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加强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心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成份、利益主体、社会组织以及人们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逐渐扩大,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也趋多元化。
面对社会变革和体制转型带来的种种考验,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权力、金钱、灯红酒绿的种种诱惑,干出一些有悖于社会道德、有悖于组织原则、有悖于党纪法规的事来,从而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近三年来,**县纪委监察局相继查处了14名科级领导干部,其中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和社交圈的就占了13名,占科级干部违纪案的93%。
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如成克杰、胡长清、陈希同、韩桂芝、刘方仁、丁鑫发等违法违纪案)都一再说明:“八小时以外”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多发时段”,是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
因此,如何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表现。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案来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一是公款吃喝和高消费娱乐。
有的单位与单位之间轮流坐庄,互相吃请;有的下乡检查指导工作时吃,同城谈工作也吃;有的则接受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宴请、赠送或提供的高消费娱乐。
酒桌上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中游的、山珍海味、名酒名烟,应有尽有,一顿吃掉上千元。
酒足饭饱之后又是跑歌厅、游舞池、洗头泡脚、桑拿按摩,甚至接受********。
有的在单位有钱时挥霍着吃,单位无钱时赊账吃。
无休止的吃喝,既吃坏了身体、吃穷了单位、吃垮了酒店,又败坏了党风、带坏了民风。
二是公车私用和公款旅游。
有的领导干部把公车当私车,本单位的干部下乡或出差办公事只能搭班车,而领导干部的家属办私事或子女上学却动用单位小车接送;有的则借开会、学习之际公款旅游;有的在节假日利用公款、公车携家眷或情人外出旅游;有的则接受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提供的资金游遍名胜古迹、走遍名山大川、周游“诸侯列国”。
三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成克杰、胡长清、陈希同、韩桂芝、刘方仁、丁鑫发就是其中的代表。
四是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寿辰或生病住院之机收钱敛财。
如黑龙江省贪官——原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有一次因病住院,在医院里一星期就收受下级“慰问金”240万元。
五是染赌近黄。
有的领导干部嗜赌如命,每天赌得昏天黑地、通宵达旦,以至于第二天上班时总是昏昏欲睡,不能正常工作;有的挪用或贪污公款去弥补赌资“黑洞”;有的则从境内赌到境外。
近两年,**县纪委监察局就查处了4名在“八小时以外”参与赌博的科级干部。
六是乱搞两性关系。
有的在外拈花惹草、金屋藏娇、养情妇、包二奶,有的则嫖娼奸宿,伤风败俗。
七是傍大款傍黑道。
有的交朋友时嫌贫爱富,下基层时只访富家,不访穷家。
有的与黑道人物称兄道弟,被大款和黑道人物牵着鼻子走,充当其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由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在时间、空间上跨度大,再加上搞腐败的人大都用隐蔽的方式,进行一对一的私下交易,除了当事人,其他人很难发觉。
因此,“八小时以外”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监督难度大。
二是家族化趋势日益明显。
有的领导干部不仅自己受贿索贿,家属也参与其中,对其蜕化变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有的妻子担当“受贿财政部长”;有的子女“借父权生财”。
如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某、其子丁某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0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儿子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公款210万元。
三是节假日与喜庆日呈多发性。
一是传统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
这些节日是民间走亲访友、请客送礼的高峰期。
一些瞄准领导干部权力、想得到领导干部“关照”的人,也以正常的人情往来为掩护,借机向领导干部送去厚礼,进行“感情投资”,而一些爱财的领导干部也会心安理得接受。
二是现代假日,如五一、国庆、元旦等。
这些节日是都市上班族休闲或外出旅游的高峰期,一些心怀不轨者则利用这些假日,以邀请领导干部外出旅游的方式变相行贿。
二是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寿辰日。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的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寿辰等都是行贿者送钱和受贿者收钱的最好理由。
三是调动升迁日。
领导干部提拔或调动时,往往是迎来送往最频繁的时期,一些“用心者”也借机送上厚礼“恭贺”,为日后关系奠定基础。
因此,“八小时以外”是领导干部腐败的“多发时段”,而节假日与家庭喜庆日则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
三、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原因: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不平等竞争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加剧了生存竞争的激烈性。
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投机者通过拉拢腐蚀领导干部,达到规避公平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而一些心理失衡和私欲膨胀的领导干部则趁机进行“权力寻租”,干起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勾当。
2、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一些领导干部对资产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盲目崇拜,逐渐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整天往返于灯红酒绿、乐池歌榭,沉湎于赌场情场,在不知不觉中被金钱、美色所击倒。
3、一些领导干部自身不良心理的驱使。
一是名利心理。
信奉“提升靠活动,关系靠走动”的庸俗“关系学”,为图个人名利跑门路、拉关系、套近乎,有的为拉票贿选、跑官要官,有的则借机卖官;二是放纵心理。
认为上班紧张忙碌,下班后理应“放松”、“潇洒”一番,于是不该吃的照吃、不该做的照做,不该玩的照玩、不该拿的照拿、不该收的照收;三是侥幸心理。
认为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属于个人隐私,别人无权干涉,即使做了不该做的,玩了不该玩的,得了不该得的,只要做得天衣无缝,就不会有人知道。
熟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者总有一天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四、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在“八小时以外”管不住自己而犯错误,原因虽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问题,是不良心理,不健康的思想起了作用。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教育。
一是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加强“四自”教育,使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做到生活上寡欲,行动上慎独;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使领导干部自觉消除浮躁、享乐、懒惰、侥幸等不良心理,自觉抵制“八小时以外”的不良诱惑,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一些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犯错误,除其自身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组织上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缺少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范,对其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部门也存在监督执行难的问题,因此要适应形势的需要,抓紧制订一套系统的、有权威性的、操作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范的处理规定。
在制定行为规范时应将领导干部的政治信念、道德情操、廉洁自律、人际交往等内容纳入其中,明确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以及违反了该受什么处罚等。
当前应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八不许”(不许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许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不许公款进行非公务性的相互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许从事侵害性钓鱼;不准利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出资安排的观光、旅游;不许参加***组织)等纳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同时要明确规定违反这规定将受何处罚等问题。
3、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针对性。
由于领导干部“八小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间空间上跨度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凭借现有的人力、物力和监督手段,很难对领导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因此,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必须实出重点,加强对重点人物、重要时期、重要地点的监督。
第一、加强对重点人物的监督。
一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把手以及掌管人、财、物和工程发包、监理、验收等有一定实权的副职和中层干部,这些人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二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作风上已出现问题征兆的干部,如平时工作敷衍了事,上班萎靡不振,下班后精神抖擞,热衷于吃喝穿戴,与一些大款打得火热,与黑道人物交往密切的人。
第二,要加强对重点时期的监督。
一是本地或本单位干部人事调整期,提拔任用干部期;二是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发包、监理、竣工验收期;三是领导干部职务升迁、岗位变动及家庭中的婚丧嫁娶、乔迁、子女升学,本人及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生日寿辰期;四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
这些时期多是拉拢感情、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收敛钱财等行为的高发期,强化对这段时期的监督,就抑制了“权力腐败”最重要的发生期。
第三,加强对重要地点的监督。
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歌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场所及领导干部的住宅,这些场所,往往是少数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吃喝嫖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的重要场所,强化对这些场所的监督,就等到端掉了腐败分子的“交易市场”。
4、强化监督合力,增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实效性。
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和一段时间的突出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构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
第一,要强化班子内部监督,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
一是要严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应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人事选调、干部提拔、工程招投标、土地批租、产权交易、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等重要环节的决策与监管制度,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从源头预防权力在八小时以外“寻租”。
三是要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要把“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列入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进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从而在班子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的氛围。
第二,强化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察监督。
提拔干部时,应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考察干部时,既要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也要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既要考察其工作圈,也要考察其生活圈、社交圈。
对“八小时以外”有违纪违法情况反映的,应暂缓提拔;经调查问题较轻的,应及时进行提醒教育;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取消提拔资格,并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三,强化执法部门监督。
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的经常性检查,发现经营不规范、藏污纳垢的,要予以取缔;发现领导干部从事嫖娼、赌博等活动的要从严查处,并及时通报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四,强化群众监督。
领导干部来源于群众之中、生活于群众之中。
生活在领导干部周边的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情况最熟悉。
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信访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监督网站等,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二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知名人士以及社区群众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请他们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况,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汇报。
三是建立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与领导干部居住地群众联系制度。
定期走访领导干部的左邻右舍,了解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邻里关系、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以上综合措施,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透视”监督对象。
第五,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要多加宣传,对少数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德、违纪、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从而警示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经常自警、自省,切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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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溢意思,就是在出价的基础上,提高出价,对人群进行的,溢价就是群的基础上进行,不能离开人群谈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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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可以采用这样的策略:关键词出一个很低的价格,然后针对精准的人群,比如宝妈、宝爸,加大溢价比例,最终达到一个效果就是,一般人根本不知道该电影,只有精准的人群,可以看到他们的电影宣传...明白了吧,这就是精准人群的魅力,真正的实现精准的投放,好钢花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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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应受什么处分
一级党政机关大机关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团组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工作日午间饮酒,凡发现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午间饮酒的,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法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主要组织者从重处分,对所在单位直接主管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单位全市通报批评。
凡发现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一律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党员干部饮酒后发生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酗酒闹事、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一律加重处分。
二、凡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政纪处分。
三、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落实。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分管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的人员发生违反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协助主要领导抓好落实。
四、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容易发生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情况和原因,结合实际,探索有效的治理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对确有必要的公务接待,要本着节俭、大方、不失济源形象、不午间饮酒的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对上级调研,确需就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吃工作餐,不得到营业性饭店接待。
五、严格监督检查。
市纪委监察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加大对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经济奖励。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工作日午间饮酒,凡发现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午间饮酒的,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法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主要组织者从重处分,对所在单位直接主管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单位全市通报批评。
凡发现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一律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党员干部饮酒后发生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酗酒闹事、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一律加重处分。
二、凡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政纪处分。
三、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落实。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分管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的人员发生违反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协助主要领导抓好落实。
四、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容易发生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情况和原因,结合实际,探索有效的治理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对确有必要的公务接待,要本着节俭、大方、不失济源形象、不午间饮酒的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对上级调研,确需就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吃工作餐,不得到营业性饭店接待。
五、严格监督检查。
市纪委监察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加大对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经济奖励。
发现教师中有吃空饷的人应怎样处理
显然,“吃空饷”现象的存在,与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可以从“吃空饷”常见的几种类型中很明显地看出:一是“权力饷”,就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吃空饷”,不干活白拿钱。
二是“人情饷”,即由于“空饷”的资金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单位支付,而财政部门则只管按表拨工资。
三是“便宜饷”,即单位主动想办法占财政的便宜。
四是“糊涂饷”,即由于一些职能部门沟通不够或不负责任,对干部、人事等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致使一些人明知故犯,大吃“空饷”。
这种靠在编不在岗、调出不下编、留职不停薪、虚报工资表、冒领养老金、死亡不注销,甚至采取欺骗手段来“吃空饷”的现象,实质上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巧取豪夺”。
“吃空饷”不仅侵吞了财政资金,还影响了在职人员的积极性,降低了人事制度的威信,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教师队伍空饷现象的存在,危害是非常大的,包括: 一是对在职教师不公。
只占编制不做事,只领工资不干活,让在职教师工作量增加,心里的怨气增加,攀比心理滋生,长此下去,不利于教师队伍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对纳税人不公。
学校属于公益性质的全额事业单位,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部来自财政拨款,也就是说,教师的收入全部来自于纳税人。
“吃空饷”是对辛辛苦苦贡献税收的纳税人最大的不公平。
三是对公平正义的社会原则不公。
公平正义是各级党委政府正在努力维护和构建的社会原则,空饷教师,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违反了这一原则,如果任由此现象蔓延,将对本就脆弱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产生巨大冲击。
教师吃空饷现象危害很大,究其根源,则是法纪松弛、社会不公、特权横行,是诚信意识淡薄,钻空子意识全方位渗透到社会肌体中。
具体来说,教师队伍产生空饷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合理,因此,堵住吃空饷的嘴,规范管理是关键。
第一,对教师流动实行透明管理。
现在很多地方都办有收费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这类学校每年都要招聘一些优秀教师,由于工资待遇好,很多教师都会放弃原学校的“档案”去应聘,这也是教师队伍产生空饷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透明的教师流动制度,对每一名教师实行静态与动态相统一的管理方式。
凡是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开单位者,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停发工资。
第二,建立规范的学习请假制度。
外出学习、生病请假是教师队伍产生空饷现象的又一重要原因。
只有建立规范、严密的学习请假制度,防止一些人以外出学习、生病请假的名义在外从事第二职业,避免空饷现象以“合理”形态出现。
第三,实行暗访、交叉检查制度。
现在一些地方空饷现象严重与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的包庇、纵容和同流合污分不开,纪检、监察、教育、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应该不定期组织暗访组,交叉对各学校教师在岗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包庇纵容现象严肃处理。
第四,彻底解决吃空饷问题,关键在真正落实教师待遇。
解决这一在全国各地或多或少存在的顽疾,除了加强管理之外,更为关键的是要真正落实好教师待遇,把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按时足量发放,使教师不再为生计奔波,而专注于教学,是解决空饷问题的有效途径。
到时,校长和教育局同吃空饷的问题也会不复存在。
第五,加大举报和曝光力度,只有通过多途径、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的堵塞制度漏洞、规范队伍管理,才能将影响极坏的空饷现象从源头上杜绝。
总之,我们的政府要对此现象高度重视起来,在严肃查处永州教师吃空饷事件之外,更艰苦的也更重要的任务是整肃特权阶层、消除社会不公、重建游戏规则、重塑道德诚信。
永州吃空饷事件虽然只是一只小小的“麻雀”,它牵涉到了中国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弊端,不可小视,不宜草草收场。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消除社会中的不公平,达到政清民和。
如何更快更好的做好采购工作
如何做好采购工作作为一个材料采购人员,必须明确采购三要素:适质、适价、适时。
采购是一个公司重要的后勤职能部门,它要承接对公司内部的沟通协作及与外部的洽谈合作,目的是为公司保障物资正常供应,满足生产的顺利进行,达成销售的价值实现。
要做好采购工作一、具备基本的素质素养:1、思想道德素养:廉洁自律,良好的职业道德;2、丰富的知识:产品知识、专业知识等;3、卓越的工作能力:沟通、语言表达、谈判及协调分析能力;4、专业技能:计算机操作,写作等;5、敬业精神:勤奋、踏实、工作严谨细致、善于思考、敢于挑战、勇于探索二、树立良好的工作意识1、责任意识:工作要有责任心,要不断学习了解自己所负责的业务,全面掌握业务知识,对于采购的物料,要比质比价,做到采购价值最大化;2、后勤服务意识:采购是公司的后勤保障部门,采购物资所服务的对象是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所以必须与公司各部门做好沟通,保障各部门的真实需要,协助达成公司目标;3、成本意识:公司的采购资金是有限的,采购要在做好资金预算的前提下,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的控制成本,以实现节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4、统筹意识:采购要有前瞻性,要做好采购计划,做到运筹帷幄、统筹兼顾。
良好的采购计划可以合理地安排物资采购数量和采购时间,节约了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对物料信息的市场行情及公司库存的情况要及时掌握并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5、学习意识:加强日常业务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 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 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 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 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 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 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 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 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 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 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 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 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 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 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 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 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 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 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 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 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 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 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 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 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 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 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 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 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 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 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 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 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 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 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 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 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 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 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 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 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 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鑫晨供热公司2015年度总结怎么写,主要写我是一名维修工,
热力公司2015年度工作总结暨2016年工作安排 热力公司 2015 年度工作总结暨 2016 年工作安排 2014-2015 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供热单位响应政府号召,顺应民意,以大局为重,以良好的供热质量努力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现对 2014—2015 年度供热工作进行总结,并就 2015-2016 年度供热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4 年—2015 年度供热工作情况 (一)科学实施供热规划,推进集中热源建设。
为适应美丽 xx 城市建设,实现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根据《xx 市城市供热总体规划(2012-2020 年)》,2015 年积极推进宁夏瑞兴供热站、xx 市热力唐徕供热站、永恒能源供热站、宁夏正祥高台寺供热站的热源改造工程以及宁夏电投西夏热电二期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提高我市集中供热比例。
(二)大力拆除,推动实施蓝天计划。
按照 xx 市蓝天工程工作安排,通过摸底调查,多次召集供热专家、相关企业实地察看,在保障居民冬季正常供暖的前提下,2015 年对 40 台 20 蒸吨以下的以及市辖三区 90 台供热燃煤茶浴炉实施拆除,顺利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完成我局拆除任务的100%。
拆除工作大幅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改善 我市空气质量,有效提高城市中心城区供热安全保障性,为顺利完成我市 2015 年指标奠定了基础。
(三)协调解决遗留问题,确保供热平稳运行。
为妥善解决我市目前存在的供热问题,保障今冬全市供热平稳运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上一采暖期结束后,对全市燃煤锅炉、供热管网现状和 2014 年采暖期存在供热问题投诉集中区域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共确定兴庆机械厂家属院、鲁祥苑等 30 处、415.39 万平方米供热遗留问题区域,其中,因、无力经营区域 6 处,需维修改造区域 5 处,重点监控区域 19 处。
通过拨付供热应急补贴,实施锅炉设备更换、供热管网改造等工程,以解决因供热管网、供热设备老化等问题造成供热质量差,居民室内温度达标,供热企业与居民矛盾激化等问题,确保这些遗留问题区域今冬正常供暖,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四)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稳步推进节能改造。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给我市的任务要求,2015 年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 240 万平方米,较 2014 年新增了一倍。
为了使这项“暖房子”工程做到“一次改造,多处受益”,在汲取往年对老旧住宅实施节能改造后小区投诉率明显下降,居民供热质量显著提高的经验同时,及时与市、三区政府进行对接,最终确定 2 个老旧住宅小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 捆绑进行。
捆绑改造模式,既节省了施工成本,又省去了二次施工对居民出行的影响,改造效果获得一致认可。
(五)发放燃气供暖补贴,维护供热市场稳定。
根据 xx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2015 年 9 次),决定对 xx市燃气供热企业发放 2012-2013 年度、2013-2014 年度、2014-2015年度燃气补贴。
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我局安排市供热办公室向各燃气供热单位下发了《关于发放燃气供热补贴资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燃气供热面积进行了统计汇总和抽查核对。
经统计,本次补贴涉及燃气供热单位 26 家,需发放的居民住宅燃气补贴资金共计 4081.9 万元,截止 9 月底,已向供热单位发放补贴资金 2000 万元。
(六)加强行业监督指导,规范供用市场行为。
1、协调处理供热投诉,保障居民正常采暖。
2014-2015 年采暖期,通过 “6899998”热线投诉电话、12345 市长热线督办转办件、、政民互动平台等投诉渠道,共受理供热投诉件 12976 件。
针对投诉集中、重复投诉率高等问题,采取供热督查、转办处理、实施应急抢修等措施解决。
同时按照《xx 市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限期整改、社会曝光、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供热单位提高供热质量,解决供热纠纷,维护了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2、严格热源审批建设项目,按照《xx 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规定,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内,禁止审批新建燃煤锅炉。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改用、电、清洁煤、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采暖。
2015 年共对 16 家单位下发了热源建设批复,同意新建 11 处、高效环保煤粉锅炉 3 处、温泉 1 处、新型电地热采暖 1 处。
3、强化行政监管职能,加强供热资质年检。
2015 年对 xx 市区83 家供热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年检。
重点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锅炉设施检修维护、企业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备案检查。
二、2015-2016 年度供热工作安排 (一)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
供暖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百姓冷暖和社会稳定。
是领导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全市各供热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改造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承担保证供热质量、提供优质服务的社会责任,扎实做好供热工作,以良好的供热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二)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全力做好供热工作。
1、认真做好供热前期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严格落实供热设施监测检查制度,提前做好供热锅炉、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检修 和燃煤储备工作,10 月 20 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 5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 100%。
确保供热设施完好和供热燃料供应,全市 11 月 01 日开始供暖。
2、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供热锅炉、供热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必须达到安全运行条件,并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要强化供热运行管理,杜绝突发故障、大面积停热等事故,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3、确保供热质量和服务。
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冷态运行、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 2015 年采暖期供热质量全面达标。
供热运行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 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保证居民住宅室温达标。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服务电话、单位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 24 小时值守。
各供热单位要把提高服务及时率作为改进供热服务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接到用热户有关检修供暖设施的请求后,要在第一时间派出维修人员,迅速修检,切实做到快处理、快落实、快反馈。
4、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供热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坚决杜绝弃供弃管,推卸矛盾和问题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要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 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煤质检验、灰渣处理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保证供热质量。
5、各供热单位要完善供热应急系统,做好应急预案,建立抢修制度,组建抢修队伍,落实车辆、设备和专业器具,储备供热应急用煤,全面做好供热应急准备工作,保障全市冬季正常供热。
(三)完善行业规章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力度。
建立推行供热市场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供热企业价格、质量和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管;对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企业,依法实行临时接管,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引进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加强热源建设的审批和监管,细化审批手续,从审批、建设、运行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进行监管。
强化供热资质年检工作,重点对供热质量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黄牌警告、资质降级等手段进行处理,加强行业监管。
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行为。
(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按时完成拆除任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 年—2017 年)》要求,完善《xx 市城市供热规划》内容,制定燃煤小锅炉拆除方案,逐步拆除市区内燃煤小锅炉。
重点做好宁夏瑞兴供热站、西夏热电厂二期扩建等项目建设工作,提高我市热电联产项目集中供热普及率。
力争在 2017 年年底前,完成拆除市辖三区 20 吨以下燃煤锅炉的节能任务。
(五)继续实施节能改造,稳步推进改革步伐。
1、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的安排,制定 2016 年 xx 市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方案,并积极组织供热单位申报。
拟对 300 万平方米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解决旧有建筑能耗高、供热质量差的问题。
2、大力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对大型供热企业下达供热计量收费任务,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区域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否则,取消对供热企业的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并不得申报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
(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耐心调处矛盾纠纷。
各供热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要耐心接待,认真答复,妥善解决。
不允许推诿扯皮、哄骗群众,凡是能解决的要当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告知解决时限,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反映,争取各方支持,切不可因接待环节出问题,激化矛盾,引发群体事件。
当然, 对有意制造混乱、破坏正常供用热秩序、引发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上访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七)加强正面引导力度,加大供热舆论宣传。
希望各新闻媒体能加大对当前供热形势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供热政策和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的知晓率,加强正面引导,切实把当前供热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广大公众通报宣传清楚。
同时,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对一些恶意拖欠或拒缴取暖费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媒体曝光,为做好供热工作提供有力的舆论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