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谈对《刑法总论》的体会、感受、并提出教学建议。
我是一名刚刚接触刑法的爱好者,看完了总论后,感觉它是刑法的总体要求,但是感觉有好的东西比较迷糊,提的要求不是很明确
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
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论述题刑法的总论和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刑法总论是以刑法总则为规范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制度。
刑法分论是以刑法分则以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为规范研究对象,它研究刑法分则或刑法分则性条文所规定的各种法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
刑法分论关于各种法定犯罪、构成特征以及刑罚适用的具体研究,又可以起到体现、检验、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性的研究,可以发挥、概括、指导、制约刑法分论关于具体犯罪构成特征和刑法适用研究的功能。
刑法总论和刑法总则是指什么啊?两个不一样吗?
刑法总论是人们在学习过程中研究出的一些关于刑法的特点以及精神,属于理论方面的范畴,你在教科书目录里看到的都是总论分论;举例如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构成 第五章 犯罪的客体要件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第七章 犯罪的主体要件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一罪和数罪 第十二章 阻去犯罪性的事由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法的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刑法总则是刑法的第一个部分,是介绍了刑法制定的目的、使用范围等等情况 ,总则是法条规范方面的,法条才有总则和分则的分别 。
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给我一些刑法总论的案例分析题
1.甲与乙因琐事吵架后动甲杀死,由于当时无人发觉,甲未去,此案在侦查之中,一年后,甲与丙由于生活纠纷打架,将丙打死,被抓后在审讯过程中,甲又交待了曾杀死乙一事,请问甲两次杀人在法理上属于何种犯
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答:两个独立的故意杀人罪。
同种数罪的处理,既可以数罪并罚,也可以按一罪从重处罚。
取决于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故意杀人罪,一般按照一罪处理就可以了(都是死刑)。
2.某人爱好收集各种匕首(管制刀具),某天,此人从另一个喜欢收集的朋友那里得到一把,带回家的路上,看见一个富婆走在路上,顿生财意,上去抢夺了她的包。
在此期间,那把作为收集爱好的匕首(管制刀具)一直在他的口袋里没动过。
问:此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答:如果行为人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并进而实施抢夺的,定抢劫罪。
考试中如果碰到这种案例题,假如所给信息较少的话,答抢劫比较保险一些。
但如果明确说明携带凶器和犯罪无关,行为人不过是突然起意,没有现场使用凶器的意识,则必须是抢夺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确实有两层含义,但这是对“凶器”的解释:所谓凶器者,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属于性质上的凶器,而菜刀、砖头、木棍、U型锁等只有在把它们当作行凶工具时才是凶器——即用法上的凶器——“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
3.李某是一瓜农,眼看又是西瓜成熟的日子,时常有人到李某的瓜地偷瓜,李某非常愤恨,于是携带猎枪躲在远处伺候偷瓜贼,某日,一贼光顾李某的瓜地,李某悄悄的用枪非常精确的瞄准了偷瓜贼的后脑,偷瓜贼应声倒地……请问,1. 李某的故意杀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2.李某是防卫过当吗3.如果李某不是亲自用枪击毙偷瓜贼,而是在瓜地里秘密的安装了一个自动射击装置,该装置在他人一旦进入瓜地偷瓜时就能自动有效的击毙偷瓜贼的情况下,李某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
答:①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否认防卫过当有直接故意。
因为行为人意图为善——防卫。
②李某为泄愤而杀人,并不是为了防卫自己的利益,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定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③如果李某知道必有人偷瓜,自动装置必能杀人,也应该是直接故意。
4.①一辆载货汽车路过收费站的时候,路政管理人员将其阻拦,经检查发现超重,就对该车予以罚款(车主予以交纳),并要求车主出示营运证,车主不交,路政人员遂掰车牌,车主甲上前踢路政人员,其他路政人员也上前帮忙,车主甲与司机乙与路政人员发生斗殴,欧斗中,甲乙二人见不敌,就一起跑到后备箱中取来两根铁管,分别打向丙丁。
甲致使丙颅脑损伤死亡,乙致使丁轻微伤。
问:甲与丁如何定罪
理由如何
② 甲与乙共同盗窃,盗窃得手后,甲欲放火焚烧房屋并将煤气管道打开,乙见之未与阻拦,问甲乙如何定罪
理由如何
第一题中甲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乙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理由是甲乙本身均为妨害公务行为,但是甲之行为了丙死亡,已经超出了妨害公务的限度,应以故意伤害定罪。
而乙自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问题是:实践中,是否可能对甲乙以共同伤害罪定罪处罚。
请老师解答。
第二题中,甲乙一同去盗窃,甲欲防火并实施了 行为,那么乙如果不阻拦,是否就是放火罪的 共犯
如:甲乙共同伤害丙,乙打了丙 两下就退出了,甲拔出尖刀乙未与阻拦,甲遂刺扎丙要害部位多次,致使丙死亡,那么甲乙二人是否共同杀人犯罪。
答:①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甲乙具有使用致伤暴力的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②第二个问题分情况来看:如果乙对于甲的点火行为采取支持或者放任的态度——共犯。
如果乙是反对的态度,但是没有能力也不敢阻止——不构成放火的共犯。
如果乙以为是帮助甲轻微伤害丙,却不知甲要故意杀害丙,属于帮助犯的错误,不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5.对象错误中,甲把乙当作丙杀掉,对于杀乙,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对于丙,甲能构成杀人未遂么
请老师指点。
答:对于丙,不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因为这里乙和丙代表相同的客体,只要其一受到侵害,就符合一个既遂的犯罪构成。
就如同甲想砸烂一只特定的花瓶,却打击错误导致花瓶旁边的电视机损毁,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足够的情况下),没有未遂砸花瓶的问题。
因为未遂也是某一个具体罪名的未遂,在对象错误不影响客体的情况下,只触犯了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处于既遂状态。
6.甲想杀害乙,一日在路边甲给乙喝了装有毒药的饮料,(毒药五分钟后可以致人死亡)。
乙喝后甲跑开了,四分钟后乙受毒药影响迷糊中爬到公路上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
问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应该以什么罪论处。
汽车撞死乙算不算是介入因素
答:①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两个条件的作用:一、毒药的药性;二、汽车的碾压。
根据条件说,二者都是死亡的原因。
?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③汽车属于介入因素,但正常行驶的汽车之所以会压死人是由于乙药性发作,无法正常行走和躲避汽车,所以不是独立于先在下毒行为的因素,不能隔断下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司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承担的责任是否主要。
从本案现有条件看,司机的责任没有达到主要责任的地步,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7.陆某系公交车司机,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吵,陆某为还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问:陆某和张某各具体构成何罪
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的认识可能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结果造成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
(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以后再行还击)。
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
但本案中的后果本人以为是由于司机主动放弃驾驶引起的,切断了乘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8.陆某系公交车司机,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吵,陆某为还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问:陆某和张某各具体构成何罪
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的认识可能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结果造成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
(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以后再行还击)。
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
但本案中的后果本人以为是由于司机主动放弃驾驶引起的,切断了乘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9.甲下毒意图杀害乙,却因毒药药量不够不能毒死乙,乙倒地打滚挣扎,甲这时心生怜悯,于是将乙送往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因医疗事故乙死亡,问甲如何定罪
答:如果甲当时认为自己投毒的行为能够杀死乙,但在乙痛苦时予以挽救的,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能打而不欲”是否“能”属于主观标准,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来确定。
10.某乙上街看见了某甲曾经在3个月前盗窃自己的摩托车,于是上前准备要回,但无奈某甲身强力壮,于是只好作罢。
当天夜,某乙秘密跟着某甲到家后,正准备偷偷偷回车,但某甲上前阻拦,某乙抽出准备好的一三角刀威胁某甲随后骑车离去。
问怎样分析某乙的行为
答:这种情形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对自己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财物采取措施取回,因此,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但,其携带凶器的行为如果严重,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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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总论的案例。
求详解。
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因必有果,强调必然性,客观性,也就是说某女撩裙子的行为是否会使小车车轮偏离既定路线或打滑,所以,你会得出很滑稽的结论,事实上,某男是由于自己的开车时分神而导致的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某女无任何责任,如果某女在撩裙子的同时,大声招呼,故意引起路人注意时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