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忙找一篇关于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后的心得体会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
当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存在受、立案不及时、取证不规范、强制措施使用不到位等问题,这里面既有执法程序不规范,机制体制不适应等客观原因,又有民警业务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等主观原因,需要以更新的理念、更宏观的视野、更高的站位,把握立足点,找准切入点,不断破解影响规范办理刑事案件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种案件)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 违规制造、销售枪 支案(刑法第126条) 3. 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3种案件)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四.侵犯财产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3种案件)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的14种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我想当警察,能抓坏人,办理刑事案件的那种,怎么才可以呢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
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
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有些地方要求是应届毕业生,并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还有就是身上不能有伤疤或者纹身,等等。
体能测试 一、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二、体能测试标准 体能测试暂按下列标准执行,招录期间若国家下发新的体能测试标准,则按照新标准进行测试。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米 ≥2米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个 25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个 18个 招警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满分均为100分。
公共基础知识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时事,主要参考用书为、(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规划审定,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组织编写,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测试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及运用、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参考用书为(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规划审定,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
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基础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参考用书为(公安部政治部编,出版,2001年1月版)。
硕士研究生、双学士直接进入面试,其笔试成绩按报考该职位人员的笔试最高成绩计算;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经体检、考核和政审合格后直接录用。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等。
满分为100分。
具体要求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加试专业技能。
满分为100分。
加试专业技能的职位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60%+实际操作技能成绩×40%。
公安招警考试基本信息问答 问:在职警察能不能参加招警考试
答:在职警察,包括之前刚考上公务员的新警察均不能再参加招警考试。
问:在职警察辞职后可否报考外省的公务员
答:在职警察在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并获批准后可以报考外省的公务员。
问:考生未能通过政审怎么办
答:对于未能通过政审的考生,省公安厅将通知考生所报考的单位,由其代为通知考生。
如有疑问,考生可向报考单位了解咨询具体情况。
问: 公安院校的毕业生需要参加招警考试吗
答:公安院校(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广东警官学院等省部属公安院校)的毕业生进入我省公安系统工作须参加招警考试,同时也要参加政审。
问:现役军人可以参加招警考试吗
答:现役军人不可以报考,待退伍后才可以参加招警考试。
问:国家予以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有哪些
答: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审核、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和网上查询、认证服务工作,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上查询,此外中心还提供学历证书认证服务,经认证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心注册的网上查询。
(以上资料出自国家教育部) 问:因遗失或更换身份证报名时怎么办
答:因遗失或更换,身份证正在办理中,报考时可持临时身份证或办理回执到报考地点报名。
注:报名时,需向工作人员说明是遗失或是更换。
详情可咨询报考单位。
问:招警体检对考生视力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招警体检视力要求和全省招考公务员的体检视力要求标准是一样的,裸眼视力具体标准为:大专毕业的不低于4.8,本科毕业的不低于4.6。
问: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是什么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问: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一、维护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试用期待遇 被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资格,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参考:
工作心得:关于如何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办理的建议
工作心得:关于如何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办理的建议尽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已经分离,但检察机关仍然承担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职责,并且随之而来的是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如何受理、强制措施如何采取、调查形成的证据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等,这些原则性问题需要试点省院的上层规划设计,而作为最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公诉人,我们更需要、还要考虑的是,新型关系下,在我们的职责、能力范围内,如何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关于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单独设立问题目前省院已筹建职务犯罪检察部,基层院是否也有必要对应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持保留意见,理由主要为:其一,就基层院而言,部门的增设并不符合精简机构这一大方向;其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是,案件量占比少,但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比例较高,往往由业务骨干甚至部门负责人承办,而单独抽调人员设立一个部门承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量上并不合适,不利于公诉整体工作的开展;其三,省院层面筹建职务犯罪检察部还有指导下级院工作的职责,但作为基层检察院并没有该项职责;因此,在基层院的公诉部门设立职务犯罪检察组,相对固定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二、关于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诉讼监督问题二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罪行或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当在报请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后予以追诉。
一是提前介入必须由监察委启动,从两家关系处理上考虑,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