公平 也有专家指出,推行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可以缓解未来就业压力,可以增加下一代人的知识资产、提高未来就业能力,也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专家表示,如果12年制义务教育将高中阶段包含进去,更能体现出教育公平的宗旨.例如,很多初中毕业生不能入高中阶段学习,就是由于其家庭贫困、支付不起学习费用.政府有责任承担起这一阶段的学习费用,政府必须保证竞争起点的统一.另外,对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可实施“免费化分步走”,比如先免除中等职校学费,或者先免除农村户籍学生的费用. 认为12年“义务”行不通者说 时机不成熟当量力而行 还有专家认为,目前推行12年义务教育的时机不成熟,这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等的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区域发展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广12年制义务教育的时机尚不成熟.即使是在经济强省,目前也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既然经济实力达不到,那么仓促实行12年制义务教育,就反而会制约整个教育的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使之在高位上运行.目前,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费用由政府和家长共同承担,如果全摊到政府身上,就会给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 焦点评论 12年免费教育离我们多远 当下,由于高中教育不属义务教育,因此它在许多地方成了收费“特区”,高昂的学费让家长不堪重负.很早以前就有学者建议把普及12年教育作为新的教育发展国家目标,但这至今未成现实. 据亚洲开发银行报告,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免费义务教育.即使在不发达国家,12年制免费义务教育也正在成为共识,如古巴教育支出占GDP的6.3%,即使在最困难的时候,仍然实行12年义务教育,学校不仅不收学杂费,还免费提供食宿和校服.许多非洲穷国也照样实行12年免费义务教育. 古巴以及许多非洲穷国的经济实力那么差,它们能够做到,那么历经数十年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实力日渐强大的中国没有理由做不到.如果12年制免费义务教育能变成现实,那对国家发展和社会公平将意义重大. 实行12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可以缓解乃至消除教育不公,可以整体提高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孩子的素质.普及12年免费教育,把高中和中职教育作为孩子们进入社会前的“预备班”,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国民素质,而且可以正面促进教育改革,使高考不再成为初中级教育的惟一指挥棒,从而有效促进教育现代化. 早在2007年就有专家分析,假设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依法入学,每年每个小学、初中、高中生的平均义务教育费用分别为500元、1000元、1500元,按资料推算,2006年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约需2260亿元.而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近4万亿元.可以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12年免费教育,财政负担能力应该不是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在于:我们拿出了多大的决心?对此的认识程度有多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