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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协会亲子运动会口号

时间:2016-03-02 13:11

大策的大型活动

具体位置是桥西区西王南街八号,人口调查与研究委员会大院内。

是石家庄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为更好的为婴幼儿的早期发展提供服务,按国家要求和标准,投资200万。

中心提供六项免费的服务项目: 1、0-3岁成长阶梯测评并提供测评报告 2、设计婴幼儿早期发展个性化指导方案 3、开展0-3岁婴幼儿家长和新婚、孕期夫妇学习培训 4、入户指导(安全、教育、测评及家庭教育方案) 5、为0-3岁婴幼儿进行敏感期引导 6、参与中心定期亲子活动 并且对独生子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家庭有优惠政策。

三八妇女节活动方案名称

三月,春意浓浓的日子,三月,属于女人的日子。

乍暖还寒中,阳光一天天明媚起来,忙碌辛劳中,女人也一天天成熟明媚起来。

紧紧跟随着时代的步伐,现代女性与旧时代女性有了许多不同之处:思想的解放,观念的更新,视野的开阔,给在生活注入了新主张新概念。

在这个属于世界妇女的节日里,妇女们要不要让自己放松一下,妩媚一下,野蛮一下,奢侈一下….浪漫不浪漫全由你自己!请姐妹们尽情娱乐,在我们的节日里,抒发自己的心绪和情怀吧。

  一、活动时间:XX年3月8日(如遇雨天,活动顺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活动地点:  二、活动主题:三八妇女节,浪漫不浪漫!妈妈,您辛苦了!在这属于您的节日里,我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平安快乐!  三、活动内容:  纪登村的妇女们,心动不如行动,赶快报名参加,名额限不限,报满即止。

  奖项设置:  一等奖:2名  价值**元礼品一份  二等奖:5名  价值**元礼品一份  三等奖:10名  价值**元礼品一份  纪念奖:20名精美礼品一份。

  内容不限,活动可以自拟。

  以下为参考活动内容:  活动一:评选好妈妈5名(颁奖)  (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勤劳致富、妇女才艺、生活小妙招等评比。

)  活动二:政策常识竞赛(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等知识)  活动三:游戏比赛  1、快乐运动幸运呼啦圈转转转  快乐三八节,快乐转不停,走进新世纪,一起做运动,伸伸手,扭扭腰,呼啦呼啦转不停,让你体验旋转的乐趣,让你的身材更苗条、更迷人!  活动四:团体活动  ①、拔河比赛  分队规则  1.分队规则。

分以下12个队,每队10位妇女。

  一队:一组妇女  二队:二组妇女  三队:三组妇女  四队:四组妇女  五队:五组妇女  六队:六组妇女  七队:七组妇女  八队:八组妇女  (以此类推……)  每队设队长一名,负责代表本队参加分组抽签等。

  比赛规则  1)比赛分淘汰赛、半决赛和决赛等三个赛程。

  2)比赛分组及比赛首场的站位选择由各队队长抽签决定。

  3)淘汰赛:十二队抽签分成二组。

每组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后双方交换场地。

当两局即可分出胜负时,比赛宣告结束。

每组获胜者进入半决赛。

  4)半决赛:二组淘汰赛的获胜者进入半决赛。

二队进行抽签分组,其中一队轮空而直接进入决赛,另外两队按三局两胜制进行拔河比赛,获胜队进入决赛。

  5)决赛:采用三局两胜制,胜者为总冠军。

  ②、集体跳绳比赛  比赛规则  分组与拔河比赛相同  比赛时间:三分钟  比赛人数:每队12人(2人摆绳、10人跳绳)。

  比赛队员要从绳子的一边按顺序依次跳过绳子到另一边。

如果跳绳者不能通过绳子,不计数但比赛继续进行。

比赛结果以三分钟内通过绳子的累计总人数为最后成绩  说明:各个项目均以成绩最好者为胜,如比赛结果相同,将进行加时赛。

  活动五:  1、踩气球  游戏规则:两人配合,把气球绑在两人腿上,每组五对,从规定的起点走到终点,每对之间可以互相踩腿上的气球,以最先到达终点且腿上所剩余气球最大众健康网多者胜出。

(如最先到达终点者腿上所剩余气球非最多,不算作胜出,取下一队,直至最先到达终点且腿上所剩余气球最多者胜出。

)胜出者在奖券上盖章。

关于“父母皆祸害”论点,简单内容

1.父母对子女生活方式过度干涉,无视子女独立意志甚至反对子女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例如:“我是你妈,你就得听我的。

”),贬损子女人格(如:“你小孩子懂什么”PS:这句话是我一个朋友25岁时其父说的,其父母反对他与她女朋友交往。

)2.父母对子女生活过度包办导致子女在生活上不能自主。

3.父母以自身价值观强加于子女身上,当父母价值观与子女价值观发生冲突时父母以威权人格压制子女人格,使子女不能表现自己独立意志。

4.父母将子女看做是自己人生目标的延续,对子女提不切实际的高要求,使子女无所适从。

5.某些父母认为子女成人后应无条件满足自己任何要求,造成子女经济及心理压力过大。

6.父母某些教育方式(如很传统的“棍棒底下出孝子”“打是亲,骂是爱”)造成子女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永久性伤残。

我想知道婚姻法

婚姻法  目录·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 law of marriage  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参见 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  2. marriage law  特指单行的“婚姻法”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

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

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

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

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

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丧失和离婚。

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

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

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

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

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

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

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

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

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  ① 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

“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

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支配。

《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

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在贯彻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时,它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

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

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

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② 英美法中的亲属法  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法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两者在原则上和具体规定上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

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

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

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

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③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的趋势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只有联系各国的实际状况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

因为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仅凭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苏联的婚姻法〗 帝俄时代的亲属法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宗教传统。

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的立法措施。

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权颁发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及实施户籍登记簿的法令》;不久又颁发了《关于离婚的法令》。

这些法令对废除反动法律,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的干预,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1918年9月16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于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

1926年11月19日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并在决议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必须符合该纲要的精神。

此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继颁布了婚姻家庭法典。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

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

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

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

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

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

《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

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

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

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  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

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

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

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

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里根要撤销教育部

以来,人们都接受这样的观点:中国学造能力逊于美国学生,但基础知识的扎实却远后者。

然而,国际数学大师丘成桐却给了自我感觉良好的中国人当头一棒:“这都是多少年来可怕的自我麻醉

我不认为中国学生的基础知识学得有多好

”丘成桐说:“能进哈佛大学的中美学生应该是这两个国家最好的学生。

而两类最优秀的人相比,美国学生的基础知识绝对不会逊色于中国学生,相反要强很多。

“”在美国比较好的中小学校里,中国学生念的功课,他们也都是要学的,而且学得很灵活,绝对不是像中国那样填鸭式地教。

一些好的学校,十一、十二年级学生的微积分已经做得非常漂亮,但听说国内不是所有的高中生都学微积分。

“丘先生清楚地记得 :有一次,几个来自国内一顶尖大学的学生找到他,求教一个几何方面的问题。

丘成桐感到很奇怪,他们问的是一个微分几何方面的古典问题,是学生们在读本科时就应该掌握的数学知识。

”这还能说中国学生比国外学生学得好吗

“诺贝尔奖获得者杨振宁则认为:中国的教育态度与美国的教育态度截然不同,最大的区别是中国偏重于灌输式教育。

中国学生的根基非常扎实,这是优点,但也有缺点,中国的学生面对新事物总有畏缩心理,与美国学生比起来,创新意识较差。

中国式与美国式的教育,不能讲哪一个好,哪一个不好,要因人而异。

在教学过程中,对于中国学生,应该让他们多创新,对于美国学生,应该让他们打好基础,这样互相弥补,是最恰当的。

换一种说法,对天资高的人,美国教育会好一些,而对于大多数的学生,基本上讲,中国的教育哲学是比较好的。

杨振宁的结论是中国传统的教育体制没有完全改变的必要。

有人以中国学生在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上的卓越表现来反驳丘成桐的观点,“国内参加奥林匹克数学竞赛的孩子多厉害呀,连着多年占据金牌霸主的地位。

美国孩子能行吗

”然而,早在2002年国际数学家大会上,就有学界专家告诫,别被“奥赛”的光环蒙蔽。

中国之所以能在数学“奥赛”上年年丰收,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选手都是层层选拔的,并在赛前经过了严格的强化训练。

这种强化训练可以用“残酷”一词来形容。

在学校往往是采取数学教师轮番轰炸的方式,即竞赛选手停止了其他所有学科的学习,整天从早到晚不休息,十几名数学老师轮流辅导,出难题怪题考试,同一题型进行反复的多角度的练习,直到所有老师无题可出,甚至数学老师都被难倒,无法解答,还不罢休。

在国外,参加”奥赛“是自由的,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重视,组织得这么好。

在我国,各种”奥赛“都带有明显的应试教育痕迹,不再是培养兴趣的活动。

这样培育出来的数学苗子,他们多半会“告别”数学舞台。

“在‘奥赛’中获奖的不少人不愿继续从事数学研究,个别人甚至表示一辈子不愿意再接触任何数学符号。

”北京师范大学刘兼副教授说。

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竞赛的重大意义之一,本是促进创造性的思维训练,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这种训练尤为重要。

数学不仅要教会学生运算技巧,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有严密的思维逻辑,有灵活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但是,在中国的奥赛热,却渐渐背离了其初衷……面对以上困惑,本刊近日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副院长、教育心理与心理健康研究所所长伍新春教授和北美三大教育心理学家、前美国教育协会主席、现伊利诺依大学阅读研究中心主任理查德·安德森先生。

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实际上中美教育差异不只存在于大学、中学,更存在于小学和学龄前幼儿时期。

美国人重在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认为学习是一辈子的事情,学习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

他们觉得进入21世纪后,人们所要面对的是科技创新和纷繁庞杂的信息更替,只有培养一个人终身学习的能力,才是最大的生存保障。

阅读是最直接有效的学习途径,人类80%的知识都是通过阅读获得的。

西方人说:“Leader is reader”(领导者一定是读书人)。

阅读能力的培养是从儿童早期开始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说阅读是学习的基石,教育的根本,那么,儿童阅读就是基石的核心。

因此,早期阅读更被称为”终身学习的基础、基础教育的灵魂”。

美国总统布什在“教育改革蓝图“中说:我们太多的孩子不会阅读,阅读是建筑的基石,它必须是我们教育改革的基础。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把儿童智力发展的重点转移到阅读能力的培养上。

在美国、英国的幼儿园,阅读占到课程的 80% 以上。

每天晚上睡前进行20分钟的亲子共读,已经成为大多数美国中产阶级家庭的习惯。

西方国家儿童读物出版机构、社区、家庭、教育机构、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及传媒的多方参与,构成了良好的儿童阅读促进机制。

伍新春: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

著有《教育心理学》、《小学语文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书。

承担过国家“攀登计划”《脑科学与素质教育》课题;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现代学习理论与学习方式变革》课题;教育部《教师职业倦怠的特点、成因与干预研究》;美国福特基金《汉语儿童的阅读与促进》课题。

问:数学大师丘成桐认为中美学生的差距不止在大学教育阶段,更在基础教育阶段,您对此怎么看

答:我们目前正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其实,我们的基础教育也有其可取之处。

比如,我们学生的基本功很扎实,解决书面问题的能力往往比较强。

关键是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究竟怎么教才能尽可能的发挥优势,减少劣势。

这是个教育政策的策略问题。

现在,美国也在学习中国应试教育中好的一面,以期减少他们学生基本功不扎实的问题。

美国所倡导的“快乐教育”就是希望孩子从小培养内部动机,享受做这件事的乐趣。

而灌输式的教育虽然也能达到这种目的,能力可能提高了,但也可能无形中使孩子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以后再也不想做这种事情了。

我自己也是一位大学老师,从我的经验看,国内中学里最优秀的学生,大学里继续优秀的不多。

因为国内中学里最优秀的学生往往为了保住第一名,就要加倍的用功读书,大量的精力用在了抠书本、抠教材上,兴趣面会比较狭窄,一旦进入大学学习后,外在的压力没有那么大了,自己就会从精神上放松,学习成绩就会掉下来。

所以,从中外教育来看,最核心的就是别人学得比较轻松、愉快,而国内则整体上强调学习是一种苦差事,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中国有句话叫“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就是说:你现在吃苦了,以后就可以享福了。

可是现在有谁能够读20年书后,就可以从此不学习只享受呢

心理学中有一种术语叫做“过渡理由效应”,就是这样一种理由足够我从事这样一种活动了。

如果学生在学习中,家长和老师不断地给学生一种奖励,学生就会认为学习就是为了得到这些奖励,一旦这些奖励没有了,他的学习动机也就没有了;没有了动力,学习成绩自然而然就掉了下来。

用奖励刺激学习的方式,会把孩子往一个方向引。

实际上,并不是只有往这个方向走才是最对的、最合理的。

所以,有创造力、成功的人并不总局限在某个方面。

问: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各有各的利弊,您认为应该怎样扬其所长,避其所短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有什么策略

答:中国的学生众所周知都比较勤奋,比较刻苦,这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民族特点有关。

中国人受几千年的传统影响,一直以来都是以“勤劳、智慧”闻名天下。

我们的学生对基本概念的把握与理解都很好。

这一点,美国也正在向中国学习。

他们的课程改革也吸收了许多中国教育中好的一面。

比如,美国曾经提出一个口号”恢复基础运动“。

它就希望把自己强的一面发挥得更好的同时改进自己相对弱的一面。

从我们研究来看,美国学生一般知识面比较宽,中国学生则知识面比较窄,对某个点研究得较深。

另一方面,美国学生在课堂上表现得比较活跃,而我国则比较沉闷,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学习的内容也相对封闭,这样我们学生的创造性、突破条条框框的能力也相对差。

这种书本的学习与现实生活有距离。

比如,合并同类项这个问题,国内很少有学生会把“合并同类项”与生活联系在一起。

实际上,一个班的同学,男女、高矮、胖瘦、穷富、学习好坏都是合并同类项,都是归类。

中国的学生就很少想这些问题,美国的学生则喜欢想生活中的合并同类项问题。

中国学生研究的是高于实际的问题,美国学生则注重源于生活的问题。

所以,他的这种学习就会与生活有密切联系。

一旦生活中出现了问题,他就会很轻易的去驾驭问题。

这体现在反映问题的能力上,他会比较快速的应对问题。

反过来,如果学生们知道,自己所学的东西对自己的生存、发展有用,他就会比较愿意和主动地去学,如果学了不知道有什么用,心里就会很迷茫,在学习上就会表现得很被动。

所以,学习的动机问题,学习的内容与现实生活联系的问题都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现在,我们就是要在保持我们学生学习扎实的基础上,研究怎样启发学生的内部动机、内部学习兴趣,使得学生在开放性、创造性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问: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留学低龄化倾向,家长们认为中国的教育存在许多问题,您认为到底问题出在孩子的早期培养上,还是上学后教师的引导上

答:不能片面的强调是哪方面的问题。

这跟我国的传统有关。

过去几千年里,我们的祖宗一直强调死记硬背,强调“四书五经”。

这种教育传统中有许多好的东西,也有许多不适合时代发展的东西,比如前面谈到的创新问题。

古代,因为要学的东西有限,用死记硬背的方法可能会很管用。

现在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再用以前的方式可能就不行了,这时就要强调学习的方法,需要教会孩子如何去摸索、去探索。

美国目前的教育方法的好处就是学生在摸索的过程中也会走弯路,但走弯路同样也是一种学习过程。

一旦你自己掌握了这种方法后,就不会放弃了。

就像小平同志说的:“摸着石头过河”,这本身就是政治生活中的一种自我创新,自我探索的过程。

教育实际上和政治也是密不可分的,也是政治生活的一种体现。

理查德·安德森:前美国教育协会主席,现美国伊利诺依大学阅读研究中心主任,北美三大教育心理学家之一,儿童早期分享阅读的创始人。

问:您是怎样对儿童分享阅读这个课题感兴趣的

答:我曾经在高级中学当过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现这个年纪的青少年常在阅读的时候遇到困难,而这些困难影响了他们高中阶段很多学习内容和学习任务。

于是我开始思考产生这种困难的原因。

当时的研究方法是从高中学生一点点倒推回去,被研究的学生对象年纪越来越小,最后我终于发现问题在学生非常小的时候就出现了。

从我从事第一份教育工作开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始终在一点一点努力地去做,直到今天已经做了30多年的研究。

我发现年纪很小的儿童已经非常有创造力,对于教给他们的东西也有非凡的领悟力。

如果在这个时候培养阅读能力和阅读习惯,使他们有好的阅读基础,那么到高中时他们才能保持很好的阅读状态,不至于发生阅读困难。

问:您认为学生产生阅读困难有哪些原因

答:产生阅读困难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语音意识。

英文是拼音文字,在拼音文字里小到每个字母都是一个发音单位,有些学生在把这些发音单位连续发成一个单词时产生了困难。

对有些孩子来说,语音困难对他的一生影响都很大。

而且语音困难可能使孩子阅读兴趣降低,结果阅读效果越来越差,在阅读的过程中不得不一遍一遍反复去读,有时在理解整篇或整段意思的时候,为了更好地理解必须大声地、一个单词一个单词读出来。

而且常常读过的东西又要返回去重新看,导致阅读效率很差。

这种影响直到很多人成年之后还存在,这种现象在每天的生活中都能发现。

问: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开发孩子早期阅读,以预防成年后遇到的阅读困难

答:3到5岁的幼儿已经可以轻松愉快地享受阅读,而且阅读将成为他们终生的乐趣。

我们的儿童分享阅读有两个术语——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

我们主要注意培养儿童的内部动机,让他们发自内心想去阅读,把阅读当作轻松愉快的事情。

如果仅仅是外部动机,比如在老师或家长的要求下不得不去阅读,或者为了逃避惩罚,或者为了得到父母的奖励去勉强阅读,都不是真正培养儿童阅读的好办法。

而且儿童在很小的时候就有非常好的创造力和感悟力。

我们曾经做了一些研究,让孩子读完一遍故事后进行测试,发现他们能记住很多生字——不是刻意地教,而是从自然阅读中认识这些生字。

汉字也是如此,很小的儿童对汉字的认知也会有自己的策略,比如知觉组块,即汉字的形旁和意思的联系。

例如儿童认识了提手旁,就能够自然地联想到很多有提手旁的字的意思,知道这些字与手有关;又例如儿童还可以从声旁推测出汉字的发音。

问:在提倡儿童早期阅读的过程中您如何看待写作对儿童智力开发的影响

答:写作可能对于中国的孩子会更困难一些,因为汉字是表意文字,有很复杂的笔画。

外国小孩四五岁就开始写字了,而中国孩子一般到小学一年级才开始接触写。

其实在中国也不是不可以让幼儿园的孩子尝试写作,但要采取老师和孩子互动的方式。

在西方,老师和孩子采取分享写作的方式,刚开始老师写大部分的东西,比如“今天我生日”—“Today is my birthday”,可以空一个“my”或“birthday”让孩子来写。

通过这样的鼓励来提高孩子的写作水平,让孩子认识到写作和阅读一样是交流的手段。

我在上海也遇到这个问题,幼儿园老师把写作当成一个困难的事,但没有想到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和孩子交流的手段。

问:能否介绍一下你任美国教育协会主席和从事教育工作的生涯中,历届总统的教育政策有什么不同的特点

答:美国的几任总统对教育都很重视。

里根总统执政时期,没有将儿童教育政策放在国家的高度上,而是由各个州自己来管理。

当时我曾将一份关于全国儿童读写的报告提交给里根总统,这个报告后来写到一本书里,封面就是里根总统和儿子的照片。

这本书到今天仍是美国非常畅销的书之一,也是关于儿童读写的一本里程碑式的书。

在老布什执政时期,他的第一夫人芭芭拉是一个特别热爱儿童教育的人,对儿童教育也非常支持。

克林顿得到了很多老百姓的支持,因为他的教育政策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尤其对那些家庭特别贫困和黑人家庭的孩子在教育方面的帮助使他受到了民众的欢迎。

而小布什则自比为一个教育领导,事实上他也做出了重大行动,他提出的口号是“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我虽然不支持布什这个人,但支持他的教育政策,尤其他的政策能使我很容易申请到一些教育资金。

问:您认为中美教育在儿童自身开发和教师水准方面各有什么特点

答:中国教育最可怕的是分数,学生为了考试往往要做大量练习和做很多辛苦的准备。

幸运的是,我不仅走访过中国的很多大城市,也到过很多农村课堂,不仅去了幼儿园和小学,也到过很多中学课堂,因此我还是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的。

在中国,中学老师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准是比较高的,他们都是师范院校毕业,而且老师备课非常认真,讲课的内容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和美国很不一样。

在中国的课堂上,学生听讲非常专心,课堂纪律很好,讲课效率也很高。

一节课45分钟内容安排得很充实也很有条理。

中国的教学优势就在于教学十分系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很牢固。

但在想象性、独立性、批判性思维与美国学生相比要差一些,因为中国的教学精读多,而在美国是泛读多。

中国的教育往往强调深度分析,而研究证明大量的泛读对一个人终生的发展都非常有利。

美国课堂很随意,老师可以身穿牛仔,很随便地坐在课堂的某一个角落,而学生分成很多组自己组织讨论。

没有老师站在黑板前一笔一画给学生讲每一个字,告诉学生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

这种松散的课堂教学组织使得学生非常随意。

但如果每节课都这么上,知识的传授效率会比较低,双基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就会比中国学生差,而想象力、思考能力的培养则比较好。

问:中国目前很关注对弱势群体的帮助问题,您如何看待解决弱势群体中的儿童早期教育问题

答:这个问题确实不是简单一句话就能解释的。

这个问题不仅今天的中国遇到了,美国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对弱势群体的帮助需要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包括一些政治群体、社会学家、教育学家来共同关注。

另外对中国来说降低出生率确实很有必要,如果贫困家庭生育过多的孩子,自然就会影响到孩子的教育。

另外如果提高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儿童的失学率就会降低很多。

因为受过教育的女性会更关心孩子的成长。

现在中国有些地方女孩子受教育的机会要少于男孩子,而且人们在观念中认为男孩子更应该受到教育,而这从长远来看对儿童的发展尤其是弱势群体中的儿童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听了安德森一席话,我们忽然觉得美国人在教育孩子时是在交给孩子一把钥匙,告诉他们如何应对知识爆炸时代的各种问题;如何从众多的信息中找到自己所要的东西;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早期阅读无疑是对这种能力的一种培养。

据研究,幼儿一旦喜欢上读书,将获得身心的全面发展,将终身受益。

实际上,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都各有长短,关键是怎样取舍。

这也是目前中国教育界正在研究和关注的问题所在。

值得高兴的是,国内许多同行已经意识到了早期阅读、分享阅读的重要。

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城市的100多所幼儿园和小学在开展这一活动。

希望在不久的未来,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充满书香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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