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249条是什么
1967香港暴动 反英抗暴的香港六七暴动 手持毛语录,胸带像章的左派分子在中环示威与警察对峙六七暴动,亦称六七左派工会暴动,当时参与者称之为反英抗暴,发生在1967年香港。
香港亲共的左派在中国大陆文化大革命的感召下,展开对抗英国殖民政府的暴动。
事件由最初的罢工、示威,发展至后期的暗杀、放置炸弹。
结果51人直接在暴动中丧失性命,另外超过800人受伤。
前奏 1966年中,文化大革命在中国大陆展开。
各地红卫兵四出,国务院中原本负责港澳事务的廖承志亦被夺权。
12月,澳门发生一二三事件。
一件警民冲突事件,引发澳门左派到澳督府示威,要求警方道歉下台。
澳葡政府出动军警镇压,导致十多人死亡,百多人受伤。
1967年1月初,澳门左派发动罢市,中国更断绝澳门食水供应。
葡萄牙政府最后屈服,接受左派的要求,并一度提出即时交还澳门。
香港的左派到澳门祝贺,同时学习澳门左派的斗争经验。
经过1967年5月,位于九龙新蒲岗的新浦岗造花厂发生劳资纠纷。
5月6日包围厂房的劳方与镇压的警察冲突,21名工人被警方逮捕,多名工人受伤,工会代表前往警署亦被扣押。
翌日,工人与其他支持者上街集会示威。
示威者仿照中国大陆文革的做法,手持毛语录,高喊共产党口号。
警方施放催泪弹及木弹驱散示威者,拘捕127人。
当晚政府宣布所有警员取消休假,九龙宵禁。
之后北京报纸称“港英政府行为是民族迫害,镇压群众是野蛮的法西斯暴行”,支持“香港市民上街抗暴”。
5月15日,北京外交部向英国代办提出抗议,并发动北京群众在英国驻华代办门外示威。
部分群众更于当晚冲进代办的住所和办公室。
香港左派报章报导北京支持的消息,由左派学校学生在街头向路人派发;中国银行亦在中环总行的屋顶装上扬声器,进行革命宣传。
写有同胞勿近的炸弹。
黄皮狗指华籍警察,白皮猪指外籍警察。
5月16日,香港的亲中左派宣布成立港九各界同胞反对港英迫害斗争委员会,简称斗委会,由工联会理事长杨光出任主任。
斗委会随即以“反英抗暴”为口号,联合各亲共团体数百人,手持毛语录前往港督府示威游行,并在港督府门外张贴大字报。
之后港九各地陆续有集会和示威,参加者除工人外,亦有学生及其他群众。
巴士、电车、煤气公司、天星小轮等亦开始出现定时罢工。
5月21日,暴动蔓延至中环。
22日,示威者与警察发生流血冲突,167人被捕。
暴动的工人及学生以左派报馆、银行、国货公司、学校等为据点,出动示威,袭击警察及仍然行驶的公共交通。
防暴警察到场以催泪弹、警棍等驱散后,示威群众即迅速撤回据点,令警察疲于奔命。
7 月8日,约百名大陆民兵在沙头角与香港的警察枪战,五名香港警察殉职。
人民日报再次发表支持香港左派反英抗暴的言论。
香港出现传言,指北京打算收回香港。
之后左派的行动进一步升级,开始以罐头罐制造土制炸弹及珠江汽水的汽水瓶来制造燃烧弹袭击警署,并以镪水(粤语,是一种盐酸和硝酸的混合物) 从高处袭击经过的警车及公共交通,左派学校的实验室成为了炸弹的制作工场。
7月至8月,警方以武力还击,攻入各左派据点。
8月4日出动访港英军航空母舰上的直升机从天台降落,上下夹攻左派在北角的据点、位于英皇道与糖水道交界、大型国货公司华丰百货所在的侨冠大厦。
警方在大厦内除搜出各式炸弹武器外,还发现有设备完善、包括有手术室的战地医院。
根据紧急法令,警方封闭多间左派学校及发出煽动言论的左派报社;同时大举逮捕左派人士,将他们拘押在摩星岭政治部的囚室,部分人之后被逮解出境。
六十年代反英抗暴是香港历史很重要一幕,虽然群众后来采用了过激暴力手法,引致无辜人士死亡,可是抗暴运动开始是正义的运动。
对悲剧的发生,港英应负起最大的责任,香港左派领导人也要负起部分责任,人民大众的行动却理应肯定。
可能一般大陆人民对香港五、六十年代的历史认识不多,香港殖民地奴化教育也使不少香港年轻一代错误理解此事,过分正面评价港英的暴力镇压和统治。
五、六十年代香港社会状况 大陆解放后,大批上海民族资本家和大陆人士移居香港,香港人口急速膨胀,从不到五十万变成差不多两百万。
香港原来只是英国在华不平等贸易中转站和本地渔业港口,新增的人口对房屋和就业的压力十分大。
虽然来到香港的民族资本很快就开始投资活动,而且联合国对我国的禁运很大程度帮助了香港的转口贸易,但是还远远无法消化大量的劳动力,而港英政府也没有针对性的房屋政策。
所以香港在五、六十基本上是人浮於事,大量新移民在港九地区搭无数的木屋来居住,这些木屋区都是卫生环境恶劣,而且十几人挤在不到五十平方米的屋子里,水电也不一定有供应。
除了生活艰难以外,港英政府在五、六十年代统治上还是老式殖民地思维。
华人在政府里只能做基层工作,也没有任何发言权。
民意只能透过港英委任的少数太平绅士反映,法律和政府档都只有英文本,一般人民是既不理解,也无法争取任何权利的,执法高层都是英国人或其它英国殖民地招来的白人,大部分有很重的歧视华人心态,对待华人自然是不闻不问。
除了种族隔离式统治手法外,港英还沿用以华制华模式,连结华人黑社会力量来维持基本社会安定,造成了政府严重的贪污腐化现象,甚至英国委派的总督都牵连在内,上下无有不贪之官,员警、消防、水电以至医务人员无不定期有组织的收受贿赂。
据说总督戴麟趾David C.C Trench离开香港时,光是随身的财物已有几千万港币之多。
六十年代初期,随著香港经济的起飞,社会财富开始高速增长,但是社会贫富悬殊问题也严重起来了。
因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受益者,是老板阶级,特别是享有某些特权的香港英资财团。
经济的发展变化,通货膨胀,虽然香港工资也有所增加,但是对於广大的劳工群众来说,生活负担日趋加重,一家数口,单凭两夫妇的工资难以维持起码的生活。
更严重的是,有一部份工人沦为失业者,流浪街头,生活得不到保障。
港英当局只顾掠夺钱财运回老家,不十分注重民生。
为了改善生活,要求增加工资,香港的工人不断发生罢工。
根据统计,从六零年到七零年,香港的罢工事件有一九三件。
港英压迫左派爱国人士和一般工人大众 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后期,港英当局从不间断地镇压香港的爱国同胞,发生了一连串涉及中英之间外交纷争的事件。
港英当局纵容台湾当局在香港对新中国、香港左派机构的著名破坏活动有: 〈一〉一九五零年四月,台湾当局在香港启德机场制造的爆炸事件,炸毁了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的七架飞机,阻止「两航」飞机归还新中国。
〈二〉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一日,震惊中外的印度航空公司「喀什米尔公主号」爆炸事件。
〈三〉一九五六年一月卅一日,台湾国民党的八六型战斗机在闽粤上空被中国空军追击,逃到香港,在启德机场降落。
港英当局不顾中国的反对和交涉,放走该战斗机。
为台湾当局以香港作为对中国军事破坏活动的基地和逃避场所,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五八年,类似的事件发生三次。
〈四〉一九五六年十月十日在港英当局放纵下,台湾特务及在港黑社会人物在九龙及荃湾蓄意滋事,策动暴乱,袭击左派学校、商店、工会,抢劫财物,毁坏屋宇,殴打无辜,这场暴乱共达三天之久,造成死伤三百余人的严重流血事件。
港英当局亲自动手镇压香港爱国同胞的主要事件有: 〈一〉强制取消、关闭香港华人制造业联会等一百四十二个华人团体。
〈二〉递解香港爱国学校香岛中学校长卢动出境。
〈三〉一九五零年一月,港英当局镇压电车工人罢工,发生了「罗素街事件」,工会被封闭,工会主席刘法及十多名职工被递解出境。
〈四〉一九五二年一月十日港英政府对香港电影工作者司马文森、齐闻韶、马国亮、刘琼、阳华、白沉、沈寂、狄梵、舒适、蒋锐等十人,先非法逮捕,后强押出境,宣布『永远驱逐出境』。
〈五〉一九五二年香港教育署修订教育法例,有几条对学校进行「政治宣传」加以限制的条文,这些条文是港英政府「专政」的工具,用来镇压、扼杀亲中左派的学校。
〈六〉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港英政府不准广东的「粤穗慰问团」慰问东头村大火灾民的代表入境,制造了「三.一」事件,员警开枪打死一名工人,多人受伤,百多人被捕,十八人,被判有罪,十二人被递解出境。
紧接著事件发生后,港英当局以「载煽动性文字」罪名控告《大公报》所有督印人费彝民等人,并判《大公报》停刊六个月。
〈七〉递解爱国警务人员曾昭科出境。
〈八〉一九五八年五月十日,港英当局禁止香港新侨中学悬挂中国国旗和唱国歌。
〈九〉一九五八年八月递解香港培侨中学校长杜伯奎离开香港。
〈十〉一九五八年八月廿六日港英当局出动员警强行封闭中华中学,殴打师生和记者。
除了以上的事件,港英当局处处以防止「政治宣传」为理由,禁止中国大陆反映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的电影在香港放映,一套有关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的书《红旗飘飘》也不准阅读,诸如此类的书籍,更不能公开贩卖。
凡是提到「共产党和毛主席」,或出现的镜头的电影都要删剪。
当年,歌星演唱电影歌曲《洪湖水浪打浪》时,「共产党的恩情」的唱词也要改为「爹娘的恩情」。
大型史诗记录片《东方红》可以在菲大学校放映,然而港英却不准在香港上影。
中国政府对港英当局的这些恶意行动,并没有什麼灵丹妙药,只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抗议、再抗议、或提出「最、最最严重的抗议」。
亲中左派处於处处「挨打」的被动状态,香港的广大爱国同胞对港英当局的做法,早已不满,为了支援祖国的建设大业,只好「忍气吞声」然而他们心中的反英情绪随时可以爆发,一旦爆发,是山洪爆发、是不可阻挡的洪流。
如何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一、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
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二、对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行为的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以及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非法聚集,或聚众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扰乱办公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和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笫四十三条之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正当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或以电话、短信、网络、公示牌等形式对其进行诋毁、骚扰,应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