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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8-08-06 14:51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管理制度

JX\\\/AQB大连冰山集团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JX\\\/AQB.01~06.−20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总大连冰山集团冷冻设备有限公司DalianBingshanGroupRefrigerationEquipmentCo.,Ltd.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总版次:编码:起草:审核:批准:2012年7月1日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1.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总体目标3.3.201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实施计划4.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7.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9.6.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11.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35.8.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39.9.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4110.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45.1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日常运行管理是为了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转而进行的活动 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三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总  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第三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受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见后页附图)。

第四条企业和各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生产技术科,并向工程 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派驻人员比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地1名,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2-3名;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专业派驻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严格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发展。

第二条第一十条第二条第三条3.(二) 现场管理及检查4.第三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现场如需用电炉子,用前必须经当地电业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条(五)(九)(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上述费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注重安全环识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环境工作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做出安排部署。

  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一是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是要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抓手,全面深入排查和整改隐患。

三是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四是要强化宣传和学习培训,构筑防范事故的思想防线。

五是要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方面:一是要加快工业污染治理步伐,努力消减工业污染排放总量。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环境状况。

四是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五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是要抓好环境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xxx同志指出,我县安全生产方面隐患多、压力重,在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代价成本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在准入环节增加前置条件,设置在企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要进行行业规范、安全方面的考试,对已经拿到生产许可的进行考核、培训。

二是以安监队为依托聘请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能力的人员派驻到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对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派驻期不少于一年。

三是在后置机制上,对出现安全事故的要提高处罚力度,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xxx做了总结发言他说,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彼此同等重要,xx的发展是以矿产品资源的生产支撑的,这两个方面又是安全与环境工作的重要因素,这是现实所决定的,要把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同等看待,才能促使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同时,责任重于管理,抓管理重要抓责任落实更重要,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落实制度,夯实责任、追究责任。

最后他谈到,细节决定成败,要重视细节管理,从细节入手,从关键问题入手,以往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由细节漏洞造成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重视细节应当是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另一个观点: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责任,现在是抓安全环保最困难的时期之一,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第一,从人的因素进行分析。

可以说目前我们员工的状况很不乐观。

随着减员、内退、协解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一批有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老职工退出了原有的岗位。

年轻同志上来了,经验不足,培训又没有跟上,造成实际操作技能下降。

我们培养了几年、十几年的技术骨干,被一些外企、民营企业高薪聘走,而我们企业雇用的劳务工、临时工,又存在用工数量增加、流动性大、文化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培训也比较困难。

一些职工面临着改制分流问题,思想不稳定,从一定程度上也分散了领导干部全力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的精力。

部分职工对改革的不理解,对加强管理存在逆反心理,少数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不深入基层,不做扎实工作,忙于迎来送往等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淡薄、责任心降低,也必将影响安全生产。

  第二,从目前的管理状况分析。

毫不避讳地讲,我们现在的管理滑坡了。

尽管去年以来,我们重提“三基”工作,夯实基础,重提“三老四严”等。

但这些工作绝不是一朝一夕能抓好的,需要我们做长期扎实的工作。

常言讲“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管理工作也是这样。

想着一下子大幅度提高基层管理水平、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是不太现实的。

特别是重组上市的需要,一些企业形成“一企两制”、甚至“一企多制”的格局,出现上市与非上市部分职责不清、考核不到位等现象,也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难度。

  第三,从我们现在的生产装置的状况分析。

可以说现在装置“吃的是草,挤出的是牛奶”。

从油田板块来看,油气产量的进一步提高主要靠的是难动用储量、高成本油井的勘探开发;从炼化板块来看,原料进一步恶化,高硫、重质原油的加工比例越来越高,与炼厂适应性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污染治理设施配套能力的先天性不足也逐渐暴露,而产品质量及环保要求却越来越高。

设备也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一些陈旧电气设备,已构成对生产装置“安、稳、长、满”运行的威胁;从销售板块来看,油库装备水平与成品油经营量快速递增不匹配的矛盾日渐突出。

这些都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难度。

  第四,从现在的社会环境分析。

可以说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家有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全社会已经对加强安全环保工作形成共识,人民群众对安全环保工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每个人都感到了肩头重任有多么艰巨。

特别对于中国石化来说,我们是国家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几千亿多资产交给我们来管理,要保证这些资产不受损失,还要保证这些资产保值增值。

这些都决定了安全环保工作难度大、压力大、责任重。

  二、加强干部职工的责任心是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核心。

  如何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心呢?我想我们还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从调动每一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珍惜生命、关爱安全的角度出发,开展一次“责任在我”的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责任在我,从我做起,从安委会的成员做起,从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做起,到各职能部门、各个班组、岗位。

每个人都要扪心自问,我对安全应该负什么责任

我是否尽到了我的安全职责?出了事故我是否敢说一句我该负责

真正提高全体干部员工责任心,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减少施工现场的“三违”现象,从而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目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三、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针对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二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在安全培训方面一定要因人制宜,确保收到实效。

对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要注重责任教育,普及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知法守法,合法经营。

安环局要抓好新上任主管领导的培训,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对车间主任、油库主任、井队队长、加油站站长等基层干部,重点培训行业规范标准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督到位;要特别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要为他们提供技术交流及学习的机会,并重视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鼓励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勇挑重担,使他们感到工作有劲头、管理有压力,成绩得到肯定,在工作实践中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一线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一定要从实战出发,结合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加强员工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要利用事故预案演练、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形式,真正使安全知识入脑入心,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从今年开始,安全环保局要安排专人抓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吸收一些企业好的经验做法,针对安全生产不同阶段的特点,及时下发有较强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读物,并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督促企业真正把安全培训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在专业培训方面,要坚持学以致用原则,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落实到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要采用岗位练兵、导师带徒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将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

  从我们目前的资产状况来看,虽然我们每年都要投入几百个亿,但主要都在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上,造成设备的新度系数不高,设备欠账较多,特别是电气设备老化严重,一些本应淘汰的设备仍在超期运行。

公用工程系统欠账也较多,部分企业在主体装置不断扩能改造过程中,忽视了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的配套改造,在去年装置高负荷运行中已暴露出来。

设备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设备不完好、存在隐患,安全生产就无法保证。

总部已决定,明后两年优先安排资金,力争用3年时间,彻底解决国家明令淘汰且威胁安全的电气设备。

同时要认真考虑除了电气以外,我们还有哪些突出的问题。

要统筹研究并安排计划,几年内使安全基础上一个台阶。

  在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降本减费、提高效益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设备评估管理工作,该换的换,该修的修,切实将资金用到刀刃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要一说设备更新就将所有问题都推到设备陈旧上,也不要危言耸听,好像我们赖以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不堪一击,到处是问题。

事实上,我们从一年一修、两年一修,到三年一修,茂名乙烯甚至还实现了六年一修,炼化企业负荷都在百分之百以上,非计划停工明显减少,这些都说明我们安全生产是有一定物质基础的。

除去一些因公用工程系统引起的非计划停工外,我们有多少事故是因为设备陈旧引起的呢

绝大多数还是由于人员的违章操作、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

“打好基础”是一方面,但更急迫的工作还是要“练好功夫”。

  五、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全面做好环保工作。

  随着国家环保执法力度和环保标准日趋严格,集团公司生产规模和生产负荷的大幅增加,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民众对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我们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

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原油加工企业,也是最大的石化产品生产企业,我们不但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保持国内领先,在环境治理和持续协调发展方面,也应该担负起领先带头的责任。

  1、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环保职责,扎扎实实做好环保工作。

  环保工作主要是靠领导重视,一些环保先进的企业所取得的成绩,无不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配合的结果。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企业一把手,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组的要求上来,把环保工作和安全工作同等对待,要尽职尽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落实各级环保责任制;制定企业的环保规划和治理计划,并落实治理资金;务必做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严格对企业和企业领导的环保考核,督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2、认真组织开展环保现状调查,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安全环保局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特别是存在突出环保问题企业的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考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比近年来环保指标的变化情况,客观评价企业环境治理的总体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充分掌握企业的环保现状,安排解决突出的环保问题。

  3、进一步做好“三废”综合利用工作。

  “三废”综合利用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变废为宝、减污增效的有效手段,国家积极倡导此项工作,并制定了优惠政策加以引导。

各企业要下大力气抓好“三废”综合利用工作,多方位开拓资源综合利用渠道。

2005年要理顺“三废”综合利用立项、核算渠道,并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认定部门的沟通。

  4、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总部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凡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实施中,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不留环保隐患,并按照项目的大小和企业现状做到“以新带老”;不得再发生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法规的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做好环保技术开发攻关,为污染治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总部要组织有关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要对目前突出的环保难题进行攻关,形成中国石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为污染治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安全文化网)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驾驶员的五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

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

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

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福州市晋安区运输管理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难吗?

难与不难是相对的,把有关知识掌握牢固,并能灵活运用,就不难。

  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部分、安全管理部分、安全基础知识部分、安全生产技术部分、生产安全技术、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及预防部分等;  考试题型一般有单选、多选、判断、论述题、事故案例分析题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考试题库请参考:

运输企业管理制度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

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

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

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

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

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

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

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

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

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

如承包车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

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

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一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二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三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

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

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

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

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

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

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

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

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

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

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实施哪些处罚行为

生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  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  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  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  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  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

需要2009\\\\2010\\\\2011年神经内科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我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委员会继续开展安全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 15),结合城市交通运输部的精神,运管处活动部署安全生产,有效地加强本公司的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知识的普及,促进安全文化,进一步营造安全发展的舆论环境,紧紧围绕2010年生产经营目标,结合我们的实际,修订和提高安全规则和法规,应急预案和运行方案,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继续实施三个疗程的行动,安全生产,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年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了平稳运行的良好势头一年四季的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的简要回顾了我公司是从事客运出租,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为主的专业运输公司,现有的客运车辆,操作货运车辆(其中:风险货车)17年前创立,在每天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委员会和安全,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制定了一套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发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规程,规则及规例。

此外,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和其他现代科技手段,车辆实时跟踪,定位,监控,指挥,车辆无法实现,可能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今年,我们:(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组织继续改善。

2010年公司在外部环境深刻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公司领导一直以来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突出的安排,实施,检查,检验等各项工作,每次会议,说敲响了警钟。

安全生产组织继续改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公司拥有一个“安全委员会”,“应急救援和救灾队伍,每个部门还建立了一个”安全主任“位置,从上到下,逐步形成完善的功能,命令,响应速度快且灵活的安全生产组织系统。

(b)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化建设。

线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一步一步地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任务指标层层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作业责任,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的安全工作的效果。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系统”,根据系统的具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接受的运输,装卸,运输,装卸和运输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日常车辆检查,维修,测试和其他辅助生产作业的安全生产自查和自查自纠,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的措施。

,该公司将是安全生产的制度化,规范化,并逐步走向实施评估阶段。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做好安全风险管理,进行整改。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今年我们重点加强安全检查和风险管理的工作。

公司安全委员会每季度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检查和前“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客运部货运部根据自己的安全的实际工作需要每月进行一次自我检查,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该公司还增加抽查的频率,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细致和全面,不留角,不走过场”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安全系统是否落实安全措施很到位,车辆应急设备,安全设施齐全,条件良好,纠正漏洞风险。

(D),并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整体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学习贯彻狠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和警示教育,在5月,我们举办了两组危险品从业在6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危险品条例”的学习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品操作规程“系统;购买了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挂图,张贴,传播安全知识,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气氛,10月中旬,我们邀请东河交警大队出租车的领导为我们部分员工教学,交通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和实践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安全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紧迫感明显增强进一步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我们充分利用这次活动声势浩大,强大的宣教作用,开展广泛的安全自查自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工作,选择了该公司连续三年驾驶无事故先进个人和认可,与往年一样,今年的活动相比,新谈感情,谈经验,不足和其他丰富多彩的群众性项目,提高这项活动的直观性,具体,生动,参与性。

有些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知识的安全问题已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安全文化日益强烈的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 6)安全生产组合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一天到一天的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紧密结合的一天到一天的工作,是加强: 一,建立会计和文件的危险货物,员工和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服务质量信誉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 ,而建立每个车辆的会计文件,反映汽车维修,检测,车辆保险,驾驶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挂靠经营车辆通过建立危险物品肇事文件。

这些年来,我们充分领略附属业务,产权,经营权和工作人员在这辆车不属于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做好有一个很大的难度。

安全意识的员工当我们认真招募他们,想要的东西,说:安全,敲一些安全知识,他们总是表现出急躁情绪,仿佛自己的时间来赚钱。

“汽车是我们个人和我们的生活和命运家庭的所有系在车上,我们不注重安全,注意安全,这些原则,我们知道比谁的一切

“我们拿什么来约束,以确保安全生产

的车辆财产权利,经营业主个人的权利,一个有点不高兴,有可能离开加入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样的约束,以确保该公司的整体安全目标,已成为一个头痛的所有车辆挂靠业务的企业和有研究的主题。

因此,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出现紧急在中间上面热,下面冷“现象,已经有效的管理办法,这是难以实现的。

在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认真做好这个冬天和明年春天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委托(2010)26号]精神的认识,把握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集中在两个关键点,重点对象是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雨雪冰冻期间运输安全的关键时期。

(二)精心组织,第十届全国安全生产月“和13个”安全万里行“等促销活动。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三)严格管理,运输和生产超载,超速,超限,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违章操作。

要充分利用我公司的现有的GPS监控平台,跟踪和监控每一个危险货车一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人的注意,并记录报告; 2,安全和技术部门今年不少于两次走访代销单位检查了解单位的危险货物,包装的危害,应急措施等作为司机的安全教育,同时,参观了委托单位可以从源头上治理超载。

(四)加强管理运输设备的安全,除了特种车辆从事运输载运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检验有效期和必要的应急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危险品比检测的两个技术条件,也对坦克专用车辆的罐体质量技术检验,以确保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人,附属物彻底的技术状态,以确保汽车运输危险货物(IMDG)(JT617)提供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加强管理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车辆实时或危险货物保险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大家没有指保险车辆关闭或漏电保护器; 2,今年以来,安全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程序和培训的同时,重点是要选择正确的处置,一旦货物运输事故的措施打击评估工作。

总之,在2011年,我们希望以认真总结起来去年的生产安全工作,挂靠经营的基础上的车辆难以开展安全工作,吸收和借鉴其他企业,行业,地区的先进经验,从被动到主动的变化,做更好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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