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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坚案以案释法个人心得体会

时间:2013-08-15 02:07

什么叫以案释法

案例一:16岁的小刚是某中学初三学生。

某日下午放学后,同班女生小静看见小刚脸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

这一亲昵的举止恰好被从一旁经过的班主任田老师看见。

田老师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给小静看了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并对小静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

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

小刚的父母多次来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田老师拒绝了。

小刚的父母很着急,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发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但田老师仍然不准小刚上课。

直到五日后,学校校长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

但小刚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

随后不久,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

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

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

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们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

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

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作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作出特殊安排。

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

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

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

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如何推进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娶城里媳妇,不但彩礼会作为嫁妆带回男方家里,岳父还会额外给一笔嫁妆。

要是遇到不讲面子的穷人家,不但没嫁妆,岳父还会扣下你的彩礼,用作将来给你小舅子娶媳妇用,你爱娶不娶

最不讲究的,口头答应返还彩礼,婚后就死活扣下不给。

以案释法为主题的作文

在我家附近居住着一些与我差不多大的孩子,我们很谈的来,经常一起玩耍,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时间过的很快,不久,我们就一起上了小学,虽然不是在同一所学校,但我们还是可以一放学就把学习和作业抛到脑后尽情的玩闹就像以前一样。

毕竟只是小孩子。

后来,因为学习,我们在一起玩地时间越来愈少,有时,甚至好几天都见不到,这就让有心挑拨离间的同班同学钻了空子。

没多久,因为同班同学地挑拨下,我和她们就像隔了“深仇大恨”一样,从此再没见面。

以案释法的周记怎么写?

事隔十年还在生产吗,在生产的当然处罚,如果厂都关了,又没有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哪处罚去

以案释法法制伴我行第七期2016年4月6日

11月17日中午,和龙市西城学校开展了本学期第三期以案释法,法制伴我行系列活动。

加大了“以案释法”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了社会舆论和学生意识,打破出事学校担责的固有思想观念。

  本期主要内容是校园内大家的危害。

由于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因一时的还强冲动而大家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打架行为威胁自身以及别人的生命健康,轻者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者构成治安刑事案件。

通过分析两个校园内打架事件进行讨论和说明了学校在这类事故中承担何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等知识。

  最后,要求学生严于律己,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自己保证,严禁校园内打架斗殴,做一个文明健康的学生。

「以案释法」协勤人员受贿,滥用职权该如何判处

我个人认为: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适用《民法总则》、《婚姻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二、根据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债权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债权或债务。

因而,可以理解为,夫债即夫妻共同债,妻还即夫妻共同还。

所以,夫债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同时,相关法律也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或债务,进行了一些例外性的规定。

但是,总的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或债务的情况,占大多数情形;其余的,只是少数情形而已。

第四、综上,我的答复是:一是夫债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二是相关法律文件也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少量的特殊情形。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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