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廉政建设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廉政,坚持遏制交础设施建设领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是交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对于实施交通率先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全国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交通部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1)各级交通部门要把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要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厅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以加强对所辖范围和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廉政工作。
(3)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制度,厅将下发向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实施办法,以立足服务,强化监督为基本职能,实施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
并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资金计划的管理(4)要根据批准的规划,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招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完善各项手续后开工建设。
每一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查、审批。
审批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和行为,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便于加强监督与检查。
(5)要加强交通项目的计划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安排行为,严格工作程序。
交通建设年度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编制、上报、下达。
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均应是列入五年计划或专项计划且完成了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6)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兼任工程建设公司等经济实体法人代表、工程项目法人和公司领导,对过去兼职情况要进行清理和纠正。
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标、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制度,保证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严禁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人都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干预招投标活动。
(7)要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监督,保证评标专家正确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
要定期对专家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评标资格。
(8)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更不允许业主或有关领导与部门强制中标单位分包或分割工程。
依法需要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
(9)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
当工程确实需要变更设计时,业主应组织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技术标准、调整工作量等时机,损害国家或单位的利益。
(10)加强对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质优价廉。
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按合同规定进行,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要考虑供应商的资质、资信情况,实行质保制度、检验制度,防止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多等问题发生。
严禁经办人采购材料、设备时谋取私利。
交通系统任何人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强行推销材料、设备,或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供应材料、设备。
(1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施工的自检、报检、抽查及施工等各个环节、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必须严格按规范制度进行。
企业应有一定的自检设备,检测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自检要规范及时、数据准确。
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监督职责。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作用(12)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制定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督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3)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方法,基建资金必须由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基建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建资金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限额以上的基建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要建立基建资金业务的内部制约制度,要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基建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4)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基建资金建帐核算,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要严格控制工程的管理性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控制使用,超过限额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支用。
要严肃结算纪律,建设资金拨付要根据预算和施工合同,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手续,实行计量支付,按规定的审核程序批准后办理结算,不得以拨代支,转移基建资金,严禁对计划外的工程付款。
对于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要监督其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要加强对基建结余资金和基建收入管理,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
留用的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
(15)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资金监督,定期组织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做到不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批复竣工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五、进一步落实双合同制,强化《廉政合同》的监督考核(16)要认真执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实行双合同制,继续推行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业主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的做法。
加强对《廉政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厅将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违约处罚以及考核纪律要求等。
推行施工企业《廉政档案》制度,将《廉政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记入施工企业《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信的重要内容。
(17)建立对违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业主单位通报制度。
各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要将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严重违规企业和个人名单及证明材料及时向厅报告,厅将视情况给予违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处罚,并在媒体公布。
六、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18)要研究制定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实施办法,重点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效益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和其他方式非法插手、干涉招标投标、工程分包、供应材料、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人员,无论是否谋利,一律按违纪处理。
对违反规定规避招标、搞假招标和挤占、挪用、贪污建设资金,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各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重视群众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对于署名举报和有重要线索的匿名举报,要组织力量查处或转有关部门查处,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以廉政建设的新成果取信于民。
(20)要加强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督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坚决防止和纠正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七、开展廉政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21)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积极与检察机关配合,共同开展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要利用发生在本系统、本单位的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分析原因,以案教施教、引以为戒。
(22)要认真总结、推广、宣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
要分析研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及原因,找出带有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研究从体制、机制、管理制度上解决腐败的根本措施,不断铲除腐败现象在这一领域滋生蔓延的土壤。
关于基建部反腐倡廉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基建部反腐倡廉工作自查报告 坚持“一岗双责”狠抓反腐倡廉工作,把廉政建设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认识,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基建部反腐倡廉工作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基建部反腐倡廉工作自查报告范文一 XXXX年X月,XX师院基建处新班子成立以来,在基本建设管理中,坚持“一岗双责”狠抓反腐倡廉工作,把廉政建设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认识。
经认真疏理自查,基建廉政制度趋于完善,管理逐步规范,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一个廉洁自律、监督有力的工作氛围,有力地推动了基建工作严谨、规范、有序进行。
现将基建处反腐倡廉建设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廉政建设校领导出席签字仪式 基建处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工作。
为了使基建处职工、施工经理、监理等明确廉政工作目标和责任,XXXX年X月XX日上午,在逸夫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了工程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签字仪式,校领导郑邦山、骆平安、鲁俊生、刘宏飞、魏光峰应邀出席,基建处全体职工、中层干部、教师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等XX多人参加了签字仪式。
基建处王建辉处长主持仪式,校党委书记郑邦山、院长骆平安、副院长刘宏飞先后作了重要讲话,基建处副处长宋保平、贾刚如分别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现场签订了“工程建设廉政目标责任书”。
仪式上,重申和公布了
如何将廉政零容忍落实到项目监理工作当中?
一是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就是要对制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承担主要的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对党委提出的要求,要承担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加强组织领导凝合力、强调“一岗双责”明责任、实行任务交办抓重点、强化检查考核促落实四点。
二是纪委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纪委负责监督、协助党委整合力量,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落到实处。
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打牢责任落实根基。
一要摆正自身位置。
与党委建立一种总体协调、和而不同的关系,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参与服务中监督。
坚持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纪检组织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二要强化主动协调。
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积极协助党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任务分解、检查考核。
三要加强信息反馈。
各级纪检组织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思路、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确保信息畅通。
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服务员”。
三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认定。
一是从是否把好教育关,判断其是否“失教”; 二是从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判断其是否“失管”; 三是从对所管辖的单位和干部的廉政情况是否了解,判断其是否“失察”;四是从发现问题是否主动查处,判断其是否“失究”; 五是从决策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失误”。
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内在要求。
无论是党政“一把手”,还是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从思想上认识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包庇、纵容违法违纪人员是渎职。
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目标,明确具体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和范围,解决和规范谁来决定追究、由谁追究、追究什么以及如何追究等一系列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纪要
廉洁自律会议纪要篇一:廉政建设会议纪要20XX年3月20日9:30在京石改扩建工程zd3驻地办会议室召开监理廉政会议,进行廉政培训。
驻地工程师李明辉先生主持会议。
参会人员有副驻地、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监理员、试验员。
会议议题如下:廉洁自律对于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监理的执业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
廉洁自律的意义是广泛的,“廉洁”要求我们洁身自好,保持独立性,守法、诚信”强调的就是廉洁自律,只有做到了廉洁自律,才有可能使我们的监理不与被监理方发生不正当的关系,“自律”要求我们严守职业道德,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活动,尽职尽责地做好监理工作。
一、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所有监理人员进行廉政培训(:廉洁自律会议纪要)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求全体监理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2主动征求建设各方的意见,虚心听取各方的批评和建议,不断改善监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3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操作,保证在规范规定的时效内认真完成各项监理职责,做到不推诿、不扯皮。
4认真履行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监督职责。
5廉洁自律,不用手中的验收和签证权刁难施工单位。
不向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推荐产品和分包施工队伍,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6)、监理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工程款支付,严禁多批、冒批;附件:会议签
工程建设廉政
基建工程建设廉政管理第一章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参加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自律、自爱、廉洁奉公,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所有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章规范行事。
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廉洁奉公。
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工程建设做出贡献,争当廉洁模范。
二、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时,必须与工程队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
三、工作人员与合作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回扣等钱物,如无法拒绝,必须上缴纪委、监察处,统一登记处理。
四、工作人员不得向合作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六、办公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透明化,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七、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绍兴市关于建设工程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八、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私自与合作方洽谈业务,洽谈业务或采购工程设备、设施,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加。
九、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办事流程,严格按章办事。
十、对监理、施工队在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和报告,在两天内必须予以答复和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拖着不办,因此原因延误工期者,将予以严肃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对执行工程建设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阶段性
如何走出工程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上的误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 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
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
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
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
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
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
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
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