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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接待与会见心得体会

时间:2017-07-01 07:25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

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

”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

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

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

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刑事拘留的当事人自己可以申请律师会见吗

刑事拘留事人自己可以律师会见,应当通过看守者办案部门转告律师。

作师想要会见当事人也需要提供一定的身份证件才行,并且会见的时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1、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被刑事拘留期间只能和律师会见2次吗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可以探视,只可以由律师进行会见。

2、对于律师会见的次数,在法律中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案情需要,辩护律师可以多次要求会见当事人,但具体实际能够会见多少次,则还要由看守所根据律师会见的接待能力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会见问题

那人几岁了

18岁以下必定可以见。

找了律师没有,律师可以见。

有没有辩护人,辩护人可以见。

辩护人不一定是律师,请其朋友也可以。

哪几种刑事案件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如果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得到法院的书面许可,持法院的许可凭证到看守所会见,必要时看守所人员在场。

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怎么办

广东胡律师:补充回答:刑警队这样不合法,但是即使这样也还是你们律师办事不力。

这个刑事拘留要会见是需要律师去申请的,一般公安机关48小时就会安排会见,除非你老公有涉及到什么国家机密。

如果这个律师见不了说明他能力不行。

浅谈案管部门如何做好律师接待工作

1、满足律师对案件的查询。

除了对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完整掌握案管部门如何第一时间对自侦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案件的信息准确掌握。

2、确保律师阅卷权的实现。

是为律师提供纸质卷宗,还是扫描制作电子卷宗供律师查阅。

3、建立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渠道。

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积极要求与承办检察官见面,以便直观且清晰地提出辩护意见。

4、加强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加强学习研究,切实做好刑诉法和民诉法修改与案管部门接待律师的应对工作。

6、设立专门场所,落实专职人员。

案管部门要专门设立律师阅卷室,配备复印机、电脑、饮水机、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7、制定两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建议制订《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接待规定》,对阅卷范围、阅卷预约方式、阅卷接待内容等作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阅卷行为。

8、建立四本账,完善接待档案。

根据律师接待工作的实际需求,分别建立《律师阅卷预约登记表》、《律师阅卷申请单》、《律师查阅案卷及诉讼文书登记表》和《律师查阅卷宗记录表》,对预约登记、律师身份信息、卷宗交接及阅卷内容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形成律师阅卷接待的档案材料。

9、认真谨慎,严防泄密,与律师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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