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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之心得体会

时间:2016-05-11 10:54

2015刑法修正案(九)重点关注的心得体会

1、增加了财产刑。

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

  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

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时髦话题,不少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

  3、顺应民意。

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

对刑法第九修正案的感悟

几经修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不仅涉及到刑法分则的修改与补充,同时也包含有刑法总则的修正,结合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实施以来的历次修正,我们不难从其丰富内容中感受我国近年来刑事立法犯罪化和趋重化的两大发展趋势。

  一是犯罪化节奏加快。

立法上的犯罪化,指通过刑事立法手段将本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赋予刑罚的法律效果。

  二是刑罚的趋重化。

虽然“刑(九)”将9个罪名中的死刑予以废除,以死刑重刑主义有所消解。

但其他刑罚有所加重。

立法通过多种方法实现对刑罚的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九条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中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的认识

随着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一些单位轻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加规制。

1、不需 皆可被追刑责第253条原规定,和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九)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原仅限于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达到法定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获取方式不限 弥补追责空白原对,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

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

(九)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

3、最高刑期增加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和的处罚,(九)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活动犯罪作出了哪些修改与补充

亮点一: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九)为维护,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新法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二是,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四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规定中 明白了哪些道理

1、增加了财产刑。

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

但是,如果只增加财产刑,不减少自由刑则另当别论,本修正案即属于这一情况;  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

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时髦话题,不少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

未来是否能够全面废除死刑不可预知,但适当减少死刑适用是符合我们一贯提倡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因此,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应当是本次修正案的一个亮点;  3、顺应民意。

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

但立法顺应民意是否可取则值得观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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