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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17-10-23 02:41

大学生安全教育知识心得体会

《大学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 “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

  安全是革命的本钱,健康是人生的基础,但是,如果不注意,“本钱”将花尽,“基础”将毁掉。

届时,即使我们满腹经纶,也只是昔日黄花。

由此可见:安全是生命之本,安全是头等财富

为了自己长寿,为了亲人,重视安全,使自己健康,快乐得过每一天。

所以,这学期上王老师的《大学生安全教育》课受益匪浅。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就感觉,现代社会整体治安复杂化,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出现,人们对社会及生活的不满通过各种极端方法表现出来。

就拿大学校园来说,每年因各种矛盾或纠纷而报复、跳楼、自杀…的案例越来越多。

但是,对步入大学校园的我们来说,我们应该做的是学会独立面对社会,独立生活,学习知识,增长技能,而一切的前提还是我们“健健康康”的活着,平安比什么都重要

  16课时的学习,主要了解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大学生心理健康与维护、饮食安全和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对每一名大学生来说,在校园要时时注意用电安全,严格遵守校园及公寓“安全用电”相关制度。

谨防火灾,发生火灾后,头脑要冷静,理性逃生。

在讲课过程中,王老师多次提到王大伟教授,王教授曾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气温每上升一度,性侵犯上升两个百分点。

尤其女生来说,更应该掌握保护自己的技巧。

校内校外注意安全、夜间行路注意安全、公交车上注意安全等。

王老师在课上也教给了我们不少摆脱异性纠缠,应对性骚扰的方法。

另外,我们必须提高财务安全意识,做好防盗、防骗、防抢等防范工作。

在校园谨防顺手牵羊、溜门串户、翻墙入室、溜门撬锁、窗外钓鱼、插片开门、偷配钥匙等行窃方式;平时谨防入室盗窃、扒窃、网络盗窃等,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也许不少人会认为,安全只是指身体的安全甚至是肢体的健壮和不受伤害;认为只要自己的肢体健全、行动自如那就叫安全。

我认为,这决不是安全的全部。

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糊里糊涂攀兄弟、结姐妹,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

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

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

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

因此,健康的心理对每个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应该注意合理饮食和身体锻炼,另一方面更要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在紧张的情绪状态中。

如果感到自己的心情持续不快时,要及时进行心理自我调试,必要时到心理门诊或心理咨询中心接受帮助,以确保心理和生理的全面健康。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爱情就像一件高妙的艺术品,无论怎么研究也难穷尽其奥秘。

处于青春期的我们正在走向成熟,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变化的正常的。

但是,大学生需要端正恋爱动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发展适当的恋爱关系。

对于大学生而言,应该树立科学的无产阶级的恋爱观。

具体的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立志同道合的爱情;第二、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第三、懂得爱情是一种责任和奉献;此外,由于校园里恋爱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遇到如单恋、失恋、爱情波折等种种挫折是在所难免的事情,其中失恋是最严重的一种挫折。

所以,我们还应培养一定的承受能力,受到挫折能够合理疏导情绪的能力,将对自己伤害降到最低。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

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

通过学习《大学生安全教育教程》这门课程,我再一次深刻的休会到: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的精彩

求一篇有关安全教育防范的心得体会

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本次对安全知识的学习,使我真正感受到“安全重于泰山”。

校园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近年来,我校中心校的正确领导下,以确保校园安全为目的,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

能过此次看学习资料,我又有了新的认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要确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以落实具体措施为重点,及时全面排查、清理和整顿校园内,努力创建一个管理有序、防控有力、整改迅速、环境安定、校风良好的安全文明校园,确保学校在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中稳步发展。

为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制定各项安全制度,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挂帅,统一指挥、协调各班工作的开展,第一时间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任务和要求;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一线安全管理,明确分工和职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真正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在实处。

二、强化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我校平时组织学生观看宣传挂图、教育图片展,是十分正确的,促使学生掌握了防火、防震、逃生等常识,对安全意识的树立是很有好处的。

假期中我们也不能放松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让家长注意配合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

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

”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

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

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

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关于李庄案件的反思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月2 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消李庄律师执业证书。

李庄案件是一同律师违法立功而遭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为认真吸取李庄案件的深入经验,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实行职责,司法部决议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展开警示教育。

经过这次教育活动,我对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危害结果和问题本质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律师的职业任务和执业纪律有了愈加苏醒的认识。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庄的主要立功事实如下:2 0 0 9年1 1月,重庆市龚刚模等3 4人组织、指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后,李庄担任第一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先后收取律师咨询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参谋费1 5 0万元。

李庄担任辩护人期间,应用会晤龚刚模之机,向其宣读同案人供述,唆使龚刚模假造被刑讯逼供,诱惑龚刚模妻子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之弟龚刚华布置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承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践出资人和控制者,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等证人出庭作伪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

李庄从一名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立功分子,究其基本缘由,就是其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请求,在执业行为上违背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根本标准,在执业操守上违犯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根本职业道德原则。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坚决反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实在从中吸取经验,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指导下,我国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队伍曰益壮大,律师的职能作用日益显著。

但是,我们也必需苏醒地看到,当前在部门地域、局部范围内,律师队伍呈现了鱼龙混杂的场面,律师行为呈现了违犯律师职业任务的现象。

李庄奉公守法并遭到法律和纪律制裁的事实劝诫我们:律师在承受当事人拜托承办案件时,务必做到: 1、坚持严厉依法办事,恪守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要想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效劳,不只需求具备较高的执业程度,更要严厉依法办事,实在恪守执业纪律。

李庄却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根本的职业操守,其违法立功行为不只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其“造假”、“拿钱捞人”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执业根本原则,其形象也遭到了社会公众和言论在道义上的谴责。

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经验,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加强执业纪律观念,严厉恪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原则,珍爱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2、坚持诚信实行工作职责,维护律师职业道德。

诚信实行职责,是律师工作的实质请求,也是以人为本、执业为民在律师工作中的详细表现。

律师不能借维护当事人权益之名,行损伤国度、社会和当事人利益之实;不能借维护法律正的确施之名,行奉公守法之实,不能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名,行蹂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实。

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了到达捞钱的目的,一方面伪造证据、歪曲事实,诈骗、蒙蔽司法机关,影响法律施行结果;另一方面以各种项目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诱惑当事人作虚假陈说,损伤当事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蹂躏。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管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还是在非诉业务中,我们都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意旨,以老实信誉的准绳办理应事人拜托的事务,坚决根绝为谋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机关、诈骗当事人的现象。

3、坚持社会主义法管理念,牢记律师职业任务。

社会主义法管理念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视等法治范畴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们要在思想上结实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效劳大局、党的指导的社会主义法管理念,坚持不懈地做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要在行动上,实在实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任务。

李庄在辩护活动中,采用违法手腕,指使证人作伪证协助被告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些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影响了法律的正的确施,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无从完成,也势必会损伤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

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入认识律师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属性和职责任务,依照“政治坚决、法律通晓、维护正义、遵守诚信”的请求,坚决地反对党的指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宪法和法律;盲目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模范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中努力完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事实证明,以李庄案为契机在律师中展开警示教育活动不只是必需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经过警示教育,律师的职业理念得以净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得以维护,律师的执业活动得以标准。

在往后的职业生活和执业活动中,我必将牢记律师的崇高任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银行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而编写,内容涉及与公民切身利益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本章概述、法规解析、本章测试题的体例,书后附有测试题。

既可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又可检验学习效果,二者相得益彰,是各级各类人员开展六五普法的权威辅导读物。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落实上述精神,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深刻内涵、法律基本知识、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全体公民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进行了讲述,是全体公民贯彻落实普法精神、提高法律素养、指导自身生活和工作的全面、系统的普法教材。

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六五”普法规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法的作用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第三章 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选举法律制度   第三节 立法制度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四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婚姻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继承法律制度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务员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行政监察法律制度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   第七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六章 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七章 社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特殊人群保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罚   第三节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本章思考题   第九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附录:   思考题参考答案要点   普法知识测试题   普法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心得体会-精选模板

公安机关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全市公安队伍作风建设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和细化实施方案,以及学习其他有关文件,我个人对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同时我也深刻意识到开展这次的教育整顿活动是非常及时,非常有教育警示意义的。

针对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对照。

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开展自查、自纠,深刻领会其中的精神,并以此为鉴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下面谈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因此,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要以这次建设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努力解决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懒、糊、散,小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工作质效不高”问题,杜绝公安机关对群众“冷、硬、横”的现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的四难现象;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甚至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强调执法为民,服务于民,使广大民警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全局观念、群众观念

求一篇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谁能帮我

青少年法制教育学习心得体会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

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氛围,也是我们学校一直所重视的,更是我们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学校将中小学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反xxx警示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财产安全教育等内容列为教育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合适的法制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使法制教育深入到方方面面,力求全面无遗漏。

  另外,除了安排教师组织班会教育,学校组织观看相关座谈,学校还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网等宣传媒体,加大“法制教育、平安校园”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当然,法制教育不仅要向青少年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

法制教育应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

帮忙找一篇关于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后的心得体会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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