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宗教政策培训心得体会党委书记

宗教政策培训心得体会党委书记

时间:2019-05-13 00:24

学习反暴恐宗教极端思想心得体会

当得知5月22日早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上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造成39人死亡、94人受伤这一消息时,我被深深地震惊了

我对那些暴力恐怖分子表示极大地愤怒。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新疆发生的破坏人类和平的又一起恶性暴力恐怖案件。

    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

公园北街早市是周边群众,老幼妇孺进行买卖、购买生活所需的活动场所,他们都是普通善良的劳动人民,我们当然要向这些残害无辜的暴力恐怖分子表达强烈的愤怒。

我们都是人,人总会因各种原因离开这个世界。

当人们自然终老离世时,他们的亲人心情是平静的,会与之坦然地告别、悼念。

但若他们平白无辜地被暴徒残忍杀害,瞬间离世,他们的亲人们便会陷入沉重的悲痛之中。

  因此,我们要向这些惨无人道的恐怖分子表达我们最最强烈的愤怒和谴责

杀人偿命,为无辜群众报仇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制造“5·22”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依法严惩

这不仅是我的、也是所有人民群众共同的要求

  性质及其严重的暴力恐怖案件,再一次暴露了暴恐分子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凶残本质和丑恶嘴脸,并再一次说明境内外敌对势力从来没有停止过挑拨煽动。

()他们在穷凶极恶地干扰捣乱,制造事端和混乱。

他们伤害无辜,手段残忍,是新疆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

暴力恐怖活动是影响新疆各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巨大现实危害。

我们反对暴恐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生死攸关的政治斗争。

暴力恐怖分子公开与人民为敌,蓄意破坏民族大团结,严重危害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行为,已经激起了我区各族人民的公愤,他们残忍暴虐,必将遭受严厉打击。

  近年来,暴力恐怖案件接二连三发生。

暴恐分子为什么要不断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呢

难道杀人真的会进天堂吗

我们来翻翻伊斯兰教圣书《古兰经》所讲:“凡枉杀一人,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如救众人”,《古兰经》上还提倡远离异端邪说,指出异端邪说是罪恶。

据了解,乱杀无辜的暴恐分子口口声称自己是“穆斯林”,而他们的暴行又怎能够称得上是穆斯林呢

他们是利用宗教作幌子反对人类和平的人,是让先进文明倒退的人。

他们的行为让我们看到了今天阿富汗等国家落后的情景。

让我们想起了17世纪在新疆进行宗教统治的依禅,他们的黑暗统治让我们的民族文明倒退了几百年,我们决不能再回到那个恐怖的时代。

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坚决打击暴恐分子。

  反对暴力恐怖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不会就此停止。

只要国际“三股势力”存在一天,新疆的“三股势力”,尤其是宗教极端分子就不会消停。

在这里,我要向全疆各族人民,向我的维吾尔同胞们再次呼吁:我们一定要对那些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宗教挑拨民族矛盾的所谓“宗教人士”,对那些宗教极端分子保持高度警惕。

  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康光靠政法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广大各族群众的敏锐性、警惕性也十分重要。

只要我们每个人保持警醒、警惕,眼睛就会明亮,耳朵就会灵敏,就不会轻易被欺骗,并且可以做到先发制敌。

学习民族政策心得体会

学习民族政策心得体会根据学校的安排,我们认真参加学习了张春贤书记在自治区干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张春贤书记、努尔•白克力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关于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教育系统教职工遵守政治纪律的若干规定》;《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系统清缴暴恐音视频的通知》。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只有稳定才能有发展,只有稳定才能有和谐,才能有经济的腾飞,才能有人民的安宁幸福、安居乐业,才能建设平等的)、团结的、互助的、和谐的社会”。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不能一劳永逸,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认识,增强免疫力。

反分裂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反分裂斗争形势,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坚定的阵地意识、强烈的责任意识、牢固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当前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遏制与反遏制、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激烈斗争。

我们每一位公民,特别是我们作为共产党员,作为国家高

你对做好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是什么?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The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of CPC Central Committee)是中共中央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

  五十年代初,中共中央就为统战部门确定了“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的基本职能。

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后,爱国统一战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统战部门的基本职能内涵加深了,内容更加丰富。

  历史  中国共产党建立专门的统战工作机构是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开始的。

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组织中共代表团驻国民党统治区武汉,专门负责与国民党的联系和谈判工作,这是最早的统战工作性质的机构。

此后,一些中共中央派出机构和某些省委陆续建立了统一战线工作部。

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在区委以上各级党委之下设立统一战线工作部。

1939年1月5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组织中央统一战线部”,“由王明负责”。

同年3月20日,中央书记处《关于统战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局、各省委、各特委如“还无统一战线部的”,必须“迅 速成立”,各局、各省委、各特委“必须经常讨论和领导统一战线 部的工作”。

当时的统战部负责调查和研究各党派、军队及少数民族的情况。

  1943年3月,党中央决定调整精减中央领导机构,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下设的中共中央组织委员会统管中央统战部和其他几个部门的工作,刘少奇为书记。

  1944年5月至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城市工作部,主要任务是领导敌占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

中央城工部部长由彭真兼任,副部长为刘晓、刘长胜。

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城工部停止工作。

  1946年底,中共中央决定重新恢复城市工作部,其任务是“在中央规定方针下,研讨与经营蒋管区的一切工作(包括农工青妇),并培训这一工作的干部,部内分党务、统战、农村、文教、顽军五组”。

部长由周恩来兼任,李维汉任副部长。

  1948年9月24日和26日,中共中央先后发电,决定“将中央城市工作部改名为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管理国民党统治区工作、国内少数民族工作、政权统战工作、华侨工作及东方兄弟党的联络工作”,并具体负责筹备召开新政协的工作。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由李维汉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及一些企事业单位党委中继续设立统战部。

  中央统战部的主要职责是:  1、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工作;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强自身建设。

  3、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与达赖集团等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祖国的活动进行斗争。

  4、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

  5、负责党外人士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党外人士的工作。

  6、负责联系全国工商联,联系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团和代表人士。

调查、研究并反映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

  7、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

  8、负责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的宣传工作。

  9、负责指导地方党委统战工作和统战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统战工作;代管全国台联、黄埔同学会、欧美同学会、和平统一促进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10、完成中共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据职责,中共中央统战部设以下机构:  1、办公厅  负责部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保证机关业务和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2、政策理论研究室(内设中央统战部宣传办公室)  负责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综合性研究;协调、组织统战部门的大型调研活动;主管部内刊物;收集处理统一战线的信息;承担统战工作重要文件、重要文章的起草。

  宣传办公室负责统战部门的宣传工作,协调统战系统的宣传活动;联系并利用各种社会宣传媒介宣传统一战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海外的统战宣传工作;了解全国统战报刊情况,进行宏观指导。

  3、一局(民主党派工作局)  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贯彻执行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有关坚持、完善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4、二局(民族、宗教工作局)  负责对民族、宗教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与达赖集团等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祖国的活动进行斗争,做国外藏胞的工作。

  5、三局(港、澳、台、海外工作局)  负责联系香港、澳门和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物,联系台湾各界人士;负责台胞定居工作和台胞台属落实政策工作;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其他有关团体共同做好海外统战工作,负责中华海外联谊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四局(干部局)  负责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的选拔、培养、考察、推荐等工作;负责党外干部和统战干部的培训;负责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干部人事的管理。

  7、五局(经济局)  负责联系全国工商联;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情况的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对他们的统战工作;联系港、澳、台及海外的工商社团和代表人士;会同部内有关职能局共同组织推动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支边扶贫工作。

  8、六局(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局)  负责联系各界无党派代表人物;调查了解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其思想动态;提出有关制定党外知识分子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教科文卫和国有大型企业中党外知识分子的统战工作。

  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统战部还设有一些事业单位,如干部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

党员能有宗教信仰吗

党员不可以有宗教信仰,党员是无神论者,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一般宗教教职人员都是无党派人士。

面对暴恐,我们要敢于发声亮剑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致维吾尔族觉醒书》使我更的认识到暴怖势力的残忍怖,也使得各民族同胞更团结,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抵御外敌。

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这是全党全国的大事。

近日,于田县加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撰写的《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引发了全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共鸣。

他表达了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坚定决心,对丧尽天良的暴恐分子,必须以雷霆之势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近几年,随着“三股势力”在国内外的迅速扩张,使得国际形式动荡不安,暴力恐怖事件时有发生,严重的危害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股势力”各自的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本质并无根本不同。

因此,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沆瀣一气,同流合污。

他们以宗教极端面目出现,以“民族独立”为目的,一方面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一方面大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

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独立,在乱中推翻中亚各国的世俗政权,按照他们的“纯粹民族教义”建立“纯粹伊斯兰政权”。

所谓“三股势力”,准确一点说,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

暴力恐怖势力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团体或组织。

新疆也饱受“三股势力”的迫害,使得民族经济发展延缓,百姓不能安家乐业,每天人心惶惶,甚至许多家庭支离破碎。

这不仅损害了民族的利益,更是国家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1990

共产党员不可以有宗教信仰对吗

可以没有宗教形式,但是内心深处可以有宗教信仰的 没有宗教信仰,怎么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呢

没有宗教信仰,怎么能超越自我呢

当年,叶帅让周总理留句话 结果,总理在临终前只留下一张纸。

上书: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为大众服务,是不限于形式的 ============= 现代也有例子, “......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据说,曾有人就此向身兼海航集团党委书记的陈峰发问,可没有得到答案。

陈峰大量阅读佛家经典,他的宗旨“精进人生,造福众生‘就是从佛典中演绎而来;佛教教义推崇”仁“字,主张’有情乃佛心”。

他每天用蝇头小楷书写心得体会,起名为《参禅随笔》。

陈峰自己说过,每到夜深人静,便参禅入定,遁入空灵。

他说自己是“晚上出世、白天入世。

”不过白天他也喜欢盘腿打坐,有海航人士透露,甚至在飞机上也不例外,而日常,陈峰也经常会找M们与自己一块打坐。

海航的空乘中东北人很多,据说这是因为面相的缘故,因为陈峰喜欢相面,喜欢大脸盘的长相。

在海口的海航集团大厦,一进大堂,在正中央就可以看见一尊很大的木雕佛像,而传言海航所有工作人员的胸牌吊带都是专门找名刹高僧开过光的。

据说,曾有一段时间,海航的干部和客人见面时不得握手,要单手施佛礼。

不过现在,到海航很多M的办公室都会看见佛像甚至佛龛。

尽管对佛的信仰和尊崇本无可厚非,可更令人惊讶的是,海航机长的工作牌背后都印有佛像,这是已经被证实了的。

而虽然没有得到印证,但是在业界普遍承认的是,海航每架飞机驾驶舱的操作台上都有一尊佛像。

......” =============== 以上仅供参考 宗教,对个人的心灵是自由的 同样心胸博大的政治集团,也是不会完全排斥宗教的 (所以不要看什么文件规定,看看实际就明白了 实际当中,有30%以上的规定得到实现了么

呵呵

国家领导人,企业领袖,科学巨匠们每天读什么书 每天怎样调节自己的心绪与身体,我们知道么

他们难道就没有生命宇宙的疑问么

呵呵

) 以上仅供参考,不知老兄以为然否

zhuao1997

怎样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

一、树立创新观念,寻找民族宗教工作的金钥匙  一是树立“交朋友、办实事、抓引导”三位一体的理念,与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保持良性互动关系。

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建立与少数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的谈话和交流制度,经常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困难,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

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慰问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活动,把教育引导工作溶入融洽的情感交流之中。

通过交朋友、办事实,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中入耳、入脑,切实改变发生矛盾和纠纷之后出现临时“抱佛脚”找民族宗教界人士做工作的被动局面,努力形成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积极主动协助党和政府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树立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宗教的理念,推动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同其他社会文化形态一样,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如果我们用消极的眼光去看待它,或许它就会朝着消极的方面发展,并产生消极作用;如果我们用积极的眼光去看待它,就会推动它朝着积极而有益的方向发展,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

因此,要摒弃过去消极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片面思维,善于运用宗教文化的精华去服务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挥宗教特有的优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好事、善事。

  三是树立社会化的民族宗教工作理念,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合力。

民族宗教工作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特殊复杂性,单靠民族宗教部门一家之力,很难有大的作为,必须整合社会资源,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民族宗教工作,变民族宗教工作“风雨一肩挑”为“千钧重担众人担”。

要建立快捷、灵敏的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县、镇、村、协会四个层面的纵向网络和由统战、民宗等部门互联的横向信息网络,做到民族宗教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前移。

  二、坚持办实事,是抓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关键点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不能局限于“不出事”而消极地去当“灭火队”,必须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正确导向,找准工作抓手,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注意力集中到抓经济促发展上来,切实帮助他们理清发展思路,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办实事、办好事,凝聚民心民力,取得支持理解。

一是帮助制定经济发展规划。

结合“十二五”规划,帮助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认真做好经济发展的短、中、长期规划,将规划具体到项目,具体到农户,做到科学谋划、统筹部署,有计划按步骤地分步实施。

同时,把民族经济发展纳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及时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扶持民族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是积极争取把民族经济纳入全县扶贫开发范围,帮助论证、筛选适应镇情、村情经济发展的项目,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资金上重点扶持,为民族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是认真落实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

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在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其重点扶持,积极鼓励、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企业和信教群众民营经济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把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方向盘  一是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族宗教干部的学习,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干部和党员进行民族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有效解决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不去管的“四不管”问题,努力提高干部应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二是搞好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的联系与沟通。

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参加,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发现问题,耐心细致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妥善处理,达到沟通思想、增强信任、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少数民族代表、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学习。

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把信教群众的注意力和力量转移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上来,使他们爱党、爱国、爱教。

  四是认真开展好“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自2010年8月启动实施了创 “和谐寺观教堂”活动。

作为民族宗教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完善场所内部规章,强化教职人员素质提高,形成一个爱国爱教好、遵纪守法好、民主管理好、团结互助好、环境美化好的“五好”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创造良好环境,营造民族宗教工作的大气候  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亦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保证。

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大硬、软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民族宗教工作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和谐的内部环境。

一是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视,多向领导汇报,多向领导建议、多请领导支持、多请领导参与,加强交流,增进共识,争取位置,使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政主要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的工作格局。

二是不断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根据中、省、市要求和规定,落实编制、人员和办公经费,要不断改善办公条件,真正做到民族宗教部门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能办好事。

三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民族宗教部门应以“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为目标,着力培养“团结、奉献、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强力打造服务、亲和、务实、能干的干部队伍,努力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谁能说说作为作为一名统战工作者的工作心得体会

2009年3月23日下午,学工部党支部召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研讨会及工作会议,机关第三党总支书记赵红霞同志以及学工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支部书记梁晓珍同志主持会议。

首先支部书记梁晓珍同志回顾了上一周学工部的科学发展观学习情况,对上一周工作进行小结,肯定了同志们上一周的学习态度及表现,希望大家继续发挥优良作风,再接再励。

会上还检查了同志们的学习笔记,对表现突出的孟建民同志、王万军同志提出表扬。

接下来,机关第三党总支书记赵红霞同志以《理论联系实际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题做科学发展观学习专题报告。

赵书记认为学习科学发展观应该要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其重大意义;二要树立教育科学发展观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落在实处,做到(1)坚持实事求是,适时调整学校发展思路与理念,(2)坚持以人为本,(3)持续跨越发展,(4)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三要自觉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

与会同志对赵书记的精彩讲话报以热烈的掌声,并对报告中“树立教育科学发展观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落在实处”的章节发表个人感想,认为此段讲话真正把握住了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对践行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可行的指导。

学习研讨会后,梁晓珍同志传达学校及总支对下个阶段学习活动的新文件新安排,重点强调学习活动中的注意事项,要求:一要切实重视学习实践活动的环境布置,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二要切实重视学习实践活动各个环节的总结,发现薄弱环节,要及时明确地提出整改意见;三要切实搞好党员干部的集中学习活动;四要保证学习时间,使每位党员都受到教育。

五要切实重视保留好以备检查的各种材料;六要切实做好学习与实践结合点的选择,明确指出结合的具体内容;七要将工作与学习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八要结合实际,内化“万名教师访万家”活动;九要做好学习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特别要注意创造有特色的活动,发现典型事例,及时写成宣传报道材料,报送上级学习实践活动综合办公室。

之后梁晓珍同志又对即将开始的第二阶段学习活动做出具体安排:一,讨论确定调查研究活动的细节及各部门的任务及相关数据;二,组织全体党员学习观看王清同意的讲座。

要保留开会记录及图片证明,相关信息及时上网;三,要做好前期工作的资料整理工作,迎接检查;四,制定第二阶段工作安排;五,注意学习和工作实践的结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至第5章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

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 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