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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案件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4-05-01 11:19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

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

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

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

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

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喜寿2010年1月7日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

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

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

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

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

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

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

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

交通费中到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

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

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

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第一,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

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

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

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

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

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

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

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

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

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

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

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

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

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简述民事简易程序的审理特点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审理日期。

当即受理的,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可以随时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如口头传唤和通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

  特点之四: 实行独任制审判 .  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在庭审时,不必拘泥于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由审判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特点之六: 举证期限较短.当事人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特点之七: 审结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这3个月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能延长。

  特点之八: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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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

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

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

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

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查明:2011年11月10 日,18 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就应该给我钱。

”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

”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打在一起,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

此后刘某向警方报案,任翔被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对被害人刘某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此致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公诉人:马玥、张惠2011年11月16日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陈述

答:(被告人自由发挥。

)审: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实进行陈诉

被害人:需要,当时我在家里收拾屋子,任翔回来一开口就是要钱,我说家里没钱,他说不信,就跟我发生争执,他说,我把他生下开就应该供他吃穿,给他钱,他能说出这样的话,我就跟她吵起来,他就冲上前来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挣扎着扭打他,后来王二柱跑过,才将任翔推开,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瘫坐在地上,然后王二柱就送我去了医院,其实,任翔一直就是一个好孩子,总从上了技校之后没接触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里要钱,我不给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连住院费都交不起,他还让我去借。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被告人,现在公诉人要向你问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公:说一说你为什么要出手打你的母亲刘某

被 :当时我为了给我女朋友过生日,于是向她要钱,她说没钱,还骂我是畜生,还说生我养我是个错误,我感到非常生气,一时愤怒就冲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亲

被:记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亲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是辩:你打你母亲是什么样的心境

被:当时因为我们两个起了争执,她狠狠的骂了我,我一时冲动就打了她,其实我也不想的。

辩: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现在法庭调查进入举证阶段,下面由公诉方向法庭举证。

公:现公诉方向法庭宣读并出示4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证人王二柱的证言。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判员:你叫什么名字

证:王二柱。

审判员:年龄

证:22岁。

审判员:职业

证:化肥厂职工。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判员: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证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殴打其母亲的过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还是你拉开的

证:是我上前把他拉开的。

公:拉开后被告人任翔和其母亲刘某的表现如何

证:任翔呆呆的站在一旁,其母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亲

证:没有,我把他拉开后,他就站在一旁不动了。

公: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请问你与被告人的关系

证:我们是邻居,也是好朋友。

辩:请你讲一下任翔平时的情况。

证:他平时一直是个好孩子,品学兼优,自从上了技工学校以后,经常向他妈要钱也不知道是干嘛。

辩:当时是你拉开的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证:当时我在家里浇花,听到隔壁有争执的声音,我级急忙赶过去看见他们母子扭打在一起。

我就赶紧跑上去将任翔推开,他母亲已瘫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后我就送他去了医院。

辩:审判长,辩方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证人王二柱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公诉方出示第二组证据,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由银川市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刘某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右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上市情况认定为重伤偏轻。

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亲实行暴力行为,致使刘某重伤偏轻,犯故意伤害罪,此证具有银川市司法鉴定所制作,在局总第一卷第15页。

公:报告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刘凤仙病历。

刘凤仙,女,48岁,诊断时间: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状是多饮、多尿、消瘦、视力下降,手脚麻痹。

诊断结果及意见:患者刘凤仙患有严重糖尿病,应立即住院治疗。

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钱财,说明主观恶性大。

此证具有银川市去医院制作,在卷宗第一卷16页,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对病例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病历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出示第四组证据,讯问笔录。

此证据用于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证据由银川西夏区公安局制作。

在卷宗第1卷20页报告审判长,公诉方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辩护人讯问笔录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

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并斌采纳。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拧刘某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体现了国家法律对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惩罚,从而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

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即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首先,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拧刘某的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任翔的行为明显损害的刘某的身体健康。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拧刘某右臂会给刘某造成伤害,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惩罚。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观恶性大。

被害人刘某已退休,每月仅靠做临挣得400元钱,并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亲都交不起住院费的情况下仍然像刘某索要钱财,并且每次不给钱都会打刘某。

最终这一次造成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任翔还是个学生,对于他的犯罪,我们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非法行为导致刘某身体健康受;审: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没有;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辩: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对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并且在11月10日殴打其母刘某时,是邻居王二住上前才将任翔拉开。

由此可见被告人任翔当时主观恶性大,并给刘某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应当收到相应刑事惩罚。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给被害人刘某造成极大痛苦,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恶劣影响。

虽然被捕后悔罪态度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这一事实确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234条之规定,犯了故意伤害罪。

应依照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任翔还是个学生,对于他的犯罪,我们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亵渎的,我们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主张给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虑。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非法行为导致刘某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其行为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态度良好,在此,我们请合议庭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作出公正判决。

审: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没有。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托,作为被告人任翔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在接受委托后,我和冯鑫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相关的资料,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并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再次,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无异议,针对公诉方控告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遂冲上前去将刘某右臂反拧,经路过村民王二柱的劝说,任翔放开刘某,致使刘某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并认定被告人任翔对刘某右臂的伤势结果所持主观态度为故意,继而定性为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将从以下二点进行赘述:一、 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后,一时冲动将刘某右臂反拧,但是被告人任翔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这样一个行为将会对刘某产生如此的结果,被告人任翔作为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仇恨或者报复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不能够构成故意。

二、 从刑法的因果关系上讲,虽然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事实上造成了刘某的损害,,但是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只是案发时受刘某言辞刺激而冲动,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被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在心理上还不成熟,不能够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绪,根据证人王二柱的证言,被告人任翔原来也是一个好孩子,上学特别用功,为人也老实,本性不坏,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后,受到外界诱惑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诱惑,而且,案发后,被告人任翔认罪态度好,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悔罪态度真诚,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作为刑法,其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教育犯罪之人,认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最大限度的挽救那些应该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一旦审判刑罚不当,将会对其的生活甚至一生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与影响,请审判长、审判员以作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坏,由于过失造成被害人的损伤,请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量刑从轻,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审:根据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的争议情况归纳如下:被告人任翔对其母刘凤仙造成的伤害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公诉方认为任翔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拧刘某右臂会给刘某造成伤害,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辩: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将从以下二点进行赘述:1、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后,一时冲动将刘某右臂反拧,但是被告人任翔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这样一个行为将会对刘某产生如此的结果,被告人任翔作为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仇恨或者报复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不能够构成故意。

2、从刑法的因果关系上讲,虽然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事实上造成了刘某的损害,,但是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只是案发时受刘某言辞刺激而冲动,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公诉方有无新的意见公:被告人任翔已满十八岁,精神健全,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因此,任翔对字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

想一想,被害人刘凤仙年岁已高,任翔仍冲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刘某造成伤害,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很显然的事情,并且当时没有王二柱拉开,也许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辩:被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在心理上还不成熟,不能够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绪,根据证人王二柱的证言,被告人任翔原来也是一个好孩子,上学特别用功,为人也老实,本性不坏,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后,受到外界诱惑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诱惑,而且,案发后,被告人任翔认罪态度好,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悔罪态度真诚,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

审:公诉方有无新的意见。

辩:没有。

审:辩护方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没有审: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发挥)审:现在休庭,带被告人任翔 退庭。

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敲击法槌)(庭审准备)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

现在进行宣判:一审判决书西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西刑初字第015号公诉机关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汉族,高职文化,银川市西夏区人,家住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晓梅、冯鑫,西夏区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玥、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翔及其辩护人苏晓梅、冯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亲刘凤仙要钱不成,遂殴打其母亲刘凤仙,造成刘凤仙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使刘凤仙右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凤仙的伤势为重伤偏轻。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苏晓梅、冯鑫辩称,被告人虽殴打了刘凤仙,但这并非出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因刘某言辞上的刺激才一时冲动造成恶果,故被告人任翔对刘凤仙造成的伤害只应属于过失,而非故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在与其母刘凤仙争吵后对刘某的殴打性质恶劣,且造成了刘某重伤偏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对刘某的殴打出于过失的意见,因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刚满十八周岁,故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全体起立被告人任翔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

(敲击法槌)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邵定国退庭

我需要一篇关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调研报告”的材料 479496773@qq.com

关于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报告  □荆州市纪委课题组  最近,我们就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在市直机关进行了专题调研。

先后到  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卫  生局、市委党校等单位实地调研,与党员领导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机关干部  和主体班学员代表交流,广泛听取了有关意见和建议。

同时,召开市直10个  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座谈会,就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课题进行了研  讨。

从调研情况看,近年来,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  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解决。

  一、市直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注重思想教育,切实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市直机关单位把反腐倡廉  教育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  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拒腐防变。

市纪委组织市直机关党政正职100余人到荆  州监狱参观监区,听取职务犯罪人员忏悔演讲?熏联系实际交流心得体会?熏签  订廉政承诺书?熏集中进行廉政宣誓?熏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邓务贵就党政正  职廉洁从政重申和严明纪律要求,廉政教育“套餐”在社会上反响较好。

市委  办公室举办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知识讲座。

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  审计局主要领导带领机关干部到荆州监狱、沙洋监狱接受警示教育。

市政府办  公室组织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举行廉政  宣誓仪式。

市公安局将“五条禁令”制作成挂牌挂在每辆警车上,做到警钟长  鸣。

市财政局坚持每年年初举办一期机关干部集训,主要领导坚持每年为机关  干部讲一堂廉政党课。

市供销社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对机关干部进  行革命传统教育。

市交通局组织全系统纪委书记和相关建设单位负责人赴湖北  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部学习考察“廉政阳光示范工程”经验。

通过开展这些  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机关干部对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  从思想上绷紧了廉洁从政这根弦。

  (二)锤炼干部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市直机关单位扎实开展  “作风建设年”、“能力建设年”、“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年”和学习实践科学  发展观等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深入  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市直单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  项达到186项。

同时大力推行联审联办、投资代办、超时许可、缺席默认等  措施,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全面实行部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  办结制、对口帮扶制,使即办件提速35%,承诺件提速53%,为投资主体  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向用户发出业务办结廉政效能监督回访函,  主动征求对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办事时效、工  作态度、服务承诺等方面的意见,对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即予以严肃处理。

  市司法局严格执行治理“三公一金”问题各项规定,现任班子组建以来,无一  人因公出国出境,无一人配备固定专车,公车私用一律交费,班子成员带头交  费2万余元。

市地税局、市卫生局等单位定期公示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用,  接受机关干部监督。

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积极推行简约工作法,下大气力  治理“文山会海”,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由主要领导统  筹“拼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纸质公文,实行网上办公,使机关干部集中精力  抓落实、抓创新,促进工作上水平、见成效。

  (三)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市直机关单位抓住人  财物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容易诱发腐败行为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  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市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局实行管招分离、同城合一,推行会员制、“三金”制、市场准入制、席位  制,着力打造招标投标监管“荆州模式”,得到中纪委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市水利局要求全市水利工程项目一律进入省、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并  与中标企业签订廉政责任书,成立项目纪检监察小组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市  农业局提拔任用干部在市直机关率先实行“票决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固化  自由裁量权,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有效防止了权力滥用。

市物价局对价格行  政审批、价格违法案件实行集体定价、集体审案,确保权力行使安全、干部成  长安全。

市发改委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审批时效在网上公  示,每月按时将上月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情况在发改委网站予以公告,并  在网上设立投诉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以开展腐败  风险排查为基础,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强化防范措施为重点,积极探索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有章可循。

市直机关单位针  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形成  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氛围。

市法院出台《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违法审  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内部监督。

市检察院把制度建设贯穿办案各  个环节,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

市民政局完善《民政部门  经费计划管理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救灾救济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等制度,着重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管理。

市环保局  制定《项目审批制度》、《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等规章制  度,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市工商局根据查找出来的103个腐败  “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165个,健全和完善相应的防控管理制度58  个。

市卫生局修订编印了《机关管理制度手册》,涵盖机关工作纪律、干部学  习、财务管理、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等20多个方面,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  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当前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调研情况看,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  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奢侈浪费风气有所抬头。

主要表现为厉行节约意识不强,讲排场、  比阔气,花钱大手大脚。

有的用公款吃喝玩乐,进高档酒店,上豪华娱乐场  所。

有的借学习、培训、考察之名,组织机关干部公款旅游。

有的采取化整为  零的方式,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更有甚者,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小汽车。

有的  主管部门与所属行业协会没有彻底脱钩,在行业协会私设“小金库”,为机关  干部发放奖金、补贴。

  (二)机关干部作风不实。

主要表现为工作作风飘浮,不同程度地存在官  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问题。

有的机关干部组织纪律涣散,上下班迟到早退,工  作时间炒股聊天玩游戏。

有的机关干部不爱学习,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事业  心、责任感不强。

去年以来,市委开办了“周末课堂”,但一些干部处于应付  状态,满足于拿“学分”而不是真“学习”。

有的机关干部服务意识不强,群  众上门办事“挤牙膏”,一件事情往往要跑几个来回,最后还不一定能办成。

  有的单位热衷于发文件、开大会,求轰动效应,一些工作雷声大雨点小,以致  流于形式。

  (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少数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  干部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把组织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后走上了  违法犯罪的道路。

当前,工程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医药购销、企业  改制、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成为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区。

今年,市  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田某、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副  局长魏某在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的案件,在市直机关引起强烈反响。

  (四)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主要表现为工作停留于开会、发  文、签责任状,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真抓实干的作风。

有的领导干部重业务  工作,轻党风廉政建设,没有真正履行“一岗双责”。

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  长)履职不全面,宣传教育安排紧,监督检查抓得松,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留有  空白。

还有少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没有找准角色定位,精力不够集中,有  时连市纪委召开的会议也不参加,把本职工作当“副业”。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

少数部门及机关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对加强机关党  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导致执行落实不力。

有的认为业务工作是“硬  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  要。

有的认为自己单位是“清水衙门”,没有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没有抓  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

还有的认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是  领导班子的事,与己无关。

  (二)外部环境有影响。

市场经济在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  时,其趋利性特点也让少数部门和干部受到侵蚀,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  思想,加之“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少数机关干部因经济收入、政治待遇、  成长进步等问题产生消极情绪。

有的对纠正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失去信心;有的  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漠然处之。

  (三)廉政教育有缺陷。

目前,市直机关单位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  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少,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是:  教育方式方法简单,单向灌输的多,互动交流的少;被动接受教育的多,主动  参与的少;内容单一的多,“套餐式”的少,因而教育的针对性、感染力不  强,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四)机制建设有漏洞。

一是监督机制缺位。

机关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主  要是以内部相互监督为主,没有有效整合外部监督资源,对各类制度执行的监  督力度不大,难以真正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

二是惩治机制缺位。

市直机关单  位平时安排部署工作时,经常强调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要与年终干部  考核奖惩挂钩,但“罚”的方面往往没有落到实处。

如干部年度考核几乎没有  “不合格”的,导致想干事的人没有动力,不干事的人没有压力。

三是干部管  理机制缺位。

目前,公务员“出口”不畅,呈现的是“能进不能出”、“能上  不能下”的局面,进了机关就是进了保险箱。

为此,部分干部不敢得罪人、不  想得罪人,相互之间奉行“工作好不好无所谓,搞好关系就行了”的理念,不  乏追求“一团和气”的现象,影响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建议  市直机关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员多  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集中,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能。

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抓得如何,直接影响市委、市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  行,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因此,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  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  几项工作。

  (一)以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先导,夯实机关干部勤政廉政思想基  础。

一是建立基地,拓展教育载体。

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为依托,建立  党纪条规教育基地,将勤政廉政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专题内容,进教材、  上讲台,让机关干部学廉守廉,真正有所“知”;以烈士陵园、革命遗址为依  托,建立传统教育基地,让机关干部在缅怀先烈的过程中坚定理想信念,珍惜  幸福今天,真正有所“思”;以法院、监狱为依托,建立警示教育基地,让机  关干部通过旁听职务犯罪庭审、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真正有所“畏”。

二  是突出三个重点,把握教育内容。

突出宗旨教育,增强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突出岗位廉政教育,让机关干部知道“危  险”、查找“风险”、不敢“冒险”、力求“保险”;突出示范教育,加大对  机关干部身边勤政廉政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典型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

三是  开展三项活动,改进教育方式。

全面开展“一把手”讲廉政党课活动,在教育  机关干部遵纪守法的同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知行统一;全面开展廉政  教育“套餐制”活动,通过组织机关干部开展警示教育、举办廉政知识测试、  签订廉政承诺书、进行廉政宣誓、任前廉政谈话等一系列活动,增强廉政教育  的有效性;全面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做到每个机关单位有廉政宣传专  栏、有警示标牌、每个机关干部办公桌上有廉政格言警句、重要时段和节假日  给每个机关干部发送廉政短信,让廉政文化上机关墙面、上办公桌面、上网络  页面,使机关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把廉政教育入脑入心。

  (二)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扎实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一是全  面开展清权查险。

认真清理人财物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行政处罚、执纪执法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人员的权力,采取自己找、群  众帮、领导提、集中评、组织审“五步法”,深入查找个人、岗位、单位存在  的腐败风险。

二是切实制定防范措施。

按照“依据确权、合理分权、有效制  权、科学量权”的总体思路,加强部门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内设机构之间权  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在部门之间合理分权,解决一些部门  既当“导演”,又当“演员”、“评委”,自己定规自己执行等问题;在领导  班子成员之间合理分权,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在内设机  构之间合理分权,将决策与执行、审核与批复、调配与使用、调查与处理等各  项权力分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加强内部牵制。

同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  用,分级分档固化裁量标准,缩小自由裁量空间,消除腐败隐患。

三是加大监  督控制力度。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行工作流程计算机管理,减少人为因  素的干扰,防范违纪违法行为。

依托门户网站,公开单位职责、办事程序、办  事标准、办事依据、办事时限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印制便民手册、办事指  南、宣传单、明白卡等资料,在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过程中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办事回访机制,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深化行政审批  “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实现网上审批、联审联办。

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  设,对机关干部作风、态度、效率和守岗等情况实行网络实时监控。

四是及时  实施预警处置。

建立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对收集的信息分门别类进行整  理、甄别、分析,存在问题但又不构成违纪的,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书,以谈心  疏导、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处置方式,预防腐败行为发生。

五是积极营造激  励氛围。

正确运用和把握政策,充分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敢闯敢冒  的积极性,建设干事创业的“安全区”。

对勤廉兼优、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给  予表彰和奖励,树立正确导向。

  (三)以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为根本,努力构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  制。

一是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双休日、节假日公  务车辆定点入库,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公示,严禁超标准配置公  车,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

二是健全公务接待制度。

明确接待对象,制定  接待标准,限定陪餐人员,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公务接待费用设立专户,定期公示和审计。

三是健全财务联签审批制度。

机关  财务报帐实行“1+2”联签审批办法,支出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  再送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报帐。

违反程序规定的票  据,会计不得入帐。

四是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差额推  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一把手”推荐干部必须如实写出推荐材料并署  名。

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力度,机关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  点岗位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五是健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机关  干部应如实申报个人婚姻变化、住房、投资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其出国(境)  定居、留学等有关事项,并进行公示。

六是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重点公开  党组织重要决策决议、干部选拔任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以及涉及机关干部  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做到真公开、常公开、全公开。

积极推行干部点题  公开,切实保障机关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以严肃党纪政纪为目标,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是加大办案力  度。

在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下,惩治这一手决不能软。

市直机关  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对违纪违法行为,  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对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的,要实行责  任追究。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

注重在专项清理、执法监察、民主评议、信访调  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线索,严肃查处机关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  乱办事等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  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案件。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拓宽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  及时回告有关情况。

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在第一时  间通过重点新闻网站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五)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  作深入开展。

一是强化主抓意识。

市直机关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把主  要精力放在抓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上,每年年底向市纪委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并接  受评议,评议结果直接定为本人年度考核等次。

二是量化考核标准。

针对市直  机关单位的特点,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突出“五查”重  点,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一查“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重点查领导班子成员  和科室负责人是否做到两手抓、两不误,责任是否明确、任务是否分解、措施  是否落实;二查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重点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是否健全,  “三重一大”问题是否集体研究决定,决策重大事项时,主要领导是否末位发  表意见;三查开展廉政教育“套餐制”情况,重点查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讲廉政  党课,机关干部是否参加了警示教育、签订了廉政承诺书、举行了廉政宣誓、  廉政知识测试活动;四查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情况,重点查机关干部是否开展了  风险查找活动、制定了防范措施、加强了监督控制、实施了预警处置;五查建  章立制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查反腐倡廉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执行,对违反规  定的是否实行了责任追究等问题。

三是优化考核方式。

进一步扩大机关干部参  与面,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接受干部群众质询结合起  来,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是硬化考核结  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把市直机关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  查考核结果与党建创先、绩效考核、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评比以  及干部选拔任用直接挂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手  段,真正发挥责任制在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课题组成员:汪云霞、佘克勇、王君、裴毅、熊义虎、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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