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惠春先生
姓 名:胡惠春拼 音:huhuichun生 日:01-01现住地: 北京-朝阳区 籍 贯: 湖北-武汉市 民 族: 汉族 身 高:164厘米体 重:53公斤年龄段: undefined 地 区: 大陆 国 籍: 中国 语 言:普通话职 业:影视演员
请告诉我这两段话描写的历史人物是谁
结尾:在这个世界上,一劳永逸的事情只存在于人们的幻想中。
标语:远离赌桌 远离黑暗 珍爱生命 拥抱阳光
罪犯就医环节的防控措施
论文摘要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特别是保外就医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有必要探究其原因,研究相应的对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管改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存在问题 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感化矫治罪犯,稳定监管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否则将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影响社会综合治理的正常进行。
新刑诉法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和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而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最主要的形式,是我国实行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外就医的执行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出于监管压力,有擅自提高标准的现象 前几年,由于有的监管场所怕出事故、怕麻烦,一旦罪犯有疾病,出现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也降低标准、放低门槛一保了之,或者不办保外就医手续却“行保外就医之实”,进行虚假变相保外就医等问题,一些管理干部因此被处理后,加上监管压力土而来越大,也就是使得一部分监狱民警开始对保外就医视为“高压线”,一律不敢使用,擅自提高保外就医的条件。
某监狱有300多老弱病残的犯人,近1\\\/6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都未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而是把他们集中关在一起派干部照看。
又如:某监狱9监区一名75岁的残疾罪犯,不但不能做工,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监狱管理部门不办理保外而专门配一名干警负责照顾其生活。
这种现状既浪费了国家财力、人力、物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同时也有违国家的法律。
二、执行监督不力,保外就医的罪犯失控现象突出 一方面表现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监督考察不力。
保外就医后,有关执行机关对罪犯是否就医、是否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相当一部分罪犯保外就医后从事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事情,如做临时工、经商、异地流窜,甚至在社会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如罪犯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自伤自残、违反监管规定等应当收监的罪犯,未能及时收监,保外就医遥遥无期,有“以保代释”的嫌疑。
具体监管的当地派出所失职的事也是常有发生:有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为1年,期满了也不收监,当地派出所管理脱节、不到位,对于保外就医人情况浑然不知,甚至连该罪犯的具体地址都不知道,监狱派人去了解情况,无法联系到该罪犯;在桂林市某监狱有一保外就医的犯人,在保外期间有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竟被当地公安部门送去劳教1年。
这样的处理显然是违法的,但同时也说明了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管的缺失。
三、对具保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具保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
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具保人,具保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未作出规定。
而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尽管强调了保外就医需有具保人具保,但仅对其条件作了规定,同时只讲明保外就医由具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对具保人并无义务性要求。
因监管职责不明确,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管措施的落实。
正是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具保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具保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
四、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合理,操作性不严谨 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附件所规定的30类疾病,至今己执行22年。
从总体情况看应当说,其中的大部分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它为保外就医的执行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
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狱内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一些医学概念也在不断更新,部分标准尚嫌粗糙。
如部分疾病中多次提到的“生活不能自理”,何谓“生活不能自理”
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何划分其程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控制过严、有的失之过宽,为鉴定人员主观定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另外,部分标准尚不明确。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8条规定:“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疾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该“两种以上疾病”是指范围内的疾病还是范围之外的疾病,由于含义不明,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争议较大。
五、法律监督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狱相应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保外就医不能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是一些罪犯其病情虽然不十分严重,甚至显著轻微,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徇私徇情枉法,没有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鉴定和审批程序,对不能保外就医的罪犯弄虚作假予以保外就医,导致罪犯“前门进,后门出”,对保外就医这些徇私枉法问题的法律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力。
二是法律虽然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医疗卫生部门的提供或伪造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某些医院一名医生或化验员就能够左右鉴定结论,使鉴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对医疗卫生部门这方面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的。
三是对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本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医治,监管场所医疗条件有限,经费难以保障,难以适应罪犯就医的需要,比如一些传染病,监狱不具备诊治、隔离传染性疾病的条件,监狱为防止传染病在罪犯中大面积传染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也只好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罪犯虽然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困难,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治安问题。
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以强化保外就医的管理和监督。
(一)监狱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和权限,公安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 监狱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认识刑事判决执行的重要性。
罪犯的疾病是否严重到需要保外就医程度,必须由监狱部门以外的专门机构确定,由人民法院决定。
保外就医就是将罪犯从监狱放回社会,罪犯有极大的自由度,对其有效的监督是极其重要的,否则的话,就会重新危害社会。
负有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对此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定要落实措施、监管到位,将保外就医人员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
要建立健全社会性的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和帮教组织。
监狱部门要与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和表现情况,以便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相关程序,建立相关长效机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外就医,反映了我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政策和保护公民包括罪犯的人身健康,实行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由于保外就医是将罪犯放回社会,因此保外就医的使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合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保外就医中出现的漏洞及法律中出现的缺陷,相关机关有必要重新明确规定,措施内容具体,标准统一的保外就医的具体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考察管理模式。
要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和医学鉴定标准,严格规定保外就医审批和鉴定工作的部门、人员资格、程序、权限和法律责任,使之形成相互制约长效机制。
(三)增强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办理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在有关机关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将检察院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一种过程监督。
提前介入监督有利于避免刑罚执行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防止因滥用暂予监外执行而放纵了犯罪。
检察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保外就医的审批、交接、考察、收监等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纠正。
比如发现有外流脱管的保外就医罪犯,应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考察监督力度;保外就医条件消失未依法收监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通知监狱部门收监执行。
同时,要加大对医院出具虚假鉴定证明及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进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深入查办相关职务犯罪。
(四)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和公开宣告制度 对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收监;另外新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这也是一种惩罚制度;对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接受医治和考察、改造表现好的,可以延长保外就医时间或依法予以假释、减刑等。
做到奖罚分明,充分发挥保外就医考察的约束、激励作用。
同时对收监惩治以及依法延长保外就医时间、予以假释、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予以公示宣告,并以此对其他罪犯进行警示教育,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保外就医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度,对于确定的被保证人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在执行期内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具保人施以一定的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没收保金等;对具保人与被保证人事前或事中同谋,并为被保证人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脱管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要充分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势,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保外就医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监管到位,从而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严肃有序进行。
(六)开拓创新,不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关制度 国家要加大监管场所基础设施特别是医疗条件的资金投入力度,改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传染病犯(艾滋病犯)、精神病犯等在监狱内就医的基本医疗条件,来解决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但因监内就医条件的限制不得不降格保外就医的问题。
同时明确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罪犯的亲属接收罪犯及承担医疗费用的义务,完善相关制度,必要时采取强制方式要求其履行义务,解决符合保外就医无人接收的问题。
大哥大姐们,历史题,急,急,急
民间文物收藏热的思考 Post By:2009-9-17 16:11:00 近年来,我国民间收藏市场持续火爆,呈现出国内愈见庞大的收藏队伍和“盛世收藏”的蓬勃发展趋势。
收藏不仅仅是个人爱好,更成为一种事业,一项产业。
作为一名文物工作者,目睹这个目前已浮出水面但尚未完全见阳光的民间收藏文物活动日益成为热点的社会现象,觉得应值关注,并进行追源思考。
民间收藏形势大好 我国民间收藏活动的变化,总是与国家的兴衰、人民生活的贫富连在一起的,时起时伏,时冷时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间收藏也是从热到冷,从冷到热,从传统到现代,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建立后的17年,我国民间收藏步入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并取得较大成就;第二阶段是“文革”时期,民间收藏遭到了空前未有的一场浩劫,大量珍藏文物、收藏品遭到破坏、丢失;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至今,这一阶段是是前所未有的“收藏热”,也是前所未有的中国收藏事业的大发展。
今日的民间收藏形势大好,其表现是:全国民间收藏组织和收藏队伍仍像雨后春笋一样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民间收藏活动的场所、渠道、方式多种多样,在文化产业市场上独领风骚,如潮奔涌,一浪高过一浪;民间收藏品种之多、品种之全、质量之好,十分惊人。
据中国收藏家协会今年2月公布的最新数字统计,目前从人数上看,不自觉收藏和自觉收藏的收藏者、收藏爱好者和收藏家的总数,全国约有2亿至3亿人,其中已成为正式收藏大军的有五六千万人。
全国各级收藏家协会约600多个,其分支机构约2500多个,几乎遍布全国各地。
而收藏的门类更是五花八门,包罗万象。
同时,各地民间收藏市场活跃异常,全国的古玩市场、艺术品市场和画廊等约有1000多个,仅古玩市场和艺术品市场,每年的成交额就有10亿元。
全国经营各种艺术品的拍卖公司约有100多家,每年成交总额近10亿元。
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管理建国以来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出于保护文物等方面的考虑,文物的民间买卖作为违法行为加以禁止。
直到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颁布,《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随即于2003年出台,才首次将我国民间收藏纳入了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事业中,确立了民间收藏的合法地位。
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中,对“民间收藏文物”专辟一章阐述,并对民间收藏的途径作了明确规定。
新的《文物保护法》相对于旧法而言,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也还有不完善之处。
比如有条文概念还不清,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存在执法不公、因藏品鉴定标准不一而导致收藏市场混乱等问题。
目前收藏实践中可谓“热”中有“忧”。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包括收藏组织的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支持不够;二是广大民间收藏爱好者缺乏收藏的基本知识、法律知识,不知道那些东西可以收藏,哪些东西不可以收藏;不知道收藏品的真与假,鉴赏研究水平低;三是收藏与市场有机结合不够,缺乏系统规范管理,造成市场赝品充斥、假货横行;四是收藏组织的自身建设不力。
引导民间收藏文物健康发展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历史先民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文物散失在民间的数量非常大。
文物艺术品的市场化、大众化,使民间收藏文物艺术品有效填充文博部门收藏的空隙,是防止文物艺术品外流,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面对人们日益增长的收藏文化需求,该如何对待民间收藏品交流、促进藏品市场健康发展,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笔者认为,首先,作为国家法律,理应规范、帮助和引导民间收藏向健康的方向发展,现行的文物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的很详尽,也不能盖所有的收藏品,因此需要尽快出台专门的收藏法,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与“倒卖文物”、“有偿转让”与“非法倒卖”、“文物”与“旧工艺品”的概念区别,保护收藏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充分发挥各地各类型博物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收藏和民间收藏等多种渠道的积极作用已是文物保护工作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之一。
国有博物馆有义务鼓励民间收藏者根据自己的兴趣、财力进行收藏,有义务培养民间收藏队伍,要用国家的文物政策法规去教育、感化民间收藏家,引导民间收藏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由此,一方面国家可以掌握民间文物收藏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民间收藏和我国文化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三,鼓励“藏宝于民”,对文物经营者依法征税,应与依法打击盗窃、走私文物同时进行。
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加大整顿与处罚力度,严格把住两道关卡:一是地下文物不能流入市场,二是国家珍贵文物不能出境。
“盛世收藏兴”,民间收藏在我国是一个巨大而活跃的市场,作为社会注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收藏业,正在成为亿万群众的精神追求,我们的民间收藏事业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挑战和发展机遇,我们的收藏组织、收藏爱好者将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异地连所向所说那么多成功的吗
凡到广西来考察连锁销售的,绝大多数都是被亲人和朋友用谎言邀约过来的,对此很多人不理解,甚至有因计较谎言而不去了解这个行业,从而失去了一个难得的机会。
真是让人觉得可惜。
有朋友说,我一辈子光明磊落,坦坦荡荡,从不对人说谎,也最恨别人欺骗自己。
不错,真诚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做人的原则。
但话又说回来,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有时为了真心帮助他人,还真得采取“非常理”的方式。
我们想一想,当一个人身患绝症,不久将离开人世时,他问大夫病情,大夫应该怎么回答
如果大夫告诉他没什么大碍,打打针吃点药就会好的,我们能说这个大夫缺乏道德吗
一个孩子的爸爸因偷盗被关进了监狱,一天孩子突然哭着要找爸爸,孩子的妈妈该怎样回答
如果她对孩子说你爸爸在很远的地方上班,过一段时间就会回来看我们娘俩,我们能说这个女人品行低下吗
其实,在邀约朋友方面,用真言也好,有谎言也罢,它不过是个方法而已。
在这个行业,人们之所以使用谎言叫人,一是出于好意,二是出于无奈。
人们将最亲的亲人和最好的朋友叫来是想给她们提供一个挣钱的机会,但又不能说是搞连锁销售。
因为连锁销售虽然是引进的迄今最科学最先进的营销模式,但它尚在封闭式试验当中,目前还不为众多的人所了解。
尤其是之前的传销在国人心理上造成的阴影,“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人们一提到“网络”就是畏之洪水野兽,加上有些省市为防止资金外流,作了大量的负面宣传,说广西在搞传销。
在这种情况下,不用美妙的谎言,人们敢来吗
如果你告诉亲人和朋友,这里投资3800元,叫三个人来,就能挣到很多钱,他们能不往传销上去想吗
你说你找到了一个特别挣钱的机会,现已加入了百万富翁的行列,他们不说你脑子进水了才怪。
正像这个行业的一位高级经销商所说,由于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和大气候所致,到目前为止,在邀约朋友方面还没有找到比谎言更好的办法。
是不是太在意谎言,与人的经历、性格、学识及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有关。
因为在这里谎言与机会是同时存在的,而且机会躲在谎言之后,被称为“戴着面纱的美女”有的人,你让他来捡块大石头,结果看到的是块金子,他绝对是不会去捡的,这种与财富无缘的人,不可能理解他人的良苦用心,也不可能敏锐地把握突如其来的机会。
有的朋友进入连锁销售行业后,特别感激他的推荐人,说要不是他用谎言将我骗来,我就没有将梦想变为现实的机会。
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情义因为谎言而真诚,世界因为谎言而美丽。
机会从来是为有胆识、有欲望的人预备的。
改革开放初期,政策放宽,经商容易,有的人果断下海,成了时代的弄潮儿。
九十年代初,股票在我过刚刚出现,大多数人还不认可,有些人果断出手,成就了自己的富翁梦想。
当一个机会出现的时候,能不能把它抓住,将决定一个人一生的命运。
而一个人是否能够把握机会,主要取决于思想观念。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我们每一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都应该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
我们以前走过得是一个什么样的路途,经历了多少风雨,错失了多少机会,为自己和家人积累了多少财富,自己心中还有没有梦想
在这个社会上,金钱不是万能的,但离开了金钱却是万万不能的。
我们每个人都想富裕,国家也希望全国人民富裕,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去抓住机会,走上成功之路呢
历史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所谓新时代,无非就是信息时代、网络时代、连锁时代,未来经济是以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物流配送为主要流通形式的经济,这是历史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我们做任何事情首先应该考虑国家的政策走向,把握时代的脉搏,这样才可能引领一代潮流。
如果遇事总是犹豫不决,错失良机,或者总是跟在别人后面爬行,那么早晚会被时代所淘汰。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和衰亡的过程,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是历史的必然。
正因为新事物的不断出现,才推动着社会不断进步。
连锁销售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有利于从业人员的财富增加,有利于公民素质的全面提升,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步和持续发展,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于这么一个新兴的行业,如果你不是对金钱有仇,不是对新生事物怀有敌意,不是国家规定的不允许加盟的类人员,你有什么理由要将它拒之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