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纪审查 执纪审查是什么意思
执纪审查又称纪律,首先是要审查违纪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组织纪律的行为。
有的领导把法律当成纪查的尺子,只重视查办能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实则不然,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因此,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纪委的审查是什么
包括哪些工作流程
执纪审查、审理工作流程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前言QIANYAN执纪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1线索处置2初步核实工作流程3立案审查4审理5处分和执行1线索处置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处分执行线索处置的流程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处分执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了结线索处置的分类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或者不具备可查性,但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反映的问题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应当写出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暂时存放备查,条件具备时及时提出新的处置意见。
被反映人年龄过大、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反映的问题发生时间久远、无法查证的,或者已有明确调查结果又重复反映的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处分执行以模拟卷宗为例:线索处置在案卷中就表现为案件的线索来源。
案件线索来源2初步核实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处分执行初步核实的程序初步核实的程序批准程序实施初核结果运用执纪部门拟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按照程序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收集证据,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1、了结;2、谈话函询;3、暂存待查;4、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5、拟立案审查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处分执行
执纪审查外查工作应注意哪些事项
纪委审查,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通过收集证据,是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
纪委审查有严格的流程,对任何官员的审查都要按规定的流程进行什么是纪委审查如果某个官员被查,我们一般会先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某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当这样的消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可以确定此案件的审查已经开始了。
纪委审查,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通过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纪委审查是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是执纪审理和最后处理的前提和基础。
这么重要的工作,严格的工作流程必须不能少。
纪委审查的流程纪委审查开始前,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纪委开始审查后,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会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纪委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要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纪委审查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监督执纪工作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
根据规定,审查与审理要分离,审查的下一个环节即是审理。
执纪审查是什么意思
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审查过程。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纪律审查操作规范。
严格回避制度、量纪步骤、量纪建议等纪律审查基本程序和具体规定,严格审查步骤、审查方式、审查时限等权限批准,严格涉案款物处理、审查时限等程序审核,以严格程序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在依纪依规轨道上运行。
严格审查取证,规范事实认定。
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强化证据意识和执纪审查人员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借鉴相关政策法规,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纪律审查依据充分、事实确凿。
充分遵循证据规则,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证据效力的判断,强化对取证工作的审核监管。
在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办结案件达到“定性、定情节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标准,确保事实认定扎实可靠。
严格执纪裁量,规范量纪处分。
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撰写纪律审查调查报告、提出量纪建议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违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量纪,避免出现“重定性、轻量纪”、“量纪畸轻畸重”等情况,确保执纪公正。
量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量纪均衡,既客观全面把握党规党纪,又遵循已有案件先例标准,对于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做到量纪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确保纪律审查质量。
严格权利保障,规范审查措施。
强化纪律审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严格落实依纪依规安全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纪律审查措施,切实保障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杜绝在审查措施使用、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侵害被调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调查阶段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负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依纪依规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纪律审查规范化,为纪律审查提供安全保障。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以下哪些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
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
“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
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
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
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
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
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
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
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
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
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
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
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
一方面,调查报告、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
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
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