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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概念心得体会

时间:2014-08-14 10:32

对刑事侦查学的认识与展望

按照法律直通车的说法,刑事侦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刑事侦查员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动机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时还可能要寻找和询问证人。

然而,职业侦查员主要注意的是职业罪犯。

在查找没有留下指纹或其他确凿证据的罪犯时,往往可以通过分析其惯用的手法取得进展;职业罪犯似乎惯于使用某种伎俩(例如破门而入)以寻求某种类型的赃物,并留下某种标记(例如捆绑被害人的方法)。

侦查途径有哪些

侦查措施又有哪些

侦查的途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人、被害人;勘验、检查; ;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 ;辨认;通缉等。

  针对不同的侦查途径都会有相依的措施,以勘验、检查为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侦查措施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从词义上说,“诉,告也”,“讼,争也” ,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在中国古代,刑事案件称“狱”,办理刑事案件称“断狱”,《唐律》中就有《断狱》篇。

元代刑律《大元通制》开始以《诉讼》作为篇名,但其内容规定的是控告犯罪的有关问题,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不完全相同。

中国近代使用的“诉讼”、“刑事诉讼”等概念,于清末时期来自日本。

“诉讼”英语为Procedure、德语为Prozess、法语为Proces,都由拉丁语Procedere转变而来,意思是向前推进、过程、程序的意思。

诉讼法(Procedural Law),按外语可直译为程序法。

因此,“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为构成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根据解决的争议、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在我国,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审查批准逮捕权、部分案件侦查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进行。

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

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侵犯人权。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的严格程序化,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诉讼民主的基本要求。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任何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为了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参加诉讼。

二、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控告、举报材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证据、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活动。

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这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

具体说,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直接任务。

例如,侦查程序的直接任务主要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并在必要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诉程序的直接任务,就公诉案件来说,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决定。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侦查阶段参加诉讼的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或部门,而审判阶段则主要是法院。

3.诉讼行为的方式。

侦查阶段的诉讼方式是在不公开的形式下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审判活动的诉讼方式则是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开庭审理和宣判。

4.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参与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诉讼阶段因该阶段的直接任务、主体和活动方式不同而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的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而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基本上是平等的。

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例如,审查起诉阶段的总结性文书为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而审判活动的总结性文书为判决书、裁定书等。

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

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特殊阶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裁判已生效的案件.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事诉讼阶段指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的直接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那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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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狱内(侦查)案件的调查报告》

没有狱内的,只有沾边的资料,提供参考:内容摘要:当前关于侦查模式的概念有多种观点,本文在对这常见的三种观点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提出了侦查模式是侦查活动中几个阶段模块化后的组合而构建的模型。

通过对不同时期侦查措施、方法的比较,本文提出了基本侦查模式与修正侦查模式,并对这两种侦查模式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和诠释。

最后,本文对于侦查模式的意义进行了演绎。

关键词:侦查模式,侦查启动,识别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 一、侦查模式的概念 (一)关于侦查模式的概念,当前侦查学者与诉讼法学者都有不同的解释。

“侦查模式,是指对刑事案件侦查方法、侦查过程、侦查活动规律的概括、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反映不同刑事案件侦查规律的有效侦查方式。

侦查模式主要有预谋案件的侦查模式,已发案件的侦查模式,突发案件的侦查模式三种。

”[1]也有学者认为是侦查模式就是侦查途径,“为了把握侦查工作主动权,公安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推进侦查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实现由以从案到人为主导的侦查模式向多元侦查模式的转变。

”[2]而诉讼法学者则认为侦查模式就是侦查结构。

“侦查模式又称侦查结构,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哪些权力、采取何种侦查手段、受到哪些权力制约等制度的总称。

在当今世界各国,随着外交往来的趋于广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深入,各国侦查活动越来越表现出更多的共性,但因为各国的历史、文化、价值取舍的渊源不同,刑事诉讼模式及侦查模式上还有很大的区别。

”[3]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在关于侦查模式的概念中,由于学者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所以有了不同的理解。

(二)侦查模式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第894页解释说,所谓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作的标准样式。

那么侦查模式,就是应该是指侦查某一类或几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标准样式。

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到社会制裁的一种越轨行为,侦查则是人类社会应对犯罪的一种对策。

侦查就是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查缉犯罪人而就有关指控的犯罪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通常包括发现犯罪(侦查的启动)、发现或识别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分头疑人(破案)四个阶段。

侦查模式就是先将侦查活动的四个阶段进行模块化,然后根据具体案件侦查过程中情况的不同,分为几个结构化的模块加以组合而构建的不同模型。

根据侦查过程的四个阶段中模型的复杂程度不同,可以把侦查活动分为基本的侦查模式与修正的侦查模式。

二、基本侦查模式 基本侦查式也叫简单侦查模式或常规型侦查模式,即侦查活动过程中的四个阶段比较简单的侦查模型,如古代社会中的侦查大多属于此种模式。

(一)基本侦查模式的背景。

古代社会是以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高,人们的活动范围较小,因而犯罪活动的区域范围较小;另外古代社会是“熟人社会”,居住在同一社区的成员对于该社区其他成员的情况非常了解。

与此相适应的,犯罪的类型、犯罪手段方式、犯罪活动的区域范围以及犯罪的组织化程度也较小。

在发生了犯罪后,侦查机关通过查访和侦查讯问等传统侦查方法措施就能破获很多案件,如中国古代的公案小说所记载的侦查措施主要是公开调查、秘密查访和刑讯辅助的侦查讯问。

因而古代社会的侦查活动大多属于基本的侦查活动;与之相对应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弹骇式诉讼模式。

(二)基本侦查模式的特征是:1、侦查启动阶段主要是依据被害人报案声称其权益受到侵害或控告(accuse)某人侵犯了其权益,以及其他知情人向侦查机关举报或检举。

即基本侦查模式的侦查启动于犯罪发生之后,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2、调查取证阶段主要表现为侦查启动后,侦查主体围绕案件当事人开展调查,主要是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知情人进行的调查,也包括对发生案件的有关空间进行简单地勘查来获取证据,而且往往依赖那些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言词证据,特别注重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的供述。

3、发现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根据被害人的指控和知情人的检举,利用物品证据来查找、识别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重要手段。

如《折狱龟鉴》中所记录的“刘崇龟换刀”。

4、抓获犯罪嫌疑人阶段主要表现为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即犯罪人的活动范围不大;如果犯罪人逃出其所在的社区,则抓获的成功率很低。

《水浒传》中的许多人物如武松、李逵、鲁智深等都是在犯罪后逃离家乡从而“逍遥法外”的。

三、修正的侦查模式 修正的侦查模式,是指在基本侦查模式的基础上对侦查活动的几个模块进行修正而构建起来的侦查模型。

现代化条件下的侦查大多数属于修正的侦查模式。

(一)修正模式的社会背景。

随着人类社会由古代发展到近代,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交通与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社会成员流动频率越来越快、活动所涉及的地区越来越多、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加之伴随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结构大变迁。

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为犯罪人到所在社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犯罪和犯罪后快速逃跑提供了便利;现代化的通信工具则为犯罪人之间沟通信息、寻找犯罪目标以及在外表上割断同犯罪的联系而增加侦查的难度等方面提供了条件;社会结构的变迁则为社会控制社会成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化下的犯罪活动在犯罪区域范围、犯罪手段方式诡秘性、犯罪类型以及犯罪主体的组织程度等方面,与传统犯罪是无法同日而语的。

现代化条件下的侦查模式,则属于修正的侦查模式。

(二)修正侦查模式的主要特征有: 1、侦查的启动阶段。

当前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介入犯罪案件的方式主要有有:一是犯罪人在预备犯罪时被侦查机关发现、介入;二是犯罪人正在实施犯罪时被侦查机关发现、并在监控下实施犯罪(如监控型侦查和诱惑型侦查);三是犯罪人犯罪后侦查机关才在被害人及其亲友报案后介入;四是犯罪实施后被害人没有报案或被害人亲友也没有报案,但犯罪人在犯罪后续行为(如销售赃物或销毁证据)过程中被侦查机关发现。

在侦查启动阶段,立案材料的来源增多。

不但有基本侦查模式中的发现犯罪的材料来源,而且增添了许多新的线索来源。

在修正的侦查模式中,侦查的启动有时是基于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

侦查启动的原因有:(1)被害人(含法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在遭受犯罪发生后向侦查机关控告或报案;(2)犯罪人在犯罪后向侦查机关自首或在犯罪过程中被抓获;(3)有关政府负有社会管理职责的部门(含公安政法机关内设的其它不负有侦查职责的部门)向侦查机关移送其在工作中所发现的犯罪线索;(4)新闻媒体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人向侦查机关提供其所掌握的犯罪材料或线索;(5)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基础业务获取的犯罪线索,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讯问中通过巧妙的讯问方法扩大战果所得到的线索,三是侦查机关在工作中通过其它渠道主动获取的立案线索。

2、调查取证。

在现代化条件下,取证工作在侦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有学者认为侦查就是证据调查。

修正的侦查模式中,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方式和方法也不同于基本的侦查模式,如在重视言词证据的同时更加注重视实物证据对于刑事诉讼的意义,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注重分析证据所获取的来源和取证条件。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提高,证据的种类和方式也更多。

同时对于新型犯罪的取证方式方法也有了创新。

传统的杀人、盗窃犯罪证据主要存在于当事人或知情人等自然人的印象记忆和现场物品的状态变动数量增减等方面,因而基本侦查模式中的调查取证工作主要是调查询问、侦查讯问和简单的现场勘验,且现场勘验在基本侦查模式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甚至被称为侦查的逻辑起点;经济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利用外表貌似正常的经济业务实现其非法获利目的,因而其证据主要存在于被害人同其他单位法人经济往来的帐目中,司法会计鉴定和查帐则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具有重要地位,而现场勘查的地位则不如基本侦查模式中。

又如互联网等现代化通信方式变革催生的网络犯罪中,犯罪人同被害人不再亲密接触就能实现犯罪目的,而在网络犯罪侦查中,获取电子数据资料则成为新型的取证方式。

3、识别犯罪嫌疑人。

识别犯罪嫌疑人,也叫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侦查的具体任务之一。

修正侦查模式中识别犯罪嫌疑人的方法较基本侦查模式中的要更为丰富。

(1)通过被害人、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体态相貌的辩认或指控(指证)来识别;(2)犯罪嫌疑人自首或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成员的指证、辩认来识别;(3)通过对现场痕迹(手印、脚印、声纹或血液体液毛发等中的DNA)或涉案物品等实物证据的司法鉴定来发现、确认犯罪嫌疑人;(4)通过监控资料等视听资料或电子证据所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相貌体态来识别;(5)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步法进行鉴定来识别;(6)综合上述几种方式来识别。

4、抓获犯罪嫌疑人。

现代化条件下,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打击,会千方百计的逃避侦查机关的抓捕: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犯罪前就准备了应对侦查的计划,如通过利用现代化的交通、通信工具来制造出其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在犯罪现场的假象,以割断其与犯罪的联系;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城市中的“匿名社会”的特点,在犯罪前就准备好了几处不同的住处,在犯罪后即变更住所,从而达到躲避侦查机关抓避的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可能利用高速交通工具逃离犯罪发生地,逃避发案地侦查机关的抓捕。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种种伎俩,修正侦查模式中的抓捕犯罪人,也可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在特殊情况下的追逃围堵应急机制和利用互联网建立常规性的全国联网追逃新机制来加以应对。

三、侦查模式的意义 (一)侦查模式为比较研究不同时期侦查措施与侦查方法提供了一个平台。

侦查学是一门以犯罪活动及其规律、侦查对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

比较不同社会时期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探寻有效地侦查实践中所蕴含的规律性东西,对于丰富侦查学理论和启发侦查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侦查模式则是将侦查过程静态地划分为四个阶段,从而为分析、研究不同社会时期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提供了一个平台。

(二)侦查模式为侦查主体选用侦查措施提供了一个宏观的框架。

侦查是专门机关依法实施的一种专门活动,表现为专门调查方法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侦查启动阶段主要研究侦查机关对于犯罪的介入方式;调查取证和识别犯罪嫌疑人两个阶段主要是侦查措施的应用;而在抓获犯罪嫌疑人阶段,则主要应用的是强制措施;无论是侦查措施中的专门调查工作还是有关的强制措施,都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选用。

侦查模式为灵活选用侦查措施提供了一个宏观、粗略的框架。

(三)侦查模式理论要求侦查主体重视侦查基础业务建设工作。

侦查基础业务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提高侦查措施的精度和侦查的效率,依法开展的、以收集犯罪情报信息和查缉犯罪人为目的的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犯罪情报资料和刑事特情等基础性工作的总称;是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4]在现代化条件下,由于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匿名社会”和交通、通信工具为犯罪人迅速逃匿和躲避侦查机关提供条件,因而侦查中无论是发现犯罪、识别犯罪人或抓获犯罪嫌疑人,都越来越依重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犯罪信息渠道。

而侦查基础业务则是通过广泛搜集犯罪信息来服务于侦查破案中心,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支撑的。

侦查模式理论为加强侦查基础业务提供了理论依据。

注释: 王福相,侦查学总论 [2]郝宏奎,以科技推进侦查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3]吕萍,中外侦查模式比较 [4]姜南,侦查基础业务绪论 好东本,请看一看.参考资料: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专案侦查的想法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

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

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

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

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

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

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

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

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

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

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

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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