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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安全教育心得体会200字

时间:2018-11-11 10:03

学车心得体会200字

通过这一个的,觉车最基本的是要先学会控制好离合这是接下来几个练车项目的基础,控制好离合器就是控制好了行车速度,控制好了车速后每个点、每条线就会很容易走到位。

然后就是把握好方向盘,对于车的走行方向,方向盘起着重要也是唯一的作用。

  付出总会有回报!从报名开始,到理论考试,再到场考倒库,场地练习,我无一例外地积极、努力和认真地进行了准备、练习和总结,在以后的上路练习也是一样。

同时,在教练认真、仔细和耐心地教导下,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经验有了很大地提高,驾驶操作技能也有了质的飞跃,在此,要真诚地感谢教练悉心教导和师兄的无私帮助。

通过了驾驶培训,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交通法规,并切身体会到了作为一名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是多么地重要。

虽然教练表扬了我的练车成绩,但是,我觉得自己的经验和驾驶技能还很欠缺;对各项交通法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对车辆的了解和操作还不够全面、不够熟练。

我还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经验,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

一篇2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

上了初我明显感到初中的学习与小学学习大区别。

初中程多了,课堂上不认真,课后要是再想把老师讲的弄懂弄透,那就困难得多了。

所以,我们必须跟着教师走,相信教师,才能真正有效学习。

鲁迅有一套学习的“十字法”——多翻、跳读、设问、五到、立体。

我认为这是很有价值的学习方法。

“多翻”就是多翻各种各类书籍,以开阔视野,启迪思路,增长知识。

其实,多看课外书,增长课外知识,开阔视野,对平常的学习和考试都有好处,能更好地理解知识。

“跳读”是指无论如何都不会读懂某个问题时,先跳过去,向后看,于是连前面的都明白了。

这用在英语短文阅读理解上十分有效,联系上下文能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短文内容。

“设问”就是带着问题去读书,我们在阅读文章时就应该如此,这样做,能使我们在阅读过程中得到答案,提高学习效率。

“五到”是心到、口到、眼到、手到、脑到。

这“五到”无论在学习、考试还是平时做事,都应该做到。

也只有真正做到这“五到”,才能真正有效地做好每一件事,事半功倍。

“立体”指有一般的读,又能重点的深掘;既要有横断面,又要有纵剖面;既有对原著有关有钻研,又有对有关资料的涉猎。

这就是要求我们不能只看片面,应多角度地认识事物,这样才能认识得全面、深刻。

此外,我们学习要有“恒心”两个字,有了它,才能像蚕吃桑叶一样,一口又一口,坚持不懈地去啃,直到预定目标顺利攻克。

平时,要多思多练,在学习过程中要勤于思考,注重积累,在思考做题的过程中累积解题技巧和经验。

还有,就是要先把书上的“死知识”给“死死地”背下来,再把熟练的知识灵活运用。

这就是“先死记,再活用”。

有时候,我们学习了一些知识,当时能记住,但过会儿就忘记了,这就与记忆方法有关。

我认为,在学习过程中,看、写、读、听、背,多管齐下效率高,也记得牢。

著名科学家茅以升先生,是个记忆力超群的人。

人们问到他的记忆秘诀,他的回答是:“重复

重复

再重复

”学过的知识如果不重复,不多久,能记得到也就剩那么一点儿。

所以,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尝试着“看写读听背”一并运用,一并提高。

过后,每隔一段时间就重复知识,也就是定时复习。

这种学习方法,能减低遗忘率,更有效地记住知识。

开学时,老师曾对我们说:“行动是最好的语言。

”“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其实,如果能做到这几点,成绩必然提高。

学习是一件苦差事,但苦中有乐。

只有克服重重困难,吃的下学习过程中的苦,才能超越自我,获得成功。

而行动比任何计划、检讨更有用。

说得天花乱坠,却没有实际行动,那又有什么用呢

行胜于言。

不知道可不可以

学车心得体会800字

随着私家小轿车的普及,我也不得不加入到学车火爆的队伍里。

报了名不久就开始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机动车的理论基础知识,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

通过学习可以了解道路交通法和实施条例,以及驾驶机动车的基本理论知识等。

毫不夸张的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既是前人的经验总结,也是前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规律和规则,我们必须学好,这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我通过反复认真的阅读《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手册》,以及在网上题库的多次模拟考试后,以100分的成绩通过了科目一理论考试。

接下来就是开始上车进行场考练习,第一次坐在车上是既紧张又兴奋,不知如何是好,才上车就跟马老师说自己接受和反应能力不怎么理想,希望老师耐心细致地教导,好在教练马老师平易敬人教学很有耐心,几乎是手把手地一步一步地教离合器、刹车、油门的位置和操作,怎么控制以及用哪只脚控制,还有方向盘怎么转合适等,接着就是练习走直线,学会控制好离合器,让车走平稳,然后练习倒正库、倒反库、移库。

在老师的耐心教导下,经过半个多月的刻苦练习,科目二倒库也顺利通过了。

大约二十几天后开始练习走单边桥、侧方停车、定点停车、上坡起步等,虽然紧张但很有趣,我们自己也闹了不少笑话,但是从上车一直到现在,马老师都没有大声呵斥过任何同学,当我们练习得很到位时,老师总是高兴地说:“这样么就板扎啦

”当我们出错时老师总爱说“哎

太可惜了

”然后细致耐心地帮助我们分析出错的地方和原因,并再次教我们正确的操作。

上坡起步时,我总是会出现熄火和后溜,看着同学们一个个练习得非常漂亮,我心里却十分紧张,老师看出了我的恐慌心理,利用中午饭后休息的时间亲自演示坡上起步的操作要领,特别演示了光靠控制离合器也能让车子上坡,从而消除了我过分担心车辆后溜的紧张,后来上坡起步就好多了。

由于前期学得效果不理想,又过分紧张,导致休息不好,学习状态进入恶性循环期,虽然到考试前九项练习得勉勉强强,但是由于考试时过分紧张、担心,因而九项这一科目的考试未能顺利通过。

又过了大约五十来天,马老师看准了我的弱项是过连续障碍,因为视力低下,练习时马老师特意用泥土在地上做了参照点,看准了这个参照点过连续障碍就不再成为了拦路虎。

第二次补考九项时,心里很平静,胸有成竹,一举闯关成功。

又过了大约四十多天,我终于接到了上路实践练习的好消息,和我参加这次练习的是两位路考已经补考了两次的学员,也许是陌生,也许是被挫折打磨了朝气,总之这次的练习气氛一直很沉闷,倒是我和马老师还时不时谈笑风生。

这次上路实践两天下来,觉得比跑长途练习收获更大。

路线虽然不长,但是路况类型丰富,有平地高速行驶、有过村庄、学校、闹市、有T型、V型、S型路、有山路等。

每经过一个类型的路面,老师总是苦口婆心地讲述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

特别是过V型路口,我们总会出现占道转向,马老师却不愿其地告诉我们:在靠近路口前一定要先减速观察,然后用低速档通过,昨天练习时我就用一档通过,非常稳妥

在集镇车多、人多的路段,用低速档缓慢通过,注意和前后左右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遇到突发情况必要时驻车让行,一定不能强行超车、会车。

通过山上急转弯路段,提前减速,然后用低速档(最好是二档)缓转上坡,但是,不管左急转弯还是右急转弯烦,车辆都要靠右缓慢行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左转转大弯,右转转小弯。

尽管经历了两次考试失败的沉痛打击,但是我坚信付出总会有收获

何况还有马老师的悉心教导。

从报名开始,到理论考试,再到场考倒库,九项练习,路上实践练习,我无一例外的积极、努力和认真地进行了练习和总结。

同时,在马老师认真、仔细和耐心地教导下,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经验有了很大地提高,驾驶操作技能也有了质的飞跃,在此,要真诚地感谢马老师悉心的教导和师兄、师妹们的无私帮助。

通过了驾驶培训,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交通法规,并切身体会到了作为一名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是多么地重要。

虽然现在我终于通过了一切车辆驾驶考试,但是,我觉得自己的经验和驾驶技能还非常欠缺,特别是遇到突发情况时会手慌脚乱、头脑迷糊,对于前方发生的异常情况还不能准确灵活的选择应对措施,如立刻减速,减档不到位等;对各项交通法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对车辆的了解和操作还不够全面、不够熟练。

我还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经验,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并恪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路上按规定行驶,尊重和礼让他人;在平时,做到酒后坚决不驾车,其他不适合驾车的情况都不驾车等。

生命是可贵的,而且只有一次,要珍爱生命,让车祸离我们远去

“安全第一”不是口号,而是要让它体现在我们的举手投足之间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道路交全警示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保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

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

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

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

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

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学习心得体会 1000字

益智课堂与思考力研讨会学习心得体会荣幸地了这次研讨会然培训时间不长,但收获颇大,感想也颇多。

对小学的数学有了新的认识,有了新的出发点,对我以后的教育工作有了很大的启发。

我是一名四年级的数学老师,在忙于传授知识的时候,可能就忽视了孩子们能力的培养。

有了这次的学习,让我停下了脚步,思考我也应该让我的孩子们,也在游戏间学习,获得能力的提高。

小游戏大智慧这个活动,真的值得我们学习。

下面,我就此次学习培训的经历,简要地谈谈我的几点感受。

一、学习培训的经历回顾这次观摩了六节数学课,也聆听了这五位教师的设计思路,以及他们团队对课的解说,同时专家对他们的课进行了点评。

我的回顾:第一节课《七巧板的奥秘》,授课教师王庆伟。

从七巧板的历史引入,古代根据人的多少,对桌子进行拼摆,学生使用的桌子正是七巧板的拼摆,巧妙的从过去转化到现在,同时也告诉我们七巧板对我们的未来也会有影响。

每一个环节王老师都巧妙的选用了一个成语,每个成语都告诉我们了,这一环节要干什么。

从形影不离到如影随形再到形由心生,从简到难、从部分到整体、从布置任务到创造想象,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们边动手操作边叙述过程,培养了孩子的观察力、动手操作能力、语音表达能力、思考力。

有一处情景我记忆的特别深,在形影不离这个环节中第四位孩子和其他孩子的拼摆方式,当着个男孩拿出不同板的时候,我在想这个孩子拼错了,可是当他完成这个小猫的图案时,我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学习《校规校纪》心得体会 300字作文

今天,老师带着我们学习了校规校纪。

通过本次学习,我对学习生活 又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的人生也有了新的定位。

从小到大,我们都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

在他们苦心经营的环境中成长,没 有经历过风吹雨打,不知道生活的酸甜苦辣。

犹如一只井底之蛙,守望者自己一 片小小的天空。

到了大学之后,发现世界真的很大,生活也很现实。

我们不能再 像以前在父母面前一样任性。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成就一番事业,就 必须有一定的约束。

校规校纪就是是我们在校学生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是学 校衡量学生行为的一把标尺遵守校规校纪是学校对一名学生的最基本要求。

只有 行为规范了,学会了做人,才能学会做事,从而学会学习。

所以学习并遵守校规 校纪对每一位学生来说都是一种必须。

是为更好地学习。

打下坚实的基础。

所以 有校规并且严格去执行的学校才能称之为优秀的学校;有严明的校规,且被无条 件遵守的集体才能称之为优良的集体。

也许,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我们来说,校规校纪的存在多少会让我们感到 些许不自在,我们的行为也会受到种种限制。

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必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它可以更好的约束我们的行为,指导我们做该做的事,说该说的话。

校规 校纪就犹如催化剂, 催化着我们向着 “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 的四有公民发展, 催化着我们早日登上成功的巅峰。

*对于我们来说,更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为同学做好榜样。

态度决定一切,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够端正我们的态度,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 落实校规校纪上的规定,我相信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都将会有很大改善。

怎么写交通安全的心德体会的作文500字

征文500字宽阔的马路,先进的道路安全设施,一直在更新的交通法规,难道真能对起到持久稳固的作用吗

如果是,那为何交通事故还是年年不断的频繁发生

可见保障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

而这究竟又是谁的错呢

这是人们的错。

国家给了我们交通安全的保障,得失我们往往却只顾自己的方便,只顾自己的利益,并未能好好的遵守交通法规。

大家想过如此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吗

那辆超载的大卡车正吃力的前进着,司机见了红灯也不停车,随意乱闯,只是为了赶交差,得一笔工钱,不顾违章的后果。

可这位司机知道吗

只是为了这么一笔工钱违反交规,一刹那间就很有可能会葬送生命,而这无价的生命又岂是金钱可以买到的

那场悲剧终究还是上演了,鲜血染红了车轮,受害者的亲人悲痛万分……啊

又是一场悲剧

人行道上,一辆摩托车疾速行驶,将一位老奶奶撞倒在地,老奶奶立马气绝身亡。

我不明白,摩托车司机为什么不按道行驶而偏偏要闯入非机动车道呢

只是图方便、图省事,却致使又一个宝贵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

而这又会使多少人为受害者伤心泪流,使家庭因之而破碎啊

驾照满分学习警示教育观后感1000字怎么写

没听说要写什么观的,只要所有科目都考过快就可以领到驾照了。

你是哪个地方的么奇葩,还要写观后感

其实也很好写嘛,开头写看了警示教育后对自己有很大触动,什么生命很脆弱,疏忽出大错等等,然后就是各种保证,保证自己以后肯定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开车。

为了家人,为了社会,为了世界的和平,一定会小心开车,谨慎驾驶。

随便也能编满一千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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