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银行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农XX支行在领导的带领和指,经过了一个多月的学习,学习主要五个阶段,5月11在行长的带领下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
5月18日,学习了营业网点防范暴力抢劫银行应预案,关于近期上海.江苏分行成功堵截两起案件的通报的通知,关于对近期几起违规事件的特别通报的通知。
5月2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征信管理防范征信查询操作风险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6月1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印章台账管理的通知。
6月8日,学习了关于重申严禁XX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打麻将赌博的通知,关于9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隐身衣典型问题的通报,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选编的通知,XX省党员干部纪律:“十严禁”“十不准”的通知。
6月1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2015年安全保卫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过学习,让我们对制度更加深刻,在学习中完善自己,规范全行员工的服务行为,统一全行服务标准,在全行上下大力弘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倡导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重建员工自信从容的新风貌,重塑农行员工的职业新形象,把全行的服务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员工行为守则的核心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基本要求是通过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客户关系.公平竞争.廉洁自律.同事关系.日常办公.职业形象和监督举报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来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正确处理与银行.客户.同业.同事和监管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准则。
在全行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合规文化,改善员工职业形象和农行整体形象。
每个星期我们行都会抽出一些时间学习这本手册对日常工作很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于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概念清晰,生动形象。
不仅要学习,还要从工作中找到和守则有差距,或者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加以改正。
作为年轻人应该有职业自豪感,是农行给了我这个工作的机会,我要珍惜这个岗位,维护农行的利益和形象,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形象和声誉的事。
做一个品行端正的人,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恪守制度的要求和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员工的不当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
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
自觉最受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日常工作一定要做好的事情。
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坦诚相待,才能有良好的协作,才能处理好各项业务。
工作服穿戴整洁,工牌佩戴规范,每天以全新的面貌参加晨会。
积极参加有益活动,以保持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
遵守规定是保护自己,不能马虎失职,不仅是对于个人还是农行,损失有时候是无法弥补的,依法合规,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工作在农行的第一线,我的工作紧张且忙碌,严谨并充实。
在这里,合规是我们的企业文化,是我们的工作准则,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
银行业纪委如何履行监督责任
正厅级干部。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副部级。
谈谈如何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员工守则
下面的金融改成银行应该就行了。
金融职业道德论●耿富欣 郑曦卿 尚广军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劳动和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各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起自我约束作用的行为准则。
金融职业道德是金融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应该看到,金融职业道德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它不是国家行政强制制定和强制执行的。
其主要依靠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信念、习惯及行业的文化传统来自觉遵守,当然,也靠社会的舆论力量和职业教育来维持。
因此,就一定意义来说,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比法律、纪律等手段更为经常且强大有效。
一、金融职业道德的范畴职业是伴随劳动分工的深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职业分工是一种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并且主要是一种经济型和专业技术型的社会分工。
其目的,是通过专业化来提高效率,创造更全面的社会效益,以满足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
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道德因受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而表现出特有的民族性。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道德观无不深深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如:从政有“官德”,治学有“学德”,为师有“师德”,行医有“医德”,经商有“商德”,执法有“法德”等。
在当今这样一个普遍职业化分工的时代,由于职业活动中职业工作者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并且每个职业者都具有平等的劳动互助关系,不同职业之间都具有相互服务关系。
因而,形成了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都为他人服务的社会基本关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社会影响大,客观上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我们认为,金融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是: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业务优良,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作为金融工作者,首先要热爱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勤动脑、多思考、摸实情、办实事、创实绩上下工夫,兢兢业业,对工作精益求精。
其次,要遵纪守法,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同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作斗争,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必须诚实守信,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必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按规程办事,树立良好个人形象或集体形象,这是市场经济中的无形资产,是做人之本,竞争中的立身之本。
第四,要做到业务优良。
就是要刻苦学习现代金融知识,现代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法律知识,努力提高金融业务水平,提高金融服人,在这些情况下,项目融资就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投资者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财务状况,寻求渠道降低资产负债率。
项目融资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投资者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即投资者以适当比例的投资获取没有担保的最大融资。
因此,这就有了项目融资的前提。
4、中介服务的目臻成熟。
项目融资需要大批有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独立工程师以及财务顾问、保险顾问的参与,以进行法律文件保险合同的起草签署,会计核算,工程质量把关。
目前,随着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制度的完善,我国的中介服务正在逐步走向独立并努力与国际接轨,银行业对项目融资积极参与已由最初的融资顾问迅速成长为财务顾问,虽然从目前看,上述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提高的最有效途径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三、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内资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1、政策性障碍。
虽然项目融资在我国已不能再称为新生事物,但客观上法律政策不完善仍阻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
目前我国实施项目融资的依据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但对于项目融资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审批程序、实施指导原则、收益分配、政府担保范围和界限等,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也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使投资者得不到正确的政策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兴趣和信心,这些政策性障碍只能在实践中逐步改进。
2、内在阻力。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融资方式,已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但在目前,投资者对项目融资的好处没有特别需求。
具体来说,项目融资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特色在于其风险共担机制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国有银行的怠惰,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导致投资者对其财务报表缺乏关注,又加之项目融资结构复杂,投资者对之缺乏了解,种种因素导致国内投资者失去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应获得的优势。
3、融资成本问题。
项目融资的复杂结构决定了其较高的成本,财务顾问费、律师费等中间费用基本固定且较高,所以对一些投资规模不大的项目来说相对成本会显得很高,投资者的经济与心理负担较重。
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目前研究内资BOT项目融资,应该主要考虑地方中小型项目。
这些项目投资额相对较小,操作方便,成本不会太高,对国家统一规划的大项目起配套和辅助作用。
例如,我国正在修建“两横———两纵”高速公路,其中各个省内的公路干线,特别是通向地方的支线完全可以在各省的统一规划下采用内资项目融资模式修建。
(责编:乔木)—158—●经济师论坛 《经济师》2001年第2期务质量,以过硬的技能为客户提供周到、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必须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无论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是为他人服务的,没有服务意识,职业活动失去了对象,其职业何存?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最高目标。
第六,金融工作者还必须有奉献社会的精神。
职业的社会性质和地位,集中体现着社会关系的三大要素:责、权、利。
职业道德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集体、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从本质上讲,作为社会的一员,其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这是由人的存在的个体和社会这二重性决定的。
从人的生命存在个体性的角度来看,人人皆有权利。
从人的存在形式的角度来看,人人皆有义务。
亦就是说,作为社会的一员,一方面对社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贡献,另一方面从社会中又得到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
权利和义务是共生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从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他人义务的角度看,义务具有优先价值,也就是说,任一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
一个人如果不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和奉献,他就不可能得到社会对自己的尊重与满足。
所以说,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取决于人们的创造性劳动,取决于人们对社会的奉献。
金融业和金融干部职工支持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二、金融职业道德的不良现状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就现在面临的情况而言,说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还很重是不过分的。
目前,金融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淡薄,思想涣散,行为不端,纪律不严,责任心不强,团队意识差;有些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不适应现代金融和现代管理的需要;有的单位和部门的干部职工缺乏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差,业务不求上进,行为不守规章;有的干部职工贪图享乐,追名逐利,廉洁意识差;有少数干部、职工违法违纪,参与金融犯罪,败坏金融队伍形象,损害金融机构信誉,影响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从外部环境来看,一是道德价值的困惑;二是道德行为选择的二难性;三是道德调控的失效;四是反道德行为的盛行。
从内部来讲,我们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主要是:有的金融单位只重视业务经营,而忽视了对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有的金融单位的主要领导民主意识淡薄,作风独断,使干部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实施;某些干部职工法纪观念差、职业道德水平低,有的根本不知道法纪的规定,不懂得职业道德的规范,比如,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只求少干多挣,不讲服务质量;有的干部职工虽然知道,却没有形成自律,明知故犯,甚至铤而走险。
殊不知,在企业经营管理诸要素中,人才是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人既是管理的对象,又是管理的动力。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才能充分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和促进金融事业健康、高效、稳健地发展。
三、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金融业本身就包含一定道德的基础和根据。
同时,金融业还由于它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必然要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不同道德体系、不同道德原则,是不同经济制度、不同社会制度、不同人群在道德方面的界限、区别。
因此,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从现在抓起。
(一)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人格培养这是因为,充分的个人品格修炼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适应未来金融事业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良好的个人品格形象和职业道德形象是在未来竞争环境中拓展业务、赢得客户、创造个人业务佳绩的需要;加强个人品格和职业道德修养是个人在激烈竞争的社会整体环境中的生存之本、成功之源。
人格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资格。
人格培养是最基本的品德培养,也就是使每个干部职工具有人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
比如,要有荣辱感、廉耻心,要有道德追求,要诚实、守信用,要自尊、自重、爱护自己的名誉,要懂得尊重别人,要有同情心、正义感,要讲良心、负责任,等等。
因此,金融部门必须坚持不懈地对干部职工进行诸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等教育,以此培养出干部职工高尚的人格品质。
(二)搞好对干部职工的自省和慎独的引导与教育面对当今社会上“逐利口号的喧嚣、个人至上的张扬、贫富差距的扩大、金钱欲望的膨胀、社会风气的滑坡、道德评价的偏离”等不良现象,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自省意识,培养他们的自律精神,是提高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培育优良职业道德的关键环节。
所谓自省,就是每天都要反复检查、反省自己的言行,以便发现有违背常礼和伦理道德要求之处及时纠正;所谓慎独,就是在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防止出现违背道德的念头和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
因此,金融部门通过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学会自省、慎独,就可以促使每个干部职工经常检查自己的言行,思考自己的得与失、善与恶、对与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纠正言行偏差,并不断为自己提出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逐步完成从自发到处自觉、从外表到内心、从被动到主动、从他律到自律的行为转变,从而使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金融业职业道德建设属于群体文化建设,它具有很强的行业社会公共性和示范性。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显得愈发重要。
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齐抓共管。
1、强化“三个意识”。
首先,要强化整体意识。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将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罚;二是将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本身也看成一个整体,把握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丰富内涵,把握它内部的结构关系和各自的结构功能,把握它的整体联系、集合功能及有机统一,进而整体出发,以联系的、发展的眼光,部署好、操作好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科学地认识和把握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整体,就是要坚持以培育“四有”干部职工队伍为根本,以职业道德为基础,以科技教育为条件,以企业文化和思想教育为两翼来进行总体部署,这样,才能形成基础牢固、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协调发展的格局。
其次,强化主体意识。
所谓主体,就是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
主体即是干部职工,干部职工既是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动力,也是目的,既是“建设主体”,也是“受益主体”,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依靠主体,提高主体。
强化主体意识,就是要吸引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并注重每个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强化载体意识。
所谓载体意识,就是重视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以及活动的舞台、活动方式,解决好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如何落到实处的问题。
不言而喻,干部职工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文化,需要场所,需要借助某种方式途径;学先—159—《经济师》2001年第2期 ●经济师论坛进、做好事,同样需要对象,需要舞台,需要借助某种方式途径,更需要凭借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本身。
没有活动载体,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就无法落到实处。
2、突出“三个重点”。
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它要不断地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纯化其心灵世界,不断地激发干部职工的进取精神和提高其文化品位,不断地净化干部职工的道德风貌和优化其工作环境,不断地褒扬干部职工的奉献精神和点燃其爱国热情。
概其要义,应突出“三个重点”:首先,要突出抓好“三关”教育。
金融职业道德主要通过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的职业行为和效果得到落实和体现,重在实践。
但是,每个干部职工的行为和实践是受思想观念支配的。
合理突出抓好干部职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
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使干部职工真正树立“五种”意识,即为人民服务意识、敬业意识、乐业意识、职业规范意识和勤业敬业意识。
其次,要突出抓好“三主义”教育。
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增强从业荣誉感,进而使干部职工能够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自觉的行为,使其成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人。
必须锲而不舍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通过教育,使金融行业和金融员工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和谐的群体道德关系。
其主要标志是:坚持理性化与互相尊重的文化;推行一种友好、公正的生活秩序;倡导一种诚信守真的道德精神;饱怀一种平等宽容的心态。
第三,突出抓好“三德”教育。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涵盖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体内容,既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和集体主义原则以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体现了社会生活各方面对公民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因而是最广泛、最实际的道德建设。
因此,必须始终不渝地抓好对干部职工的“三德教育”工作,以此促使干部职工身体力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3、建立“两个机制”。
要保证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健康、高效、有序地运行,必须建设一整套运行机制,如领导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等。
其中最重要、最本质的是两个机制:即动力机制、约束机制。
(1)动力机制。
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动力可分为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
内在动力是指金融干部职工逐渐形成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养、道德水平、科学文化素质的内在要求,并把这种要求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动力。
这是基本的、起长远作用的动力。
一般来说,思想道德文化素质高的人,其内在动力就大;反之,就小,甚至没有这种动力。
外在动力就是我们常说的激励。
激励金融干部职工积极参加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最核心的东西是利益,在“利益”中,最根本的经济利益即物质利益。
这是因为,在现阶段,从主观上来讲,“干活吃饭,挣钱养家”还不能不成为多数人就业的主要动机;就客观上来看,这也是职业的一个基本事实和特征。
实践证明,足够量的激励是促使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强大推动力。
(2)约束机制。
约束是使金融职业道德机制严格、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
约束包括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
内部约束是指主体自行做到的合理正确的抉择。
外部约束是来自主体之外的制约和监督。
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
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动力机制、约束机制不是孤立存在、互不相干的,而是缺一不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动力机制可以说是推动系统运作的发动机,动力不足,系统运作就不可能进入高效状态。
约束机制可以说是系统运作的控制器,控制不力,系统运作就会造成无序状态。
4、完善规章制度。
制度和机制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其区别是,机制是一个动态概念,制度则是一个静态概念,机制是活的,制度是死的。
其联系是,机制要通过制度来规范和体现。
但是,并不是任何一项制度都能起到规范和体现机制的功能。
因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还要在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上下工夫,要做到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联系实际,突出重点,齐抓共管。
同时,还必须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要使职业道德建设达到“规划合理,制度健全;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奖罚;面上工作有人抓,点上工作有人管,具体工作有人干”之目的。
鉴于金融职业道德的不良现状,我们认为,必须坚持不懈地开展“五查五看”活动,即查金融大政方针,看有无利用职权为本单位谋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看有无作风浮漂,工作敷衍,敬业精神差的现象;查金融法律法规,看有无违章违纪,违规经营,中饱私囊的行为;查优质服务,看有无违反金融工委提出的规范化服务的“八条标准”;查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观念,看有无拨弄是非,争权夺利搞内耗的现象。
(责编:小青)(上接第156页)单位和人头。
要明确公示承诺的期限、数值、等级、指标、进度等。
二是在内部监督方面,要按照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财务会计、信贷政策制度、法规要求,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员调配、领导提拔、重大财务开支、大宗物品购置、资金调度、信贷管理等内容,具体归纳,做到量化,向内部广大干部职工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与评判,以达到党务、行务公开,加快民主监督和依法治行进程。
(三)加强对公示监督的组织领导和考核推行公示监督,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有益探索,是对“三讲”教育成果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一次新检验,是对各级行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素质的新考验,为此,只有引起各级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上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考核,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一是各级行应把推行公示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实行党委书记行风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把关。
二是各级行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把推行公示监督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督办与指导,严格考核,重点要搞好搜集企业和广大群众意见,及时反馈,以达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全行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三是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农业发展银行内部要利用信息、简报、各级行机关刊物、工作园地,加大对公示监督的宣传力度,在外部要借助新闻单位的力量,加大对全行推行公示监督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农业政策性银行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征得地方党政、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努力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目前,公示监督制的推行,主要是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的公示监督,我们把它引进农业发展银行,具有由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推行、严格把关,还属起步和探索阶段,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全行上下共同努力去适应、解决,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公示监督制一定能够在农业发展银行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责编:乔木)
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内部业务部门的设置名称和各部职能
一、职能部门设置(一)前台市场营销部门:营业部、个私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电子银行部。
(二)中台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监察保卫部。
(三)后台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
二、部门主要职责(一)营业部 1、负责办理总行对外经营的各项业务; 2、负责办理本行内现金余缺调剂;3、负责全国及全省特约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收发、资金结算、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及同城清算;4、会同相关部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试点,协助做好新产品推广培训。
5、拟订资金营运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6、负责内部资金利率调整;7、负责办理资金拆借、再贷款、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等业务;8、负责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管理;9、负责债券市场分析,制定债券市场业务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交易业务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做好债券余额对账工作;11、负责开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同业间的资金融通业务。
(二)个私业务部 1、负责全行个人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个人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2、负责组织开展个人客户营销,协调支行个人客户联合营销;3、负责个人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4、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运用和管理;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个人客户经理培训;6、制定代客理财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7、负责代收代付和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8、拟订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公司业务部 1、负责全行公司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公司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客户营销,协调支行公司客户联合营销;3. 负责公司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司客户经理培训;5、负责制定公司类客户代客理财和财务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6、开展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会同电子银行部开发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并据此建立公司类客户评价体系和营销服务体系;7、拟订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电子银行部 1、拟订全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开发、应用、安全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银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负责电子化建设、应用软件系统的规划、开发、培训和维护工作,做好自行开发软件的产权管理;3、负责全行计算机网络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4、拟订全行科技电子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科技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5、 负责组织开展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等产品的发售、宣传,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6、负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新产品的测试、投产和应用推广,制定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7、负责银行卡消费积分、商户积分的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沟通特约商户;8、负责处理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的业务投诉及相关问题;9、负责全行统计数据的调查、汇总、分析、报告工作;10、负责全行科技、电子银行系统其他事务管理。
(五)风险管理部 1、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负责制定、调整本外币信贷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考评;3、负责全行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或有资产的管理;4、负责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识别、分析、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5、负责全行利率管理;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风险管理的培训;7、负责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监控;8、负责抵贷资产的接收、出让、出租工作;9、负责可疑、损失资产的清收保全工作;10、负责办理由贷审委审批的信贷业务批复;1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管理;12、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13、负责全行信贷审批责任认定工作;14、负责全行合同文本的管理审核,负责办理全行经济诉讼案件相关事务,切实维护本行正当权益; 15、负责对法院已判决的法律文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审计稽核部 1、负责审计、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指导和管理全行的审计、稽核工作,安排审计、稽核工作任务;2、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牵头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及时报告董事会;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稽核,实施审计处罚和审计复议;4、组织实施支行行长任期责任和离任审计;5、负责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高级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6、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工作合法守规;7、就合规法律、规章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合法守规培训,整理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提供书面指引和咨询;9、负责联系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现场检查,收集、整理、上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各项审核资料。
(七)监察保卫部 1、负责全行纪检监察工作;2、负责全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3、负责全行信访工作;4、负责全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工作;5、负责全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6、负责全行的案件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八)综合管理部 1、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2、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3、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4、负责本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5、负责拟订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6、分解本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总结,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时调整全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7、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8、负责全行宣传工作和工青妇团工作;9、负责本行公共关系的协调处理及全行法律事务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定全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 2、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管理工作;3、负责全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 4、负责制定全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岗位分类、岗位标准的制定和考核评价; 6、负责人事档案的整理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 7、负责全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8、负责全行党组织建设工作;9、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及领导职数等事项的管理。
(十)财务会计部 1、负责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负责全行结算管理;3、负责全行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会计空白凭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全行财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5、负责全行的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6、负责呆账、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7、负责管理全行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8、负责全行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9、负责提出全行会计电算化业务需求,配合电子银行部对会计软件进行开发、推广;10、负责全行会计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11、负责本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对支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换制度
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近年来,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出现揽存难、放贷难的局面,一些部门基于先发展后规范的指导思想,局部乱拉存款,乱用会计科目,随意处理会计账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使会计控制和财务监督处于失控状态。
会计内控制度执行不严,贯彻落实流于形式。
尽管我国银行业在过去几十年的业务经营中,建立了一系列相对完善、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但却不能落到实处,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联行章、证、押未真正坚持三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领发、使用、交接等制度执行不严格;业务印章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临柜不认真,不坚持验印制度;随意调整账户积数;班中款项交接登记不及时,查库制度履行不认真;出入库、收入大额现金不及时走账;不及时汇划款项、记账等;离机不退出画面,密码泄露;支票控号流于形式,同一单位多个账户支票混用;随意设置自动取款机金额。
以上种种,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弱化了业务操作过程的系统性、严密性和完整性,留下事故隐患。
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动态的调整、充实过程。
对商业银行来讲,要建成真正的、具有国际水平的、规范化的商业银行,实现其各项既定目标,必须随着其业务的日新月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严密、系统、规范、有效的内控制度。
在现实工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忽视了会计内部控制是一种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环环相扣、平衡制约的动态机制,而常常反映为一成不变、机械僵化的形式,有些明显陈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不能被新的、更科学的制度所代替,特别是目前新的金融业务品种、金融工具不断推出,如果不及时调整补充内控制度,必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上下级之间约束性薄弱。
相互制约,是内控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
这种制约既包括会计专业内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包括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
但在实际工作中相互制约不能完全落实,一些重要职责和岗位没有严格分离,混岗或集多职于一身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决策管理层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常常出现“控下不控上”的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职能监督部门的地位不超脱,不能独立行使监督职能,难于进行超前监督。
检查辅导走形式,监督不力。
会计检查部门应对会计部门处理的各项业务的合规性、正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但许多金融机构对此认识不足,检查辅导缺乏计划性、针对性,往往是上级布置,下级应付,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而且奖罚手段软化,检查整改成效甚微。
再加上稽核部门再监督职能弱化和纪检监察力量薄弱,从而使第二道、第三道监督防线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各项业务处理的质量,高业务素质的员工不仅是会计内部控制的基础,而且可以有效弥补内控制度的不足。
商业银行会计内控队伍素质不高,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发展的桎梏。
主要表现在:熟悉单项业务的人员较多,具有综合业务素质的人员较少;熟悉传统会计业务的人员较多,了解创新业务的人员较少;熟悉传统操作技术的人员较多,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较少;精通国内结算业务的人员较多,熟悉国际金融业务的人员较少。
银行会计内部控制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科技进步,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日趋现代化、多样化、复杂化,原有建立在手工操作基础上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形成管理上的漏洞。
此外,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电话银行、客户终端、网上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等先进的银行服务方式,对银行会计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强化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与思路 内控制度是银行长期经营实践的结晶,是进行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可靠保证,强化会计内部控制,是防范金融风险最有效的途径,是商业银行安全、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针对会计内控现状及面临的新问题,商业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会计内部控制。
强化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思考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一)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内控优先观念。
首先各级领导必须增强内控优先意识。
目前银行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存款成为评价基层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必须将其列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项目,或实行内控管理达标制,促使各级领导重视强化内控制度,有效防范案件的发生。
其次,加强职工再教育,提高全体会计人员对内控的认识。
(二)加强账务控制。
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一系列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专门方法和规范,包括填制和审核凭证、设置会计科目、登记账簿等,它是银行会计控制系统的基础,强化会计内部控制首先就要加强账务管理。
会计人员进行账务记载,必须是凭经严格审定的有效会计凭证,除此以外不能接受任何指令。
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账务核对应适时进行,要保证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内外账核对相符。
银行会计电算化使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由计算机内部完成,久而久之,银行会计的双线核算制度将为人淡忘。
会计人员应掌握双线核算的基本原理及制度,加强账务核对工作。
(三)设置科学的操作规程。
目前各行的内控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内控制度与具体的业务操作联系不够紧密,业务环节不连续,谈风险防范必须从业务操作规程入手。
根据规范、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设置标准化操作规程,涵盖会计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上岗对下岗负责,下岗对上岗监督的运行机制,严禁独自一人操作业务全过程,做到环环相扣,不漏项、不空白。
会计业务是综合性、复合性业务,要求整个业务操作过程必须综合管理动态控制。
因此操作规程要根据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不断地补充调整。
特别是每推出一项新业务时,应根据及时性原则,尽可能在新业务推出之前建立健全新业务的各项操作规程,使新业务开展时就有章可循,以减少开展新业务的风险。
(四)建立严密的分级授权制度。
对会计财务处理必须实行岗位分工,各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后道工序制约前道工序,后台制约前台。
各种业务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完成,不相容的岗位一定要分离管理。
对各个程序及岗位,合理地授予相应的处理业务的责任和权力,对重要会计事项如错账冲正、开销账户、调整积数、大额付现等必须坚持授权审批,形成分工明确、权责对等的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
(五)加强重要物品、重要岗位控制。
印章、凭证、库款、密押等是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物品,掌握这类物品的人员及会计主管处于重要岗位,为防范风险,必须加强对重要物品及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重要物品要专人保管,明确责任,缩小接触重要物品的人员范围;业务操作过程中重点控制章、证、款、押,离柜应收起锁好;营业终了,重要物品应入库或入保险柜妥善保管,以保证此类物品安全;重要物品章、证、押必须分开保管,相互制约;领用、交接手续必须严密,防止各环节出现漏洞;重点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平行交接。
(六)构建会计电算化安全控制体系。
随着计算机广泛应用于银行会计业务,原有建立在手工操作基础上的内控制度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计算机安全控制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计算机风险防范已成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
明确分工和职权分离是进行内部控制的基本手段。
坚持科技部门和操作应用部门职责分离;程序员、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职责分离;严禁程序员单独接触系统;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人员介入实际会计业务操作。
系统的设计开发是计算机控制的关键,软件系统越完善,控制越有效。
在计算机处理业务过程中,最容易出错和作弊的环节是数据输入。
因此必须加强输入控制,输出控制是对系统的输出结果进行控制,应采取双备份、异地存放、严禁任何人修改等控制办法。
(七)强化内部检查系统。
监督检查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强化会计内部控制,防范经济犯罪的有效措施。
必须建立财会、稽核、纪检、监察等紧密型一体化监督管理组织体系,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加大检查力度,彻底扭转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
(八)提高内控人员素质。
人是实施内部控制的主体,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银行内控制度的质量,因此,强化银行内部控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完善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
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考评工作体系,形成激励机制。
按照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不同,分别制订岗位责任制,并定期组织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资料: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