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方法的几点思考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刑事证据如何审查,怎么使用刑事证据
这个问题,每个律师能力不一样各有所长,总体都是依据法律、证据、他人的笔录、鉴定结论等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内容摘要】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依法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所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采用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虽然我国刑诉法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同的诉讼环节中如何认定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浅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关键词】 证据 刑事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条件的,无论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都必须坚持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客观标准,准确的说,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是相对特定阶段范围内证明要求而言的,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是根据该阶段诉讼程序的要求和目的来分别决定其收集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证明标准。
一、 刑事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中所称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包含“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
“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即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和证明作用,要求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即证据需要达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数量要求,这里的量不是指证据数量的多少而是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同时所收集采纳的证据应形成证据链。
只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成充分的理由,不论其数量多少都可以认为其具有充分性。
证据“确实”和“充分”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承的。
“确实”是“充分”的前提条件,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被运用到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中来,才能对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起到证明的作用。
“充分”是“确定”的坚实基础,仅有证据确实,如果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也不能据以定案,只有确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充分的证明力才能实现客观事实的再现。
只有从“确实、充分”的双重角度来审查证据,才是科学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判决三个环节中,均应严格的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达到定案标准。
二、刑事诉讼各环节证据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因分析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承担着打击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
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其证明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即达到定案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我国刑诉法对三阶段证据应有的确实充分的度并没有明晰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也凸显递进性。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职能要求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可见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对案件的侦破工作方面,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体现在对案件的监督审查方面,审判机关工作体现在通过对证据的判断作出判决。
职能的不同直接导致从不同的角度要求刑事证据标准;第二、法定的诉讼期限直接决定不同诉讼环节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要求。
诉讼期限内,在证据一时难以收集的情况下,为不违反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势必要让案件进入下一诉讼环节,而非等到所有证据收集确实、充分后在进入下以环节。
如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同时被害人伤情短期内难以恢复,影响伤情鉴定,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可能等到被害人伤情恢复后在提起批捕或移送起诉。
因此,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也造成部分案件在侦查和起诉环节有不同的证据标准。
第三、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差异。
刑事案件的办理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均由不同的承办人办理。
因此,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办案经验等直接影响该案证据的收集和对证据“确实、充分”理解,要强求不同办案人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环节证据达到证据收集的“同一”证明标准,显然不具现实可行性。
第四、案件的动态变化。
刑事案件有其共性的一面,但更多体现差异性,特别是个别案件发展的渐进性有时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个别案件前一诉讼阶段的证据进入后一诉讼阶段时,往往会因为案情的变化导致所取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发生变化。
因此,无法“一刀切”[1]的标准要求各诉讼环节的证据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应当根据该阶段诉讼程序的要求和目的来分别决定其收集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通过不同环节,逐步提高证据证明力的标准,最终达到定案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刑事诉讼各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2]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都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一般证明要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逮捕、移送起诉、公诉的证据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有罪判决的证据证明标准。
这些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各环节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一)立案侦查阶段证据证明标准我国新《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分子可以依法现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
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说明立案侦查阶段证据证明标准有以下几点:第一、某一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第二、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第三、有证据或者有理由认定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
第四、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立案并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
(二)审查批捕环节证据证明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的看出,审查批捕环节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立案侦查的证据证明标准。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该事实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其单一的犯罪事实,但该事实必须查证属实。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条件显然已远远不能适应用逮捕的这一规定;第二、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这表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即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查证属实的犯罪行为;[3]第三、证据“质”与“量”的要求提出。
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明确提出了证据的 “三性”要求,这个要求确保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即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一致性,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逮捕的条件。
第四,逮捕的条件未要求查清犯罪嫌疑人全部的犯罪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有一起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便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通过对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可以看出,“作案嫌疑”系立案侦查的证据标准,而“构罪”则是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
(三)审查起诉环节证据标准新《刑诉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这个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相比立案侦查、审查逮捕环节,除了要求“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外,更多的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对“量刑”证据的要求。
主要体现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应当进行充分的核实。
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环节只要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未作要求,但审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查找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均应全部查实。
审查逮捕环节,只要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逮捕,即“定罪”标准,但审查起诉环节,必须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所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同时收集其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等方面的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收集和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等事实。
即全面收集其“定罪、量刑”证据。
第三、凸显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案件材料是否移送,涉案物品处理是否妥当等行为进行监督。
这既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同时,也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因此,审查起诉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已非仅仅体现“惩罚犯罪”职能,而是上升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职能。
(四)审判环节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这个规定确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环节的刑事证据标准。
这个标准包含了刑事案件“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的证据要求,与审查起诉环节相比,二者对“定罪”和“量刑”的证据要求是一致的。
与审查起诉环节相比,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三点:第一、审判环节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作为定罪量刑证据,而审查起诉环节除了对证据“三性”审查外,还需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体现了法院仅独立行使其审判权,而检察机关除了指控犯罪外,还行驶法律监督权;第二、审判环节法院仅审查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有无量刑方面的证据,而审查起诉环节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还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等事实;第三、审判环节法院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同时还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一方提供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确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公诉机关仅就自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虽然不同诉讼环节有不同的刑事证明标准,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收集证据,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惩罚犯罪。
因此,把握各诉讼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四、审查起诉环节证据“确实、充分”条件的把握。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是最高的。
这种高标准要求既保证了准确打击犯罪,也保障了法律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体现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因此,应当准确把握审查起诉环节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一) 刑事案件证据“三性”是刑事案件之“魂”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
而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决定了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这“三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证据合法性保证了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从形式上确保了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证据的客观性,为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是证据间形成证据链条的基础。
如果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达不到上述三个条件,就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故严格审查证据的“三性”,是确保刑事案件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是刑事案件之“魂”,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完美结合。
(二)“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并重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多的教育与预防犯罪为目的,故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其刑罚。
因此,审查起诉环节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证据,确保审判环节对其罚当其罪、罪责适应,实现惩罚、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笔者认为,量刑证据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收集。
第一、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影响量刑的证据;第二、收集犯罪嫌疑人法定量刑证据。
主要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以及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自首、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三、收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个人成长经历、教育程度、一贯表现、悔罪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等相关量刑证据。
第四、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犯罪中有无过错等量刑证据。
第五、收集被害人个人及家庭等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证据。
通过收集以上这些量刑证据,能够实现量刑均衡,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任务的实现。
(三)指控犯罪与刑事诉讼监督并重审查起诉环节,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还要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涉案财物处理不当等相关事实,对案件作出处理时,亦要对全部的审查内容提出检察意见。
故本环节对证据的收集不限于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的证据,同时收集审查起诉内容的其他方面证据材料,特别注重收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相关证据。
收集监督侦查活动相关证据必须反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强制措施的监督、侦查活动是否遵守办案程序的监督,诉讼时限的监督以及有无其他违反行为的监督。
故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必须将法律监督的内容与指控犯罪的证据并重予以收集。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对证据必须采取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客观事实。
在收集和运用证据过程中,一旦发现确有错误,就要实事求是地加以改正,使得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及量刑、定罪的情节,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所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一致性。
只有这样全面、充分的收集证据,才能达到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全面有效的实施。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
只有准确的把握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证据标准,才能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什么
一、刑事证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
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