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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心得体会

时间:2018-12-27 15:11

帮忙找一篇关于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后的心得体会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刑事政策心得体会篇一:服刑人员孙xx矫正心得服刑人员孙xx矫正心得孙xx,男,已婚,初中文化,住xx区xx村xx组,之前是在厂里做职工。

犯事后被判缓刑,到家所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

矫正期间,经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开导,孙xx意识到了之前自己所犯的错误,也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走回正途,并投身于生活中。

如今他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积极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学习及活动。

家人十分关心他,处处鼓励他、帮助他。

1.社区矫正制度优越性1.1社区矫正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挽救失足者,防止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十分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对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1.2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

为什么李斯特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200字左右

一、谚语中的概念分析 (一)刑事政策 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认识大相径庭,分歧极大,其本状况是,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中刑事政策概念。

正如储槐植教授所言:可以这样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我觉的刑事政策的概念应定义为: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该概念并不是作为一个规范性的概念来理解,而只是作为刑事政策实践与研究的逻辑起点。

(二)社会政策 关于社会政策的定义,手上有如下资料:大陆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政策,是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系列行动准则和规定的总称。

大陆另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政策,是指以公正为理念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

从具体论述看,我国学者叶海平等人在其编著的《社会政策与法规》一书中包括了以下几项:1、社会保障政策;2、社会保险政策;3、社会救济政策;4、社会优抚政策;5、社会福利政策;6、社区工作政策。

我觉得社会政策则是侧重于再次分配领域的事情,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正的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规则,体现了公正的社会调剂的规则。

社会政策主要涉及个人需要,如社会保障政策,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提供特殊服务的政策等。

社会政策范围很广泛,只要是通过国家立法与司法干预,为解决社会问题,让人们安居乐业的政策都是社会政策。

(三)刑事社会政策 我觉得要理解该谚语中,不得不指出什么是刑事社会政策。

有的学者认为,刑事社会政策是指党和国家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而采取的从根本上铲除犯罪原因的各种社会政策,如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策,对待业人员安排工作的政策,对生活贫困的人给予救济和扶助的政策,对青少年加强良好品德教育的政策,对各种人员实行合理的奖惩政策,对刑满释放人员予以妥善安置的政策,如此等等。

我觉得,其实任何社会政策只要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维持秩序--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并以权力为支撑,运用强制性的权力对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因素进行干预、控制、抑制以及施加各种各样的影响的策略、措施、行动,均属于刑事社会政策的范围。

我觉得该谚语中的社会政策其实是指刑事社会政策,而不能认为是所有的社会政策,因为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毕竟不是一回事。

怎样的社会政策才可以进入刑事政策领域而成为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怎样确保刑事政策扩展到社会政策领域却又不失刑事政策的特性?界定刑事政策的范围,区别刑事政策与一般社会政策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目的,二是权力,而权力的标准尤其重要。

刑事政策围绕着预防、控制犯罪的母的而展开,并终止于权力所能到达的边际,权力所不能强制、控制、影响或者诱导的领域,不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

换言之,国家、社会以致个人基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的母的而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支配性影响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等等内容,均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

二、谚语内涵 那么为什么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呢?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一)刑罚功能的有限性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指出,犯罪并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社会现象。

因此,犯罪问题仅仅靠刑罚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消除导致犯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治本之道。

社会原因总是引起一个社会犯罪现象消涨的主要原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事社会政策对预防、减少犯罪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而且,更有意义的是,刑事社会政策不象以刑罚权为中心的刑事惩罚政策,预防犯罪以犯罪人或有犯罪危险的人的人身自由等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合法地侵害)为代价,因而对于人权保障也具有重要价值。

在这里,不仅李斯特的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可以恰到好处地表明刑事社会政策的重要,菲利的下面一段话也能给我们以振聋发聩之感:刑罚的效力很有限这一结论是事实强加给我们的。

并且就象边沁所说的,刑罚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手段,医治犯罪疾患的手段应当适应导致犯罪产生的实际因素。

而且,由于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最容易消除和改善,因此我们同意普林斯的观点:对于社会疾病,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

(二)贫富差距原因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贫穷是产生犯罪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摆脱贫穷,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

国家采取了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但同时,另一个问题也浮现出来,这就是贫富分化差距拉大。

在这种情况下,低收入群体中存在的相对被剥夺感和与此相联系的不安定情绪普遍滋长,这种社会心理在一定条件下的激化、扭曲已成为新形势下许多犯罪现象的导火索.为了缩小东西部的差距,国家发起了西部大开发;城乡差距的日益拉大也正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正采取政策对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认为,这是十分正确的,在刑事政策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人们的生活问题能逐渐解决,贫富差距缩小,人们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犯罪也会减少,而生活问题的解决大多是靠社会政策的调控的,所以说,社会政策好,犯罪就少,最好的社会政策就堪称为最好的刑事政策了。

三、该谚语的价值意义 犯罪这种社会事实并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其他的社会事实即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社会现象。

因此,对犯罪问题仅仅靠刑罚、刑事政策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消除导致犯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治本之道。

预防犯罪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惩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

刑事政策不能仅仅关注传统刑罚制度及其防治效果,而应当分析一个社会中以刑法运作为核心的反犯罪整体性战略。

刑事社会政策是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而采取的尽量消解犯罪原因的各种社会政策。

良好的刑事社会政策的运作对于促进社会整合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谚语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它启示我们应当构建合理的刑事社会政策。

(一)犯罪预防的刑事社会政策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不是个人意志决定的产物。

在犯罪人处遇不仅没有从分的发挥其职能,贴标签的弊害等反而使犯罪人处遇成为再犯发生的原因的现状之下,虽然说,应当考虑改进刑事司法制度,但重要的是事先预防犯罪的发生。

犯罪对策的根本仍然是犯罪预防。

所以和犯罪压制相比较,我们今天要特别重视的是犯罪预防。

对于犯罪的预防,既应当看作是政府的服务职责,也应当看作是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

在此政策之下,要加强对控制犯罪的宣传,结合政府与民间之力量,成立各种犯罪的措施。

这种预防策略的推行,可以促使民众直接参与犯罪预防过程,增强其安全感

寻一篇《形式与政策》的学习心得、题目自拟,800字左右、。

形势与政得体会 作为一名大学生,深刻、全面地了内外的形势是非常必要的,而学习这一门课程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和观点。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时代过去了。

现在的世界,当代的社会需要的是对形势与政策有着敏锐洞察力,能够正确把握形势与政策的有理想,有抱负的青年。

不能做到“识时务者”,一心只知道埋头苦读,不关心国内外形势的井底之蛙只能被自己狭隘的目光所束缚,禁锢,最终留于平庸。

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大环境,环境制约着一个当代大学生成功的机率,试想在一个战火纷飞的国度,发展与进步必然受到其影响,个人寻求更大发展的机会也必然会减少。

当代大学生如果不能认识与把握当下的形势与政策,充分决定政策的形势,准确判断政策如何改变未来的形势,逆者社会的大形势而为,可以想象失败是最终必然的结果。

因此只有准确灵活的掌握当下的形势与政策,我们才能接着根据自己的实际,优势与劣势,结合自己的目标,制定最终可行的发展方案与计划,并凭借着自己不断的刻苦努力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实现自我的发展并最终取得最后的胜利。

了解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才能更好地帮助发展中国,认识中国,了解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

我们必须吃透政策的原意,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努力奋斗,构建知识结构体系,拓展素质,不断提高,打造出“诚、勤、信、行”的品牌大学生;利用形势与政策,为我所用,形成对形势与政策的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培养超前的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胆识,“艺高人胆大,胆大艺更高”,利用形势与政策,实现自身的大理想,大发展。

形势与政策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的实际、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的信心和决心。

\ 中国当前总体和平、缓和与稳定态势,但局部性的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

国际竞争中,为什么有的国家胜出,有的却一败涂地

德国为什么会成为世界诸多豪华车主要生产厂商的大本营

中国现在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世界局势如此动荡的情况下,中国如果能够抓住机遇,就可以以此作为跳板,无论在经济或都会上身一个等级。

中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会有很多的阻碍,因为其他国家会眼红,因此而出,但在金融危机时期,外界却把中国比喻为“救世主”。

中国并不是什么“救世主”也不存在对外国的威胁,中国只是在做自己认为对的事。

\ 了解当今国内国际的形势与政策不仅是帮助当代大学生取得成功的一方良药,也是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精神面貌的一种有效途径。

形势与政策课作为一门政治素质教育的必修课,不仅拓宽了当代大学生的视野,也提高了我们的政治素质修养,帮助我们深刻理解当今时代的主题,强化。

形势与政策课程帮助我们在反思当今世界中国落后的症结,总结当今世界中国进步的原因的过程中,培养爱国主义精神,树立为祖国繁荣富强而努力,而发奋图强的精神信念。

只有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下,在理想信念的激励下,作为现代社会的主流,当代大学生才能肩负起国家蓬勃发展的重任,利用自己的所学所有,实现自我价值,报效祖国,使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再者,当今国内外形势风云变幻,进入21世纪的中国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当代大学生也面临着深刻的国内外环境,所以,在高校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 育,对当代大学生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正视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坚定信念,振奋精神,努力学习,报效祖国,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学校开设形式与政策课是我的一笔非常宝贵的财富,他不仅提高了我的综合素质,开阔了我的视野,同时还培养了我的能力与责任感,认识中国,让我们感受社会的形势和国家的政策。

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正视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让我清楚地认识到当代中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坚定了自己的信念,使自己在大学生活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缓刑人员心得体会,谁有哟,整篇上来,谢谢!!

暂缓判决了少年  今年19岁的小楠是河南省一所高校生。

5,他还是一个过失“杀人犯”。

  2000年8月22日晚上,当时正在上初中的他和同学发生争执,在被几个同学殴打过程中,小楠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一同学刺去,随后出走。

几天后,当小楠回到家中,得知被刺的同学身亡后,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对不起父母、老师,也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父母,我做错了一件事,我还想上学……”2000年12月12日,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14岁的小楠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依据庭审前法院做的社会调查,兰考县法院的合议庭认为,小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但鉴于小楠作案时不满16岁,无前科劣迹和其他不良行为,案发后能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真诚悔罪,且双方父母在庭外达成民事协定,受害人的父母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依照该法院的暂缓判决司法实践,决定暂缓对小楠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小楠取保候审,并将其送到设在焦裕禄陵园的特殊青少年教育基地进行考查,考查期为3个月。

  小楠成了兰考县法院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受惠者,5年后,他走进了大学的校门。

  2000年3月,兰考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判决暂行规定(试行)》。

规定称:暂缓判决是指经过开庭审理,对某些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判定构成犯罪,但暂不判处刑罚,设置一定的考查期(3个月到1年),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和生活,依靠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帮教考查,然后再结合其悔罪表现作出判决(适用缓刑或实体刑)的审判方式。

“暂缓判决”方式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初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宣判性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有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的,不适用暂缓判决。

  针对小楠的案件,当时负责社会调查的兰考县法院社会调查员段艳丽说:“小楠在上初中二年级时,小楠的父亲由于事故右腿骨折,母亲在医院照顾而疏于管教小楠,造成了他的学习成绩有所下滑,变得也不爱说话了。

但是本质上孩子并没有什么不良的倾向。

”  初衷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  谈起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初衷,兰考县法院副院长孔维君认为,暂缓判决给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了反省过去、积极悔改、把握命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既发挥了被告人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更体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特点。

兰考县法院与焦裕禄烈士陵园管理处通过协商,于2000年10月在该处建立了“特殊青少年劳动教育考查基地”,考查期一般为6个月,法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考勤记录、本人的心得体会、管理员给予的鉴定等,做出按期结束劳动考查或者提前结束劳动考查的决定。

  “考查没有空洞的说教,依靠周围的环境,以被告人自己的劳动使其心灵得到净化,并树立起回归社会的信心,”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黄铁伟说,“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考查基地的建立,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失足青少年教育矫治的需要。

”  “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我觉得对这些孩子、对社会来说都是个好事情。

虽然他们犯了法,但本质上并不坏。

这是他们欠缺良好教育的结果。

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还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所以不能一判了之。

”今年43岁的王洪恩是焦裕禄烈士陵园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帮教教导员。

  一个重获“新生”的家庭  “我的孩子小涛2004年初中毕业,当时他不满16岁。

一天晚上,因为帮助朋友抢了别人的手机,被法院判定为‘抢劫罪’。

我接到消息后,头一个念头就是完了,我就这一个孩子,他进监狱了,我活着还有啥意思

”9月1日下午,在兰考一家宾馆工作的王光远说起了初听到判决时的想法。

  按照法律规定,小涛应该判处3~4年,但是兰考县法院通过广泛的调查,认为小涛是初犯,社会危害较小,2004年9月29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给他下发了《暂缓判决的决定书》。

  “我在接到暂缓判决书后,内心十分感激,是叔叔阿姨们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教会了我怎样生活。

我要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让父母和关心我的人不再为我忧虑,让自己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小涛流着泪说。

  获得缓刑的小涛,又重新树立起对今后生活的信心。

“这孩子变了,变得孝顺了,对人有礼貌了。

他以前根本不是这个样子,现在酒也不喝了,烟也不吸了,像换了个人一样。

”小涛的邻居谈起小涛赞不绝口,并把他当做教育自家孩子的典范。

  如今的小涛在法院的许可下,已经去了河南省内另外一个城市学习厨师手艺。

“孩子一时冲动,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院的同志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将来,现在,孩子虽然不能上学了,但是能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就心满意足了。

”王光远对法院的做法很是感激。

  实施中的公平原则  “经过5年的实践,共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被暂缓判决,其中10人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1人因为考查未过被收监判处了实体刑。

目前,重新犯罪率为零,其中4人考上了大学,1人经商后成了当地的致富带头人。

”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孔维君介绍了“暂缓判决”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

  孔维君认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不能把普通的司法制度的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而应当采取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方式。

少年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并不是对于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报复和惩戒,更不是借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达到威慑目的,而是在于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

在不违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规定的前提下,在操作方式上通过变通处理,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暂缓判决是一个较典型的通融方式。

  “我们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保障在实施暂缓判决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合理。

为避免被告人在身份是否构成犯罪不确定状态下进入被考查程序,我们实行两次评议、两次宣判的操作方式。

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就罪名是否成立进行罪名评议,而后进行定罪宣判,考查期满后,合议庭就刑罚进行评议,然后进行第二次宣判。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重刑、没有管教条件及开庭后即可决定刑罚的案件均不适用暂缓判决。

我院每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0人左右,但只有两三个人符合暂缓判决的条件,5年来只有11个人实行了暂缓判决,比例不到1/10。

”直接负责暂缓判决制度实施的黄铁伟告诉记者。

  引起的司法争论  对于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璞荣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暂缓判决,是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一个新举措,是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开拓性。

”他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就暂缓判决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这种判决形式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暂缓判决要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公共利益和受害人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讲,适合暂缓判决条件的应该是少数而不是大部分。

  作为暂缓判决制度的直接推动者,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张建民告诉《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暂缓判决考查期间,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在关押之中,不能算在审判期限内,所以不会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

更主要的是被告人在考查期间可以参加社会活动,很适合他们的改造。

”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凤格认为,小楠一案中,兰考县法院的做法还是适合的,这符合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原则,小楠是初犯,是很偶然的失足,老师、同学、邻居对他的看法较好,如果通过监狱惩罚的方式,不一定能达到法律要求的刑罚的目的。

  对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守才教授则另有看法,他认为兰考县实行的暂缓判决尽管在诉讼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有重复的嫌疑。

刑罚的两大目的性是预防犯罪和公正性保护,如果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实行一定的保护政策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缓刑判决首先考虑的是不危害社会,这里面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调查过程,不存在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的特权。

“我认为不必要,如果在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我是赞成的,但是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有点违背刑法的初衷,是一种重复考查。

”(郑州晚报记者 卢曙光 文\\\/图)  相关专题:郑州晚报《独家责任》

形势与政策观后感

形式与政治观后经过对《形势与》课的学习,我对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虽然只是短暂的一节课,但却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首先,给我们授课的老师滔滔不绝,睿智敏捷的思维,丰富多彩的素材,以及别有风趣的讲演,无不为我们展示了一位领导所具备的良好素质和出众能力,在这里,我们不仅享受着知识的积淀所带来得无限快乐,更被其无穷的讲演魅力所深深陶醉。

我赞美他,是因为他优秀,我们钦佩他,是因为我们年轻,我们用自己年轻、活跃、开放、包含的个性来聆听哲人的教诲,固然会受益匪浅、泽被至深。

我们认识到,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

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

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的最大环境、最大上限,制约着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很具体,也很深远.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

形势是制定政策的依据,政策影响形势的发展。

我们必须吃透政策的原意,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努力奋斗,构建知识结构体系,拓展素质,不断提高个人能力,打造出“诚、勤、信、行”的品牌大学生;利用形势与政策,为我所用,形成对形势与政策的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培养超前的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胆识,“艺高人胆大,胆大艺更高”,利用形势与政策,实现自我大发展。

树立一个远大理想,做一个成功人士

关注世界。

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时代过去了。

地球村里的变化日新月异。

生在当代,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岂能做那四角的书柜

抛掉陈旧的观念,拥抱外面精彩的世界,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其次,青年是推动社会和历史前进的一支重要力量。

无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还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历程中,青年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大学生是青年中,知识层次较高,最具潜力,最有创造性的群体,因此,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和人生价值取向,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未来,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全局。

再者,当今国内外形势风云变幻,进入21世纪的中国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当代大学生也面临着深刻的国内外环境,所以,在高校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对当代大学生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正视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坚定信念,振奋精神,努力学习,报效祖国,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把握住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为祖国明天的建设添砖加瓦。

最后,我想说,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必要。

因为, 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世界,认识了中国,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

学生宿舍员工管理心得体会

河北武安煤气泄漏事故又现“瞒报”阴云 2010-1-13 18:46:48 简要内容:无独有偶,1月9日,河北省政府通报了蔚县李家洼煤矿瞒报事故查处情况,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原县委书记李宏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县长祁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1月7日晚,企业负责人上报的死亡人数仍然是7人;但到了8日凌晨,经调查组核实的死亡人数骤增至21人。

事实证明,1月4日发生在河北武安普阳钢铁公司的这起重大煤气泄漏事故,竟然又是一起被严重瞒报的事故。

“河北省要对瞒报事故中的犯罪、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2009年11月,河北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话言犹在耳,可叹的是,时隔不到两月,武安的这起事故就为它提供了“案例”。

有分析认为,瞒报频现的根本原因,是惩处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当事者错误地判断:瞒报“收益”大过“成本”。

其实,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于事故瞒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甚至为此增加了一条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事故瞒报者不仅将面对巨额的经济处罚,还将接受刑事制裁。

无独有偶,1月9日,河北省政府通报了蔚县李家洼煤矿瞒报事故查处情况,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原县委书记李宏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县长祁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事实证明:瞒报的“成本”绝对大过“收益”。

武安这起事故,也不仅是瞒报者的责任。

有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事故发生在1月4日中午11时45分左右,但直到晚上20时10分,才通过群众举报获知此事。

在事故发生后8个多小时里,当地安监部门,竟然对属地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一无所知。

把好政策高高挂起,这是有些地方政府典型的“沉疴顽疾”。

从武安这起事故来看,正是由于政府的刚性措施、要求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存在盲区,没有尽到应尽职责,所以才助长了企业的,将瞒报视为逃脱罪责的“窍门”。

如果安监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更认真一些,监察得更严一些,我们有理由相信:首先,事故有可能避免;其次,即使发生了事故,企业也不会心存侥幸以至下定决心瞒报。

事故已经发生了,在严惩事故责任人的同时,当地政府更应当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中存在的缺失、以人为本观念不牢等问题,同时应强化监管,对职责部门的失察行为不予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汲取教训,才能把教训化为财富。

正如河北省委书记所言,我们从这些恶性事件中获得的财富多寡,就取决于我们是否真正的反思,取决于反思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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