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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案例 心得体会

时间:2015-09-19 06:33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

国有银行坏账剥离给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发生了什么

1999年开始,信达、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奉命处理四大商业银行上万亿不良资产,十年后这些“坏账银行”又借市场化跳板把更多账单塞进国家手中,如此辗转腾挪的后果便是,坏账不减反增,全体纳税人掏腰包。

  要了解今次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仿照“信达模式”设立共管账户的性质,就必须知道中国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前世今生。

亚洲金融风暴中的1999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将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1.4万亿元的巨款坏账果断剥离,对口设立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以求换得金融业和整体经济的轻装改革。

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每家公司注资100亿元,并担保四大AMC从央行获得6041亿元再贷款,再向四大国有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共发行8110亿元金融债券,以此按1:1的对价购买不良资产。

  在华尔街,处置不良资产的公司往往被称为“秃鹫”,他们靠那些“腐肉”为生,也替整个经济体清理垃圾。

而这批中国金融“秃鹫”的设立目标也是为了在十年存续期内“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说,首次剥离的1.4万亿不良资产“50%是各级政府行政干预导致的,30%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剩下的20%才是银行自身经营造成的。

”简单说,AMC的成立就是给中国金融业向市场经济转轨“擦屁股”的,正是这四家“坏银行”的存在让四大国有银行有了成为“好银行”的可能性。

  2006年底,官方公开数据显示,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21万亿,占接受总额的83.5%,现金回收约2110亿元,回收率约在20%左右。

对于资产管理的十年成绩,外界褒贬不一。

尽管处理不良资产是个高技术难度的活儿,尽管四大国有银行中工行、建设银行雄踞全球银行业赚钱能力前两位的成绩表明当初“扔下沉重包袱”、“以时间换空间”决策的正确性,但20%左右现金回收数据仍然表明,AMC辛辛苦苦十余年,银行系统不良资产还有1万多亿元,只是从商业银行挪到到AMC口袋里。

  再考虑20%回收率背后的成本,AMC成立时从国有银行借调了工作人员,回收现金的费用率在8.65%。

AMC前期将相对优质不良资产处理万之后,后期回收率一年比一年低,管理费用却一年比一年高。

AMC管理人员曾披露:“如果回收100块钱你只能拿1块钱奖励,而制造100块钱费用你可能拿20块钱回扣,你选择哪个

”甚至出于十年存续期结束后前途未卜的担心,不乏有的AMC留着不良资产赚其他业务的钱,以免坐吃山空。

  在AMC运作期间,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一直非常普遍。

首先是“大限将至”的时间压力让AMC不得不在后期以迅速清空库存为目的实施“大甩卖”。

曾参加过AMC资产包拍卖的业内人士称,因为经济周期而形成的不良资产如果必须在行政指令下的2006年底前处置完成,坑定会导致“贱卖”。

他还透露,AMC为防范与私人交易时的道德风险,更倾向于卖给政府,价格自然也压的很低。

  最为极端的例子发生在2006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18.67亿国有金融不良资产低价转让,价格不足债权的1%。

购买人随手仅靠其中一笔债权(约占总额1.4%),不仅收回了1800万的投入还另赚800万元。

有业内人士甚至将之指斥为“崽卖爷田不心疼”的行为。

事实上,AMC拥有不良资产处置的全部成本和收益信息,且掌握了资产折扣权,但回收率并没有硬性指标,运营损失由国家承担,这其中就产生了“寻租”空间。

  2005年初,国家审计署披露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现已被查出各类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资金700多亿元,发现案件线索38件、涉案资金67亿元。

时任审计署长李金华在通报中指出,一些AMC财务管理松弛,虚报、挪用回收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手段,将资金用于发高额工资及奖金补贴等。

  监管机关还注意到,回收资产最大化及处置成本最小化似乎并没有被放在AMC日常业务最重要的位置。

凭借手握上万个企业的债务处置权,AMC建立了涉及租赁、证券经纪、不动产和信托业务在内的分支部门,华融官网曾显示它拥有300家企业的股权,旗下拥有10家金融平台公司,2009年利润同比增长102.9%。

但是,所有AMC的业务信息包括最为重要的资金回收率并不曾定期公开。

《红色资本主义》作者卡尔•沃特直言,从不良贷款被剥离出银行资产负债表那一刻起,政府和这些资产管理公司间的资金流动至今仍不完全透明。

  总结“坏账银行”过去十年,明显特点就是在上万亿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上“成效不大”,坏账只是挪了窝但钱并没清算。

更为严重的是,AMC在十年运营中本身又再不断产生新的欠账。

据统计,包括四家AMC在成立初期以及2005年再度剥离不良资产,央行提供给AMC的再贷款高达1.2万亿;AMC向四家银行发行的8110亿元债券10年后也无法偿还。

  也就是说,4家AMC政策性业务回收的现金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绝大部分用于支付央行再贷款和金融债的利息,所剩下的能够偿还本金的微乎其微。

以华融公司为例,银监会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末,华融公司共回收现金543.9亿元,而同时期,华融公司向工行支付全部累计应付金融债券利息389.16亿元,同时向人民银行支付再贷款利息45.78亿元,还有累计费用支出为28.91亿元,三项合计已达463.85亿元。

  老账还没处理完,超过万亿的政策性业务亏损挂在了AMC的账上,这就是“坏账银行”十年后所面临的尴尬现实。

不过在选择AMC选择后续改革路径的时候,事业单位政府“管饱”的优越性再次体现。

2009年建设银行宣布持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2470亿债券延期十年;随后中国银行业跟进延期债券10年,利率维持年息2.25%不变,财政部继续对债券提供担保。

  另外,AMC欠央行的5739亿再贷款则停息挂账。

正常情况下央行为保障资产负债大致平衡,每增加一笔债权就该相应的钞票。

每还一笔钱,也要注销一笔基础货币。

挂账意味着左边AMC不用再偿还贷款,右边也不再缩减货币,流动性停留在市场上,就有可能导致全社会的通货膨胀。

  类似上述政策“管饱”落实到具体资产管理公司,就产生信达向市场化转型时的“共管账户”。

2010年,国务院批复信达与财政部共设“共管账户”,将历史上形成的2000多亿元巨额挂账损失剥离至此账户,存续时间初定为十年。

  “共管账户”本质上用未来的收益来还当前的欠账,做法是将剥离的不良资产置换成优质资产,财政部向信达发放等额付息债券,以其作为信达唯一股东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分红以及所得税减免部分归还。

引入“共管账户”方案后,财政部作为不良资产的债主不需要立即支付现金化解损失,而信达的财务报表将变得干净甚至“健康”,最终新帐、旧账都留给了未来。

  2010年《证券市场周刊》撰文指出,从AMC接收不良资产开始,所谓“政策性收购”就是个数字游戏。

十几年后,AMC欠央行约1万亿,签四大国有银行8200亿,原购入的1.4万亿不良资产只有20%现金回收。

无论这些欠款是进入“共管账户”还是债券延期、停息挂账,都不过是在国家资产负债表的不同科目下“左兜换右兜”。

但债务就是债务,企业核销要靠利润,财政核销要靠纳税,央行核销要靠通胀。

  这些坏账隐藏在中国的GDP效益中,真正成为中国经济的泡沫。

仅以“共管账户”剥离剩余坏账的做法匡算,如果后来的长城、东方都仿照信达、华融的方式操作,未来十年近万亿不良资产还是处理不掉,最后的结果分摊到全民每个人需要为此掏出将近1000元。

而据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野华的测算,包括农行股份制改革的成本,中国金融渐进式改革成本已累计3.2万亿,若一次性核销,2009年中国GDP总量的10%就没有了。

  凡是资本运作,必定有群体为此支付代价。

央行与财政部不是创利企业,由央行和财政部承担不过是由纳税人承担成本的隐讳说法。

分析中央财政拯救银行坏账的具体方法,也可以证明是如何为坏账买单的。

当坏账积累的一定程度,银行只有用自身利润核销坏账才是直接支付。

若国家动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就相当于直接向市场多投基础货币,以隐性通胀的方式摊薄所有人民币使用者的福利,以铸币税的方式搜刮国民以填补银行的无底洞。

  此外,AMC向四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由中央财政担保的,这种隐形担保的形式虽然不是直接的、一次性的买单,但最终是由中央财政间接、延期支付的。

央行再贷款虽然目前已停息挂账,最后也还是通过流通领域的通胀造成物价上涨,民众买单。

总的来说,起初的银行不良资产经过AMC处置后并没有减少,如今通过市场化改革又再塞回财政体系,坏账在被转移、被延期支付的同时仍然在被放大、被恶化,最终接盘的只能是全体纳税人。

求2012年的一句话新闻(10句,每句越少越好)

根据总行统一部署和分行工作会议的安排,分行决定在总行行为排查开展一次行为集中排查。

通过排查,进一步加强从业行为管理,教育和引导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化解案件风险。

现将排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 年月日至日。

二、排查范围及对象 排查的范围为所有机构,排查对象为所有。

三、排查形式 本次排查为集中排查,通过总行统一开发的系统进行自查、互查,排查。

分行要求:在上系统排查的同时,应填写附件。

各行的纸质排查表由各级门审查备案,分行各部门的纸质排查表由机关党办审查备案。

四、排查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分行成立排查工作,副行长同志任组长,办公室、人力部、法律部、企业部、保卫部、主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负责排查方案的审核,研究解决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排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具体负责排查方案的制定、排查情况的收集分析,负责督促、协调分支行和分行各部门对排查发现问题的核实、处置。

(二)排查重点 行为排查要重点关注涉嫌案件的行为,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1.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是否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是否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是否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

2.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贿赂;是否涉嫌行贿;是否涉嫌介绍贿赂。

3.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是否涉嫌骗取贷款、或金融票证;是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否涉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是否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是否涉嫌违规出具保函;是否涉嫌对违法、付款、保证;是否涉嫌盗窃公、私财物;是否涉嫌诈骗公、私财物。

4.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是否被给予、劳动教养或其他处罚;是否被新闻媒体做了负面报道。

5.工作表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的情况;是否有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的情况;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是否有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的情况;是否有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的情况;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的情况;是否有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的情况;是否有故意躲避、抵制录像监控、稽核、监管和上级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的情况;本人经办或管理的账务是否有非因业务差错或特殊业务处理的原因造成的账务不符或不正常挂账的情况;是否有故意造成业务差错或账务混乱的情况;是否有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档案的情况;是否有违规为自己办理业务,或违规为父母、配偶、儿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的情况;是否有违规代客户保管存折(单)、办理开户、存取款、更换印鉴、购买重空单证、签字等代客服务的情况;是否有利用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本单位财务费用的情况;是否有利用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客户资金的情况;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是否有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的情况。

6.经济往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是否有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期货、炒外汇、买卖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的情况;是否有违规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借贷、参与经营等情况;是否有热衷于大额购买彩票,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的情况;是否有私下收受、索取客户回扣的情况;是否有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的情况;是否有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的情况;是否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是否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敛财的情况。

7.社会交往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是否与不良客户、有劣迹的社会人员来往密切;是否向有劣迹或有不良嗜好的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或其他财物支持。

8.家庭状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的情况;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的情况;是否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的情况;是否有违反总行、省分行关于亲属任职回避方面规定的情况。

以上为必查内容,各支行,分行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在纸质排查表中增加内容。

五、排查发现问题的处置措施 (一)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立即组织核实;对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立即采取立案管理和调查、行为纠正、风险化解、惩戒、持续跟踪或移交有关机构处理等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

(二)对排查发现员工有可能诱发案件行为的,应采取教育、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纠正措施,劝诫、督促行为人及时改正。

(三)对采取纠正措施仍不能控制或消除风险的,应立即采取离岗检查、强制休假、调离岗位、离职待岗、限期退赔或移交有关机构处理等措施。

(四)对排查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员工,经查实且符合惩戒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符合积分条件的,给予积分。

(五)认真开展持续跟踪工作。

对排查发现有问题的员工应进行持续跟踪,采取建立专门档案、指定专人监督、责令定期汇报或其他适当措施,动态掌握行为纠正和风险化解的进展情况。

持续跟踪期间,排查发现的风险不能及时消除,或新发现有其他风险的,应当采取更为有效和严厉的处置措施。

持续跟踪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六)认真做好员工行为排查举报的处置工作。

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门收到员工通过行为排查系统举报功能举报的信息或其他途径收到的举报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认真研究解决,并给举报人予以答复。

六、排查要求 (一)加强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门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

要严格落实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排查、谁负责”。

(二)严格遵守排查工作纪律。

排查时要坚持依法合规、审慎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借机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流程和事项完成排查工作。

(三)认真开展员工日常排查工作。

要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方法,主动与员工谈心,及时了解所辖员工思想和行为动态。

用心观察、留意员工的言行举止,对员工行为的合规性及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持续关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不定期抽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以及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同时要走访员工家庭、客户以及当地公安、司法、银监、纪检、工商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四)加大奖励与问责力度。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对排查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排查发现问题之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的,或者对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排查信息泄露或扩散,产生不良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查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省分行将在合规管理综合检查、案件防控工作检查、效能监察以及年终对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控工作考核中将员工行为排查工作纳入检查及考核内容。

(六)认真做好排查工作的总结上报。

排查工作结束后,各行、各部门应对本行、本部门排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方式方法、主要内容、排查结果、发现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工作建议等。

各行排查总结请于4月30日前报省分行纪检监察部,省分行各部门排查总结报机关党办。

银行员工行为排查出的重点人员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个别座谈、教育转化、诫勉谈话、回访监督、调离岗位、离岗待岗等方式,及时消除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

怎样的外汇平台商才是正规的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

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分类咨询及文书服务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

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

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

切记:要把法律咨询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

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

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专项法律服务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

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

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6、刑事非诉讼业务刑事业务历来是诉讼业务。

刑事非诉业务概念的提出,是汉卓律师所在韩冰主任领导下,总结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研发的新型业务。

其核心是以避免多发性刑事案件为导向,包括多种类型职务犯罪、特定行业领域犯罪等。

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和涉嫌犯罪的主要特点,制定预防性措施,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比如金融领域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具有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等特点,有些也与金融监督缺位有关联;在很多违规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违法犯罪的基因。

对此从抑制此类犯罪特点上做好内控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大量司法实践,汉卓律师意识到,很多犯罪原本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方法解决,这些方法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规避。

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发挥智慧,提供增值性服务。

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1、商务资信调查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律师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3、律师代办公证。

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通常做法是: 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律师陪购(1)审验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资格。

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购房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签订购房合同。

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监督购房合同履行。

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

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

(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

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解决纠纷争议。

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

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5、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

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

合同方面的律师事务分为三阶段: 备约阶段。

此阶段,律师可从委托人处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对方,并拟制出谈判方案。

同时,还应为委托人讲解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缔约阶段。

此阶段,合同双方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律师参与谈判,亦可向对方说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据之所在;履约阶段。

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履行完毕,实际情况需要合同中止、变更、解除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协商解决。

近几年我国已出台的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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