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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3-05-29 15:07

学习物权法有哪些心得体会啊~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

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

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

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

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

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

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

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

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

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

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

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

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

只是4条,比较简单。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

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

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

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

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

这就是善意占有。

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

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

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

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学习物权法有哪些心得体会啊~

多看教材吧,那个一共也不多。

那个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需要重点看,用益物权需要大概了解,其他的了解一下,不难的,你也可以找点司法考试的真题来做做,那个还是很权威的,比外面出版社出的好多了

物权法学习心得

1、定义: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即自物权——对自己所拥有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这里注意的是处分权,只有自物权才有处分权。

3、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别人所有的物享有的以只能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但是不能擅自处分。

4、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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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工作总结2013年党工团全年总结健全制度,贯彻学习党的十八神1、开展十八大精神专题学习,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通过组织学习《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使全体党员更加明确了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

2、健全学习、会议和议事制度。

加强学习型机关创建,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中心发言等学习活动,组织干部上讲台,开展业务知识授课。

组织观看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德荣同志在2013年三级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举办《物权法》专题讲座,邀请局监察大队高级经济师胡松鹤讲课。

要求每位党员干部至少上交1篇理章或心得体会。

二、领导重视,建立党风廉政风险防控新机制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年初局长室与各科室和基层所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局长室统一领导、科所分工负责、干部人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展“三零三好”为目标的效能建设活动,着力实现“服务零距离,工作零差错,投诉零记录,作风扎实好,工作效果好、清廉绩优好”。

针对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思想交流,消除思想顾虑,轻装上阵。

开展“我为房管献一计”活动,树立干部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基本采纳并实施了干部职工的意见。

2、通过“找、防、控”3个环节建立有效防

怎样写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民法学学习心得体会【篇一:学习《民法》心得体会】学习《民法》的感想体会学习民法这门课应经一个学年了,对民法的认识真可谓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一、学习了这门课后,我个人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再说,法律研究是根据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会的法,还是政治国家的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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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两篇参考一下进入2011年以来,在公司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基层分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文化公司工会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目标,,强化自身建设,按照年初的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调动职工的聪明才智,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全面落实依靠方针,组织引导职工积极开展“建功在企业、和谐促发展”主题活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推进职工素质工程、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推进公司经济发展,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战斗力,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以下是本年度企业工会工作总结: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工会干部素质 文化公司工会以《监督之窗》为载体,深入学习“xxxx”重要思想、和与企业管理息息相关的各种知识,进一步强化工会干部政治意识、创新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快工会干部理论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提高工会干部综合素质。

二、参与企业经济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更多公会工作总结zongjiewang.com\\\/news\\\/gonghuigongzuozongjie\\\/文化公司工会积极参与各项经济工作,围绕稳定与发展,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使广大职工明白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树立危机意识、竞争意识,转变工作态度,激发职工的聪明才智,为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寻找对策,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使集团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展献计献策活动,广纳良言,为企业发展征集好建议、好点子,推动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做好工会工作计划,发展新会员,加强工会自身建设。

我们在工作中深深地体会到,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必须培育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精的员工队伍,实现这一目标,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组织企业工会,2011年上半年,文化分会共吸纳新入会会员22 人,为集团工会输送了一批新鲜血液。

依靠工会组织的特殊作用,为企业的稳步、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劳动竞赛,为完成企业任务建功立业。

文化公司工会围绕着“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教导员工树立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围绕着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中心思想,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黑板报、通信报道等形式及时表扬竞赛中的好人好事,在公司上下掀起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的劳动竞赛热潮。

部分同志利用年休假时间学习,苦练基本功。

通过一系列的竞赛活动,员工的业务知识熟悉程度和业务操作能力大大增强,窗口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得到明显改善,业务发展日新月异。

五、落实“关心”二字,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增强企业凝聚力。

公司工会干部以关心员工生活,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为已任,工会委员把关心做到“家”,利用节假日及晚上的时间,和公司干部、员工进行谈心,认真了解员工家庭的生活、工作状况,努力为员工排忧解难。

“六一”儿童节、“三八”妇女节的节日慰问工作,降温费的及时发放,将组织的温暖送到职工心坎。

这些工作既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了员工的具体利益。

六、响应集团号召,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我们集团历来是社会慈善事业的倡导者,支持者,文化分会自然不甘落后。

我们分会员工知道矿业农庄要建职工书屋的消息,为书屋捐献一批图书,为急需知识的人群送去了甘泉。

我们工会还参加了“爱心一日捐”活动,共募集资金2400余元,对社会慈善事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在今年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搞好2011年的工会工作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积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做好工会工作总结报告,配合企业党组织,结合企业实际,抓紧抓实职工的现代化管理,开展理论、技术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FS:PAGE]素质,组织职工学习《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知识的培训,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今年,我局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党的xx大精神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会精神,坚持以法治会,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激发全局员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全年制定的目标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团结进取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各工会小组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协助党政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在各方面发挥了工会的作用。

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积极强化学习机制,提高了全局职工素质。

工会积极协助局党组,从强化学习、廉洁自律、做好服务入手,本着“外树形象,内求质量”的宗旨,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目标,确立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理念。

一是坚持定期政治学习。

坚持每周五的政治、业务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组织职工集中收看了《xx大会议召开精神》、《抗震救灾英模报告》、《城市营销相关的新闻报道》《反腐败警示录》等电教片,引导他们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二是开展主题活动。

深入开展“勤业、敬业、创业”为主题的三业教育活动和“以全心服务、树全新形象”的主题教育活动。

使全体员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树立了不进则退的竞争意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自我加压。

三是参加各项业务培训。

今年我局参加培训单位有产权业务、交易业务、测绘业务、白蚁业务、档案业务培训,提高了服务本领和技能。

增强本领,掌握政策,熟悉市场规则,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依法行政水平和运用市场经济知识指导工作的水平。

四是加强法制学习。

先后组织了局上办理产权、交易管理人员进行新《物权法》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和行政执法讲座,并参加《物权法》知识测试。

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心全意推进我区房管工作的发展意识、积极推进本区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真心诚意为人民造福的服务意识、强化维护房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意识。

二、急职工所急,想职工所想,把工会建成温暖的职工之家。

要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不仅要在工作上压担子,更要在生活上关心职工,切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把工会办成真正的职工之家。

今年,我们着重加强对特困职工生产、生活的了解,随时掌握他们的困难和思想动态,关键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10月份,组织全局职工进行体检,使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工作。

凡单位职工遇有病丧产假,工会都组织人员前去慰问,把单位的关心送到每位职工的心坎上,真挚的关怀为广大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使他们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把单位事当作自己事,今年我局工会看望生病职工11人次,看望生故老人家庭3家,共计开资3980元。

对单位的困难职工发放了慰问金3600元。

春节期间,工会牵头、局领导参加对离、退休老职工召开“迎春畅谈会”,送去了局党组及工会对老职工的关爱。

三、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让职工的业余生活既丰富多彩,又高雅不俗,局工会多次配合区上组织开展了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是积极参加区妇联开展“中国妇女风采大展示”活动。

这项活动大大体现出我局当代妇女的精神风貌,并获得二等奖和组织奖。

五一劳动节我们支持上级工会工作,组织100人参加了“学先进、展风采、促和谐”大型文艺演唱活动,此活动受到了区总工会的好评。

我们为“迎奥运、促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区体育运动项目的活动,今年,我局自己组织开展了“迎奥运、贺新春”职工拨河比赛,通过活动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职工的凝聚力,充分展现了房管职工的风采和智慧。

二是突出节日主题[FS:PAGE]活动。

“三八”妇女节庆祝活动历来是妇女工作的重头戏。

今年的“三八”妇女节,我局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开展了“三八红旗手的争创”活动,这项活动是由各工会小组开展,动员我局广大女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以大干快上、奋发有为的工作热情,以贡献求地位。

从德、才、休养等方面参与评选,最终评选出一名优秀妇女代表报送到区妇联,营造了浓厚的节日氛围。

四、真情帮扶,切实推动了扶贫帮困工作再上新台阶。

我局工会全面参与帮扶结对工作,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帮扶”号召,切实落实区对我局的扶贫帮困计划。

一是做好扶贫村的对口帮扶。

按照缺什么帮什么的原则,确定了对净乐村的帮扶重点项目,本着真心帮,实意扶的原则,全年共投入资金.20万元,帮助该村两年来实现建成生猪存栏500头的养殖小区两个,新增生猪存栏50头的三级农户达12户。

产业结构调整、为家民增收了一条致富的道路。

真正把帮扶项目落到实处,增强净乐村的造血功能。

二是做好了区计划生育“三结合”特困户的帮扶结对工作。

新增五户帮扶户,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少儿住院互助金,基地建设费用,共计5600元。

积极带动特困户走共同发展的号召,把创争双文明单位与扶贫帮困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扶贫帮困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全年目标工作中,全年顺利完成了上级交办的结对帮扶任务。

五、搞好共建, 向灾区同胞献爱心。

今年工会配合区红十字会组织局职工积极响应号召开展献血活动,共有11名职工积极参与本次活动。

“八一建军节”期间,工会和行政共同组织开展了拥军慰问活动。

11月,局工会、团支部共同和部队开展老兵退役联欢活动,增强了友好的军民关系。

总之,我局工会在区总工会的领导下,发扬优良传统,为职工服务,为房管事业的发展服务,很好地发挥了桥梁作用。

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做好企业工会工作计划,把工会办成职工最温馨的家。

入职感想物业公司

篇一:物业管理的心得体会物业管理的心得体会随着物业管理在居民生活中的不断深入,提供业主满意的服务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首要法码。

要想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就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往往业主对服务的认可源于提供服务者的真诚。

在日常工作中真正做到“真诚”并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

有人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就像看万花筒,什么人都会见到,沉默寡言型、易怒暴躁型、唠叨抱怨型、和蔼可亲型、刻薄挑剔型等等。

在工作中有的同事受了委屈,可能会反唇相讥、恶语相向,这样即使赢了事实却输掉了业主的信任,长此以往得不偿失,日后的工作会很难开展。

业主的满意源于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服务源于真诚的投入。

只要我们切实为客户着想,真诚会如潺潺细流,滋润人的心田;只要我们给予客户真诚的帮助,信任与支持也会相应而来。

只有真诚服务,不断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开展细致入微的特色服务,营造高质量的人文居住环境,才能在众多物业管理企业中树立有特色的物业管理服务品牌,才能吸引更多客户。

真诚是沟通人际关系的法宝,会使人解除心灵上的戒备,是我们拉近与客户关系的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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