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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六条禁令心得体会

时间:2014-01-31 14:25

实践中监狱执法管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监狱民警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根据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内容提要:当前,监狱系统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执法管理问题,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无力、管理无为的局面,形成了监狱管理工作难以突破的困扰,严重制约着监狱的改革与发展。

只有着力整改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和管理能力与水平,才能实现监狱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监狱民警 执法管理 规范化 法制化 问题 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监狱通过民警规范的执法管理活动,实现对罪犯的惩罚、矫治与改造,这必然形成监狱民警作为管理者与服刑罪犯作为被管理者鲜明的矛盾关系。

监狱管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质量,实现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标 ,严格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落实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是应当的、必要的;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认同管理和服从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

作者做为一名基层的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困惑,通过对当前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从依法治监,推进监狱法制建议的角度,提出了广大民警共同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思路和建议,以引起大家共同关注和深思。

  一、目前监狱民警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当前,监狱系统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矫治功能,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监狱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是,我监与全国监狱一样,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问题,同时,由于对罪犯的惩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监狱民警在规范执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无力管理无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民警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严而失当、宽而失度的问题  一方面,极个别监狱民警法治意识淡薄,无视法规和制度的严格要求,为了在罪犯中树立自己的“威严”,错误地将严格管理与把罪犯整怕、“治服”划等号,迷信“三句话不如一巴掌”。

由此,在对罪犯合法权益全然不顾,心血来潮,随意处置,以罚代教,甚至张口便骂,动辄体罚;另一方面,个别民警对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许多于要求,“理解”多于约束,口头批评多于照章处罚。

该处罚的不处罚,该惩戒的不惩戒,对监管制度熟视无睹,对禁令充耳不闻,视罪犯为“弱势群体”,无原则地主张“善待罪犯”,对罪犯的要求表现出少有的热情和关心,捎书带物,多有迁就。

前者从根本上背离了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损害了监狱机关的严肃正义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对监狱更大更多的不满,加剧了罪犯与民警的对立;后者模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混淆是非,是对规范执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职能的严重淡化。

  2、民警对罪犯怕管、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日渐凸现  当前,监狱押犯成份日趋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期而至,特别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价值观念扭曲,角色意识淡化,反社会意识增强,挑衅民警对抗管理现象比较突出;而建设法治监狱,对监狱管理提出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使得监狱管理活动的难度日益加大。

监狱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环节、全时段不离人,24小时不脱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卫和震慑的警械具,特别是井下民警置身于安全威胁当中,一些人产生了恐惧、烦躁、焦虑心理,对自身安全充满忧虑。

加之,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有出现,以及检察机关对监狱民警执法管理活动的过分干预和不当追究,导致监狱民警职业风险日益增加,担心由于失误受处理甚至被刑事处分而丢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发出了我干了一辈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

(比如:浙江省某监狱民警强制罪犯“面壁反省”,因为《监狱法》规定的处罚中没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区和杭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

曾有三名女干警因为一名女犯人不服从管理,得了病又坚持不去医院,多次教育、谈心,就是不听,还和干警硬顶着干,三名干警一生气,运用了警棍,谁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胀得很大,结果膀胱破裂,人死了,这是明显的过失,而且是职务行为,结果三名女干警都进了监狱,三个家庭破裂,后来一名女干警疯了,两外两名女干警不断申诉,直到现在。

)在不少监狱,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狱民警管理工作横加指责,随意“修理”监狱民警的事情也常有发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顾虑重重,对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权害怕用,有权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当“和尚”不撞钟,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装聋作哑,见问题就绕或直接上交。

这种明哲保身,失职失责,“不管事情不得过”的不作为现象,导致监狱管理失规失范,民警之正不压罪犯之邪,使得对罪犯执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执法管理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监狱在对罪犯的管理中,由于缺乏足够明确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既有法规制度笼统不配套,也有不同层级的规章有冲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无策,执法管理效能不断下降。

比如:各个监狱对大量原判和余刑较短(无法判刑、假释)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方法和管理手段。

在行政处罚方面,《监狱法》只规定了警告、记过、禁闭,且适用上也只针对少数顽危犯。

监狱民警常用的(如会议批评、责令写检查和监狱规定的如暂停接见、打伤他犯赔偿等)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却是于法无据。

对有能力而拒绝劳动的罪犯,通过何种办法“强制”其参加劳动,未有明确规定。

面对大部分罪犯,很多时候监狱民警只能不厌其烦地“磨嘴皮”,进行批评教育,这往往效果不佳。

不少民警深有感触地说“管了几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么管了”。

以致于很多民警在执法管理工作当中,面对罪犯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些罪犯规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动向、新花招,显得手足无措,无力及时应付和处置,这严重削弱了监狱对罪犯的执法管理功能。

  4、对罪犯惩戒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损害了监狱执法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正义性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心怀不满,留恋往昔,渴望摆脱关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极改造,规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搅蛮缠的行为更是时有发生;对抗管理,顶撞刁难民警,自伤自残,要求禁闭,威胁挑衅民警,甚至给民警栽赃诬赖的问题也并非鲜见。

不少罪犯寻衅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严管禁闭之后,今年的“好处”没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疯狂咒骂民警并且扬言出狱后进行报复,影响极其恶劣,监狱却无可奈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的诸多条款,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处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间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悬殊。

监狱民警肩负刑罚执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等事情:两名罪犯,犯罪情节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长短却很大。

如:同是盗窃公私财物,金额相同,一个判三年,一个判十年;同是犯受贿罪,受贿10万元判刑十年,受贿千万元,判刑也是十年。

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两样的犯罪情节,判决的结果不一样。

为什么不一样,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这么认为。

判重者认为法律对自己不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警察民警审阅一份又一份刑事判决书后,也禁不住发出感叹: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弹性

较大的法律弹性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认为,法律上的过大的弹性,给腐败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证,给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难度。

)还有1997版《刑法》和《监狱法》针对罪犯的反改造行为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该罪名设立已有13年,但是时至今日未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使得该罪名仅存于法典当中,对狱内罪犯大量的破坏监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动无法给予及时的正当惩罚,不仅损害了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还严重破坏了监狱机关的正义形象。

  二、在监狱民警中提升执法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有通过大力纠正和改进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1、强化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从优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质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强警投入,优化基层警力的配置,改变监狱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现状,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关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预机制和身体疗养康复机制,减轻其心理上压力,从优待警,振兴和铸造监狱民警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浩然正气与坚定信念。

  在对罪犯进行管理活动中,民警能够视法律法规为根本,不越职权,不违法违规,一言一行有依据,一言一行不逾规,时时守法,事事合法。

作为监狱民警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严肃规范地管理罪犯,讲正气,扬正义,以法立威,树立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严正形象,严格约束罪犯行为,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同时,加强文化和理论知识学习,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对刑罚的执行力,模范遵纪守法,规范管理行为,慎重、正确地行使管理职权,为罪犯树立守法榜样,通过正义威严文明的监狱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导罪犯遵守监规纪律,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着力提高监狱民警的规范执法管理的能力  监狱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是通过监狱民警的规范的管理活动实现的,因此通过创新,以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民警管理规范》、《狱政管理细则》、《刑罚执行细则》,以及修订《罪犯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为突破口,健全并完善罪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配套、细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尽快改变监狱民警的管理活动基本靠嘴(批评教育)、可供选择的办法措施太少的尴尬局面,以解决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严管禁闭处罚甚至对批评教育毫不在乎的问题。

严格落实对罪犯学习、劳动、餐饮、娱乐、卫生、训练、休息、考评、谈话、奖惩的标准管理和全天候、全过程直接管理,明确规定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减少和消除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保护监狱民警的执法安全。

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动权在监狱民警手中,着力提高规范管理的能力,不断拓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程度、广度和深度。

  3、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为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监管法规特别是惩戒性法规,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罪犯违规处罚办法》,推进监狱管理活动法制化。

比如:对混刑期罪犯怎么处置,对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和拒绝劳动的罪犯采用什么措施和什么手段进行强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详尽周密,具体可行,以解决监狱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违法违纪行为无规可据、束手无策,而出现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观想法去应对后却被认定为违法违纪的问题。

鉴于狱内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活动,对抗管理反抗改造的严峻态势,而《监狱法》与《刑法》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构成要件规定不一致,导致无法适用该罪名予以追究的实际,司法部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明确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制定《罪犯狱内违法犯罪惩处办法》,对抗拒管理,或者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处罚达到何种程度或者累计数量后,监狱通过检察机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究,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

由此,将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纳入完整严密的惩戒法规制度网络之中,彻底解决反管理罪犯少罚、不罚、难罚的问题,确保监狱对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动的严管高压重打态势,必将维护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严正性。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民警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要求,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以查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贯彻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监狱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规定》为突破点,全程监督,深度监督,把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引向深入。

完善执法考核办法和绩效考评机制,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监狱民警管理活动全部时段和所有环节的监督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监督制约权力,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杜绝随意执法、恶意执法和妥协执法,将监狱民警的全部执法管理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对罪犯的管理活动不逾越法规,不降低标准,不违反程序,不减少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同政工、监管等业务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对民警诫勉谈话制度和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对监狱民警管理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随意执法,打骂体罚、失职渎职,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宽纵,从根本上提高监狱民警的科学文明执法管理水平,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规范有哪些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充回答: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  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  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  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察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

  5、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监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监所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6、监狱人民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7、监狱人民警察着警服或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8、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坐牢在监狱的生活是怎么样的

会被监狱的人打吗

铁窗外的天空依旧明净 风雨后的世界仍然精彩

监狱人民警察对于突发事件应该什么具备什么意识

第一条 严禁违反规请减刑、,办理罪犯暂予监行。

第二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

第三条 严禁在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劳动能力评估及病残鉴定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第四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借用、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物或参加罪犯亲属安排的吃请、娱乐等活动。

第五条 严禁携带手机等违禁品进入监管场所或违反规定允许罪犯使用通讯工具、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

第六条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违反规定发布、传播反映监狱工作的信息。

第七条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或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八条 严禁参与非法借贷或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严禁参与赌博或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监狱人民警察,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狱警体能测试严不严

摸高够不着怎么办

不严,放心会有三个月实习及战训时间的,只要你没干什么违纪的事,其它方面的都会通过的。

前提是你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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