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看待五次人大释法
《全国代表大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释》(即第五次释法)指出,香港特区公职人员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人如故意歪曲誓言或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即丧失就任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阐明了宣誓的立法原意,明确了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亮明了法律的红线,解决了香港行政区存在的现实问题,旨在确保“爱国者治港”的真正落实,更说明了,在“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既要尊重香港法院享有独立判案的权力,更要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绝不能以维护香港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忽视甚至凌驾于中央权力之上。
《基本法》实施的历史,证明了人大释法是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的不可或缺的法律机制,标志着《基本法》的最终守护者是中央。
而处理好人大释法与司法审判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经验也正是始终坚持“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
“一国两制”是《基本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是该法律的灵魂,无论是人大释法还是司法审判都不能偏离这一思想。
什么是“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释法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香港特区因为对基本法的理解分歧而进行定调。
至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对香港基本法释法五次:1999年6月第一次释法,就吴嘉玲案聚焦香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人大决议指出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
2004年4月第二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涉及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其中最重要一项订明,所有修改建议除了原有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3项法律程序之外,在展开这些法律程序之前还需要另外2项程序,即:(1)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即是说由政改“三部曲”变为“五部曲”。
2005年4月第三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的缺位与产生,当时的起因是董建华辞职,引发香港社会内部关于行政长官任期问题的争论,人大最终决定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2011年8月第四次释法,起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人大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2016年11月第五次释法,起因是香港立法会出现宣誓问题,有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人大决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真诚地作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宣誓,并谨守誓言。
写一篇关于人大释法的论文
写某个具体时期或者某个具体地点的人,在特殊时期的人,常常会表现出特殊的状态,如非典时期,你身边的人怎样表现的
在不同的社会地点,一般人们表现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家的和在办公室的爸爸一定看起来很不一样。
什么是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代表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回应了广大香港居民和内地公众的强烈呼声,将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人大释法究竟有何作用
人大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对宪法层面的解释,其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
本次香港基本法由于它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法,不归最高法管辖,因此相当于香港宪法,因此人大释法从法律层面上讲是有效和权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