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狱标语(激励犯人改造的语句)有哪些
如何利用激励措施促进罪犯改造;所谓激励,即激发和鼓励之意;激励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一种有效手段,要充分运;一、改造目标的激励,人的需要总是指向某种对象;这种对象既可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它们是行动;二、奖罚激励,这是一种倡导和儆戒并举的激励方法;(一)奖励激励;奖励是对罪犯良好行为进行表彰和鼓励的形式,它能使;奖励具有推动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如何利用激励措施促进罪犯改造所谓激励,即激发和鼓励之意。
在心理学和行为学上是指持续缴发人的动机,引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在管理中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
在监管工作中,就是要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外力的作用,对罪犯个体的思想,情感、动机、行为的每个起伏点都要给予适当的激励,激发罪犯的心理需求和内在潜力,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罪犯个体将外来刺激内化为自觉改造行为。
激励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一种有效手段,要充分运用好这一手段,达到教育人挽救人,提高改造质量的目的,就必须学习,借鉴各种激励理论,科学运用激励的技巧和方法去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增加改造动力,激发罪犯的改造行为。
对罪犯激励的方法归纳起来有:改造目标的激励、奖罚激励、干警行为激励、竞赛与评比激励、感化激励、榜样激励、亲人的激励等。
一、改造目标的激励,人的需要总是指向某种对象。
这种对象既可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它们是行动所要得到的预期结果。
这一预期结果如果能获得,将带来需要的满足。
我们把行动的预期结果叫做目标。
对罪犯改造目标的激励,就是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监管干警设定一定的目标,作为罪犯的趋动力,以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罪犯自投入监狱改造失去人生自由以后,就认为前途暗谈,为社会所抛弃,此时监管干警对其生活的关心,改造前途的激励,就成为罪犯的一种需要,同时监管干警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反复向罪犯指明改造的方向和目标,即把自己改造成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罪犯改造的总目标。
它能激发罪犯改恶从善的动机。
在临管工作实际中,为了不使罪犯,特别是刑期长的罪犯感到目标遥远,我们可以对其提出切实可行的分段性目标,即近期目标,如在奖励罪犯这一方面,一个月进行一次监狱表扬评比,两次监狱表扬可获一次记功,并同时评为劳改积极分子一次,两次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就可获得提请减刑一次。
这就把罪犯改造的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结合起来,使远期目标变为看得见的现实,也会增强罪犯的改造信心和改造动机,提高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二、奖罚激励,这是一种倡导和儆戒并举的激励方法。
(一)奖励激励奖励是对罪犯良好行为进行表彰和鼓励的形式,它能使罪犯产生被信任住的心理,引起心理上的愉快感以达到强化好的行为,养成好的习惯,这是一种容易被罪犯接受的教育手段,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可分为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以及二者相结合的奖励,物质奖励满足罪犯生理需要,精神奖励满足罪犯心理需要。
奖励具有推动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但如果用的过分或过多,则可能失去效力,甚至产生消极结果,奖励如果用得不当,则可能导致罪犯把主要的改造目标置于脑后而着重于伪装改造而图奖励,此现象在监管工作实践中不泛其倒,因此,对罪犯实施奖励应注意以下几个因素:1 、要创造良好的奖励心理气氛。
良好的心理气氛是良好改造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激发罪犯群体的改造意识和积极性,促进罪犯群体的改造,在监管工作实践中,要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首先就应在罪犯群体中创造一种“抗改可耻、积极改造光荣”的心理气氛。
一切物质和精神的奖励都应在这种心理气氛下进行,以提高奖励的作用和效果。
这不仅可激励受奖罪犯本人的改造信心,而且可以影响其他,诱发他们争取受奖的心理欲望。
如某监罪犯,因违犯监规被关禁闭,监狱召开奖惩大会后,该犯看到比他表现差的几名罪犯因积极改造都先后得到减刑,就有一种被改造潮流抛弃的感觉,于是主动写出认识和申请,要求到最艰苦的岗位参加劳动。
由此可以看出创造良好的奖励心理气氛的重要性。
2 、奖励要及时这不仅能发挥奖励的作用。
而且能使罪犯增强对奖励的重视,过期的奖励不仅影响了奖励的激励作用,而且还会使罪犯产生无所谓甚至不满的心理。
3 、奖励的程度与罪犯的改造成绩要相适应。
应该说,罪犯的改造成绩越大,获得的奖励就越高,如果罪犯之间的成绩相差很大,但是奖励却相同,就会失去奖励的意义,因此,进行奖励时应注意拉开挡次,轻重有别。
4 、奖励的方法要有变化。
一般来说,一层不变的奖励内容易使罪犯产生厌倦感,甚至降低奖励的效果,因此,奖励的形式与方法应不具模式,要经常更新,但也要防止奖励过频,贬低奖励的作用和效果。
5 、奖励要与教育相结合。
对罪犯奖励的目的就是树立良好的典范,增强其他罪犯的是非观,以图从对个别罪犯的奖励引起罪犯群体的内心震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一种不良的现象,即只注意惩罚罪犯时进行教育,而忘记了在奖励时加强对罪犯的教育,这就忽视了充分利用奖励对罪犯进行教育的机会,使奖励,激励失去了应有的共鸣作用。
在对罪犯进行奖励的同时,应进行奖励的目的,动机和作用的教育,让罪犯正确对待奖励。
(二)惩罚激励一些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在总结自己的教育经验时得出:适当地把鼓励和批评结合起来运用,在表扬时指出其应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在批评时又肯定其成绩和进步,会得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如果我们把这种方法运用到监管改造罪犯方面来,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也会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
监管实践已经征明,惩罚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它除有较大的激励用外,还能激发罪犯的自尊和信念,加速改造的步伐,但实践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并兼顾他方面的因素。
1 、惩罚要与教育相结合惩罚是改造罪犯的前提,教育是使其改造为守法公民的必要措施,二者方式不一样,但目的一致,实践中,一旦罪犯违反监规纪律,不服改造,一方面要给其必要的惩罚,另一方面,在惩罚的同时,施以必要的教育,不能惩而不教或只教不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惩前瑟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2 、要掌握惩罚的时机和重点当罪犯的主要违规违纪行为已查明,经过严格的批评和教育,罪犯已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有接受惩罚的心理准备后,再给其惩罚,这样的教育意义就更大些,在惩罚过程中,监管干警要分清惩罚的重点,坚持惩罚少数,教育多数,分清情况,分别对待,即对首恶分子坚持严惩,对初犯,偶犯要以教育为主。
3 、惩罚要考虑被惩罚者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有的罪犯虽有违犯监规律纪的事实,但确因一些客观原因所致。
如某罪犯因揭发他犯的违规纪违或犯罪情况,而被他犯有意刁难或因此发生打架事件等。
这就应区别情况,宜从轻惩罚,而对一贯坚持反改造立场,屡教不改的,虽违规违纪现象不严重,但仍要依法从重惩罚。
三、竞赛与评比激励竞赛与评比是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一种手段。
在监管工作中,有奖励便有竞争,竞赛与评比自然被当作激发罪犯意志,争取优良改造成绩的手段之一。
一个中队(车间)及至一个分队、班组,一张记载罪犯劳动,学习等成绩的表格,干警办公室墙壁上的一些色彩鲜艳的星星点缀图,往往格外引起罪犯的注意。
因此,监管干警应针对现押青少年多,自尊心强的特点,根据条件,努力组织罪犯开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竞赛和评比活动,这对激励罪犯改造积极性有着重要作用,使改造活运处于活跃状态。
竞赛与评比虽有激励罪犯改造动机的效果,但结果一般是少数获胜,多数失败。
获胜的自然感到兴奋,继而更加努力改造,可失败的则可能因此灰心丧气。
因此,竞赛与评比活动不宜频繁举行,这不仅会失去它们应有的激励作用,反而会加重罪犯的思想负担,实行工作中,力求分组进行竞赛和评比,使多数罪犯都有获胜的机会,并对每次竞赛和评比进行总结,对罪犯讲明开展竞赛和评比的意义。
以避免忌妒或其他引响改造秩序事件的产生。
四、干警行为的激励监管干警的表率行为,对罪犯有特殊的激励作用。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欲正人者先其身。
”监管干警与罪犯可以说是朝夕相处,因此,干警的一举一动无不影响着罪犯。
而要达到干警行为对罪犯产生激励作用,干警就不应工作不负责任,作风轻浮,不应去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公私不分,偏听偏信。
否则,就会使罪犯不服,挫伤其积极性,甚至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因此,监管干警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自觉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知识素质做到大公无私,言行一致,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自己的言行激励罪犯。
五、感化和榜样的激励当一个人深处逆境而遇援助之手时,无不从内心表示深深的谢意。
罪犯触犯了刑律,人生前程阴云密布,心理上承受着强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干警一句温暖的话,一个体贴入微的关心,都会引起罪犯心灵的震动,从而激发罪犯的情感,使之相信监管干警,自觉提高改造积极性。
榜样的激励,即是在罪犯群体中,树立表现好的典型示范,所选择和培养出的典型应是集体公认的,真实的,这才使罪犯群体产生敬佩心理。
六、亲人的激励罪犯的亲人最了解,熟悉罪犯的心理活劝。
因此,有目的。
有组织地邀请其亲人来监对罪犯进行规劝,效果很好,有极大的激励作用。
亲人对罪犯的激励因素,包括对改造成绩的认可、赞赏,并寄予较多的期待等。
它能激发罪犯作出超常的改造表现。
一般来说,得到亲人从改造方面关心帮助而未被家庭歧视、抛弃的罪犯,在改造中普遍表现较好,他们都有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报答亲人的心理。
据此看出亲人的激励是所有激励因素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充分利用这一激励因素,有利于罪犯认识罪错,增强社会、家庭责任感,加速自己的改造。
总之,运且好对罪犯的激励,能诱发和促进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
每一种激励可单独运用,但更多的是综合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应灵活操作,讲究方法,切忌生搬硬套。
但无论哪一种激励,都离不开干警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
只有在干警充分掌握罪犯情况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政策,把激励这一方法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等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运用到改造罪犯的实际中去,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达到改造人、造就人的目的。
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
容摘要:当今社会,罪犯就必须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
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
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
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
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
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
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
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
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
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
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
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
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
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
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 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
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
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
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
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
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
“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
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
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 (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
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
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
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
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
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
(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 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
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
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
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
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
(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 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
(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 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
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
(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 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
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
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
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
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
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 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
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
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
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
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
何谓劳动改造
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
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
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
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
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
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
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
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
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
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
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
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
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
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
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
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
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
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
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
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
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
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
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
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
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
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
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
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
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
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
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
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
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
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
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
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
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
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参考资料: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三)《罪犯改造心理学》121—122页。
什么是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听从指挥,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配合的犯罪分子
急需要罪犯改造格言
铁窗外的天空依旧明净 风雨后的世界仍然精彩
罪犯改造中干警寄语
1.做一个对亲人、家庭、社会有用的人。
2.适应环境、适应社会、改变自己。
3.勿以小善而不为。
罪犯改造警言名句
1、爱人者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出处】《孟子》【释义意人的人,别人也经常爱他;懂得尊重别人的人,别人也会一直尊重他。
2、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出处】《孟子》【释义】不用圆规和尺子,就没有办法画出矩形和圆形来。
3、浪子回头金不换【出处】《八十一梦·第32梦》【作者】张恨水【释义】指不走正道的人改邪归正后极其可贵。
4、法海无边,回头是岸。
【出处】《度翠柳》【作者】元·无名氏【释义】佛法宽阔弘大就像大海一样无边无际,只有通过佛教的修行悟道,才能获得涅槃。
现在常用来指人只要能够回心转意,痛改前非,就能改正错误。
5、迷途知返。
【出处】《三国志·魏志·袁术传》【作者】西晋.陈寿【释义】比喻发觉自己犯了错误,知道改正。
6、改邪归正【出处】《水浒全传》【作者】明·施耐庵【释义】从邪路上回到正路上来,不再做坏事。
劳动改造口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
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 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初探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
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 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
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
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
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
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
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
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 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
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
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
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 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
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
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
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
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
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
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
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
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
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
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
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
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
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
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
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
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