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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劳发[2012]56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确保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实现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目标,推进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2]346)要求,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确保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实现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目标,推进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2]346)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10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全省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要求,理顺煤矿用工管理职能情况; (2)落实煤矿用工监管责任,设置或明确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用工管理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情况。
2、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落实煤矿用工主体责任情况; (3)按照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实行“五个统一”的煤矿用工管理情况; (4)建立健全煤矿用工管理部门和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5)按照省厅《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文本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34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情况; (6)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873号)精神,实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制度情况; (7)煤矿用工管理信息化情况; (8)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未通过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擅自招用人员、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以及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情况; (10)对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出的用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3、建设矿井的检查内容 按照省煤炭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有关内容实施。
(二)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晋煤劳发[2011]1166号文件,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方案情况; (2)落实各项推进措施,推进本级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3)省厅《关于将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列为矿井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通知》(晋煤劳发[2012]78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2、煤炭企业的检查内容 (1)按照上级要求,针对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情况; (2)落实各项措施,推进本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3)按照各类人员的准入标准和达标时间,完成达标任务情况; (4)变招工为招生情况;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职业危害防治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要求,理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情况; (2)落实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责任,设置或明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情况; (3)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2、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 (2)按照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1499号)要求,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情况; (3)按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及具体落实情况; (4)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履行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情况; (5)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6)职业危害申报和落实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情况; (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8)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 (9)是否存在损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情况。
3、建设矿井的检查内容 (1)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2)建设期间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四)收入分配 1、煤矿企业是否推行以安全为中心,实行以个人安全技能帐户或安全结构工资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 2、最低工资标准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 4、是否存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 5、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损害从业人员权益行为。
三、阶段划分和检查方式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6月1日至10日) 各市煤炭局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据省厅方案,制定本级检查方案,对本地区(集团)内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单位执法大检查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二)第二阶段: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11日至8月10日) 煤矿企业对照检查方案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自查自纠结束后煤矿企业按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并填写相关表格,报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三)第三阶段: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面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9月30日)市县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监管的煤矿企业和所属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监管煤矿检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检覆盖率达到50%以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检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
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全面验收的方式进行,特别要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四)第四阶段:省级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全面检查验收阶段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专项督查,对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验收阶段工作进行核查。
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第五阶段:检查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31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煤矿用工执法大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将有关表格汇总后,按照监管关系上报省厅劳动用工管理处。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煤矿用工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厅成立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领导组。
组 长:杨茂林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武建森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胡万升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戴子平 省煤矿工会主席 韩世敏 省煤炭工业厅副巡视员 成 员:马光生 劳动用工管理处处长 房世全 安全生产执法处处长 刘振民 职业教育培训处处长 王振海 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副局长 吴建民 省煤炭工业厅社会事业保险局局长 贾熙锋 省煤矿工会副主席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厅劳动用工管理处,负责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马光生(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大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抽调专人,集中力量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要加强与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做好这次执法大检查相关工作。
(二)全面动员,广泛参与。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这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要发动社会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鼓励群众对各类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损害从业人员进行举报。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各级要把这次执法大检查作为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用工的重要举措,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彻底消除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要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将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非法违法用工行为作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从严进行处罚,必须责令企业停工停产进行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煤矿企业未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特别是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要从重进行处罚。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各市煤炭工业局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随时掌握执法大检查检查进展情况。
各个阶段结束后,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上报阶段总结和附表;省级督查结束后,务于10月31日前上报执法大检查工作总结和附表。
附表:1、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一 (煤矿用工基本情况) 2、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二 (执法大检查情况) 3、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三 (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4、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四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 附表一.xls 附表二.xls 附表三.xls 附表四.xls
从2017年开始安全评估工作几年进行一次
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部署煤矿安全重点工作。
2017年要重点做好这七方面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要强化安全发展观念。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底线,确保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
每处矿井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现场;地方监管、国家监察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强化改革创新。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
四要完善法规标准。
抓紧出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标准体系。
五要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尽快实现与煤矿企业联网,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执法。
(二)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
二要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对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第一时间曝光,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等部门,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并挂牌督或开展“回头看”。
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存在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
三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
抓紧完成以“八查”为重点的全覆盖检查。
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
“两会”后,突出重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察。
(三)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等落后产能关闭退出力度。
一要开展小煤矿淘汰退出攻坚战。
力争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3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6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
对未列入淘汰的产能9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联合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从投入、技术、管理、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二要加强去产能煤矿安全监管。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责令停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
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一名企业领导负责,明确部门监管人员,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每处矿井的封闭时间,明确限产、安全等措施,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要严格减量置换。
通过释放先进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采用核减煤矿产能置换的,将灾害严重、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作为核减重点。
新疆要把补完善建设项目手续与淘汰退出小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有163处)挂钩。
对申、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现场审核,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续、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僵尸”煤矿关闭退出。
(四)强化瓦斯和水害专项治理。
一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加强瓦斯异常预警分析。
推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二要加强防突矿井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要加强对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三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
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实施正规开采,禁止采用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
开采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后要及时加以封闭,并加强检查。
要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失爆。
四要严格规范瓦斯等级鉴定。
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煤矿应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煤炭行管、监管监察部门要逐矿排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强密闭管理。
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防止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监管监察部门。
组织修订《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新一轮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统计分析;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资源整合区域、接近老窑和采空区区域,要做到有掘必探。
山西、河北、黑龙江、河南、云南等地,要开展整合兼并煤矿采空区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凡未查清采空区有害气体、积水等情况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不得组织生产。
煤矿关闭前,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础资料),并报省级煤炭行管部门批准。
(五)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要推进“三位一体”预控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并尽快以此修订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法和考核定级法。
上半年各产煤省选择3-5个矿井对新标准进行试行,国家煤监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考核初审环节,必须对申报矿井实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达标创建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煤监局将加强安全达标矿井抽查,对一级标准化中小型煤矿进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进“一优三减”。
研究制定不同作业条件下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的措施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辖区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解决大矿单班入井超千人、小矿单班入井超百人和采掘工作面超员等问题。
三要强化安全培训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主要负责人考核;开展安全培训执法互查,坚持逢查必考,现场考试不合格的,责令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调岗,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四要推广安全先进技术。
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7)》,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责任清单,编制落实执法计划,用好执法手册和文书,严格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验收,各地要制定复产复工标准和法,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地方煤矿验收必须由市(县)长签字,以前没有签字的,一律重新审签;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验收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代替签字,并将复工复产煤矿及时通知驻地监察分局。
跟踪了解中央企业煤矿兼并重组情况,强化安全监管;要落实整合重组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国有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不能实行有效监管的,要报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强化托管矿井安全监管,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严防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
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省局、分局要分别对辖区内产煤市、县级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指导,对监管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要约谈。
要开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对标、超能力、安全投入等5个专项监察,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正副本),通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监管监察部门事故内部反思机制,制定执法监督考评、案件公开裁定和信息公开等法,建立月度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日常考核和定期分析评估。
(七)强化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一要严格事故查处。
制定事故查处手册,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等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的,一律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公开曝光。
要对事故实行“一案双查”,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继续公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要强化警示教育。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湖北等地,要抓紧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入刑的煤矿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现身说教,国家煤监局将在下半年集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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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锁表箱锁打开方法:1.选择专用口径的梅花通开钥匙2.对好锁的缺口插进去,轻轻左右拧几下就打开。
3.打开以后不要把锁口向下放置,向下放置的时候锁芯里就会有一个弹珠掉落下来,但锁上以后就没问题了。
通开表箱锁在日程生活中应用比较广泛,比如在电力行业,物流行业等等。
由于这些行业用到挂锁的数量非常大,如何最大效率的工作以及管理是要考虑的问题。
用一句简单的话概括就是钥匙是提高效率非常重要的是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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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有:成本投入不足;超生产能力生产;监管责任失察、权钱交易严重等。
因此,针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我有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思考: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我省对煤矿安全生产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整顿和治理。
2007年,山西继续重拳出击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但是触目惊心的煤矿 生产事故依然频繁发生。
仅2007年3-5月,在山西就发生数起煤矿重大伤亡事件。
其中,2007年3月18日山西晋城市苗匠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困井下21名矿工全部遇难;2007年3月28日山西临汾尧都区余家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6人死亡;2007年5月5日山西临汾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遇难28人。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但煤矿安全生产还是令人堪忧。
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发生一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远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
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百万吨死亡率却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
2007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够好。
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居民住房、收入分配、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
”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严峻性,已经摆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非解决不可。
一个社会只有生产是安全的,社会才是稳定的,民生才是有保障的。
安全生产问题带有行业特点,资源型的煤炭产业安全生产问题优为突出,因而煤矿安全生产就成了全省人民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二、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原因 山西是能源大省,矿难频发固然有其自然的因素,由于瓦斯、煤尘,煤矿区域的洪水、地震等原因,决定了煤矿生产属于高危行业,但是更多的矿难都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原因。
正如李铁映指出的:“从已查处的案件看。
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
”正是这些原因冲破了人类设计的防御预警系统从而引发矿难;正是这些原因破坏了人类自己制定的生产规则而造成矿难;正是这些原因使已有的煤矿事故预防技术和设备根本无法进人煤矿,导致煤矿事故的发生成为一种“必然”。
当然,同样原因也导致省政府近年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抑制煤矿事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同时,使山西省政府在煤矿安全工作上肩负压力。
(一)煤矿成本投入不足,安全意识薄弱 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始终存在:一是长期的资源配给制度,导致资源无偿或廉价被使用。
由于进入煤矿生产的门槛过低,经常性的盲目开采和无证开采,致使我省煤矿普遍安全投入不足。
这是造成我省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规模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原因。
我省煤矿存在着地质构造复杂、倾角大、煤层薄、煤层不稳定和灾害严重等问题。
现有煤矿的生产基础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投入的,近年来钢铁、电力、冶金等高能耗工业的大发展极大地刺激和拉动了煤炭的过量需求,煤炭的过量开采造成技术更新缓慢和原有设备的迅速贬值。
在煤炭逐步放开经营的环境下,投入问题暴露了出来,凸显了政府在投入机制上调控政策和扶持政策的不足。
一些承包的煤矿存在短期行为,拼命消耗,矿山资源枯竭,无法治理环境,无法可持续发展,政府继续为成本买单,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是比投入不足更加可怕的是安全意识淡薄。
许多管理者漠视弱势群体,许多人对预防为主掉以轻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几乎就是应付上级检查的一句口号。
安全意识淡薄一定意义上又说明了煤矿负责人的问题,一些权利阶层的人“群体性冷漠”造成了社会底层民众被社会遗忘的境地。
(二)产权关系不清,价格机制乏力 煤炭资源开发与利用实际上一直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各地方无偿占有和支配矿业权,煤炭资源成为地方政府实现政绩的手段。
在产权分离的企业制度改革中,煤矿企业产权关系并不清晰,作为国家所有权的资源,归地方分配使用,大多采取行政划拨,而非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加之行政审批转让的不规范,导致野蛮式开采,不仅开采成本未进入价格形成机制,而且回采率非常低,尤其是小煤窑极大地浪费了资源,采矿制度从根本上违背公平原则。
煤炭资源的稀缺性和下游产业发展过热必然导致煤炭价格的需求拉动型上涨。
这种上涨一方面导致国家价格调控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导致煤炭企业因价格飚升的利益驱动引发生产失控。
由于煤炭资源的稀缺性,价格却未能真实反映价值和供求关系,煤矿生产不能有效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调节,一方面造成某些产能过剩的国有大型煤矿价格过低,另一方面造成承包煤矿的大小“煤老板”谋取暴利。
正是由于现行煤炭价格的计划调拨,山西省几十年的煤价都是国家计划调拨的,必然造成煤炭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价格一旦上涨,产煤集中的地方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三)煤矿安全治理的最大障碍 能源紧缺、煤炭价格上涨使煤矿采掘业成为近年来的暴利行业。
近年来山西煤炭市场吨煤的纯利润在100-200元人民币左右(原煤会因 为种类、质级等原因导致售价不同,由于贫矿富矿等原因导致生产成本不同),一个年产几万吨的小煤矿,年获纯利就可达几百万元,稍大生产规模的煤矿每年的纯利可以超过1000万元。
山西省高平市的统计年鉴表明,2003年该市原煤累计开采量为1150.68万吨,其中市属煤矿为214.87万吨,市以下乡镇煤矿为807.55万吨。
该市政府一位官员分析,根据2003年的数据计算,私人手中累计的原煤开采量应在700万吨左右,按照每吨煤炭200元的纯利润计算,当年私人获取的纯利润应该在14亿元左右。
正是这种超额利润的诱惑使各级政府对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措施难以施行。
从煤矿事故的通报中,看到了矿主们在事故发生前后对法律的蔑视。
很多煤矿在发生事故前曾多次收到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停产整顿通知,甚至曾经被这些部门实施关闭,但这并不影响煤矿的继续生产,尽管把对矿难死者的赔偿额提高到了20万元,也同样不能阻止矿主们继续违章违法生产。
因为,从煤炭生产中轻易获取的暴利使矿主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对抗安全监察部门的执法,甚至收买执法人员;同时,“20万元”在日进百万元的矿主们眼里根本不算巨款。
一些官员的心理活动并不复杂:既然无法阻止煤矿的违法生产,就成为煤矿的暗股。
正是由于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使得对煤矿进行管理与执法中,举步维坚,实质性的安全问题不能杜绝。
(四)超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生产:煤矿安全治理的主要障碍 面对不断恶化的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省政府的治理整顿政策和措施首先受到了来自煤炭市场的巨大压力。
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保持9%以上的增长速度,每年煤炭消费量增长7%-9%。
消费需求增长导致煤炭产量增长,从2001-2003年,全国原煤产量的累计增长量高达7.38亿吨,累计增幅接近74%。
2004年,原煤产量达到19.5亿吨,与2003年相比,增加2,28亿吨,增长13.2%;2005年,原煤产量达到了21.9亿吨。
比2004年增长9.9%。
原煤增产主要是通过煤矿超出设计能力的生产实现的。
2004年,全国27个产煤省(市、自治区)中,有20个省(市、自治区)超产,其中19个省(市、自治区)超产在10%以上,福建、陕西、北京等地超产均在50%以上。
在超出生产设计能力的同时,原煤生产也超出了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调查,2003年,全国原煤年产量为17.28亿吨,而当年年底,全国具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的生产能力仅为11亿吨,至少有6.28亿吨的原煤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2004年,全国原煤年产量为19.5亿吨,当年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仅12亿吨,至少有7.5亿吨的原煤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
在经济增长目标的刺激下,煤炭市场的需求已经不可能由那些安全设施和制度较为完善的国有煤矿予以满足,这就为小煤矿提供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005年,全国小煤矿产量占到了总产量的38%左右。
一方面,小煤矿产量份额的急速增加,再加上小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甚至完全没有安全投入,使得小煤矿不仅产量大增,而且成本也相对低廉,这就反过来迫使国有煤矿进入了减少安全投入和超设计能力生产的行列。
另一方面,由于小煤矿在煤炭市场中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对小煤矿高频率的关闭整顿,则直接影响着全国煤炭市场的供给,导致煤炭供应形势更为紧张,并成为推动煤炭价格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2005年8月份开始,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小煤矿进行治理整顿和关闭,由此产生的煤炭供需缺口将主要通过国有大煤矿产量的快速增长实现。
从统计数据看,小煤矿仅占全国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一,关闭小煤矿不会对煤炭业产生太大的影响,关闭小煤矿留下的缺口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国有煤矿的生产能力来填补。
事实上,这给国有煤矿造成了巨大的增产压力,使这些煤矿有了更好的借口变本加厉地超设计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进而加大了国有煤矿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
2005年11月27日发生的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煤尘爆炸事故便验证了这一点。
而各级政府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执政目标,这一目标引发了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市场中几乎无止境的需求。
而对市场经济就是“增长经济”的狭隘理解,则必然造就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畸形病态市场经济。
在这个忽视社会公正的市场中,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已经无法抵御“看不见的畸形市场之手”的操控,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早已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制性地对煤矿实施管理和控制。
当政府仍然试图用习惯的行政强制手段去整顿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时,便总是遭遇到来自“畸形病态市场”的抵制,致使对煤矿安全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
其实,即使在正常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需求、产品价格、企业利润和预防事故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而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最终还要视政府、企业和工人各方之间的互动和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而定。
三、关小建大,企业兼并重组,是煤矿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年来,山西省政府在对煤矿的管理上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煤矿,但收效甚微。
关小建大,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
为了遏制煤矿生产重大事故,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山西,2009年开始,山西省政府一改习惯性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而是加大管理力度,凡未上综采,实行机械化采煤、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这一办法的实行,对30万吨\\\/年能力以下的煤矿,加大准入标准。
这就是山西省要将煤矿限制在1000座以内,实现全省煤矿集团化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彻底改善山西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现状,从源头上治理煤矿安全隐患,促进全省煤炭工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
生物基金和哪个板块有联系
过去5交易日,医 ETF(512290)在所有医药ETF中,是唯一净流入的医药类ETF,4 23 日生物医药ETF份额为7.55亿份,规模一周增长了4.14%。
值得关注的是,生物医药 ETF还是今年涨幅最大的股票ETF,今年以来涨幅高达27.4%。
生物医药ETF受追捧 三大板块助力今年以来涨幅第一分析来看,4月16日到23日,生物医药ETF是唯一入医药类的ETF,其他医药类ETF均出现一定程度的净流出。
生物医药ETF受追捧 三大板块助力今年以来涨幅第一为何生物医药ETF今年表现的如此亮眼
与其跟踪的三大板块紧密相关。
生物医药ETF受追捧 三大板块助力今年以来涨幅第一图表显示,生物医药指数涵盖的子行业,其中疫苗股占14.9%(新冠肺炎疫苗正在积极研发中)、血制品占比13.4%(本次疫情中白蛋白和静丙发挥了很大的作用);IVD占比23.2%(新冠肺炎诊断试剂归属IVD类别)。
生物医药指数可谓是把新冠防疫股全网罗。
本次新冠疫情,生物医药板块最为受益。
生物医药ETF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重点关注,主要源于其重点布局了IVD、疫苗以及血制品三大板块,这三大板块在整个生物医药指数中占比超过50%。
而这三大板块则是本次疫情直接受益标的。
生物医药可谓是全市场抵抗疫情受益最多的品种,而生物医药ETF紧密跟踪该指数。
以IVD为例,本次新冠肺炎诊断试剂归属IVD类别,而生物医药ETF所跟踪的个股中IVD占比高达23.2%。
4月22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明确,做好常态化防控要提升检测能力,大规模开展核酸和抗体检测,努力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
媒体报道,截止4月24日,已经有北京、上海、广州、山西、天津等地公布了新冠检测机构。
随着各地复工复产和防控常态化要求,个人对核酸检测的要求也越来越多。
此外,血制品与疫苗也与新冠肺炎息息相关。
太平洋证券发布研报称,国内市场有望突破百亿美金,存四倍空间。
我国血制品人均用量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白蛋白为美国1\\\/3,静丙不足1\\\/10,凝血因子VIII1\\\/40),主要原因是国内血制品供给不足。
2018年国内血制品市场约230亿元(出厂口径),通过对细分产品市场前景分析,我们预测国内市场在静丙、8因子等产品带领下千亿市场,存四倍空间。
招商证券发布研报表示,中药、血制品和疫苗均是本次疫情受益板块。
疫苗行业有望长期受益。
经过此次新冠肺炎的传播,公众对于流感\\\/肺炎疫情的认知有望加深,对于后续疫苗,特别是成人疫苗的推广有积极的长期的影响。
生物医药ETF可谓是全市场抵抗疫情受益最多的医药ETF,也自然成为今年表现最好的医药类ETF。
(C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