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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专项整治心得体会

时间:2014-12-15 15:44

XX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XX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范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综治办《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总体部署,按照办事处党工委要求,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我出“三电”设施安全,景区办事处决定在全处范围内组织开展一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三电”专项斗争),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关系国计民生。

党工委要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三电”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断提高“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水平。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

经办事处研究,成立由吕维钦同志任组长,陈建军同志任副组长的景区办事处“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治办主任韩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从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社会事务服务站、城建大队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是制定方案。

为切实履行职责,制定了关于保护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工作方案和检查考核标准。

  四是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三电”专项斗争,破获一批盗窃、

自查报告: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县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我局自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专项整治工作以来,为切实提升干部价值追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纪监督为重点,强化制度建设和工作创新,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工作氛围、推进全县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现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状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状况领(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动员部署。

成立了雁过拔毛专项领导小组。

制定了《xx县司法局雁过拔毛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活动专题会议,并组织全院对专项整治方案进行了学习。

与全局干部职工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个人职责状》,每人作出了《不举办不参与升学宴谢师宴的承诺书》,开展了坚持与社会陋习说不党员在行动的公开活动,即不饮酒,不酒驾,上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争做优秀共产党员,引领良好社会风气,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不可触碰的底线》,注重正面引导。

结合我局中心工作对两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部署。

治自查自纠表及月报表,并及时总结每月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月小结。

(二)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突出宣传发动。

紧紧围绕县纪委提出的的要求深入宣传发动。

二是突出清理自

民行规范司法行为整改措施

民行规范司法行为整改措施篇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心得体会--案管加强案件管理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司法行为,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使检察权在行使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受到监督,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正确行使。

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加强自身监督,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司法能力。

一、提高认识,使规范司法常态化理念是行为的思想基础和支配力量。

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是规范化司法的前提和保证。

要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实际行动投入到规范司法行为的行动中。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解决案件管理工作自身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以及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方面都了高标准、高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活动,但规范司法行为却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的、首要的任务。

必须端正思想认识,自觉地把专项整治工作融入到日常检察工作中,使规范司法行为常态化。

二、深入剖析,对照检查自身问题11、加强规范司法行为方面的学习。

认真学习《甘肃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按照省检察院1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构建起有利于严格规范司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司

学习五五普法心得体会

关于“五五”普法的心得xx年开始实施的全国“五五”普法教育,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新一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在过去2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

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五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

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

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

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

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

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

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

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

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

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

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

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

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

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

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

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

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

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

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二、用法制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普法教育质量不高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

因此,在推进“五五”普法中,我们应当下大力气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以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在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中,我们认为,应构建以下四个保障机制: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

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

不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

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普法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普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

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

这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否则共同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

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

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整合资源,这样,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

在普法教育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考评机制,但一些单位考评的效果不是很好,影响了普法质量。

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普法教育的考评机制予以确认,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部门考核、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等问题,把一切考核纳人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的轨道上来,增强考核的权威性。

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法教育与其它工作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普法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创新为确保普法教育质量提供动力 “五五”普法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既要求发展,又要继承过去的优秀成果及其成功经验。

一要把握“三个理念”,努力实现理论创新。

一是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变革中的和谐社会,是发展中的和谐社会,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而这一切都需要努力通过法治的手段去实现。

二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时,要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依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加强发展经济、公民权利义务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要坚持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理念。

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者基本上都是国家各级机关、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和公正执法,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也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因此,在制定“五五”普法规时,强调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强调提高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

二要树立创新理念,拓展法制宣传形式。

一是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越来越突显出其优势和作用。

我们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鼓励、引导、支持有关传媒办好法制栏目(网页)、节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

二是在集中教育和日常宣传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

诚然,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

但是,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使人们在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切身感悟到法律的真谛,进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三是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法治实践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实践。

所以,要引导和指导公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把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植根于法治实践之中。

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其效果远远胜过数次空洞的说教。

三要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

全民普法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大批人才从事这项工作。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力资源与普法教育的需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矛盾更为突出,有的单位搞普法教育的专职人员只有一人。

因此,在“五五”普法中,要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改变人力资源紧缺的状况。

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确定普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定人、定岗、定职责,不得擅自挪用。

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创建普法宣传员队伍,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为普法教育服务。

如组建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法律志愿者队伍等等。

通过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让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普法教育的大潮中来,确保全民普法教育这一伟大事业获得如期效果。

学习三个条例规定心得体会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

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

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

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

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

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

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

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

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2019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总结及下步实施方案

2019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总结及下步实施方案2019年上半年以来,我乡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要常规工作来抓,持续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不断改进“严打”方式,明确重点,打出了声势,震慑犯罪。

半年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新村乡扫黑除恶实施方案,及时成立了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打击力度。

精心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求乡扫黑除恶办与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黑恶势力。

二、加大宣传。

充分利用标语、LED显示屏、黑板报、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

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做到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通过各类宣传活动,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得到群众支持认可。

三、积极排查,狠抓线索。

根据本乡实情,对照上级规定的扫黑除恶各类情形,认真开展线索摸排。

同时对摸排的线索进行研判分析,对照梳理是否属于黑恶类别。

经排查分析,我乡暂无涉黑恶线索和苗头。

四、突出重点、狠抓稳定。

始终坚持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的目标,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打掉各种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1、严厉打击“两盗一抢”及流氓黑恶势力。

2、

对统一协调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等有何意见建议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4〕99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6日               “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用三年时间分行业、分领域,持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整治。

今年是集中整治的第一年,全省工商系统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落实省局党组“宽进严管”部署,进一步树立“八闽红盾卫士”良好形象,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打造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以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修装饰、公用企业等四个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

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整治重点和内容,并做到突出重点、各有侧重、兼顾其他。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下行为: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仿冒假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3.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或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的虚假宣传。

  4.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商业诋毁行为。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之间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以附奖附赠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最高奖额大于5000元(含以虚拟物品为奖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抽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

  7.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开具发票,用户账号、密码及资金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信息保护,退换货规则,消费纠纷处理,合同条款解释权等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合同相对方责任或排除合同相对方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8.利用互联网从事“傍名牌”侵权行为。

  9.利用互联网从事销售“伪基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行为。

  10.互联网领域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行业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汽车集中交易市场(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S店),汽车维修装饰装潢等服务的经营者,汽车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  1.销售侵权仿冒产品或使用侵权仿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保养。

  2.对汽车配置与功能进行夸大、对产品价值进行夸大、虚假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虚假宣传行为。

  3.汽车4S经销商向整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取得畅销车配额;采购汽车配件、养护用品或配饰过程中,个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商业返点、返利除外);以商业贿赂手段取得保险公司、行政机关等单位定点维修资格或获得政府采购集团购买过程中的交易机会。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

  5.汽车市场主体违法规定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行为。

  6.对新上市车型或紧俏车型违法强制加价销售或者强制搭售其它商品(服务)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隐瞒车辆瑕疵;经销走私、非法拼(改)装车辆。

  7.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没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无产品合格证等标识、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配件;维修服务和装饰装潢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报工时、虚报故障;不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8.汽车市场中广告违法行为。

  9.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自身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故意混淆“定金”和“订金”,排除消费者要求退还“订金”权利的违法行为。

  10.汽车市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点整治家具、建材、装修装饰经营者以下违法行为:  1.以未经科学检测、没有鉴定结论、没有统计数据等真实、科学的依据所进行的“评比、推荐、评奖”的结果,进行宣传的。

   2.销售仿冒假冒家具、建材、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装修装饰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取得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家具、建材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推销产品。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限制竞争行为。

重点整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气入户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2.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作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强制收取上网费、流量费等;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和强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商品;在铺设住宅小区电信管道或进行入户安装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等。

  3.电视信号传输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

  4.教育行业利用教材采购、校信通、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经营、滥收费用。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图审核、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或借机滥收费用等。

  6.公用企业利用具有的独占地位,在指定经营者的过程中收取被指定经营者商业贿赂的行为。

  7.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或者采取歧视性手段,阻碍、限制外地产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8.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三、时间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即日起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15日前)。

制定并细化集中整治方案,动员部署各级执法力量迅速投入集中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15日-11月15日)。

围绕本方案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项一项治理,一个一个突破,以案件查处为抓手,重拳出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5日-11月30日)。

总结2014年集中整治成效和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评出集中整治“优秀办案单位”、“办案能手”和“优秀案例”,为2015、2016年继续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四、组织领导  省工商局成立“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叶木凯局长任组长,黄培惠、王应涛、许瑞察副局长任副组长,竞争执法处、市场处、办公室、法规处、广告处、企监处、消保处、商标分局、商检分局、检查总队等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研究解决集中整治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许瑞察副局长任主任,何铁舟、王力同志任副主任。

竞争执法处承担日常工作,负责集中整治的统一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场处牵头开展整治汽车市场违法行为;消保处、商检分局加大对汽车配件、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的抽检力度;检查总队直接查办或与竞争执法处联合查办跨行政区域和重大违法违章案件;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在《福建工商简讯》设“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刊”;其他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对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既是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的新形势下,紧紧围绕保护和改善民生,集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促进行业规范,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把集中整治作为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提升执法办案效能的重要抓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集中整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计划,执法有监督,成果有评价。

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对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行业、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及公共服务行业一些具有行业性或普遍性的问题,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要加强源头治理。

主动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积极帮助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机制,采取行政指导、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倡导企业制定自律经营的行业准则等有效措施,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公示制、专项抽查检查制等各项长效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长效监管水平。

  (三)结合实际,开拓创新。

各地要紧紧围绕整治重点,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突出特色,各有侧重,在集中整治中不断拓展工商行政管理的新领域。

当前问题易发高发的互联网领域,不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盲区”。

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替群众维权,帮企业打假,从“线下”到“线上”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设在泉州的“国家工商总局福建竞争执法取证中心”(筹建)以及其他已建成的网监中心,要发挥网络交易监测分析和电子取证的作用,为全省开展集中整治尤其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提供情报和技术支持,认真摸排线索,做好案源线索的落地查处准备。

未建立网监中心的设区市局,也要立足现有条件,借助其他资源,集中整治互联网领域的突出问题。

  (四)狠抓大案要案,强化执法协作。

各地工商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通受理投诉的窗口,同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市场流通运行和监管工作例会上提出的“调查为主,追溯处理,结果公开”的监管要求,将查办案件作为集中整治的重要抓手,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碰硬,集中执法力量依法查办案件。

各级检查队伍要充分发挥专业队、机动队、突击队的作用,以坚决的态度,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查处工作中,集中查办大要案,力求案件数、罚没款较上半年有明显增长,执法办案成效有明显提升。

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带有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跨区域案件线索,要及时逐级上报。

省局将加强对大要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省局统一安排查处或挂牌督办,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加强两法衔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对典型案件的查处要注重留存图片、视频资料,并及时予以曝光,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对查处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要按照信息公示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各办案单位要强化案管系统规范运用,确保统计汇总的及时、准确。

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从7月份开始,请各设区市局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开展集中整治的工作情况(含附件2)、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通过OA网上报省局竞争执法处。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设区市局于11月21日前将总结报省局竞争执法处,汽车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含附件3)同时报送省局市场处。

省局将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集中整治结束后进行总结表彰。

  竞争执法处:  联系人:杨军辉 电话:0591-87715940  传真:0591-87735651 邮箱:fjgsgpc@sina.com  市场处:  联系人 :余 华 电话:0591-87802635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  工商竞争字〔201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市场竞争秩序的实际情况,总局决定用3年时间分行业、分领域,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持续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2014年整治重点  在全面强化竞争执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每年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对其中易发高发、影响面广、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相关行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多发势头,使市场竞争秩序有明显改观,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

  2014年是集中整治的第一年,以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修装饰、公用企业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仿冒、虚假宣传、限制竞争、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详见附件1)。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总局确定的整治重点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本地执法重点。

集中整治行动时间为2014年5月--11月15日。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新形势下,紧紧围绕保护和改善民生,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有计划、有目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工商机关要把集中整治作为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领导为组长的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并于5月底以前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计划,执法有监督,成果有评价。

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对一些具有行业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要加强源头治理,积极引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意识。

  四、狠抓大案要案,强化执法协作  各地工商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通受理投诉的窗口,同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

要集中执法力量,狠抓大要案件,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碰硬,依法查办案件。

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协作。

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带有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跨区域案件线索,要及时逐级上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及其他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大要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总局统一安排查处,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加强两法衔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取得社会支持;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对查处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

请各省级工商局从7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开展集中整治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上报总局竞争执法局,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提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

总局对各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

  总局竞争执法局联系人:杜长红  联系电话:010-88650527   传真:010-68050304   邮箱:zfj@saic.gov.cn  附件:1.201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点  2.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点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仿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3.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或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的虚假宣传。

  4.商业诋毁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互联网企业间的商业诋毁。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之间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及回扣的行为。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上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附奖附赠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额大于5000元;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汽车销售维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或使用侵权仿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保养。

   2.对汽车配置与功能进行夸大,对产品价值进行夸大,虚假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进行虚假宣传。

   3.汽车4S经销商向整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取得畅销车配额;采购汽车配件、养护用品或配饰过程中,个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商业返点、返利除外)。

  注:4S店对消费者自愿选择车贷、车险,帮助代办相关手续,向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行为并向消费者明示的,不属商业贿赂,但超出一般行业管理或违背消费者意愿的除外。

  三、关于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未经科学检测、没有鉴定结论、没有统计数据等真实、  科学的依据所进行的“评比、推荐、评奖”的结果,进行宣传的。

   2.销售仿冒家具、建材、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利用虚假报价进行商业贿赂。

  四、关于限制竞争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气入户设备,如“最后两公里现象”;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2.电信企业(包括移动、联通、网通等):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作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强制收取上网费、流量费等;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和强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商品;在铺设住宅小区电信管道或进行入户安装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等。

  3.有线电视台: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

  4.教育行业:利用教材采购、校信通、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经营、滥收费用以及商业贿赂行为等行为等。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图审核、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或借机滥收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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