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你认为药品批发企业可能会存在哪些质量风险
假如你是该企业某一关
第一就是药量不达没有能够完成真正达到药品的标第二个就是疫情人比较杂,就是我们也不确定药品上会不会沾有病毒。
第三就是在这特殊的时间药品工厂里面,肯定是有各式各样的人,来自不同地方,毕竟过年是回家过的,现在可能聚集,具体性活动就比较容易引起病毒的传染。
如果我是某一关卡的质检人员,我觉得更需要的就是工厂里工作的人们在进入工厂前要进行隔离核酸检测,然后再进行封闭式的工作,这样比较好,减少回家的路途中,还有家中接触的人,各式各样的人之间的交流都很有可能引起病毒的传播,当然,现在国家已经管控的比较好了,所以已经也算是控制住了,所以其实也不是非常大的问题了。
防控肺炎疫情教师心得体会范文
防控肺炎疫情教师心得体会范文 随着抗“疫”战线的延伸,2020年春期开学时间被迫延迟,看似我们的寒假随之延长,但作为人民教师,立德树人是我们的初心情怀,不断学习是我们的终身理念,教育教学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战“疫”中我们不可以“放寒假”。
思想政治“不放寒假”,战“疫”中提倡“专业理念”。
在战“疫”中,我们看到无数党员干部身先士卒冲锋在前,医护人员抗战“疫”线舍己为人救死扶伤,专家学者日夜不休为事业鞠躬尽瘁,基层干部每日为防疫宣传排查奔波。
作为人民教师,这让我深深敬佩又感动,此时虽是师生寒假,但我们绝不可以“放假”,如此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不断提高作为教师的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努力增强自身专业理念,牢守立德树人初心,牢固“育人至上”的专业理念,用更高的修养去关注每一位学生,以战“疫”大局为重,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疫”部署,用敢于付出和奉献的精神教授学生防“疫”知识,战“疫”面前时刻挡在学生前面,关心每位学生的生命安全,为祖国保护好种子,战“疫”中增强自身及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共同培养强烈的爱国热情。
理论学习“不放寒假”,战“疫”中提升“专业知识”。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这告诉我们学习需要时刻保持常态化、持久化,突出了终身学习的重要性。
全国战“疫”期间,我们教师在学习上是没有“假期”的。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提升自我专业知识,学无止境,所谓一日
疫情防控宣传标语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写一句对奋战在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及防控工作一线的英雄们的赠言
奋战一线救病者,全力以赴真英雄。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 2.关于个人捐赠扣除问题\ 个人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
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要求(范文)
学校疫情防控消毒工作要求(范文)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安全、正确地开展消毒工作,我校制定了《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要求》,并按计划认真贯彻执行。
1、全校师生要对疫情控制消毒工作高度重视,要落实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落实, 确保各类消毒用品安全使用。
二、因目前学校配备的消毒用品多为散装,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妥善做好接收、存放、标识、保管、分发等工作。
特别是要做好标识和保管工作,要将次氯酸钠消毒剂、酒精消毒液的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打印、张贴在容器外部明显位置,并作出危险品警示标识。
要将消毒液统一存放在加锁的专门场所,防止其他无关人员因不了解情况而接触和使用。
三、学校将安全使用消毒用品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学校主要工作来抓。
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日常预防控制工作:1、加强各类学习、生活、娱乐、工作场所(如教室、音乐室、舞蹈室、阅览室、保育室、宿舍、教研室)的卫生与通风, 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公共上课场所(如音乐室、舞蹈室、电脑室)要求一批学生上课结束后消毒一次。
2、落实手部卫生,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洗手液或肥皂供师生使用,幼儿园由保育员每日落实幼儿勤洗手,推行“七步洗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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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申报扣除?
根据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同时,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