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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37号令心得体会

时间:2020-03-20 1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国家安监总结25号令的内容是什么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抢救程序。

第三十一条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二)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安全等级;(三)地面高出挡浪墙1米;(四)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五)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六)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七)配备应急通讯装置。

第三十二条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离开;(二)配备的通讯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三)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100%的救生衣;(四)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五)参加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

第二节守护船管理第三十三条承担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

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签发守护船登记证明。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

守护船登记后,其原申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终止承担守护任务的,应当向原负责守护船登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

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第三十五条守护船应当服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配备可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守护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二)具备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三)在船舶的两舷设有营救区,并尽可能远离推进器,营救区应当有醒目标志。

营救区长度不小于载货甲板长度的1\\\/3,宽度不小于3米;(四)甲板上设有露天空间,便于直升机绞车提升、平台吊篮下放等营救操作;(五)营救区及甲板露天空间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便于指挥操作和营救。

第三十七条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下列设备和器具:(一)1副吊装担架和1副铲式担架;(二)2副救助用长柄钩;(三)至少1套抛绳器;(四)4只带自亮浮灯、逆向反光带和绳子的救生圈,绳子长度不少于30米;(五)用于简易包扎和急救的医疗用品;(六)营救区舷侧的落水人员攀登用网;(七)1艘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救助艇;(八)至少2只探照灯,可以提供营救作业区及周围海区照明;(九)至少配备两种通讯工具,保证守护船与被守护设施和陆岸基地随时通话。

第三十八条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有效证件;(二)至少有3名船员从事落水人员营救工作;(三)至少有2名船员可以操纵救助艇;(四)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够承担急救处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五)定期参加营救演习。

第三十九条守护船的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5日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租用直升机管理第四十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对提供直升机的公司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直升机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直升机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适航证,并具备有效的飞机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二)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直升机,并达到该机型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标准;(三)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驾驶员、机务维护人员和技术检查人员;(四)对直升机驾驶员进行夜航和救生训练,保证完成规定的训练小时数;(五)需要应急救援时,备有可以调用的直升机;(六)完善和落实飞行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超气象条件和不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

第四十二条直升机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助设备:(一)直升机应急浮筒;(二)携带可以供机上所有人员使用的海上救生衣(在水温低于10℃的海域应当配备保温救生服)、救生筏及救生包,并备有可以供直升机使用的救生绞车;(三)直升机两侧有能够投弃的舱门或者具备足够的紧急逃生舱口。

第四十三条在额定载荷条件下,直升机应当具有航行于飞行基地与海上石油设施之间的适航能力和夜航能力。

第四十四条飞行作业前,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应急程序,并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直升机在飞行作业中必须配有2名驾驶员,并指定其中1人为责任机长;由中外籍驾驶员合作驾驶的直升机,2名驾驶员应当有相应的语言技能水平,能够直接交流对话。

第四十六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必须确保飞行基地(或者备用机场)和海上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处于安全和适用状态。

第四十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通过协商制订飞行条件与应急飞行、乘机安全、载物安全和飞行故障、飞行事故报告等制度。

第四节电气管理第四十八条设施应当制定电气设备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维修操作、电焊操作和手持电动工具操作等安全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电气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二)遇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情况,按照有关作业许可制度进行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增加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图形,对电气设备和线路作出明显、准确的标识;(四)电气设备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电气作业经验丰富的监护人进行实时监护;(五)电气设备按照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安装必要的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校验。

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六)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手提灯、便携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设备工具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确实无法使用安全电压的,经设施负责人批准,并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七)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符合该等级的防爆类型。

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必须保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八)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

长期停用的电气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使用;(九)在带电体与人体、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其他设备之间,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足够的安全距离;(十)对生产和作业设施采取有效的防静电和防雷措施。

第五十条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能够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二)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够在45秒内自动安全启动供电;(三)应急电源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

第五节井控管理第五十一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制定油(气)井井控安全措施和防井喷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钻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钻井装置在新井位就位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收集和分析相应的地质资料。

如有浅层气存在,安装分流系统等;(二)钻井作业期间,在钻台上备有与钻杆相匹配的内防喷装置;(三)下套管时,防喷器尺寸与所下套管尺寸相匹配,并备有与所下套管丝扣相匹配的循环接头;(四)防喷器所用的橡胶密封件应当按厂商的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和储存,不得将失效和技术条件不符的密封件安装到防喷器中;(五)水龙头下部安装方钻杆上旋塞,方钻杆下部安装下旋塞,并配备开关旋塞的扳手。

顶部驱动装置下部安装手动和自动内防喷器(考克)并配备开关防喷器的扳手;(六)防喷器组由环形防喷器和闸板防喷器组成,闸板防喷器的闸板关闭尺寸与所使用钻杆或者管柱的尺寸相符。

防喷器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低于钻井设计压力,用于探井的不得低于70MPa;(七)防喷器及相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试验,满足井控要求;(八)经常对防喷系统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时,优先使用防喷系统安全检查表。

第五十三条防喷器组控制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1套液压控制系统的储能器液体压力保持21MPa,储能器压力液体积为关闭全部防喷器并打开液动闸阀所需液体体积的1.5倍以上;(二)除钻台安装1台控制盘(台)外,另1台辅助控制盘(台)安装在远离钻台、便于操作的位置;(三)防喷器组配备与其额定工作压力相一致的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四)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的防喷管线上,分别安装2个控制阀。

其中一个为手动,处于常开位置;另一个必须是远程控制;(五)安装自动灌井液系统。

第五十四条水下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二)在表层套管和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或者2个环形防喷器、2个双闸板防喷器,其中1副闸板为全封剪切闸板防喷器;(三)安装1组水下储能器,便于就近迅速提供液压能,以尽快开关各防喷器及其闸门。

同时,采用互为备用的双控制盒系统,当一个控制盒系统正在使用时,另一个控制盒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为备用;(四)如需修理或者更换防喷器组,必须保证井眼安全,尽量在下完套管固井后或者未钻穿水泥塞前进行。

必要时,打1个水泥塞或者下桥塞后再进行修理或者更换;(五)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尺寸。

第五十五条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隔水(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二)表层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1个双闸板防喷器;大于13〞3\\\/8表层套管上可以只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三)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1个双闸板(或者2个单闸板)和1个剪切全封闭闸板防喷器;(四)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尽寸。

第五十六条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闸板防喷器定期进行开关活动;(二)全封闸板防喷器每次起钻后进行开关活动。

若每日多次起钻,只开关活动一次即可;(三)每起下钻一次,2个防喷器控制盘(台)交换动作一次。

如果控制盘(台)失去动作功能,在恢复功能后,才能进行钻井作业;(四)节流管汇的阀门、方钻杆旋塞和钻杆内防喷装置,每周开关活动一次。

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闸板防喷器1日进行开关活动一次外,其他开关活动次数与水上防喷器组开关活动次数相同。

第五十七条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2.1MPa的低压试验;(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进行整体压力试验;(三)按照井控车间(基地)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

试压的间隔不超过14日;(四)对于水上防喷器组,防喷器组在井控车间(基地)组装后,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

现场安装后,试验压力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和相应控制设备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五)对于水下防喷器组,水下防喷器和所有有关井控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的70%。

防喷器组在现场安装完成后,控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按照水上防喷器组试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二)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水下设备的检查可以通过水下电视等工具完成。

第五十九条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

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

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 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

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第六十条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二)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定期进行水上控制的井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当进行试验;(二)海床完井的单井、卫星井或者多井基盘上,每口井安装水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三)地面安全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四)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紧急关闭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作业者应当妥善保存各种水下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在寒冷季节,应当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

第六节硫化氢防护管理第六十五条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

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

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 m3 (10ppm)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二)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m3(0~20ppm)和0~150mg\\\/m3(0~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三)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m3 (5ppm);(四)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人员保护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

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二)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三)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三)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第六十六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二)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三)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在岗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

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 (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平台;(五)使用适合于钻遇含硫化氢地层的井液,钻井液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

净化剂、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有适当的储备。

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有条件情况下,可以点火燃烧;(六)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器。

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必要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钻进中发现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 m3(20ppm)时,立即暂时停止钻进,并循环井液;(七)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

在井液录井中若发现有硫化氢显示时,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八)在预计含硫化氢地层进行中途测试时,测试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测试器具附近尽量减少操作人员。

严禁采用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对深部含硫化氢的地层进行测试;(九)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增加工作区的监测频率,加强硫化氢监测;(十)对于在含硫化氢地层进行试油,试油前召开安全会议,落实人员防护器具和人员急救程序及应急措施。

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七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二)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 (三)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第六十八条完井和修井作业的硫化氢防护,参照钻井作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一)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二)生产设施上配备2至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

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三)当空气中硫化氢达到15mg\\\/m3(10ppm)或者二氧化硫达到5.4mg\\\/m3(2ppm)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四)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五)在油气井投产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六)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

第七节系物管理第七十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系泊和起重作业过程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七十二条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

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须经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箱件的使用,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箱外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二)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

第七十四条吊网的使用,除了符合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有安全工作负荷标记;

三国演义读书笔记,好词20个,好句10个,体会100子左右

好词摘抄:、一举两得、一亲芳泽、七步成诗、三顾茅庐、下笔成章、不出所料不由分说、不知所云、五内如焚、人生如寄、位极人臣、作奸犯科、偃旗息鼓初出茅庐、刮目相待、名不虚传、吴下阿蒙、手不释卷、旦夕之危、如鱼得水好句摘抄:1、正慌走间,正南上一彪军到,乃引军来救援,截住大战。

斗到黄昏时分,大雨如注,各自引军分散。

操回寨,重赏,加为领军都尉。

2、追至南皮,时天气寒肃,河道尽冻,粮船不能行动。

操令本处百姓敲冰拽船,百姓闻令而逃。

操大怒,欲捕斩之。

百姓闻得,乃亲往营中投首。

操曰:“若不杀汝等,则吾号令不行;若杀汝等,吾又不忍:汝等快往山中藏避,休被我军士擒获。

”百姓皆垂泪而去。

3、李傕、郭汜尽驱洛阳之民数百万口,前赴长安。

每百姓一队,间军一队,互相拖押;死于沟壑者,不可胜数。

又纵军士淫人妻女,夺人粮食;啼哭之声,震动天地。

如有行得迟者,背后三千军催督,军手执白刃,于路杀人。

4、留于易州养病,求向导官以引路。

人荐袁绍旧将田畴深知此境,操召而问之。

畴曰:“此道秋夏间有水,浅不通车马,深不载舟楫,最难行动。

不如回军,从卢龙口越白檀之险,出空虚之地,前近柳城,掩其不备:蹋顿可而擒也。

”操从其言,封田畴为靖北将军,作向导官,为前驱;为次;操自押后:倍道轻骑而进。

5、且说董承自去后,日夜与等商议,无计可施。

建安五年,元旦朝贺,见骄横愈甚,感愤成疾。

帝知国舅染病,令随朝太医前去医治。

此医乃洛阳人,姓吉,名太,字称平,人皆呼为吉平,当时名医也。

平到董承府用药调治,旦夕不离;常见董承长吁短叹,不敢动问。

6、却说曹豹见张飞只十数人护从,又欺他醉,遂引百十人赶来。

飞见豹,大怒,拍马来迎。

战了三合,曹豹败走,飞赶到河边,一枪正刺中曹豹后心,连人带马,死于河中。

飞于城外招呼士卒,出城者尽随飞投淮南而去。

吕布入城安抚居民,令军士一百人守把玄德宅门,诸人不许擅入。

7、却说玄德引十数万百姓、三千余军马,一程程挨着往江陵进发。

赵云保护老小,张飞断后。

孔明曰:“云长往江夏去了,绝无回音,不知若何。

”玄德曰:“敢烦军师亲自走一遭。

刘琦感公昔日之教,今若见公亲至,事必谐矣。

”孔明允诺,便同刘封引五百军先往江夏求救去了。

8、却说张飞拍马赶到关下,关上矢石如雨,不得进而回。

八路诸侯,同请玄德、关、张贺功,使人去袁绍寨中报捷。

绍遂移檄孙坚,令其进兵。

坚引程普、黄盖至袁术寨中相见。

9、时秋末冬初,凉风透骨;黄昏将近,哭声遍野。

至四更时分,只听得西北喊声震地而来。

10、是年蝗虫忽起,食尽禾稻。

关东一境,每谷一斛,直钱五十贯,人民相食。

曹操因军中粮尽,引兵回鄄城暂住。

吕布亦引兵出屯山阳就食。

因此二处权且罢兵。

读后感《它的结构,既宏伟壮阔而又严密精巧。

时间长达百年,人物多至数百,事件错综,头绪纷繁。

而描述既要符合基本事实,又要注意艺术情节的连贯。

因此,在结构的安排上是有很大困难的。

可是作者却能写得井井有条,脉络分明,各回能独立成篇,全书又是一个完整的艺术整体。

这主要得力于作者构思的宏伟而严密。

他以蜀汉为中心,以三国的矛盾斗争为主线,来组织全书的故事情节,既写得曲折多变,而又前后连贯;既有主有从,而又主从密切配合。

学习陶训国心得体会

这个徐贵州省这个新的体会就是说你自己去了以后,你感受是什么最喜最需要得到什么,自己想改变什么这个就自己心中有数,把它写出来就好了。

如何做思想工作

1、把握中心理特征以及趋势。

《心理指出,初中生的心理发展处于逐渐完善的起始阶段典型的标志就是动荡而不成熟。

他们的心理基础,尤其是健康的心理基础比较脆弱,表现在心理发展过程中的被动性和依赖性。

2、目标明确、 严于律己,言传身教。

在中学几年的教学及班主任工作中,我的一个心得与体会是,在规则下用“心”去教学和管理班级。

一个班级,在组建之初,就要有班级的学习与管理目标,这样,学生才能学有所求、行有所依。

3、建立班级管理制度,赏罚分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有一套班级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言行,引导学生积极向上。

制度要根据班级的学习、纪律等实际情况,要有个性,并力求实行量化,有具体、明确的目标。

使学生明确自己在班级中的层次,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这样,学生在制度的约束下,就能形成积极向上、你追我赶的先进班集体。

投标怎么才能中标

提高中标的几率,关键是看一下几点:与普通采购相比,招标是一项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因而它有着一套完善的规则。

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了解招标采购与普通采购的区别,掌握招标采购的规则、特点,特别要注意避免那些人为的、可能导致废标的差错,以免众多人员为投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付诸东流。

目前,除国际招标必须公示不中标原因外,其他形式的招标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向投标人公布不中标原因。

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碰到一些公司以其下属的分管不同地区业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

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上来讲,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而以分公司名义投标是无效的。

而在选择下属子公司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的规定,谨慎选择合适的投标主体,特别是必须注意所选择的子公司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若子公司无法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则应该考虑以实力更强的母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竞争。

供货商投标通常情况下,如果由供货商参加投标,则供货商应取得制造商签署的授权书。

关于制造商在同一项目中可以参加的次数在2004年商务部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中是这样规定的:“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而27号令则规定对同一个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

联合体投标在大型或复杂工程中,往往需要承包商具有设计、供货、施工、安装等方面的资质、业绩和能力,某些标的甚至需要投标人具有融资的能力,因此,投标人通常需要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在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时,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往往对联合体有严格的规定,如要求联合体成员间负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同时,联合体成员间应明确牵头人,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应为工程的主要部分或其工作量占绝大比例,牵头人应承担与招标人联系及组织工作包括收取货款的主要责任,并在发生违约或造成损失时首先对业主承担责任。

另外,法律还规定联合体成员间,如果以同一专业的资质组成联合体,并承担相同的工作,则联合体在该方面的资质应以资质较低的单位为准。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由于评标往往是根据书面资料来进行的,因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是否有约束力就显得十分重要。

所谓的约束力就是投标文件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有效加盖投标人公章。

通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哪些文件需要签字,哪些需要盖章。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投标人仅用公章或仅用签字的情况,是不是对则全看招标文件的规定。

因此,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盖章。

同时,如果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是法定代表人,则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这样,被授权人签署的投标文件才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在联合体投标中,则应由联合体各方授权具体的人员签署投标文件。

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要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时,联合体所有成员还应委托各自的代表共同签署投标文件。

关于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我们在实践中还碰到这样的特例:有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好几个人具有签字权,授权书由其中一人签发,这时,授权书的签署人就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

为了证明签字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就应该提交相关证明,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

另外,在授权一事上,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被授权人不能转委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转委托必须得到原委托人的确认,在此之前,授权的有效性应该被理解为效力待定。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人应是投标人的合法代表。

在有些招标中,为了避免投标人借用资质,维护投标的严肃性,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出示相关的证明。

如在轨道交通某一系统工程的招标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前来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和出示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无效):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系法定代表人亲自前来,则无需提供该授权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

如投标人出示的证明文件不全,则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 某一大型跨国集团所出示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遭到了有关招投标主管部门的拒绝,事后得知该集团跟踪该项目两、三年,国外专家往返多次,深入地了解了工程的特点,对投标工程重新进行了优化设计,耗费资金数百万元。

可就这么一个疏忽,使其投标文件连被展示的机会都没有,使有关科技人员为项目做贡献、为公司创声誉的愿望也化为泡影,而招标人也极有可能因此丧失了一个获得优良方案和优秀中标人的机会。

业绩由于招标的项目往往都有一定的规模,很难想象招标人会将项目授予没有类似业绩的单位去完成。

为此,招标人往往也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使用的业绩可能是其关联单位的,或者其在类似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与招标要求出入很大。

应该说关联单位的业绩不应被理解为投标人的业绩,而与招标要求出入很大的业绩是否被接受则要由招标人或评标专家来决定。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格式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投标文件正、副本的份数、修改件的制作等作具体的规定。

某些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还可能有特殊要求,如投标文件的长度、字体和大小、图纸的幅面及标记、暗标中不能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标记、两阶段评标中技术标中不能有商务标的内容等……此等规定,五花八门,而某些规定往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废标处理,投标人一不小心,就可能会面临提前出局的命运了。

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设立是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招标人免受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在中标后不签约或不开立履约保函,或者是不交纳有关招标代理费用而对有关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是从经济上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

因为,当投标人违约后,尤其是当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时,招标人将不得不重新选择中标人。

有时,招标人甚至不得不用重新招标的方式再次选择中标人。

这样招标人就不得不重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可能不得不面对项目延期的现实。

设立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的过失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罚没保证金的方式得到最低补偿,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程序中必须的环节。

在这方面投标人容易犯的错误是遗忘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或者投标人开立的投标保函采用的格式不能被招标人接受,或者把投标的有效期当成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造成投标保函无效。

以上几种情况造成的后果理所当然是废标。

技术投标文件如果说商务投标文件主要是反映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及报价等情况,那技术投标文件则是投标人对招标内容在技术上的具体响应,它告诉招标人投标人将以何种配置、何种工艺、何种保证措施等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简单地复印招标人的技术内容或者笼统地表示无异议通常会作为废标处理。

在一次应急发电机的国际招标中,我们得知一企业具有相当实力,可在评标时,却找来找去也不见其技术文件。

打电话问其经办人,其回答是:我们是没提供技术文件,因为我们都可以按照你们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哭笑不得,其结果可想而知。

某些招标文件中还会设定一些关键指标,如果达不到关键指标,则作为废标处理。

有的投标人在不中标后就关键指标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人具有倾向性。

笔者认为招标人有自己的明确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该要求应能保证足够的竞争。

关于企业的诚信问题在招投标中,诚信同样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有的投标人往往为了中标而拔高自己的技术参数,或者虚拟业绩,或者承诺自己无法兑现的事情,有时招标人明明知道投标人有虚假投标行为,可却又苦于没有依据能予以废标处理。

这样的做法或许会让投标人一次中标,但是对企业声誉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永远的,因而也是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应该避免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情况也在逐步得到改变,比如通过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确凿证据,或在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条款制约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并规定如发现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哪怕已在执行合同,也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以上所列出的是投标单位容易疏忽的一些情况。

除此之外,尽管所有招标都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但每种招标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等,视其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办法根据其特点也相应不同,监管机构也不一样,对废标的解释也不尽相同。

如13号令规定对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均作为废标处理。

27号令则规定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作为废标处理。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则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即为废标。

应该注意到12号令对投标人在技术上的要求非常严格,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的含义非常广泛。

总之,作为一个合格的投标人,平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积累。

其次,在拿到招标文件后,要仔细研读,注意招标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将废标条件整理出来,碰到不清楚的地方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咨询,这样做好一份合格的投标文件其实也是不难的。

希望笔者这些经验总结能对广大投标人今后的投标工作有所帮助,希望更多的厂商能熟练掌握投标技巧,进一步拓宽自己的业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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