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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创新思想观念心得体会

时间:2017-12-22 00:06

法院法警个人总结

再凑合点什么“观”,什么“理念”,什么“理论”啥的就够用了~~呵呵  2009年法警个人工作总结及2010年计划  本人在法院法警大队工作这一年时间里。

思想稳定,工作踏实认真,能主动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  年度工作任务。

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中、业余时间总是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素质。

  二、2009年主要工作:  2009年度,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1、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了配合审判业务,值庭、押解、看管都没有出现大的失误。

2、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学习训练计划目标。

3、完成法院值班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事故。

4、完成了送达、协助执行、传唤等其他配合审判业务工作。

5、完成了院领导、警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等行为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1、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

2、接触法警工作时间还不够长,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

3、值班工作还不到位,效用发挥不充分。

  五、2010年工作打算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服务的观念。

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业务训练。

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求法院旁听感想

一、对照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力度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司法为民的工作,最终是通过法院干警的工作达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每个干警明确为谁工作、为谁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力度上下功夫。

学习,只有学习方能让人在工作中、生活上,不断提高,适应“司法为民”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坚定信念。

认真做好政治学习,勤于记录,勤于思考,勇于解剖自己,不护短,向理论学,向身边同志学,向实践学,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

1、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作为当前首要政治学习内容。

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和道路。

通过学习,作为法院干警必须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坚定政治信仰,忠于宪法和法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推进法治建设为已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2、要通过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而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是通过不断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来实现的。

法官队伍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专业知识化的队伍,因此此中的“学习”,要立足于自身的需求、专业的定位,换言之就是,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法官有专业的知识还不够,还需要向党的要求学,向人民群众的需求学,向社会实际学,向社会风俗学,向历史学,向经济领域学,向更宽广的领域学,这是知识化;在岗位上能运用法律办案还不够,还需要向法律的某一领域有更进一步的观点、更深层次的思考,这就需要向理论学,在学习方法上学,在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学,在实践中总结提高,这就是专业化。

这种专业化要紧密结合自身的岗位特点,有常远规划和学习目标,要有成长为刑事类、民商事类、执行类、调解类、诉讼类、实体法类的专业性法官的职业规划和定位,这实际解决的是学什么的问题,常远如何学的问题。

最终达到这样的案件审判效果,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句话,努力使干警自身在理论上得到提高,于工作中心怀“司法为民”的信念,公正司法的能力就能得到不断上升,这就需要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在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上要举措,在继续探索创新司法便民措施上求提高。

二、对照群众的需求做调查研究,向群众的需求看齐自己的工作,群众有什么的需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是做人民群众的工作,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对人民群众感情上升到“公平正义”的高度,需要在对人民群众感情上加大理解与工作。

在工作点滴中,小节中要求自己,不因自己的一点小小的情绪影响对群众工作的要求。

增强群众感情不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执法办案都要从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要求自己。

法院干警与基层群众打交道,就像地里的麦穗,身子越低,分量就越重。

人民群众的需求从哪里来

从调查研究中来。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

”总书记近日在湖北调研时指出,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让调查研究这个“传家宝”发挥现代功用,使调查研究真正成为搞论证、做决策、体民情、察民意的得力手段,必须和转作风结合起来。

不但要有正确的态度,也要有正确的方式方法。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也是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

汽车时代、信息社会,信息渠道的方便快捷,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但也由此造就了一批“悬浮干部”。

他们有的浮光掠影走马观花,基层调研只是走形式做样子;有的为调研而调研,在对象选择上就近避远、就富避穷、就优避差。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形式主义的风气一级传染一级,让一些调研变成了上下配合的“约研”,事先打好招呼、约好时间,甚至做好彩排,调研跟着脚本走;座谈会变成了“座读会”,与会者按流程读一遍事先备好的讲稿就算完事。

这样的调研,又怎么会有实际意义

而扎实的调研态度要求各级干部踏踏实实沉下去,采取形式多样和不同层次的调研,进得了群众的屋,吃得了百姓的饭;能上百姓的炕头聊天,也能下农民的地头问苦。

群众感受不到官架子,才能打开话匣子,反映真实的情况。

一句话,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对照司法作风的要求,在工作中,严于要求,不断提升,在司法作风上作实深入学习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的“六项措施”,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工作作风不正的典型案例》,照镜子,消除存在着的分析重视度不够、消极应付心理、等待观望状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等思想动态,需要干警在司法作风上做实。

司法作风要求司法作风体现在两纪的好坏上,体现在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上,表现于勤俭节约的生活细节中。

正是这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小节细节,说明了司法作风的状态,所以提高司法作风,要从小节、细节入手,克服小事不为心理、不敢为先的从众心理、好人主义的好人心理,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的“六项措施”,作为行动尺子,在改进司法作风上下功夫。

要以司法作风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改进司法作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项不断发展向上的事业,是一项全体干警集体作为的事情,要融入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去,需要个个参与、个个作为、个个提高,有总体作为,更需个体改进,因此部门领导更要起到带领、示范作用,正如周强院长在最高院党组传达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所要求的,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领导带头,努力形成上级带下级、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一般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求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实施方案

谢谢。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那里我们仍不能找到公正,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

全社会希望法院是正义的天堂,里面坐着受人尊敬、正义化身的法官全社会希望法官及时将正义与公正降临到他们身上。

“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

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官是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

如果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不良,即使他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那他也只会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钻法律或法规的漏洞,损害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和法院形象,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危害社会。

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被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素 所谓职业,从本质上讲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

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和社会上层建筑,在它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并被群众把握之后,就变成相对独立的精神力量,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思格斯说:“每一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由于不同的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做官要有官德、行医要有医德,从艺要有艺德,经商要有商德,执教要有教德,总之,各行各业都要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是一定的职业通过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及对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所作出的社会评价,以及通过这种评价来调整人们对社会和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各种观念、规范、原则标准的总和,其实现不是以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

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

在社会伦理体系中,职业道德处于道德的重要位置上,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它与经济信用一样是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

法官应该具有正直的品德。

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判决作出抉择。

并且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很可能被滥用。

但过分地约束法官让其僵硬地、严格地依法条办事,常常会使判决结果与正义相悖。

对“防止权力滥用”和促进社会正义“这两种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是只能给予法官信任。

正如埃利希所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要使法官充分得到社会信任,并且不滥用社会信任,就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活动。

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时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常常会因出现某领域没有相关法律任何规定而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某些制定法支离破碎,考虑不周并且不确定的问题。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必须填补那些或多或少的法律漏洞,必须提供那些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因素,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统一。

这就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基于以上原因,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

要求法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

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为自己的国家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来自宪法的授予。

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裁判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

而法官履行这一职责的唯一标准就法律。

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个执著的理念来追求。

法官职业道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符合法官司法活动的职业要求,具有我国先进文化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修身奉法、服务人民为基本框架。

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应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广大法官能够切实遵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又具有很强的先进性--既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德化于社会,对全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产生示范和教化作用。

二是加强宗旨教育。

把人民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化身。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的这些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

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负的重任。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个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

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官才能以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审理好每一宗案件,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为,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官就能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清廉如水、执法如山;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院就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激发出巨大的热情和勇气,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创新的伟大实践,使人民群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谛。

三是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教育。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在于平停狱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

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必须加强修养,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

首先法官要嫉恶如仇,不能因人情、因金钱、因关系而放弃自己肩负的责任,只有嫉恶如仇,才能真正体现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其次,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

当前社会上对法官的不满意程度越来越高,重要的原因不是因为官司的输赢,而是因为我们有些法官自身修养不够,个别法官衙门作风严重,对待群众“冷、狠、硬、推”及“吃、拿、卡、要”,该办的事不及时办,能拖的就拖,特别是有些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及举止不文明,如有法官当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时,只会生硬地说:“就这么判,不服去上诉,我有问题你去告好了”,使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对法官有意见,造成上访、缠诉。

如果我们法官对待当事人或群众耐心些,情况就不会是这样。

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在最考验人的耐性的情形下保持耐性,意味着尊重不尊重你的人,意味着对无礼的人彬彬有礼,意味着自信但不自负,果决但不草率。

法官所要维护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并且也只能通过每一个法官文明的司法行为来实现。

因此,文明是一名法官展现给公众的外在形象。

第三,作为一名好的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起码对本职工作内的法律融会贯通。

法律方法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技巧,法官尤其要养成依法律思想的好习惯,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磨砺与训练,实现从经验型司法到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

三、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培养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

通过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可以让法官在对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的遵循上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法官职业道德的修养方法有:一是知行合一、勇于实践。

即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应当知道法官所应具备的何种道德品质,而且要与实践相结合,在审判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落实法官职业道德。

二是学思结合、严于律已。

道德修养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学习,也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自觉地进行个人道德观念、道德意识的自我更新。

同时,道德修养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律,必须要有严于律已的精神才能去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

三是内省和兼听。

所谓内省就是自我意识,自我评价。

内省是一种自觉的经常化的自我检查,扪心自问,严格地解剖自己是人们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道德品质的途径。

兼听则明,兼听的最高境界是“闻过则喜”,真正做到兼听并非易事。

它不仅要求实践者应有坚定的道德观念,还要求实践者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要求实践者有虚怀若谷的襟怀。

四是慎微和慎独。

慎微就是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慎独是指法官独立办案、独立思考、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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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个人心得体会【三篇】

社区矫正人员个人心得体会【三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源与意义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持续实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我国,于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经验实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2002年8月,上海、北京在全国率先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3年7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展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先行展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拉开了新世纪我国全面展开社区矫正工作的帷幕。

2005年我国又新增12个省(市、自治区)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省份,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8月28日 法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了刑事司法统一。

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审判制度逐步完善。

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3.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善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做到执行刑事法律与赁彻刑事政策紧密结合,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4.新的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

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对刑事审判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刑事审判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具备现实的有利条件。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和任务,强调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共中央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重要决定,优化了司法环境,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刑事审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6.充分认识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的司法职能,是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正视面临的复杂形势,勇于应对挑战,准确把握历史机遇,振奋精神,锐意进取,狠抓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7.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继续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

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以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9.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又要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

通过公正、文明的办案活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切实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上作。

积极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断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10.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

严格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开展刑事审判活动,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

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11.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刑事诉讼效率。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

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12.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

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审理刑事案件。

正确理解、切实贯彻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刑事法律。

13.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

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4.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既要保障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也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统一。

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15.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

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罚,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16.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保障社会安定。

依法严厉惩罚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卖淫等犯罪、依法打击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和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17.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从严惩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坚决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惩处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种危害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18.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19.继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过适用缓刑、适时减刑、假释等措施,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积极探索健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20.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

对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后监督管理条件具备的,依法适用假释,促进罪犯改过从新。

21.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围绕刑事审判活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打击、预防、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22.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容易诱发犯罪的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重视反馈意见,注重建议实效,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3.加强刑事审判的法制宣传。

把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注重组织群众旁听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特别注意继续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旁听工作,接受监督,增进了解。

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形式,以案讲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四、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24.坚持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和程序法定、审判公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原则,充分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刑事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确保刑事审判严格依法进行。

25.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准确定罪,依法公正裁判。

对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科学、适度裁量刑罚。

对疑难复杂案件,慎重下判。

26.依法正确适用量刑情节。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对轻微犯罪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7.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对轻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配合做好社区矫治工作,加强教育、感化、挽救、改造,促进重新回归社会。

28.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要注意发挥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教育惩戒作用。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9.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

注重发挥财产刑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

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尽可能减少国家和被害人的损失。

加强刑事审判庭与执行机构的协调配合,逐步将财产刑的执行工作纳入人民法院的统一执行体系中,真正将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落到实处。

30.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严格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注重把庭审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主要渠道,真正通过庭审解决事实、证据认定中的疑点问题,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强化说理性,详细阐明裁判理由,辨法析理,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31.严格证据采信制度。

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

32.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简化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

33.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

合议庭要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把关。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理案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要保证依法履行职责。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审慎研究,正确决定。

院长、庭长必须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保证审判组织公正、高教审判案件。

34.加强刑事审判质量管理。

建立符合刑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刑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科学、有效的审理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审理依法进行,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35.加强审判流程管理。

健全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审判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完善防止超期羁押的审理工作机制,严格审限管理,严禁超期羁押,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判。

五、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36.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各项措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

37.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

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动和规范庭前证据展示等活动,继续深化庭审改革,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效果。

38.重视做好调解工作。

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

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9.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

规范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规范和完善刑事鉴定制度,健全和强化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积极探索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规范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40.改革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针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探索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发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或者新类型的刑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地准确诠释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供有针对性、权威性的业务指导与参考。

41.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或者旁听合议庭庭审等形式,更好地体现其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

42.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43.必须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4.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

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5.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6.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

提高死刑案件第一审、第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

——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应当切实做到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取得预期的效果。

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全程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

——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47.严格依法复核死刑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要讯问被告人,切实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

48.公正、及时地审判死刑案件。

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的刑事案件,处刑时应该予以考虑。

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审理死刑案件的效率。

49.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对于因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而引发的缠诉、上访和群体性过激事件,要紧紧依靠党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诉求,及时做好疏导、安抚、制止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建立死刑案件上访闹访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上下级法院要及时通报情况,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50.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针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新情况、新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掌握客观、真实的素材、数据、案例,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的、前瞻性的、符合实际的对策和建议,注重调研成果转化为规范性指导文件。

51.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通过适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努力做到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基本一致和不同法院对同一法律适用意见基本一致,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

52.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

建立健全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指导的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改进指导方式,着眼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统一和规范办案标准和程序。

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制度,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53.加强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帮助解决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依法审判,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4.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积极探索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方法,健全刑事审判的内外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

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做好刑事案件审查申诉、再审工作,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申诉。

坚持依法纠错,确保再审质量。

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5.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依据宪法和监督法自觉接受监督,依法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人民法院的工作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决议的要求执行;接受执法专项检查并认真进行整改;接受询问和质询;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制度。

56.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不当,抗诉理由成立的,依法予以改判。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

57.正确对待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加强案件发布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宣传的社会效果,通过媒体广泛准确及时地传播审判活动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对审判程序和结果的了解,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58.充实加强刑事审判力量。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充实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专业水平高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选调刑事法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于不适合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

要保证刑事审判人员在法院工作人员中的适当比例,注意保持刑事审判队伍尤其是业务骨干的稳定。

59.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刑事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刚正不阿、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和品格。

60.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刑事法官应当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刑事法律,准确掌握刑事政策,关注法学理论的前沿动态,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等司法能力和水平。

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刑事法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进行集中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

61.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纪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职业修养,约束言行举止,严格审判纪律,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着力培养刑事法官严谨求实、公正司法、无私奉献的职业操守,不断提高职业化水平。

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个群体,应该看到同一般社会群体相比他们更为先进一点,但也是有层次区分的,不能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来区分。

作为培养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班子过得硬,干警素质高,建设基础牢,完成任务好”的目标,牢记“政治工作就是党的工作”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理论上的灌输,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政治思想工作的必要手段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条件决定了必须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来讲,是一场新的革命。

这场革命涉及社会经济、 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必然影响人们行为规范、精神状态、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这也给加强法警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

首先需要深入持久地对广大干警进行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干警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毫不动摇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其次,每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不可避免的要触及某些干警个人及其家人的利益,给他们带来一些困惑、疑虑和心理上的不适应、不平衡。

法警队伍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干警首先要自觉的学习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其次,警队各级组织必须定期组织各类时事政策讲座,保证广大干警在政策的理解,法律法规的掌握上走在一般人民群众的前面。

同时,对于大家思想上的负担,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进行解释,加以解决。

第三,要努力完善教育考核制度,促进学习自觉性和学习效果的提升。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客观上强化了个人利益观念,某些思想基础差,意志薄弱者容易盲目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其次,广大干警大都在执行一线工作,学习时间难保证,学习内容难落实。

解决这方面问题,必须用制度明确学习时间,学习内容,考勤考绩等方面要求。

通过集中考核和奖励挂钩,做到警钟常鸣、红线常亮、教训常记,实现学有进度、学有广度、学有深度,促进知识结构和思想认识的转变。

二、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是政治思想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 政治思想教育的顺利开展必须依靠党支部和党员骨干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警队内部良好的民主建设。

三国时期著名政治家诸葛亮有句名言“屋漏雨下,止之在上”,形象地说明了各级领导和组织所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首先,经常性的组织生活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把党员大会和全体警员大会建设成为思想教育的牢固阵地。

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成绩讲实,体会讲深,问题讲透,建议讲好。

要通过这种形式树立和带动风气建设。

杜绝批评自己放空炮、批评同事放哑炮、批评领导放礼炮的风气蔓延。

其次,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支部成员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必须坚持“团而不结、争而不斗、和而不同、共同进步:的原则。

支部成员必须胸怀大局、善动脑子,按岗建设、常照镜子,勇于解剖、不捂盖子,勤于创新,善出点子。

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一定要发挥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

支部的作用发挥好了,能力强了,思想教育中的具体问题解决起来就会更加顺利。

第三,要努力建设一支先锋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

严格按标准、计划、程序发展党员,严格组织生活,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活力。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基层党支部的经常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在”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上下功夫。

党员必须在践行“三个代表”和党员先进性要求,遵守社会主义荣辱观上走在前面。

党员作用强了,作风正了,大家理解和执行各种决定的自觉性将得到提高,很多思想问题就会消失在萌芽当中。

最后,民主集中制是支部生活的组织原则,既包括支部和领导班子内的民主集中,也涵盖了全体干警意志的民主集中。

各项涉及大家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做到重大问题以公开求共识,难点问题以公开求突破,一般问题以公开求公平。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暗箱操作带来的利益不均和抵触情绪,广大干警才能自觉地听从领导,愉快地服从决定,消除思想问题产生的土壤。

三、把握广大干警思想特点,创造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良好基础 掌握干警的思想底数,了解当代青年的思想状况和思想特点,是教育中掌握主动,实践中取得实效的前提,是实现思想工作的目的,完成思想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

首先,利益观念和自我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容易产生急功近利倾向,思想工作必须把关心干警切身利益与帮助其坚定理想信念和增强道德责任感统一起来。

其次,民主意识、自主意识明显增强,但是部分人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弱,思想工作必须把发扬民主与强化纪律观念结合起来。

第三,竞争意识和成才欲望明显增强,但是部分同志整体观念和协作精神较弱,思想工作必须把鼓励大家的进取精神与强化集体主义和献身精神结合起来。

最后,交往意识明显增强,但在交往中存在某些功利化、庸俗化倾向,思想工作必须把鼓励支持正当交往与纠正人际关系中的不良倾向统一起来。

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内部团结是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法 干警内部的团结,就是上下之间、相互之间工作目标、基本利益的一致,思想和行动的同意;同时之间协调和谐,互帮互助,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无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讲理想,讲纪律,在人际关系上避免商品话、庸俗化现象;就是发扬民主,既保持良好的内部关系,又体现时代的精神风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要积极引导广大干警坚定政治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人际观。

对世界的看法,对人生的态度,判断问题的价值标准一致了,就有了共同语言,就有了处理相互关系的共同准则,就能做到同心同德。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没事常往来,有事常商量,难事大家帮。

积极培养思想骨干队伍,发挥群众力量,各级组织要努力创造团结向上和互帮互助的氛围及条件促使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共同发现问题,合力解决问题,有效解决警队工作繁忙,各级领导精力有限带来的不利因素。

上下的尊重是基础,班子的团结是关键。

讲团结,就是要在整体和个人关系上发挥好,务必坚持“六多六少六不”的原则,即: 多商量通气,少主观意气,不专横霸气 多取长补短,少夸夸其谈,不歧视嫌弃 多宽容体谅,少求全责备,不彼此埋怨 多信任支持,少凭空猜疑,不相互刁难 多同甘共苦,少患得患失,不忌能妒贤 多公谦诚信,少偏袒食言,不营私欺哄 五、严格的纪律,完善的制度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法规制度的调节、规范和强制作用已经成为新时期增强政治工作效能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首先,要发挥法规制度的效能,巩固和增强思想教育的效果。

思想教育坚持和提倡的原则应该从法规制度上给与鼓励和支持;思想教育反对的东西,要用法规制度加以严格约束和戒勉。

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管理上找原因,普遍出现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找原因。

既要摒弃“教育无能”的观念,也要纠正“教育万能”的观念,对那些反复抓教育、提要求仍然屡禁不止的问题必须要从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上找到突破口。

其次,领导干部要提高依据法规制度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自觉性和能力,带头接受法规制度的约束和监督。

制度建设管长远、带根本,要把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政治工作的重要责任和经常性工作,确保政治工作沿着科学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最后,政治工作必须在强化广大干警法规制度观念上下功夫。

要善于把讲感情与讲制度结合起来,把依法治警和以情带警结合起来增强经常性思想工作与经常性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能力。

六、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干警的全面发展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原则 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已经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概念,并把它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

要鼓励和支持学习成才,为广大干警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培养既能执行任务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要从制度上保证各类学习活动的经费,努力改善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

重视和关心干警的根本利益,引导他们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并自觉为之奋斗,体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对人们思想行为的驱动作用明显加大,各种物质利益矛盾引发的思想问题比以往更加突出。

只有正确的贯彻物质利益原则,才能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说服力和凝聚力。

要公平合理的分配和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到在思想教育中大力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在利益分配中使奉献牺牲者多受益。

针对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做好心理疏导;各级领导要坚持“两三百米散散步,两三分钟谈谈心,两三句话暖暖人‘,为思想政治工作做通、做活、做实打下基础。

总之,新的形势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依据,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在增强学好用好党的创新理论的能力,即必须用发展的观点对待政治思想工作。

必须处理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的关系,在强调先进性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它的群众性,普遍性,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抓政治思想觉悟的提高,也抓文化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既重视理论的灌输,也重视心理的疏导和教育。

教育中要努力贯彻”讲学习、有文化、讲工作、懂生活,讲原则 重感情、守纪律、做表率“的教育原则和目标。

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充分运用“用理论武装人,用事业凝聚人,用制度规范人,用人格感召人”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这项工作就一定可以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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