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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心得体会征文

时间:2013-09-03 07:16

法律的感悟(作文)

1)听教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讲解法律,从生涩难懂、枯燥无味的法的涵义中,我误认为法只是象牙塔顶中的经书,束之高阁,让人敬而远之;当我畅游于法的历史长河中,寻求与乌尔比安、耶林格、萨维尼、庞德、德沃金、波斯纳等法学专家的对话,我误以为法只是法学家眼中的宠儿,超然存在于历史之中,虚无飘渺;当我看到电视剧中律师咄咄逼人的盛人气势与法官高高在上的威严态势,我也曾误以为法只是精英者之间的游戏,而凡人只是被动的参与者。

然而在参加工作后,我发现其实法只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触及到的,它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无处不在,在你、我、他身边时常可以发现法的踪迹,当你过十字路口,红灯停绿灯行,这是道路交通法对行为的一种规范;当我在思量某件事情能否做的时候,我往往会思忖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这是我在用法的价值来判断自身行为的可行性;当他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他往往会通过诉诸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这是他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学法而守法,因懂法而用法,我苦苦追寻着法的轨迹,从大学时候的形而上的学习让我理解了法的真谛,而在烟草三年的工作经历则让我认识了法的价值。

对于烟草公司一名普通法规员来说,《烟草专卖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体现的是秩序、自由、利益与正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导向规范着专卖人员的合法行为,保护着经营主体的正当权利与制约着违法者的不法行为,它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所在,它计划卷烟生产、特许垄断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其目的则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它让市场的每一位消费者可以免于假烟的侵害,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它规定零售客户只要符合条件,则可以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卷烟销售许可证,这是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每一位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权利;而当零售客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述,这则体现的是烟草专卖法维护正义的体现。

在我们的工作中,烟草专卖法无处不在,则价值则无处不在发挥着它的功能,正是因为价值的存在,才让烟草专卖法符合公序良俗,在烟草专卖法与道德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才让烟草专卖法真正深入人心。

  马基雅维利说过:“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它告诉了我们法与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了法对人的行为指导的重要意义。

因此,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责任所在,更是国家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

2)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

通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

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应该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

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

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

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

”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注意。

”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么办。

”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

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

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通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

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

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应该做到自己该做的事,就应该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己。

这样才有资格接受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可以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从今天起,就让我们来靠近宽容,创建和谐社会吧

3)我们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北京是我们的首都,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全国各地的有志青年涌向北京,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有生力量。

现在北京有近400万流动人口,在北京的现代化建设中是一支庞大的有生力军,我就是其中的一员。

初到北京时,除了感觉北京是一个有文化的城市,它有那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有那么多的著名高校,北京人待人还很热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北京的认识越来越深,感受也越来越多。

近几年来,我亲眼看到了北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京城的绿地多了,让人无法忍受的沙尘暴也很少见了,天空更蓝了,高楼更多了,道路更畅通了,人们的素质也提高了。

所有这一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让我印象最深的是北京的法制建设。

法制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因为身在北京,就更深切地感受到了这种变化。

在我居住的社区有许多宣传栏,可以看到不定期的法制宣传内容,从国家制定的法律,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制宣传让辖区居民充分了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遵纪守法,如何教育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保护。

而我一个外地青年人,也从中受到了不少益处。

在这个城市里,我有许多老乡,我们都在一个公司打工。

4)我毕业于一个很著名的法学院,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是我义无反顾的选择。

非常后悔的是上学的时候没有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自感学艺不精,心惊胆战的开始了“法律实践”。

工作的我反而爱思考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是具有强制性的一堆社会规范。

我自己是一个制度崇拜者,相信在科学合理的规范下,社会才会有序发展,所以在上学的时候,听到“以德制国”很有些不解。

上学的时候,老跟着自己的老师嚷嚷中国的法律是多么多么的不完善不健全,一翻书本,厚厚的法国民法典,浩如烟海的美国判例,动不动就在论文里的结尾写“立法建议”,呵呵。

中国法律是不健全不完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可是中国是多么迫切的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实践者啊,只有制定法和实践法同时发展才是正确的。

一直在关注“法大弑师案”和“邓玉娇案”。

我自己的专业不是刑法,工作后也没有和刑事案子打过过多的交道,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规和原理我是理解的。

前两天从网上看到北京某检察院说付成励不能够成自首,“他的行为不具备从轻的情节”,而付成励却表示,他在杀死程春明教授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对此,检方认为,付成励拨打电话自首,是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了寻求从轻处理,并不是“认罪”的态度,所以不宜从轻判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什么时候说为了犯罪嫌疑人为了“从轻处罚”的自首就不是自首了

自首是“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是自首但亦可不从轻判决,但是该认定自首的若不认定,那不成笑话了吗

总之,我真的不希望付成励师弟年轻鲜活的生命这样逝去。

“邓玉娇案”刚开始的时候,根据当时通报的事实,邓某的强奸行为显而易见,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就没有防卫过当一说,邓玉娇就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可是,当不能操纵法律的时候(因为这个实在太明显了),便来操纵事实,邓玉娇还是“防卫过当”了。

再看看律师行业,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年轻律师,开着奔驰宝马的大律师,法官与律师等等,还真是光怪陆离啊。

合伙人、大律师是个是什么概念呢

就是能拉来大项目、大标的案子的律师,他们有着深厚的社会关系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很多大律师可能早就不做业务了。

中国不同于美国,赚钱的不是诉讼律师而是非诉律师,很多非诉讼律师只要拉来项目就可以了,业务自有助理来做。

天下文章一大抄, 看你会抄不会抄。

加油

求篇征文 有关消费者权益的

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增长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有多远

名词解释: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却成功告赢了麦当劳,获得百万赔偿。

这个故事,中国人都很熟悉。

那个告赢麦当劳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国有个以她命名的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

得奖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奥克拉荷马的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该天才买了一辆崭新的9米长的旅行车(有床,有厕,有厨房的motor home)。

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120公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煮咖啡去了,最后出了大车祸。

幸好,该位老兄还活着,并且状告该车制造厂而得到175万美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

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上帝已经死了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2万美元。

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的、恶意的、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赔偿金额可以远高于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了利润而不及时修改,造成了6人严重烧伤。

法庭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1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

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

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

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冒险。

于是,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国内的消费者就没这么幸运了。

“齐二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后,中国消费者的无奈无不凸显在苍白的法条间,公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又一次热切关注,唤起了人们对十年前一个匪夷所思的笔记本纠纷案的记忆。

1997年8月,王洪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厂商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一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

此文一出,跟帖无数。

恒升认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遂发起诉讼。

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升公司赔款9万元。

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无力支付赔款,而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

最后还是免费帮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师从多位同情者处筹得9万元交给法院,这个倒霉的消费者才在“消费者保护日”的前两天重见天日。

这一判决,在十年前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之时,引起巨大轰动。

新兴的网民将判决视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

终审判决当日,恒升的网站被黑客贴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赢了官司,输了世界”,王洪被拘当日,又一位网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经死了”。

判决作出后一年,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

赢了官司的恒升,市场却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舶来的惩罚性赔偿十年过去,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中惟一的一条惩罚性条款。

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却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有法学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国不必效尤。

”正因为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举步维艰。

罚金与隔靴搔痒回望中国,期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呼声,早已高过对其道德审判。

但当消费者认为消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时,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正因为如此,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

然而,最近有一个消息足够让消费者振奋。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

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这显然又进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版本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条件和惩罚额度上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痒。

为什么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赔偿机制上的震慑力不足。

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者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

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抵御其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问题的产品的贪婪。

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保护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

也只有对诉讼的恐惧才能令制造商们重视产品质量,更不会为小利而冒大险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征文

法律论文题目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我要一篇描写 历史人物的 文章 300字左右

我能 项羽横剑一挥,生命之劲松瞬时枯槁成萧瑟秋风中的悲壮。

我看到,那伟岸英姿划掠过滴血残阳,乌江悲鸣,苍穹黯然,楚民哭之如父。

余秋雨说过,没有悲剧就没有悲壮,没有悲壮就没有崇高。

霸王别姬的千古悲剧,缘于一个男儿对自我认识的太过偏激。

当连营挂出了汉家的旗,当垓下响起刘邦的马蹄声。

我们的英雄惟有以从凋零生命之花来捍卫人活于世的至重尊严。

我好恨,恨我没有早生千年,不能飞临乌江岸,用我孱弱的手,誓死拽下霸王欲将血刃的剑。

轻轻地告诉他“胜败兵家事不期,包羞忍辱是男儿。

江东弟子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

”困境中的自我否定,桎枯了英雄的雄霸天下的太阳梦;四面楚歌的凄凉,熄灭了男儿曾燃亮过天地的极光。

东坡仰天一啸,生命之佩瑶瞬时飘溢出盈天漫地的磬香。

我看到那飘飘白衣猎猎于萧萧风中,风度翩翩风情万种风华绝代。

这位被林语堂先生誉为“不能为一”却“难能有二”的旷世奇才,一生颠沛流离的坎坷命运,便是一篇超越狭隘自我,演绎壮丽人生的辉煌篇章。

一场莫须有的“乌台诗案”使我们的文豪几近陷入灭顶之灾,吐纳珠玑的玉口在严刑拷供中凄惨哀号;泼墨风流的秀士在长枷锁铁镣中迎风颤抖,发配荒蛮,风尘满怀,浪迹四野,身如浮萍。

苍茫茫的天涯路,是你居无定所的漂泊;涛隐隐的故垒边却依然响起你震撼苍穹的凯歌。

你认识的自己是旷达的,所以你在烟瘴四布的密州仍“左牵黄,右擎苍,锦帽貂裘,千里卷平冈”;你认识的自己是洒脱的,所以你在凄风苦雨的黄州仍“何妨吟啸且徐行”不怕“一蓑烟雨任平生”;你认识自己是超然的,所以你在独处荒僻的琼州仍挚情的吟唱“九死南荒吾不恨,慈游奇绝冠平生”。

苦难历程中的热忱不减,赢得了东坡浪漫潇洒的一生,超越狭隘自我的男儿本色,造就了一段瑰丽的文明。

项羽被突袭的浮云遮住眺望的慧眼。

鸿图霸业灰飞烟灭于自我的孱弱,而傲岸的苏子凭借笃定的自我超越,为漫长的历史,增添了一片经久不衰的绚丽春色。

李清照曾说过一千古名句;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项羽,你永远是我心中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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