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识300字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其立法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
通观民法总则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让民法总则饱含浓厚民生情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中,每个人都是整个世界”。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
我国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首先体现在立法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全面保护。
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从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鼓励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降到了八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突破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还体现在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民生话题。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理念尤其深入人心,也特别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将党的这一重要主张上升为法律,体现法工作之中。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性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规定了“恢复原状”一项,这一条是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破坏环境者必须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这也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无外乎人情。
从监护制度到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保护,在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法律条款比比皆是,这让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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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总则您收到什么收获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法条。
在目前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民法通则大概相当于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学习民法的前提,他系统的介绍了民法的相关概念和知识。
学好了总则才能看懂分则。
司法考试辅导三大本里有民法总则部分。
如何看待今天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的意义
您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
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万事开头难。
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影响
您好, 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民法总则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里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的核心就是自由,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
在这种意义上,民法总则基本规定一章所确立的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以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彼此印证,相互呼应。
”王轶说,“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它自始至终都坚持着一项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只有出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保障和维护的需要,才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
除此以外,别无理由。
”王轶指出,在民法总则的条文中,还可以看到凡是涉及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事项都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这就是自愿原则的体现。
这一点会对每一个民众的生活都产生影响,给了我们更多自主判断、自由探索与创新的空间,也让我们知道,有自由就有责任,自己要对自己的自主决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较于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在人们价值共识改变、调整的基础上,对具体法律规则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和发展,这些变动都会对我们的生活、工作产生更为具体和直接的影响。
这种影响一定是综合性的、体系化的。
”王轶说。
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王轶认为,民法总则在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很多条文都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
民法是人永远走不出的网,可以说一个人从“进入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都会受到民法总则的关注。
例如,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现行民事法律中,仅仅在继承遗产的场合要求给胎儿特留份,但在民法总则中,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则被更为广泛地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样胎儿除了继承遗产,在接受赠予等方面也受到保护。
这就意味着,母体中的胎儿,如果因为母亲遭受侵害,自己也受到了损害,那么母亲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在娩出时是活体的前提下,也对加害人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还重视对逝者的关怀。
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轶说,此外民法总则还有相当多的法律条文都渗透着人文关怀的理念。
无论在监护制度上,还是在自然人人身自由的享有、人格尊严的维护中,对各项具体类型的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中,都能够看出这一特点。
王轶指出,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部分开篇的四个条文是关于人格权益、身份权益的,秉持人文关怀理念,对人身关系的法律调整给予了更高水平、更广范围的关注,这是民法总则具有21世纪特征,反映时代变迁与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认为,在新时期,我们不会仅仅看重民法总则,包括未来的民法典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也会更加看重民法典所体现的人文关怀。
这意味着,我们的民法总则,包括未来的民法典不是仅仅将人定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更是将人定位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
”王轶说。
体现了对家的重视王轶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曾规定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要尽到赡养、保护、照顾的义务。
当时有意见提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子女就不需要赡养、保护吗
所以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王轶认为,这个变化体现了民法总则对民族性要求的回应。
他说:“家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价值观念中具有异乎寻常的价值和意义。
一些社会学家说,西方一些国家所讲的家,是从两个成年人为共同生活目的走到一起开始的,家就是家庭;中国人的家,就不太一样,人是一出生就被‘抛’到家里的,人在这里出生、成长,慢慢走向社会,长期和家保持着密切关系,中国人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
因此,无论是家还是家庭成员的关系对中国人来讲,都非常重要。
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则体现了对家的重视。
如今,在各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家的认识也有变化,但家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依然不容置疑。
”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作出回应王轶认为,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要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作出回应。
在民法总则里,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以及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作出的回应。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王轶说:“日常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尤其是在20世纪后期、21世纪更为广泛。
民法总则对此作出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特征。
”他说。
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王轶认为,不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传统代表性法典制定时不会遇到、甚至不会想象到,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也不会想到回应这样的问题。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作为新的财产类型的代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将会深刻改变人类的生活和生产。
某种意义上,哪个国家率先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做出周到妥帖的法律回应,哪个国家就会在新一轮的巨大变革中占据先机,处于引领地位。
我国编纂的民法典,能够超越以往民法典的,是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上适应时代需求的调整和改变。
站在人类社会经济变革的又一个关键性时刻,中国人能不能把握住新的历史机遇,能不能从容应对新技术的挑战,事关国家繁荣富强以及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对此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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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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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
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
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
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
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
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
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
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
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
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
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
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
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
只是4条,比较简单。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
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
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
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
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
这就是善意占有。
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
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
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
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