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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全委会心得体会

时间:2017-04-14 02:27

如何发挥机关纪委的作用

纪委委员是反腐败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分布在组织、审计、财政、公检法等重要部门,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较高的业务技能,是党政各条战线上的骨干人才。

充分发挥纪委委员的职能作用,对于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有些地方的纪委全委会的作用并未受到重视,往往是一年开一、两次会,五年换届一次,形式大于实际效果;纪委委员履行职责的平台和途径也不够广阔,纪委委员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听取报告、审议报告、举手表决报告,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有些纪委委员甚至不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究竟是什么,只任职、不履责,只挂名、不工作。

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纪委委员的职能,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纪委委员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定准方向,摆正位置,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是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关键要创新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扩大权威,激发活力,真正形成用制度管理纪委委员、纪委委员按制度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

1.要建立健全纪委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

学习是纪委委员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履行职责、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级纪委都要建立中心学习组制度,把纪委委员作为中心学习组成员,每月组织纪委委员集体学习一次。

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党政纪法规,不断明确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用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方针、战略统一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纪委委员科学判断形势、正确把握大局、应对复杂局面、解决疑难问题、创新纪检工作的能力。

纪委委员要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作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和调研文章,使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2.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全委会决定制度。

凡是关系纪检监察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长远性的重要大事项决策、纪检干部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都要组织纪委委员参与讨论。

纪委的重要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都要及时向纪委委员进行通报。

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纪委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如执法监察、案件检查、审理工作、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和调研等。

通过纪委委员的积极参与,使纪委常委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工作部署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3.要建立健全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

询问和质询是一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

《条例》明确了纪委委员有权就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纪委全委会、纪委常委会、纪委机关、派驻机构和执行单位提出询问和质询。

询问是指纪委委员对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纪委或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过问,并要求说明的行为。

质询是指询问人对纪委或有关部门作出的询问说明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和答复的行为。

询问和质询有具体的回复时限和要求。

对于拒不说明、解释、答复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解释、答复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解释、答复的,同级党委、纪委要视具体情况对被询问和质询单位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训诫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通过开展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渠道,更好的发挥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4.要建立健全纪委委员基层调研督查制度。

建立基层调研督查制度,是纪委委员走出机关、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转变纪委委员工作作风、深化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市以下纪委都要动员和组织纪委委员每人联系一个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村,开展下基层调研督查活动。

每年对联系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村“两委会”负责人、纪检委员等村组干部和党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一次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法规知识培训。

向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宣讲一次中央1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

听取一次基层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检查一项以上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解决一件以上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方面的突出问题。

帮助建设廉政文化宣传教育阵地,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开展纪委委员下基层调研督查活动,能够有效克服和解决纪委委员对基层了解不多、服务基层不够的问题。

只有发扬优良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才能树立纪委委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5.要建立健全纪委委员监督和评议制度。

实行纪委委员监督和评议制度,就是结合换届班子考察、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每届每年选择一部分所管辖同级重要部门“一把手”和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纪委全委会进行述廉,参加监督和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和群众代表现场询问,全体纪委委员面对评议和无记名投票测评。

评议分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等次,廉洁票达到90%以上的评为廉洁,廉洁票达到70%以上评为基本廉洁,不廉洁票达到30%以上评为不廉洁。

监督和评议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纪委委员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职能,较好地解决纪委委员中存在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不好监督的问题,做到有为、有威、有位,增强纪委委员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

监督和评议制度还将纪委委员监督和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有机结合,并将监督结果运用在干部使用管理中,有利于在党内形成廉洁从政的干部在党委受到重用、在纪委得到支持、在群众中受到称赞、在精神上得到鼓励,不廉洁的干部受到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的正确导向。

6.要建立健全纪委委员自身建设制度。

打铁先要自身硬。

纪委委员责任重大,岗位光荣,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坚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树立责任意识,克服私心杂念,增强党性观念和群众观念。

要在纪委委员中深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和引导纪委委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勤奋学习的良好形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思想解放的良好形象;坚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严惩腐败的良好形象;坚持依法依纪秉公用权,树立廉洁执纪的良好形象;坚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树立求真务实的良好形象;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树立团结和谐的良好形象。

纪委委员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升精神境界,讲操守,重品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表率。

要带头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守思想道德防线,严守党纪国法红线,严守做人做官底线,永葆清廉本色,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表率,树立起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纪委要健全完善纪委委员履行职能职责情况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照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价,确定纪委委员完成年度目标的等次,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在纪委委员中形成分工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各负其责创一流的工作局面。

通过健全完善制度,为纪委委员充分履行职责搭建实实在在的平台,使他们主动发挥职能优势,自觉参与廉政建设。

通过制度实施,使纪委委员真正把纪委当成“娘家人”,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力军,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心得体会怎么写

一年来,我坚持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促进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组织召开市纪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全面安排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与班子成员认真讨论制定了《乌苏市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责任。

二是十分重视抓好全市各级班子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加强对乡(场)镇党委落实党廉责任制的指导,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同业务工作、分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做到凡会必讲;坚持做到每半年听取班子成员廉政汇报、经常听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较好地履行了\\\\\\\\“一岗双责\\\\\\\\”的职责。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学习中央、自治区和地委、市委有关严肃政治纪律、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公务接待、制止奢侈浪费等方面的规定,使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行为规范,增强了纪律观念。

四是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觉做到在提拔使用干部问题上,严格常委会和全委会票决制,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把好选人关。

全面实行试用期制度,对非经选举产生提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

五是抓好源头治腐工作。

认真落实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及《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把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作为监督的重点,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了实处。

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家庭买卖、租赁房屋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作为重点报告内容,并存入廉政档案,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

六是大力支持市纪委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

七是不断提高自身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纪委、自治区及地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到全市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观看反腐电教片,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廉洁自律的必要性和违法违纪的危害性的认识。

八是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带头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没有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讲操守、重品行、树正气,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的侵蚀,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政治本色,努力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九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都经过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发展规划和重大人事任免均经过市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拍板决策的现象。

十是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较好地执行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杜绝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是干什么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有关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诺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两个责任,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 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把“两个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

2.基本要求。

落实“两个责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支撑,以创新载体为突破,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 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党委主体责任 3.党委_(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

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完善责任体系,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党组)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深化宣传教育。

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4)选好用好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作风建设。

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艰苦奋斗和调查研究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民风促社风。

(6)维护群众利益。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7)支持查办案件。

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8)推动源头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9)加强巡视工作。

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列入巡视监督内容,改进巡视方式,扩大巡视范围,强化问题导向,形成有力震慑。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在上级巡视前亲自动员部署,在巡视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

注重巡视成果的运用,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10)严格监督考核。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带队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落实好责任追究。

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4.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冀组)和纪委关于党风墨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

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同级纪委和下一级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强化监督检查。

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约谈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

(5)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6)带头做好表率。

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含人有关事项。

5.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

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

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6.纪委(纪检组)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贡任。

(1)加强组织协调。

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

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

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肃查办案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加强对下一级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4)强化执纪监督。

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5)深化教育预防。

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6)严格追究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

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保障制度 7.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

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1 O件事为抓手,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账、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8.“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

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审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上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9.“两个责任”年度双报告制度。

实行党委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上级党委和纪委结合报告情况,每年适时听取有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实行纪委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10.纪委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监督是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否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廉政点评;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

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各级党委(党组)应在一周内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记录、解决的问题、整改措施等报上级纪委。

11.主体责任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现场质询和测评,每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每年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

各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和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议和政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12.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

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纪委负责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听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13.“两个责任专项巡察制度。

专项巡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情况,突出短、平、快的特点,简化工作程序,。

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调配力量,注重实际效果,通过小分队、多批次、高频率、快节奏等方式,重点巡察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风政风、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4.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实行一案双究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由下至上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和纪委相关领导责任。

15.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

建立责任追究案件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双月通报曝光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责任追究季报表及典型案例报上级纪委。

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在双月月底集中通报,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每年年底督查和考核“两个责任贯彻执行情况,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贯彻执行“两个责任。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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