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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中央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时间:2014-02-10 11:21

八项规定中午饮酒的检查怎么写

记住最后一次喝醉的经验一如字面上所示,我们指的是“喝醉”酒而非“喝酒”。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长久以来“喝一杯酒”意味着三五好友把盏言笑的欢乐时光。

基于我们每个人不同的年龄以及第一次喝酒时周围的环境,我们都有过各种回忆和期待(有时是焦虑)使我们可能回想起一杯沁凉的啤酒、一杯鸡尾酒、杜松子酒加奎宁水、威士忌加啤酒、一口红酒或诸如此类的事物等等。

周而复始,在多数人早期喝酒的过程中,对于酒精的期待总是能够符合实际需要喝下的酒量。

如果刚好每次都能恰如其分,我们自然认为“喝杯酒”是一件令人愉快的经验,不仅满足自己的需求,也不会逾越宗教习俗的规范。

同时满足渴望、迎合社交场合的礼仪,并有助于我们放松心情、振奋精神,达到我们各种不同的追求目标。

例如以一位55岁的芬兰人而言,当有人找他喝一杯时,不禁立即使他联想到年轻时,在寒冷的天气下喝下一两杯白兰地或伏特加烈酒后,所带来的阵阵暖意。

若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脑海里可能立即浮现,华丽水晶杯装着香槟、衣香鬓影、耳鬓厮磨、情意绵绵罗曼蒂克的气氛,或是摇滚音乐会中蓄胡、长发牛仔装装扮的年轻人,从满袋瓶装酒中取出一瓶豪饮,闪光灯不停闪烁,四处烟雾迷漫,每个人都尖声狂叫,令人兴奋不已的景象。

有一位A.A.会员说:“喝一杯”几乎等于是吃比萨、喝啤酒的代名词。

还有一位78岁的寡妇说,她时常会不由自主地想起在疗养院时,很喜欢在就寝时来杯雪利酒的习惯。

虽说我们脑海中这种对于喝酒的印象极为自然,然而就我们现在的情况而言,却是一种误导,这也是我们有些人开始喝酒的方式。

如果我们喝酒的过程仅仅是这样,那么我们后来就不太可能会恶化成为嗜酒的问题。

然而如果我们毫无畏惧的检视从前喝酒的过程,就可以看出在我们最后几年或几个月的嗜酒期间,不论我们再如何努力的尝试,未曾再出现如此完美、神奇的时光。

取而代之的是我们一再的发现自己的实际的酒量远大于此,最后总是导致某种程度的麻烦。

也许我们对自己饮酒过度单单只有私下感到些许内疚。

但有时却会演变为剧烈的争吵,影响本身工作,甚至导致严重的疾病、意外,或法律和财务问题。

所以,当一个“喝一杯”的建议出现时,现在我们尝试着回想从开始喝酒到最后一次可怜的醉酒和宿醉的整个过程。

一般朋友对我们提议喝一杯酒的邀约,一般而言纯粹指的是社交应酬、一两杯浅尝即止的方式。

但是如果我们认真仔细的回想上次喝醉所给我们带来的痛苦的全部细节,我们就不会再被长久以来盘据在我们心头对“喝一杯酒”的印象所蒙蔽。

如今我们可以坦白地承认,就我们生理上的真实反应而言,我们相当确定一杯黄汤下肚,意味着我们迟早又会再喝醉酒,而带来一连串的麻烦。

喝酒对我们来说已不再意味着音乐、欢乐,而是病痛和悔恨的记忆。

有位A.A.会员曾经如此表示:“我知道现在如果去酒吧喝一杯酒,将绝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只是用一点时间、花一些金钱而已。

这一杯酒将会耗尽我的银行账户、我的家庭、我的房屋、汽车、工作、我的理智,甚至于我的人生。

这实在是太大的代价太高的风险。

”他记住了他最后一次喝醉的情况,而不是第一次喝酒的经验。

走出“如果”的陷阱感情困扰并不是唯一会危及我们清醒的因素,我们有些人,虽然不是出于本意,也有一种将自己的清醒设定条件而与其它不相关的事物挂钩的倾向。

我们有些A.A.会员,不论已经保持清醒多久时间,仍称呼自己为“酒鬼”。

其它人则比较喜欢说是“嗜酒者”,这两个名词都有很好的理由。

“酒鬼”是比较随兴、自我贬抑,同时提醒自己想喝酒的倾向。

“嗜酒者”则是同样诚实,但比较中肯、庄重更符合目前比较一般广泛接受的概念,认为嗜酒是一种严重的疾病,而不仅仅只是恣意、固执的自我放纵。

有位A.A.会员表示“我们酒鬼是非常‘不确定’的人,在我们嗜酒的日子里,除了酒之外,我们总是抱着一种‘如果’的幻想。

我们开始作许多白日梦‘要是……就好了’同时我们持续不断对自己说如果没有发生某事,我们就不会喝醉或者只要……我们就完全不会有任何嗜酒问题”。

我们的上一个“如果”实际上是给我们接下来的饮酒提供一个冠冕86清醒的生活堂皇的借口和理由。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想着,如果……我就不致于喝成这样。

如果不是因为我的老婆(或丈夫或情人)……如果我有钱,而没那么多负债……如果不是为了全部这些家庭问题如果我不是在那么大的压力下……如果我有一个更好的工作或是住在比较好的地方……如果其他人能够了解我……如果这个世界的情况不是那么恶……如果人们能够更友善,更体谅,更诚实……如果其他每个人都不会希望我去喝酒……如果不是为了战争(任何战争)……等等,诸如此类。

回顾过往的这类想法及因此而导致的行为,我们现在了解到过去真的就是受制于我们的外在环境,它控制了我们大部分的生活。

当我们刚开始戒酒时,许多这些情况退回到它们在我们脑海中合适的位置。

以个人的不同程度而言,只要我们开始保持清醒,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同时,我们开始能够看到,其它的事情有朝一日也能够妥善处理。

而且不论事态如何演变,我们的生活会日益好起来。

但另一方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清醒之后,我们有些人会出现不尽如人意之时、遭遇新的打击。

过去在我们经常喝酒时,那种使我们自己变得盲目的“迟疑不决”的习惯和想法,即使在不喝酒时依旧阴魂不散的附着在我们身上。

无意中,我们已经对自己的清醒设下条件,我们会开始认为如果每一件事情都很顺利,保持清醒也很好,或者是任何事情都不要出现差错。

事实上我们忽略了我们这种疾病在我们生理上的过度敏感性、且无法治愈。

嗜酒问题并无“如果”的例外状况,它不会离开一周、一天甚至一小时让我们成为非嗜酒者,以便在某些特别的场合或是为了一些其它理由而可以再度喝酒。

即使是在一生中只有一次的庆典或是重大悲伤的打击时也不能如此,或是如果西班牙下雨、陨石坠落亚拉巴马州。

对我们而言,嗜酒是无条件的,没有豁免权、无论如何随时随地都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能还需要多花一些时间才能彻底了解我们问题的症结所在,同时我们有时候还不能辨识出自己在不知不觉中对康复附加的条件。

直到我们发现即使自己没有犯错,依旧会出现某些问题。

然后,真倒霉!我们没料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当我们面对令人震惊失望的情况时,自然而然会想喝酒。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加薪、升迁或我们期待的工作,或是如果我们的感情生活不顺利,或是如果有人亏待我们。

然后我们能够了解到也许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指望外在环境来帮助我们,以便使自己想要保持清醒。

只要我们对自己的清醒存有任何细微的隐藏在我们错综复杂的脑海深处的条件时,它就会随时等候突袭我们。

我们会一直想着“保持清醒很好,我打算要坚持下去”,即使我们没听到喃喃自语的保留声音,那弦外之音仍然存在,也就是,“如果每件事都能照我的意思去处理”。

这些“如果”都是我们承担不起的假设前提条件。

不论人生的境遇如何,我们都必须保持清醒、也不论其他非嗜酒者是否认同我们的清醒,我们必须将自己的清醒与其它每一件事情分离开来。

避免牵涉到任何人,同时也不会以任何可能发生的状况作为回避的理由。

我们一再的发现,如果我们戒酒的原因是为了妻子、丈夫、孩子、情人、父母、其他的亲人或朋友的缘故,将无法保持长久的清醒。

也不是为了工作或者取悦老板(医生、法官或债权人),我们是为自己而非其他任何人。

当我们尝试将自己的清醒建立于任何人(即使另一位已康复的嗜酒者)、或是任何外在的环境之上时,是愚蠢和危险的。

当我们想“如果……我将会保持清醒”或是“我将不会喝酒,因为……”(填入除了本身意愿、为了自己的健康之外的任何条件)当外在条件、人或环境改变时,我们会在不经意间使自己陷入喝酒的境地。

而任何这些状况有可能在任何时间发生变化。

只有我们将清醒建立在独立的、同时不依赖于其它任何事物之上时才能持续并发展壮大,使我们足以应付任何人或任何事。

同时将一如你所见,我们也开始喜欢这种感觉。

舍弃陈旧的观念在过去嗜酒期间我们从生活当中累积下来一些根深蒂固的想法,即使在我们停止喝酒之后,却无法像变魔术一般,转瞬间就消失无踪。

虽然我们已经远离了醉生梦死的日子,但是酒瘾疾病依旧徘徊不去。

所以我们已经发觉到,如果能够设法去除许多开始又再度萌芽发根的旧观念,将有助于我们康复的疗程。

而这些老旧的思想,也确实一再地重复发生。

我们所努力想要达成的目标就是希望能够从过去陈旧观念的束缚中,重新获得一种放松而自由的感觉。

很多我们过去思考方式的习惯及其所形成的概念限制了我们的自主权。

当我们以全新眼光仔细检视时,原来它们只会压垮我们而一无是处。

我们没必要再继续紧抓着不放,除非经过确实的检验证明有用,而且真正仍然可以发挥效果。

我们现在可以使用非常具体的标准用来衡量一个想法目前的实用和真实性。

我们能够对自己说“那正是我在喝酒时经常有的想法,这种思考模式现在是否有助于我保持清醒

今天这种思想对我而言是否有益?”我们过去很多陈旧的观念——特别是那些关于酒精、喝酒、醉酒、以及酒依赖方面的想法(或是嗜酒的问题,如果你比较认同此一措辞)——对我们而言不是毫无价值,就是实际上在自我毁灭,去除掉那些想法将会是极大的解脱。

也许举几个例子就足以说明我们抛弃这些陈旧而无用的观念之益处。

当我们在十几岁的青少年时期,对很多人而言,喝酒是一种宣誓证明,用来表示我们已经不再是小孩子,或者我们已经长大成人,而且聪明老练、见过世面或者足够强大可以违抗父母和其它权威。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喝酒总是与浪漫、性、音乐、功成名就及优越感、奢华享受密不可分。

如果学校有传授任何关于喝酒的事情,通常只是对于健康的危害和可能被吊销驾照等——其余的事并不多。

同时有许多人仍然相当确信任何喝酒行为完全都是不道德,直接导致犯罪、痛苦、耻辱和死亡。

无论我们对喝酒的感觉曾经是什么,正面或负面,通常是强烈而又情绪化远多于理性。

或许我们对于喝酒的态度仅仅只是无意识的,不假思索的全盘接收他人的意见。

对于许多人而言,喝酒是社交场合中,必要而无伤大雅的一部分,在某些地方、朋友之间在特定时间内所进行的令人愉快的休闲活动。

其他人也许视喝酒为佐餐必备物品。

但现在我们问自己:如果不喝酒,是不是就实际上无法尽情享受友情或美食

我们喝酒的方式是否有助于改善自己的社交关系?这样是否能提高我们对食物美味的享受能力?对于想喝醉酒的想法,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其所衍生的反应甚至更加极端。

不胜酒力可能被视为只是好玩或者只是丢脸。

基于各种理由,想喝醉酒的想法常令许多人都觉得反感。

可是对我们有些人而言,这是一种渴望的状态,喝醉酒不仅仅只是为了迎合他人的期待,同时我们自己也喜欢这一感觉。

但是同时另外还有一个影响因素,就是由于受到社会知名人士的公然轻忽。

有些人完全无法容忍从未喝醉的人,其他人则是鄙视喝得太醉的人。

就现今医疗保健所发现的结论,目前对改变这些态度所能发挥的影响力仍然相当有限。

当我们第一次听到“嗜酒者”这个名词时,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联想到是专门指那些年迈、衣衫褴褛、浑身颤抖或是在行乞令人讨厌的人,或是在贫民窟里喝醉酒的人。

现在对此问题有充分了解的人都知道这全都是废话。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过去所残留的那些模糊不清的概念,在我们刚开始试着保持清醒之际,依旧萦绕在我们心中。

蒙弊了我们的视线,使我们难以察觉到事情的真相。

但直到最后,我们总算变得有意愿去接受,转变过去的那些观念——只是可能——部分也许有点错误,或至少不完全能够再准确的反映我们个人的亲身经验。

当我们能够说服自己,以诚实的态度看待过去的经验、并仔细聆听其它不同于我们自己的想法时,我们就可以用开放的胸怀来面对一长串过去我们所未曾详细检视过的信息。

例如,我们可以察看科学专业的叙述:酒精不仅是美味解渴的饮料,而且也是一种能够改变意识形态的药剂。

我们学习到不但可以在饮料中发现到药剂,同时也存在于食物和各种药品之中。

而且现在几乎每一天,我们都可以读到或听到一些特定的药剂对于人体所造成多重的危害(包括对于心脏、血管、胃、肺部、口腔、脑部等等)这是我们从前所未曾怀疑过的状况。

药理学家以及其他的成瘾治疗专家,现在都已经认为酒精无论是使用作为饮料、兴奋剂、镇静药、补药或是安定剂,不能完全视之为安全无虞。

但就每个单一个案而言,其本身并未必会直接导致身体伤害或精神恶耗。

显然大部分人都能够优雅的使用,而不致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我们发现,可将喝酒视为医学上的服用药物,酒醉就像是服药过量。

滥用药物能够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各种身体健康、精神、家庭、社会、财务、工作上的问题。

我们能够开始看到酒精对有些人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大部分只想到喝酒给我们带来什么。

我们也已经发觉到,任何人,只要是有发生过关于喝酒方面任何型态的麻烦,也许就是处于我们称之为“嗜酒”的状况。

此一疾病侵袭的对象不分其年龄、信仰、种族、性别、智力、背景、情绪、健康、职业、家庭状况、体质好坏、饮食习惯、社会或经济地位或其它一般的个性。

问题不在于你喝多少或怎么喝、何时喝、为什么喝,而是喝酒如何影响到你的生活——当你喝酒时发生过什么事。

在我们能够意识到自己有这个疾病之前,我们必须先走出一个老旧而又令人厌倦的误区:承认我们自己已经无法控制酒量是一可耻、懦弱的表现(如果我们曾经如此)。

软弱

事实上我们需要相当大的勇气才能正视这一残酷的现实、毫无保留、没有掩饰、无需借口,同时我们不用再自欺欺人。

(虽然似乎不是在自吹自擂,但坦白说我们很多人都幻想自己是世界冠军)在我们从酒瘾疾病康复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因为一些错误的想法而蒙上阴影。

就好像其他数以百万计的人,亲眼见到一个人因为喝酒而导致死亡,对于这个嗜酒者为何无法以自己的意志力停止喝酒会非常的惊讶。

这是另一个过时的观念,我们之所以会将这种想法一直铭记在心,主要是因为我们很多人在早年时期接触到一些典型、超强意志力的案例,或许是有过家族或邻里中的传奇人物。

经过多年放荡不羁的生活后声名狼藉,但突然间改弦易辙放弃酒精、女人,到了50岁的时候,洗心革面、重新作人,从此滴酒不沾,成为举止得体、诚实正直的模范。

这种当我们准备好时也能够依样划葫芦的幼稚想法,是一项危险的错觉。

我们不是其他任何人。

我们就只是我们自己(我们也不是每天喝一大瓶,一直活到90岁的老祖父。

)现在我们非常确定的结论是,仅凭个人本身意志力来克服酒瘾问题,其效果就像是治疗癌症一般。

从我们自己的经验中已经一再重复的证实此事。

我们多数人曾经尝试独自解决,不论是希望控制酒量或是停止喝酒,但无论如何努力尝试我们就是无法得到持久的成功。

即使如此,要使我们坦白承认需要帮助仍然很不容易。

因为此种作法,看来似乎也是一种懦弱的表现。

没错,我们正深陷于另一种迷失当中。

但是我们最后终于问自己:如果我们能够获取并运用更强大的力量,是否比自己徒然无益的孤军奋战会更有智慧,尤其是在我们自己经过一段时间反复证实无法奏效之后?如果按一下开关,就能开启灯光,我们不认为持续在黑暗中尝试摸索是明智之举。

我们无法完全靠自己获得清醒。

这并非我们所学习到可以保持清醒的方式。

同时充分享受清醒的生活也不是一个人独自可以完成的工作。

只要我们能够考虑少数几个有别于我们原本陈旧想法的观点,即使是暂时性的,我们就已经作了一个正确的决定,迈入快乐、健康的新生活。

原本我们深信绝无可能会发生此事,但这种变化此时此刻正出现于我们成千上万的会员之中。

医学检验实习心得体会500字

医学检验实习小结1、医学检验实习小结20XX年暑假,本小组(第二批生化科实践小组)于xx医院检验科实践,为期两周的实践虽然很短暂,但学到的东西却很多。

记得去实践的第一天,懵懵懂懂的我们傻傻地站在那里看着老师忙来忙去,连个忙都帮不上。

不过在老师的教导下我们渐渐学会使用各种仪器,熟悉整个操作流程……第二天我们基本上就自己开始找事情干,遇到不懂的再向老师请教,一天天就这么过来,我们也在一天天的工作中慢慢积累知识。

我们在免疫Ⅰ、免疫Ⅱ、临床生化、临床检验(血常规、尿常规)、脱落细胞各科室轮转实习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和蔼和严厉的老师,他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们不断进步,可以说这次实践把原来课本上的很多知识都运用到了实际操作中,但也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比如说很多操作需要注意细节:24h尿的取样、ELISA加样、操作血细胞分析仪……在帮助老师做实验的同时,有些老师经常会给我们提出一些问题(虽然有时候回答不上来),然后老师会给我们讲解知识点,在学习到新知识的同时也巩固了原来学过的内容,还有的老师会抽空给我们讲解各种仪器的工作原理,让我们对各种仪器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本次实践能够成功落下帷幕,首先要感谢系领导和辅导员陈瑞明老师、应雅韵老师,是他们努力为我们争取到了这次难得的机会,然后要感谢检验科彭奕冰老师的热情接待,最后要感谢在外面实践过程中

食品安全法常识

第一章 总则第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怎样写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交通安全知识一、人行横道在车行道上,有一条一条用白色直线连成的“走廊”,这就是人行横道,它是专门为行人横过马路而漆划的。

驾驶员看见人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就会减速慢行,所以行人在人行横道内过马路比较安全。

二、人行天桥在城市交通繁忙的路口,因来往行人和车辆特别多,为了保证行人的安全和车辆的畅通,架设了雄伟美观的人行天桥,行人在人行天桥上过马路最安全。

三、道路与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简介如下:1、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2、车道灯信号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四、道路交通隔离设施道路交通隔离设施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用一定的建筑材料制作的物体,用来分隔车辆与车辆、行人与车辆,使它们都按规定的路线通行。

道路交通隔离设施包括绿化隔离带,行人护栏和隔离墩。

行人护栏安装在人行道外侧、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用来保护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安全,防止行人乱穿马路或走到慢车道上去。

禁止行人跨、钻行人护栏,以防发生意外。

隔离墩由水泥混凝土墩和焊管连接而成。

安装在快慢车道之间的为中心隔离墩,用来分隔上、下行车道。

设置隔离墩,有利于分道行驶,各行其道,确保安全畅通。

五、在放学和集体外出时应怎样做

在放学路上,要遵守纪律排好队,在教师的护送下,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

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

我们走路要走人行道。

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路边行走。

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或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

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教师的带领,排成两列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走。

不要随便离开队伍。

不要在队伍里你推我拉,嬉戏打闹。

不做妨碍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过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看清路面情况,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六、十二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自行车城市道路复杂,车辆繁多,由于儿童缺少生活经验,应变能力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七、为什么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根据医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资料分析表明,一个人的发育期通常要满十二、十三岁,才能初步达到上述最低要求。

因此交通规则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规定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

八、骑自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集中思想,双手把住龙头。

要在非机车道内行驶,不准驶入机动车道。

转弯时,需看清来往车辆,伸手示意,不能突然猛拐。

九、不玩车、不吊车有一些同学随便玩弄停着的汽车,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吊车,向车辆驾驶室投掷石块,以此作乐。

其实这是十分危险的举动,最容易造成事故,也不道德。

十、文明乘车守秩序公共汽车真繁忙,迎送乘客去各方。

乘车定要守秩序,交通法规不能忘。

依次上车莫拥挤,扶老携幼高风尚。

文明乘车,确保安全。

等乘公共汽车,应在站台上有秩序地等候。

车停稳后,让车上的人先下,然后依次上车,不要争抢。

上车后要主动买票,遇到老弱病残和怀抱婴儿的人应主动让座。

车辆行驶时,要坐好或站稳,抓住扶手,防止紧急刹车时摔倒。

不能将头和手伸出窗外,不能在车厢内大声叫嚷,乱扔果皮、纸屑,做个文明的小乘客。

十一、行人应遵守的交通法规和公共道德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避让在车行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

劝阻家人、邻居不占道摆摊、晒粮、晒草和打场,以免堵塞交通。

2、禁止在道路上爬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掷物击车。

不向驾乘人员泼污水、扔石子、骂脏话,更不得砸玻璃、戳轮胎。

3、严禁在道路上设置石头、木棒等障碍物,更不准挖掘,损毁公路、铁道路基路面和堵塞公路、铁路边的排水沟。

4、禁止攀折、毁损公路、铁路、河流两旁的树木。

5、禁止翻越、倚坐人行道与车行道间的护栏和隔离墩,更严禁对护栏、隔离墩及其他交通设施如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进行破坏。

以上严禁的行为,都是违纪违法行为。

6、遇到聋、哑、盲人和行动困难的老人,要主动上前帮助,引导他们按交通规则行动。

7、遇到车祸时,要主动报警,协助大人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给予受害者力所能及的帮助;如发现有酿成事故而企图逃逸的车辆,要机敏地记下它的车牌号和特征,及时向交警报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乘人之危,私拿因车祸抛撒在车上、路边的钱财物品。

十二、乘车人的公共道德乘车时要遵守公共秩序,依次上下车;要发扬雷锋助人为乐的精神,扶老携幼,不抢座位,主动给老人、小孩、病人、残疾人和孕妇让座位;要做文明乘客,主动购票,服从验票,积极配合、帮助驾驶员、售票员维持好车上的秩序。

十三、行人上街和横过道路1、行人上街要走人行道,不要走车行道。

2、横过街道和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要斜穿或猛跑。

行人横过道路时,应站立在路边,看清来往车辆后,选择离自己最近的人行横道通过。

通过时,须先看左右方向是否有来车,确认来车距离远无危险后才能通过。

行人横过道路时,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以防来车驾驶员措手不及,发生危险。

横过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时,要十分注意驶近或停下的车辆旁边是否还有车辆驶来,没有看清时不要冒险行走。

横过未设人行横道线的乡镇街道或公路时,要看清左右有无来车,千万不要奔跑,不要同来车抢道。

3、行人横过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信号灯的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进入人行横道。

还须注意:即使信号灯已经变成绿色,也应看清左右的车辆是否停稳,然后再穿越道路。

4、设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地方,行人过街要走人行天桥或地道,不要横穿街道和公路。

5、列队横过车行道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队列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待车辆过去后,再继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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