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心得呀~~
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心得2011年2月我单位开展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习教育活动,通过这次对《规定》的学习,我深有体会。
对于《规定》的理解,我认为核心是在问责,怎样问责
问谁的责
我认为谁所在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谁就要负责,就推究到“岗”与“责”的关系上。
有句古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即职位所在决定责任所在。
行政问责,就是以行政命令为方式的追究机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对行政问责制本质的高度概括。
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学习和实践,必将有利于建立有权必尽责、失职必追究、分工明确、奖惩分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我认为对于我们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人来说,认真学习《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以下是在学习问责制中认识的不足之处:一、思想觉悟需要提高。
结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
工作中不力求全面发展,过于片面性,不精益求精。
二、学习动力不足。
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
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
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
了解的业务知识太局限,不够全面。
今后的整改措施:一、深入学习、踏实工作。
在深刻学习、领悟《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学习更多新知识,作为一名新青年,知识应该首当其冲的放在第一位,只有学得更多的知识才能不被岗位所淘汰,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二、开拓创新,谋取突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任务。
同时,积极主动的寻找新的工作思路,开展新的工作项目。
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明确责任、摆正位置。
我通过学习、领悟《规定》的相关精神,对科室和自身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从政理念有了更深的理解。
今后我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工作时限等要求做好本质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全体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广大职工的服务意识。
银行员工“控风险、严问责,我该怎么做”学习心得
制一遵守的制度 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行关制度,如《★★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如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
银行员工违规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违规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段时间,我和大家一起深入学习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问责办法》,并利用工作之余,结合自身岗位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现将学习心得简要汇报如下: 一、通过对两个办法的集中学习,看到了总行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也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要做到令方行、禁则止。
目前还是有一部分员工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听到投诉就紧张,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决不能放弃制度来迁就客户。
二、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因商业银行员工发生内部欺诈、失职违规,以及因员工的知识、技能匮乏、核心员工流失、商业银行违反用工法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而引起的风险。
为此,要以深入学习《两个办法》为契机,不断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训。
不仅要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还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员工的思想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停止于业务考核上,从而贯彻到每位干部员工的头脑中去。
三、避免“群体思维”
求关于信用社3个办法1指引的学习心得体会
信用社学习“三个办法指心会: 通过深入学习“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我刻地理解了银监局出台该规定的背景、意义及其内涵。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贷款风险的监管,还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业通行做法,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促进贷款业务健康规范化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流程化管理,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还有利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贷款风险的监管,还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业通行做法,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促进贷款业务健康规范化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流程化管理,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SPAN> <\\\/p>“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还有利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客户知道新规对保护其利益的好处,虽然贷款支付条件增多,由过去的实贷实存变成了实贷实付,提高了使用信贷资金的手续。
但为企业减少了财务费用节约了开支。
相对银行业我们的存款与收入虽然相对减少了,但可以大大降低经营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必须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将贷款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明晰岗位职责,明确岗位人员,以岗定人定责,明确考核和问责的主体对象。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有利于监控贷款的实际用途和合同是否真实一致,防止挪用贷款资金造成风险。
对借款人支付方式进一步监督:对自主支付有了限制条件,对委托支付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借款人写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实体经济,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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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两个办法学习心得
银行警示教育案例学习心得体会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基层机构案件濒发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国有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其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
如何通过剖析案件成因,从源头上防范银行案件的发生,是各级银行机构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通过对《代价》警示教育案例的学习,结合自己在银行多年工作的体会,在案件的防范对策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端正经营理念,促进银行业务稳健、快速发展。
以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早已明确了的经营指导思想。
银行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抛弃只求规模、不讲质量。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思路和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建立和完善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权责利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全行员工的风险意识,构筑内部稽核、委派会计主管、业务检查、风险管理、审计监督等多层次的风险抵御防线,形成监督合力。
强化和落实各级分支行经营管理责任,推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对案件频发的机构负责人要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三)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团队,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银行机构要把每一位员工都当作主人和价值创造者,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薪酬、晋升等激励办法,为员工搭建稳定的、通畅的发展空间。
弘
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
扎实开展“大反思、大讨论、大检查、大整改、大提高”活动心得分享 心得分享 为深刻吸取皇后煤业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及今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9月16日,市公司副经理宋油唐组织机电部全体人员进行集体学习,深刻反思事故教训,明确全系统“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会议传达贯彻了集团公司9月份月度碰头会及总经理安全工作会精神,认真解读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启瑞,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国彪和副总经理张勇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市公司开展煤矿“大反思、大讨论、大检查、大整改、大提高”活动精神。
会议要求,一是全面开展全系统“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动”。
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矿井双回路供电、大型设备管理、井下电气管理、辅助运输为重点,强化督察检查,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考核奖惩,敢于动真碰硬,坚决以楼阳生省长的“四铁”要求抓好安全生产。
二是深入开展谈心对话活动。
所属各矿机电矿长要与岗位工、司机、信号工等作业人员进行谈心活动,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情绪状况,语重心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安全,解读规定、制度、措施、奖惩办法等,引导员工由“要我安全”上升为“我要安全”,增强自保意识,夯实安全基础。
三是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
机电矿长是此次专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要积极行动,召开专题会议,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活动方案,以机电运输系统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员工行为规范为重点,反“三违”,查隐患。
市公司一旦督查出系统重大隐患、现场管理混乱、隐患问题多等严重问题,要严肃追查,并按市公司规定,对机电矿长进行问责。
心得分享 9月13日,二景和谐煤业召开安全工作紧急会议,传达市公司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
深刻吸取皇后煤业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大反思、大讨论、大检查、大整改、大提高”活动。
会议要求,煤矿安全工作应常抓不懈,不容一丝松懈、一丝马虎。
全体干部职工要以皇后煤业事故教训为案例,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全公司进行大讨论,并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围绕对运输专业、采煤专业两项共22条检查内容进行对标检查。
同时组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警示教育等活动,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要大张旗鼓开展反“三违”活动,对“三违”现象“零容忍”
求单位党员心得体会一篇,结合学习焦裕禄精神和建党95周年。
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做到对党忠诚,讲党性,把纪律挺在前面,在严格执行党纪党规上“先走一步”,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一是学党章,打牢思想政治基础,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党章内容丰富,含义深刻,学习中要经常“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党章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任务的规定,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学习党章不能简单地就党章学党章,要在深度广度上下功夫,要同学习党的历史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央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边学习、边思考,才能真正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从而提高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意识、纪律观念、责任意识,以党章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二是遵守党章,正确行使权力,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当前,高平正处于“提振精神、重塑形象”的特殊时期,能不能自觉规范权力、正确行使权力、公正用好权力,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最经常最现实的考验,也是最根本最直接的考验。
纪检监察机关是维护党章的专门机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境界要求自己,要时刻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示范引导作用,真正把党章的各项要求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内化于心,通过坚持不懈的实践外化于形。
带头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重大事项要报告,重大问题要请示,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是维护党章,要严明纪律、严格执纪。
纪检监察干部要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严守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以党章为准绳,自觉按纪律办事,不打“擦边球”。
要用“新思维”看待问题,树立“纪”严于“法”的思维,用“新标准”衡量问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新办法”解决问题,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去落实。
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转变执纪理念,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发现违纪苗头,马上去管,触犯法律,及时处理。
常用“谈话函询”,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的方式,像啄木鸟一样做好整个森林的病虫害防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红线。
对如何科学问责的几点思考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问责暂行规定》)。
此举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无疑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各地运用问责手段监管干部、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成为今年党政工作的一大特点。
但是,不恰当、不科学的问责,不但达不到惩教的初衷,反而会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
为此,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实践,对于实行问责需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一点粗浅思考,以期成为科学问责大道上的一颗铺路石。
一、问责的对象要准确该问责的问责,不该问责的不问责,是《问责暂行规定》设定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原则,也是我们从事问责工作最起码而理所当然的要求。
这看似简单的命题,现实中却有可能偏离。
当前对问责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题越严重,工作越没抓好,对上级越不好交差;而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管理力度越大,要求越严,对工作越重视。
因此,对于如何落实问责,一种倾向表现在对某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采取能不问责就不问责的态度,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也是搞冷处理、急刹车、到此为止、下不为例,对于问责对象也是采取“舍少保多”、“弃卒保车”的办法搞“浓缩版”,造成该问责的不问责;另一种倾向表现在对一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过分强调政治效果、“群众满意”,把一些没有责任的人员或者责任很轻微够不上问责情形的人员拿出来问责,造成不该问责的又问了责。
这两种倾向均不可取。
前一种倾向容易导致三个后果:一个后果是被问责的干部认为自己为组织为领导挑了担子,是“功臣”,不但不反省自己工作中的过错,而且理直气壮要求组织给予官复原职之类的“补偿”,这也许就是不少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第二个后果是应该被问责而没有被问责的干部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出了问题可以躲避责任,或者可以让人“顶缸”,从而不认真吸取教训。
第三个后果是降低警示效果或者根本就没有警示意义。
显然,缩小问责对象的范围,降低问责对象的层级,是老百姓对于当前干部问责工作最大意见之一。
后一种倾向也容易带来不良后果: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微小的干部被问责必然内心不服,对其本人起不到惩戒教育作用,还可能为将来该干部申诉、上访埋下隐患;同时,这种扩大化、升级式的问责,容易被老百姓看成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需要”,名为问责,实为推责,降低问责公信度。
可见,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从事问责工作第一重要的问题。
二、问责的情形要具体规范什么情形应当问责,什么情形不应当问责,应当有明确、清楚、具体的界定。
以前我国关于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规定,散见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问责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操作起来不方便、不统一。
《问责暂行规定》出台以后,统一界定了对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问责工作进入了“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但这毕竟是一部立足于全国的纲要式的党内法规,对问责的各种规定比较笼统、抽象,甚至某些方面还不全面。
例如,界定的问责情形比较笼统、不具体;界定的问责情形涵盖的后果比较单一,七种情形中有六种写上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它界定的七种问责情形都是指向行为过错一类,没有涉及工作效能的情形。
当然,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发展水平和工作效能要求也不平衡,中央出台的规定笼统一些,反而给地方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的空间。
这些也充分说明《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令人欣慰的是,江西省(其他地区不清楚,因为笔者撰文时只从互联网发现江西省)就《问责暂行规定》搞了个实施办法(简称《江西办法》),对问责的情形进行补充、细化、具体化,增强了适用性和操作性。
比如《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是问责情形之一,而《江西办法》把它具体化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中,“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就比较“造成恶劣影响”好操作一些。
还有,《江西办法》就干部作风、工作效能、协调配合、发展环境等方面问责的情形作出了比较具体细致的界定,让人耳目一新。
比如它的第八条第(二)项“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第(三)项“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项“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第(五)项“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第(六)项“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七)项“本部门或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等等。
不难看出,这些规定的针对性、实用性比较强,问责工作实施起来就比较切合实际、容易切中要害。
应当看到,全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问责的情形也会有各不相同的地方,不一定照抄江西省的条文。
但是,江西省对待问责工作这种忠于实践、求真务实的态度,值得借鉴。
问责情形不但要具体,还应当规范,也就是说,一个地方一段时间内,问责情形应当统一,并且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导向;而不能使问责成为领导行使权威的“杀手锏”,同一件事,问不问责,全在乎领导的情绪好坏。
像有的地方出现开会打磕睡被免职的问题,虽不能说完全是错误的问责,但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问责的随意性,因为这种情况的问责,没有制度依据,完全凭领导的情绪而定,不免让人提心吊胆。
说:“还是制度靠得住些。
”如果开会打磕睡的问题严重到确实需要问责的程度,那么就把它写进制度,真正做到“履行职责有规章”,对大家一视同仁,保持问责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相信效果会大不一样。
当然,我们设定问责事由的时候,还是应当着眼于稳定大局、工作效能等问题,对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日常监管的方式去解决。
三、问责要注重效果问责是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它直接的目的是期望通过一种反逼的方式,增强具有一定职务和权力人的责任心。
可见,问责要注重方法,要注重效果。
如果简单使用问责手段,不但达不到问责的目的,甚至会适得其反。
比如某地煤矿每出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板子就首先打到煤矿安监员身上,久而久之,导致出现煤矿安监员集体辞职,无人想从事安监工作的局面,安监工作的职业荣誉感和集体归属感荡然无存。
这样的问责,方法粗暴简单,不但没有起到激励警醒人的作用,反而成为削减被问责人工作内驱力的重要推手。
问责是一种监督方式。
管理学认为,监督并不是增强人们工作责任感的最佳方式,人们只有对工作内容本身产生高度的认同,才能焕发出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为此,我们从事问责工作,一定不能孤立地、简单地一问了之,一定要把以人受到教育从而激发内在的工作责任感为目的的理念和精神贯彻始终。
因此,问责的全过程要始终贯彻惩戒为标、教育为本的理念,从问责程序的到位、问责程度的把握、对被问责干部的事后关心等环节上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以期达到问责一事、教育一片的作用。
一是问责程序要到位。
特别是“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同时,“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通过采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护被问责干部合法权益等措施,促使被问责干部躬身自省、“认错伏法”,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二是问责程度要合适。
问责不能避重就轻,也不是越重越好,过犹不及,只有问责的方式与其过错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才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问责暂行规定》设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五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广义地说,与职权相关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或者通报批评、诫勉、效能告诫、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组织处理方式,均属于问责的范畴。
我们应当根据行为的危害和影响程度选择最相适当的问责方式。
什么责任应该对应什么问责方式,做到明确合适,防止在问责过程中出现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问责的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
实践工作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拿问责做挡箭牌,以问责来代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种倾向是把问责当万能药,一些日常工作纪律的问题,比如前面提的开会打瞌睡的问题,还有上班Q聊之类的问题等,也上纲上线高调问责,而且动辄就是“免职”之类,导致问责太滥,影响不好。
三是要关心爱护被问责的干部。
被问责的干部因被问责而带来心理压力,更需要得到组织上及时的关心和爱护。
要注意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需求,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促使他们放下包袱,集中精力投入新的工作。
同时,被问责的干部“吃一堑,长一智”,拥有一般人不具备的“经验”,有机会让他们“戴错立功”,往往能激发他们证明自我的斗志,加倍努力搞好工作,甚至“化腐朽为神奇”,开创意想不到的工作局面。
四、问责的关键要抓好整改问责仅仅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
实践中,有人往往把手段当目的,出了问题就问责,问责之后就不管了,不管之后又出问题,再问责,形成“出事—问责—再出事—再问责”的怪圈。
前面讲的一些地方的煤炭安全生产就是如此,只管问责,不管整改,结果只能是反复问责反复出事。
这样的问责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是对有关安全监管人员政治生命的极大漠视。
整改不单指有关责任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包括工作内容本身的规范,工作流程的再造,有时还包括管理服务对象工作条件的改进。
比如煤矿,如果不投入使用必要的安全设施,不采用科学安全的采煤技术,无论安监人员工作怎么认真负责,也不能保证不出安全事故。
因此,在问责的同时,我们需要拿出整改的配套措施,合理规定整改的时限,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力求问责一案、整治一域,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加以总结,力争形成预防类似事件、事故、案件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
五、问责的适用范围要扩大《问责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问责,没有界定非领导干部和班子集体问责的情形。
笔者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式的集体领导制,对某些决策失误的情形,不但要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而且有必要对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问责,以增强每一名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锻炼每一名班子成员的集体荣誉感。
对班子集体问责的方式,可以是集体诫勉、“一票否决”、改组、解散等。
总之,问责可以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监督干部,规范干部的职权和从政行为,真正实现干部的责权利相统一,它是一件严肃、科学的工作。
如何开展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证。
贯彻落实好《条例》,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学习培训,推动工作常态化。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大会传达、支部学习研讨、党组织书记讲党课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学习好《条例》,把各项要求搞清楚,把各项规定学深学透学扎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
真正用《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党委(党组)书记、成员要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筹,带头做《条例》的宣讲者、执行者、维护者。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条例》列入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党组书记和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培训。
把《条例》相关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周进行学习小测试,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贯彻条例的积极性。
制定科级领导干部《条例》学习考核办法,将学习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的好氛围。
特别是要把好的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探索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组工作制度体系。
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科学化。
各级党委(党组)要修订完善“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建立确定议题、准备材料、提前通知、会前酝酿、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七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会议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形成靠制度建党、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党组织决策程序。
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党组设立不统一、党组职责不明晰、党组运行不规范、党组规矩不健全、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要出台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细则、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推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
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工作规范化。
建立健全权责运行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和群众监督流程图,从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组织实施等议事决策环节和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
增加党务工作的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着力抓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班子内部监督三个层面上的监督,成立“两代表一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干部义务监督员组成的“四支监督员队伍”。
设立党务群众监督公示栏等方式,对涉及党委(党组)重大决策程序、结果、执行等方面事项进行公示,让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决策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不断提升党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