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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十心得体会

时间:2015-11-08 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九条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刑法修正案(九)重点关注的心得体会

1、增加了财产刑。

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

  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

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时髦话题,不少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

  3、顺应民意。

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

对刑法第九修正案的感悟

几经修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不仅涉及到刑法分则的修改与补充,同时也包含有刑法总则的修正,结合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实施以来的历次修正,我们不难从其丰富内容中感受我国近年来刑事立法犯罪化和趋重化的两大发展趋势。

  一是犯罪化节奏加快。

立法上的犯罪化,指通过刑事立法手段将本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赋予刑罚的法律效果。

  二是刑罚的趋重化。

虽然“刑(九)”将9个罪名中的死刑予以废除,以死刑重刑主义有所消解。

但其他刑罚有所加重。

立法通过多种方法实现对刑罚的加重。

对中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的认识

随着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一些单位轻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加规制。

1、不需 皆可被追刑责第253条原规定,和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九)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原仅限于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达到法定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获取方式不限 弥补追责空白原对,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

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

(九)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

3、最高刑期增加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和的处罚,(九)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

刑法修正案九二百九十条司法解释

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

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

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

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

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

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

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三、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动机都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个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观方面都是聚众进行,包括有时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扰乱。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地点与侵犯对象范围不同。

前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后者发生在机关、企业、医疗、科研单位或学校,侵犯的是机关、单位的秩序。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9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2019最新刑法修正案九  2015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通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就正式开始实施。

刑法一直以来都是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次修改主要是作出了哪些方面的变化了呢

引人注目的嫖宿幼女罪又是否废除

下面,小编带来2018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规定中 明白了哪些道理

1、增加了财产刑。

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

但是,如果只增加财产刑,不减少自由刑则另当别论,本修正案即属于这一情况;  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

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时髦话题,不少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

未来是否能够全面废除死刑不可预知,但适当减少死刑适用是符合我们一贯提倡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因此,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应当是本次修正案的一个亮点;  3、顺应民意。

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

但立法顺应民意是否可取则值得观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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