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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章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10 18:30

银行电子印章心得体会和感悟

电子银行你可以选择不开通,开通电子银行是不需要手续费的,你说的费用应该是开户用的费用和买那个U盾(也就是你说的那个类似U盘的东东)的费用,他收你的费用应该会给你开收据的,你看看收据上面写的明细就知道你的钱花在什么地方了~ 追问: 那个银顿有什么用啊可不可以当U盘用 回答: U盾,即工行2003年推出并获得国家专利的客户证书USBkey,是工行提供的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

它外形酷似U盘,像一面盾牌,时刻保护着网上银行资金安全。

这个不可以当做U盘使用~追问: 那就是没啥用了被骗了撒 回答: 你要是本来不想开通这个电子银行的话那就是被那个营业员给忽悠了,你可以去找他们领导说明这个情况,说这个钱那个营业员没有给你解释清楚用途。

其实你要是想在网上购物的话这个电子银行还是挺有用的,网上可以购买很多东西,也可以交费,这个U盾就起到很大的作用了~

农业银行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农XX支行在领导的带领和指,经过了一个多月的学习,学习主要五个阶段,5月11在行长的带领下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

5月18日,学习了营业网点防范暴力抢劫银行应预案,关于近期上海.江苏分行成功堵截两起案件的通报的通知,关于对近期几起违规事件的特别通报的通知。

5月2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征信管理防范征信查询操作风险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6月1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印章台账管理的通知。

6月8日,学习了关于重申严禁XX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打麻将赌博的通知,关于9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隐身衣典型问题的通报,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选编的通知,XX省党员干部纪律:“十严禁”“十不准”的通知。

6月1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2015年安全保卫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过学习,让我们对制度更加深刻,在学习中完善自己,规范全行员工的服务行为,统一全行服务标准,在全行上下大力弘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倡导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重建员工自信从容的新风貌,重塑农行员工的职业新形象,把全行的服务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员工行为守则的核心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基本要求是通过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客户关系.公平竞争.廉洁自律.同事关系.日常办公.职业形象和监督举报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来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正确处理与银行.客户.同业.同事和监管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准则。

在全行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合规文化,改善员工职业形象和农行整体形象。

每个星期我们行都会抽出一些时间学习这本手册对日常工作很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于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概念清晰,生动形象。

不仅要学习,还要从工作中找到和守则有差距,或者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加以改正。

作为年轻人应该有职业自豪感,是农行给了我这个工作的机会,我要珍惜这个岗位,维护农行的利益和形象,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形象和声誉的事。

做一个品行端正的人,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恪守制度的要求和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员工的不当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

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

自觉最受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日常工作一定要做好的事情。

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坦诚相待,才能有良好的协作,才能处理好各项业务。

工作服穿戴整洁,工牌佩戴规范,每天以全新的面貌参加晨会。

积极参加有益活动,以保持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

遵守规定是保护自己,不能马虎失职,不仅是对于个人还是农行,损失有时候是无法弥补的,依法合规,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工作在农行的第一线,我的工作紧张且忙碌,严谨并充实。

在这里,合规是我们的企业文化,是我们的工作准则,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

印章管理中常见的风险

摘要:印章在日常社会活动中地位和作益重要,印理的难度和风险亦愈来。

因此充分揭示印章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促进组织提高印章风险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印章管理的风险研究分析十分必要。

关键词:印章管理 风险 分析印章是一个组织或个人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诚信凭证与法律依据;是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是用于确认并表明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对内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不同需要,根据印章的不同用途及管理需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有的实行双人管理,有的实行专人管理。

由于印章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也较多,印章管理不到位直接影响单位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给组织带来麻烦和损失,甚至会导致案件等难以预计的风险。

为降低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笔者结合实践总结印章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种种风险隐患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印章管理制度、流程缺失或存在缺陷一些组织单位未制定印章管理制度、流程,或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在印章管理过程中无据可依,或执行存在缺陷的制度,形成管理漏洞等风险。

如未制定具体的印章用印流程,明确保管人、监印人、有权签字人名单及审批流程等,也未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印章相关人员的职责等。

二、印章管理岗位设置不规范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印章管理岗位职责描述不清晰,未设置监印岗位,业务印章未指定专人保管等,导致责任不清、流程失控,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

三、不相容岗位未能有效分离,出现混岗或兼岗的现象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主要是章证未分管,印章有权签字人与监印人、用印人和监印人为同一人,易导致一个人可以办理全部业务的现象,不符合内部控制原则, 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如合同专用章、个人名章、业务专用章、部门公章均由经理一人保管和使用,岗位制约严重失效。

四、印章保管人员管理不规范,未经管理培训即上岗或者未指定专人保管业务印章,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等公章保管人员,未经过印章管理培训和风险教育培训,印章保管人员无证上岗,对印章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保管使用风险不熟悉,容易导致操作风险的产生。

业务印章未指定专人保管,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印章保管登记簿上记载的保管人与实际保管人不一致,难以保证印章保管的安全、有效,不易明确保管责任。

五、印章使用不合规:主要表现在(一)用印流程不合规:印章使用无审批记录,先用印后审批,非标准格式文本未经法律部门审查即用印对外出具,使用公章无监印人监印等情况,未严格遵循用印审批流程进行用印,可能导致用印控制流程失控,形成潜在道德风险。

(二)违规预先加盖用印:用印人员为了减少麻烦,违背了“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重要支款凭证、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的规定,在空白协议、合同、重要支款凭证以及业务回单上预先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等,导致合同、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内容、条款失去控制,形成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对外签署的法律性文件使用部门印章:在应使用公章的法律性文件上加盖部门印章,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混用滥用相关业务印章:业务印章未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混用合同专用章、部门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等。

使用的印章不正确,内部管理不规范,可能陷入法律诉讼,或引发道德风险。

(五)经办人员之间混用、共用业务专用章:违背专用印章“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混用、共用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员一旦发生差错和事故,难以界定其责任,还可能给不法作案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六)用印登记记录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用印登记中存在漏登记、错登记、未分类登记、未及时登记、要素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用印审批单编号不连续,印章使用记录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不利于对印章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影响事后核查追溯。

(七)作废印章继续使用,未及时收缴销毁:机构变更撤销合并,已撤销的部门印章应停止使用。

但实际中未严格遵循相关制度规定,废止印章继续使用,存在可能被内部人员利用进行非正常交易、内外勾结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等潜在风险。

六、印章保管场所或保管设施不符合要求未将印章保管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中;存放印章的保险柜未纳入监控范围;印章保管人员临时离岗未将印章上锁保管。

将印章置于不安全的场所保管,或保管场所无监控覆盖;未做到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脱离保管人员视线,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印章丢失、被盗、或被盗用等风险。

七、印章交接手续缺失或不全、印章保管、交接登记不完整印章交接未履行交接手续,在无监交人的情况下进行交接,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内容不完整、不齐全,未能清楚记录交接过程,不能明确印章保管责任,可能导致交接不规范等风险。

八、印章保管使用档案资料不全未建立印章使用台账登记制度,印章管理的各类登记簿、表、单不全或丢失,容易导致案件的发生。

九、重要印章保管人员长期未进行岗位轮换公章保管人员长期未执行岗位轮换制度,导致存在的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暴露,形成潜在道德风险。

十、印章监督检查制度执行管理不到位未对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范围不全面、检查频率不符合规定等,影响问题的发现、整改与纠正,不利于案件防控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随着经济及组织规模的发展,印章的种类、数量的不断增多,印章管理的风险愈来愈多,管理的难度亦会愈来愈大。

因此,全面揭示印章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促进组织提高印章风险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印章管理风险的研究十分重要,尤其对管理模式和管理技术等方面,还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商业银行印章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印章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商业银行的印章是其对外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诚信凭证与法律依据,具有法定公信力。

在银行业机构,无论是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还是其他业务专用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银行因印章管理不善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例引人深思。

因此,加强印章的管理、使用与登记,对防范商业银行印章使用的法律风险极为重要。

一、印章管理的主要法律风险(一)主要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与成因法律风险表现形式:一是滥用印章形成的风险。

银行对印章的管理不严,印章的保管人员随意使用印章,对相关的文件、资料、协议、合同、空白介绍信等法律文件没有进行严格审核,没有履行登记、批准、授权、移交等相关手续,擅自或随意使用银行印章,导致印章滥用而引发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是偷盖银行印章形成的风险。

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利用银行印章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在印章保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偷盖银行印章,引发银行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纠纷而承担责任的风险。

三是“关系章”、“人情章”和“领导章”形成的风险。

银行印章的保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觉悟不高,因来自于银行内部的关系、人情或领导的非正当命令、威慑而违规使用印章而形成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导致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四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使用印章形成的风险。

在银行实践中表现为印章的保管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违规使用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

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

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

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

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

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

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

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

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

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

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

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

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

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

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

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

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

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

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

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单位印章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3、派出单位的印章。

4、事业单位的印章。

5、社会团体的印章。

6、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

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单位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各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章程由各团体指定专人管理。

财务用章由局财务审计科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

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局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局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局党委章的用印。

(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4、营业执照、封条。

5、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6、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7、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8、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

(四)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

2、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经法规科审核)。

3、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4、局支票专用章(限于局长个人印章)。

5、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

(五)“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

(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

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

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

本局营业执照、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工商所(分局)印章在授权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使用。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4、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

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

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

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需加盖本局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

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二百八十条 、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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