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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生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3-07-27 1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什么时候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3、目前,已经有江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做绝育手术是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

但国家鼓励做绝育手术。

如何当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心得体会 详细??

中国现在都有计生法,但是给计生部门和自由裁量权有点大,依法,生一个孩子不需办准生主,也不交压金,结婚后生孩子晚了也不需要写报告,你说这种情况应该不会被罚款。

中国的计生法都是一样的吗

现在罚款是什么政策?

我国只有一部统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各省市自治区均有自己的有关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法规(地方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对于不符合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一般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具体规定。

因此,各地缴纳社会抚育费的标准,不尽相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学期学了卫生法律法规,求一篇1000字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

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为什么说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的基本,并不是坚持独生子女,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坚持计划生育本国策与逐步完善政策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认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就是坚持独生子女政策,就是坚持现行的生育政策,那是大错特错.计划生育应当根据人口发展出现的问题的变化进行调整.不能用僵化的思想来认识人口问题,坚持计划生育.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与逐步完善政策,他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均衡发展.能提高人口素质,能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机制,体制办法都要坚持.凡是阻碍提高人口人口素质,阻碍人口均衡发展的机制,体制措施都必须纠正调整变革.完善人口政策,离不开对人口问题的再认识.过去认为:人口总量大,增长过快是人口发展的问题.控制人口数量是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到如今我们逐步的认识到:人口的素质低,人口发展不均衡才是人口发展的根本问题之所在.计划生育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问题,是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问题.过去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对人口素质提高,以及人口均衡有怎样的影响?未来的人口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们应当怎样调整政策?这些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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