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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洗钱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9-02-21 21:46

银行反洗钱工作心得

银行反洗钱工作心得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大家对于反洗钱这个工作是怎么想的呢

接下来就跟着xx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吧。

    篇1  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邮储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邮储银行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

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邮储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践心得目前邮储银行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由于机构人员迟迟不能确定,时至今日,邮政储蓄银行部分县市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仍未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及对策随着《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发布和实施,反洗钱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但在现实工作中尤其在基层商业银行还存在反洗钱岗位设置、人员素质、部门间难协调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过一步开展。

基层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1、虽然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对反洗钱的态度上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知道反洗钱工作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性,但基于商业银行内部机构改革、机关部门精简等设置要求,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缺少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更换较为频繁,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发展。

2、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机构,在平日工作基础之上,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还可能因为制度的严格执行,影响了客户的信用程度,从而影响了客户关系,对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利润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或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为我国金融秩序的良好发展留下了隐患。

3、“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业反洗钱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户商业隐私、银行识别手段等因素的限制,金融机构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大量的个人储蓄客户,只能利用身份证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很难对绝大部分客户进行正确的风险级别判断。

4、随着金融电子化的不断发展,ATM的应用、网上银行、银行卡交易、电话银行等新兴支付交易方式在方便客户的同时,因客户不再通过柜台办理业务,使银行工作人员很难通过直接与客户接触,对客户办理的资金收付及资金流向进行判断,从而给反洗钱资金监测带来了困难。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对策:1、通过多方媒体加强反洗钱宣传力度,强化全民反洗钱意识,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反洗钱工作提高到与日常经营活动同等重要的高度来对待,尤其应多宣传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可能遇到因反洗钱法的要求,需客户给予配合的方面,不能因银行宣传不到位,给客户办理业务带来麻烦,使客户对反洗钱不理解而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不利因素。

如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很多客户对出示被代理人证件并未了解,办理业务时难免与银行出现争执,从而对反洗钱法出现抵触情绪。

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开展,商业银行在设立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时,应有相关文件出台,明文规定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不与调换,因反洗钱工作的枯燥和特殊性,加上人员思想变化,建议每月在经费或补贴上给予倾斜,从而在反洗钱工作方面能够留住人才,使留下的同志能够真正的用心做好反洗钱工作。

3、加强联网核查的实效性,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目前各商业银行通过网络平台都能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实时的身份证核查,但有时因网络系统繁忙,无法当时对客户信息进行核实,采用事后补查的方式,失去了核查的及时性,建议采用备用线路或能有备用系统等,同时核查的信息内容进于简单,与身份证上的信息没有差别,应加大核查信息的完整性,如加上常驻地,工作单位等,同时建议客户在填写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表时,设计的表格形式最好能参照信用卡申请表格式,多加几项必填内容,便于银行准确了解客户。

银行员工做反洗钱工作对于客户尽职调查有哪些困难

一、银行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大多仅局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有限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方面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进而很难按照“一法四规”中所要求的获取到“完整的客户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讲 “”的规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二、反洗钱工作虽被提为日常工作的重心,但由于网点前台工作人员紧张,反洗钱岗位人员均是兼职。

而银行自身日常事务繁忙,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留于意识形态之中,加强反洗钱客户工作尽管有心但明显有力不从心。

三、银行对客户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时难以获得客户认同,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自由支配权,凭什么要受你银行的约束,而企业则认为、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银行也不能随便干涉。

四、网银业务、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大额资金转账均由客户自主操作,对金融机构而言无法对其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客户存在盲点。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专案侦查的想法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

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

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

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

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

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

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

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

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

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

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

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如何做好基层行纪检监察特派员工作的心得体会

对于如何做好基层行纪检监察工作,浅谈几点个人体会。

\ 一、加强自身学习,着力提高四个能力\ 首先是独当一面的能力。

纪检特派员工作任务较重,只有具备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才能更好的履行职责,适应工作需要,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纪委、纪检部赋予的工作任务。

这就需要纪检特派员加强自我培训和学习,不仅要学习纪检监察业务、柜面应知应会业务、信贷业务、风险资格岗位业务等专业知识,还要学习合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履岗素质。

二是组织协调能力。

纪检特派员要履行好派驻职责,不仅自己要带头干,而且还要善于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善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反腐倡廉、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这是纪检特派员必备的基本功。

如撰写工作总结、风险报告等工作文书,既要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要求,更要有相当严密的语言逻辑性,如果掌握不好,就可能事与愿违。

再如与违纪对象谈话、调查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谈话技巧和艺术\ 。

因此,纪检监察特派员必须提高自己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派驻工作的要求。

四是前瞻谋划能力。

纪检特派员是驻在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工作的参谋部,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要正确理解和领会上级纪委的要求,准确把握驻在行反腐倡廉工作形势,不断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就需要特派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和统筹谋划能力,以创造性地完成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

\ 二、做好工作定位,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对上级纪委、纪检监察部负责与对驻在行党支负责的关系。

纪检特派员首先必须对上级纪委、纪检部负责,坚决服从上级纪委、纪检部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此基础上,要紧紧依靠驻在行党支的领导,及时把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转化为驻在行全体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要处理好维护驻在行党支领导权威与对驻在行党支进行有效监督的关系。

一方面,纪检特派员要自觉维护驻在行党支的领导权威,主动向驻在行党支沟通、汇报工作,提出驻在行反腐倡廉等工作计划\ ,承担党支交办的不与纪检特派员职责相冲突的其他工作,为驻在行党支分忧解压。

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行党支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敢唱黑脸,确保驻在行党风纯洁。

三要处理好纪检特派员与驻在行各部处的关系。

纪检特派员的职责包括了代表上级纪委履行反腐倡廉职能、防控案件风险、合规检查、组织驻在行反洗钱及责任认定工作等方方面面,其开展工作的对象涵盖驻在行各职能部处,要在驻在行党支的支持和统一领导下协调好各部处的关系,做到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利用好风险监督员队伍的作用,保障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四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全行中心工作的关系。

既要紧扣中心工作,强化服务职能,又要找准纪检监察工作服务全行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在服务中做好本职工作。

五要处理好案件防查与全行稳定的关系。

协助上级行纪检部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和风险隐患是纪检特派员的一项重要工作,有案件和风险就要一查到底,要通过到位的案件防查工作促进驻在行的稳定,促进驻在行业务发展。

\ 三、加强检查,注重效果,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 一是加大检查力度,规范操作流程;围绕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业务体系文件为操作依据,着重抓好事后监督这道防线,充分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同时又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一线重要岗位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是最有效的检验员工规范操作的工具,要将检查出的违规行为和员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违规必究,越线必罚。

二是创新检查方式,注重检查效果。

多次采用专项检查的方式,比如:前台中午交接班的情况、回放录像察看日常操作情况、每周的安全检查和信贷的专项检查等,彻底查清各项业务存在的问题;有时还采用相邻的县行进行互查,有特派员进行牵头,起到了相互学习、相互提高的作用。

同时为了使检查达到预期效果,规定凡业务检查到的业务,在上级行业务检查中再发现问题将追究检查人员连带责任。

三是注重重点时段案防及安全制度管理。

节假日期间是案件的高发期,要特别重视在节假、休息日期间的值班管理,加强对网点及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节假日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充分发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的作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不能整改的,落实责任人,进行积分和处罚。

通过对责任人的积分使员工真正认识到积分管理的严肃性,也使员工更加理解积分管理的精神实质。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积分管理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深刻认识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对积分情况在全行进行通报。

这样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员工的经营观念,强化了员工的责任意识。

浅谈如何做好银行综合柜员工作

要把综合柜员服务工作做得更加完美,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要增强责任心综合柜员每一笔业务需要自己单独去完成,并要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承担风险。

以前工作中的小问题、小差错,自己没有发现,同事复核时会给你提出,而后你没有依赖了,不强,就容易出现差错。

这就需要我们有极强的,不能有依靠思想,对自己办理的每一笔业务,都要认真考虑,仔细核对,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只有认真办好每一笔业务才能对储户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

二、要严谨细致银行工作性质要求我们工作中要严谨细致,综合柜制让我们更加体会到自己职业的高风险性,需要我们工作中更加仔细认真。

每一笔业务都要严格按照规章流程办事,每一笔业务都要认真去核对,每一次办理业务都要做到精力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这样才可以避免少出差错,不出差错。

首先工作中要心静,接待每一位顾客都一样,顾客催,你自己不能急,不能因为顾客催而办错业务,做好一笔再接下一笔。

其次业务要精,对自己从事的业务要熟悉,流程要精通熟练,这样你工作才能提高效率,心里有底业务就会办得又快又好。

第三要严谨,工作中要一是一,二是二,不能贪图一时的方便而省略,不严谨的工作长久下去必将酿成大错。

第三要细心,对每一笔业务,有疑点的要多问,要细致周到,对更改的程序和科目,可以将新旧科目对照抄下来,放在自己容易看见的地方,一边工作中号对照查找。

三、要用心去服务用力去做,你只能把事情做好;用心去做,你才能做得优秀。

我们从事柜面工作的,每一言每一行,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的形象。

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不嫌麻烦,用心接待好每一位客户,用心服务好每一位客户,作为柜员,与客户接触比较密切,能够了解顾客的心理,在业务操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存款未到期的客户,他们来支取存款时,你应该主动提醒,如果是他们自己看错了,你的提醒换来的是连声的感谢。

只要你和客户用心沟通,客户回报才是满意。

四、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对我们临柜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在业务素质上,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其次,在服务上,要加强自身修养,学习心理学和服务学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升服务技能,才能服务好每一位储户。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我们的工作也时时变化着,每天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这都需要用心对待我的岗位工作,用心去学习新的知识,用心总结工作中的经验,用心去服务好每一位储户,与时俱进,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不断进取,扎实工作,同屯溪农村信合银行共同成长,去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结合自己实际工作岗位谈谈怎样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每一个人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对工作负责,基本的要求人的原则,无论从事何工作先要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它做到最好,学会享受自己的工作,同时享受自己的生活。

一个人如果只为自己在努力,很小的障碍都可能会让自己放弃,若为了家人、为了孩子,就可以抵御常人难以承受的困难和压力,这一切力量的产生就只为了“我们肩上所担当的责任”,人一旦有了爱心和责任心,就能够产生出无穷的力量,朝着想要实现的目标去努力,哪怕再苦、再累、再难,一想到肩上的这份责任,就会变得无所畏惧,就会变得心甘情愿。

对于如何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浅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一是要热爱本职工作:我们任何一个人,一旦步入社会走上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成了我们工作生活中一个永恒的主题,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无论你是何等职位,无论你的收入高低,都是如此,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要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才能做到创亮点,出业绩,这是保障收入的先决条件。

二是要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对工作的一个最起码的标准,工作中应该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而不是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日子,只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到位,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合格的员工。

三是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就要从现实做起,从自己做起,敢于主动承担工作责任,不知难而退,尽心尽责,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工作中细致认真,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并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献计献策,我们既然选择了来这里工作,就当义不容辞,满腔热情地对待它,专心专意做好它,凡事就怕“认真”二字,对自己的工作我们要认真。

四是乐于奉献:凡是把本职工作做得非常好的人,他就是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一个人如果坚守在同一个岗位上多少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工作,这就应该是奉献精神,同样成就了他的事业,我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需要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壮举,也不需要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只是尽自己的所能圆满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尽到应尽的职责,对工作问心无愧,这本身也是一种奉献。

我想在我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我会克服自己的不足,努力提高自己,并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不敢说自己的工作做得多好,但会争取做得越来越好。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

如何做好案件防控工作

(一)加强案件防控的组织建设,为案件防控工作扎实推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精心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努力夯实案件防控工作“三道防线”建设。

  (三)建立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为案件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锁住案件防控的关键环节、致力于精细化管理,强化对案件防控工作的日常监管力度。

  (五)强化问题整改、严肃责任追究,为案件防控工作提供严格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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